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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交易不同阶段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21 共8607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及文献回顾

  人类温室气体过度排放所导致的气候变化,是市场外部性的重要体现。税收、排放权交易以及混合策略是主要的应对举措。当前理论研究及实践检验的结果表明,将排放权交易与安全阀制度相结合的混合策略是成本相对有效的策略。碳交易市场是政府为了减轻市场在环境、资源维度的负外部性而建立的以市场机制为运作基础的交易体系,其稳定运行需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功能,其体现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异质性。合理界定二者关系既是当前碳交易市场初建时期的现实问题,也对科学利用市场机制处理市场负外部性具有借鉴意义。

  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环境困境在 20 世纪初便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关于环境污染的市场化控制举措,学者们的争论集中在数量工具、价格工具以及混合策略三个方面。多数学者考虑到污染排放 ( 尤其是二氧化碳) 的累积效应,即边际收益受制于存量而非流量,假定边际收益相对固定,重点分析减排成本的不确定性。Weitman 在此假定之下,对价格工具和数量工具的选择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发现了价格 ( 以碳税为代表) 与数量工具 ( permit) 选择的相对斜率理论: 若与边际减排成本相比,边际减排收益的斜率较小,则价格工具更优; 反之,则数量工具更优。[1]Stavins 打破传统假设,同时考虑成本与收益的不确定性,研究发现若边际减排成本与边际减排收益正相关,则数量工具最优; 反之,则价格工具最优。[2]此外,Stavins 发现综合考虑成本与收益不确定时,Weitman 的研究中价格工具最优的情形有可能转化为数量工具最优,而数量工具最优情形则较少转变。Roberts & Spence 在成本 ( 社会总成本包括污染损失以及清理成本) 不确定的条件下,构建优化模型,对比排污许可、排污补贴 ( 针对排污权价格过高) 、有限的排污罚金 ( 针对排污量严重超出配给额) 三项举措,探索最优的政策安排。[3]Pizer 将 Weitman 与 Ro-berts & Spence 的研究引入温室气体减排,分别讨论了单期、多期两类情形之下,单纯价格工具、单纯数量工具的最优值,以及混合策略中最优的初始分配水平与价格限制,发现价格工具的收益高于数量工具,而混合策略的收益高于价格工具。[4]以上学者在研究中,均将技术进步设定为外生变量。Fischer et al. 假定技术创新内生,从定性、定量两个维度,对比分析了排污税、拍卖、免费配给三类方式对技术创新的引致效应以及福利效应,发现三类政策工具并没有之前学者研究所显示的明显的偏好顺序,相对优势取决于技术创新的成本、技术模仿 ( 推广) 的难易程度、边际环境收益方程的斜率与水平值以及排污公司的数量。[5]Fischer et al. 假定对所有生产者等量分配排放额,有悖于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降低了其研究结论的可信度。

  中国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与市场的交互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既是主体,又是对象,既是动力,也是阻力。[6]在清洁能源领域,中国自 2010 年开始,已经成为全球风能设备容量最大的国家,但近 30%的产能未能入网,使用效率低。Zhao et al. 以供求理论为基础,以我国东北电力为样本,分析了风能产能过剩的原因,明晰了市场机制与政府计划在我国能源市场的冲突,建议协调政府合理规划与市场竞争的功能,借助弹性定价、理性的成本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优化的市场结构发挥价格信号的功能,推动风能使用效率的提高。[7]针对碳排放交易,张玓等结合发展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碳交易市场中,政府的功能体现在提升市场主体参与碳交易的能力,而非引进新的机制规避市场失灵。[8]支燕在传统的 STIRPAT 模型中加入政府能力的因素,量化分析的结果验证了政府稳定性、政府效率、规制质量、法制力度以及腐败控制能力在降低碳排放中的积极作用。[9]现有的相关研究运用理论推导或实证分析等方法,验证了政府能力或市场机制在控制碳排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碳金融交易市场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征,借鉴国际碳金融交易的经验,深入分析碳金融交易不同阶段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期望能够为未来中国碳金融交易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碳金融交易市场生命周期内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

  本文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理论,依据碳金融交易市场的特征,将其生命周期划分为幼稚期、成长期、成熟期、均衡稳定期四个阶段①。在碳金融交易的幼稚期,市场基础建设逐渐完善,但市场未来的发展态势仍不明朗,排放量的分配仍未形成一致性意见,碳交易更多以基础产品为对象; 在成长期,碳金融产品种类增加,交易量与交易额上升,市场发展逐步趋于稳定; 在成熟期,碳金融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突破区域性边界,逐步形成全球性的交易平台; 在均衡稳定阶段,碳排放逐步接近既定技术水平的有效边界,碳金融交易规模短期内趋于稳定均衡状态,并随着技术更新,逐步过渡到新的均衡。

  ( 一) 碳金融交易的幼稚期: 政府功能为主,市场机制为基础

  碳排放额作为一种商品,其价值属性与普通商品相比具有异质性。商品的价值源于使用价值,碳排放额的使用价值产生于政府对排放目标的设定及排放总量的控制,即碳排放额作为商品的属性依赖于政府的产权界定以及将市场外部性内部化的行为选择。碳排放的自然属性如存量特征及负面危害的全球性决定了其排放责任的历史可追溯性。从经济收益来看,控制碳排放短期内将给经济主体尤其是处于工业化进程之中、对能源密集型行业依赖较强的发展中国家带来冲击;从社会收益来看,控制碳排放将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推进人类与环境统筹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控制碳排放成本的内部化以及收益的外部性,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参与主体的最优行为选择是不减排或搭便车。为了实现代际均衡以及人类长期可持续发展,只能由政府从战略规划的视角,赋予碳排放产权,对碳市场展开顶层设计。在碳市场的构建中,政府功能不仅体现在国际气候变化会议上的政治协商,也蕴含在政府内部各层级的谈判之中。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政府应尊重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自身的责任与能力。在现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之上,明确细化 “有区别”责任的内涵。[10]世界各国因其经济发展路径以及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在气候谈判中所持有的立场亦有差异。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高收入国家,基本完成工业化进程,其历史排放量在当前存量中所占比重较高,其更倾向于“压缩与趋同”理论,即高排放国与低排放国以当前实际排放为依据,逐渐降低或提高人均排放量,最终实现人均排放量的趋同及排放总量的降低。该理论未考虑高收入国家自身的历史排放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以及排放危害的存量特性。为推动全球减排协定的确立,高收入国家应正视自身的历史责任,发挥当前的技术与资本优势,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 以中国为代表的中等收入国家,应关注自身的减排能力。研究显示,人口的生态弹性接近 1%①。[9]中等收入国家普遍人口众多,在国际协商中,应保障自身的发展权,积极争取以人均额取代总量的目标设定。同时,在国际分工深化的背景下,一国生产的能源密集型商品将在全球销售,单纯以境内生产排放作为统计指标与分配标准有悖公平原则。以中国为例,每年约有 14%—33% 的国内实际排放是由其他国家的消费所引致。[11]然而,单纯以人均累积消费排放作为指标,难以有效调动发展中国家推动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增加了气候谈判的难度。因此,中等收入国家的政府应从产品终端着眼,将人均生产排放与人均消费排放的合理加权,作为减排责任分担的考察指标。对低收入国家而言,政府在气候谈判中应争取让高收入国家就历史排放带来的危害给予补偿,将保障自身发展权置于首要地位,为本国经济增长争取空间,择机加入国际减排协定。

  在境内不同层级政府的谈判中,中央政府宜集中用 “动员模式”取代 “常规模式”,匹配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增强相关“条条”( 纵向层级) 和 “块块” ( 横向层级) 的耦合度。在自上而下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中央政府宜借鉴印度采取的用民间管理模式推动碳减排的经验,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构建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系统,降低碳交易平台运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政府在国际协商与国内谈判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市场主体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通过将环境成本内部化、提供技术研发激励等措施,借助市场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减排节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同时,应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在减排目标的设定及排放额度的分配过程中,更多采用适度的、渐进的方式,合理规避盲目冒进对经济发展造成的重创。

  ( 二) 碳金融交易的成长期: 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管理举措为辅

  在碳金融交易市场的运行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层面的效率优势,明确市场机制的决定性地位。同时,应发挥政府 “保驾护航”的职能,避免交易价格剧烈波动给市场运行带来的冲击。

  1. 市场机制在交易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市场机制在碳金融交易中的作用主要通过价格规律来实现,即价格发现、信号功能与资源优化配置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变动可以发现均衡价格。碳排放额的供给取决于减排目标与分配模式的设定以及生产技术水平的变动,碳排放额的需求包括交易动机、投机动机以及预防动机三个方面。根据局部均衡理论,供求相等的均衡点对应的价格为均衡价格。当供给大于需求,即碳排放额超额配给时,碳排放基础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下跌,如 2006 年 5 月德国等公布实际排放量信息后,过度配给致使价格暴跌,由将近 30 欧元降至 11 欧元; 当需求大于供给,即碳排放配额不足时,价格将迅速上升,例如 EU ETS 在第二阶段 ( 2008—2012 年) 紧缩碳排放的分配额,供给的减少以及预防动机、投机动机驱动的需求上升,使得 2008 年 7 月 25 日的价格高达24. 65 欧元。

  第二,碳价格的信号功能可以引导供求变动。当价格处于上升阶段时,高排放成本驱动的技术进步将带来供给量的增加,基于预防动机、交易动机的需求将会上升,基于投机动机的需求将会下降,从而在低排放的水平上形成新的均衡价格; 当价格处于下降阶段时,减排技术的进展速度减缓,市场供给相对减少,基于投机动机与预防动机的市场需求增加,基于交易动机的需求减少,进而在相对稳定的排放水平上形成均衡价格。

  第三,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维度具有效率优势。以碳交易市场的金融资源为例,碳价格的高企将增加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此类企业的净利润,导致逐利的金融资本逃离至低排放企业,从而推动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金融行业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助推。

  2. 政府在价格管理层面的举措不可或缺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混合策略中,单边或双边价格安全阀对投资决策以及减排效果的影响成为近年来学者关注的焦点。单边价格安全阀包括价格上限和价格下限,分别在价格超过或低于边际减排成本时触发; 双边安全阀同时设置价格上下限。从理论上分析,价格上限能够减轻价格上升给高碳生产者带来的成本,但同时限定了低碳技术投资的最高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传统高碳技术的庇护; 价格下限能够维护减排研发投资的收益,确定碳排放的最低成本,引导低碳投资行为。在实证分析层面,鉴于低碳投资不可逆及时机选择的价值,多数学者选用实物期权模型,综合使用蒙特卡洛模拟与动态规划方法,分析不同价格管理措施对生产者减排投资的引致效应。

  针对价格上限,Szolgayova et al. 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碳价格的正常波动能够引导低碳技术投资,价格上限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煤炭型技术的保护机制,上限数值过低将导致煤炭型设备的重复建设。[13]Burtraw et al. 认为,与单纯的数量工具相比,价格上限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进福利,但增加了排放额,提升了排放量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对低碳技术投资的激励。[14]Brauneis etal. 提出价格上限有效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价格上限高于预期减排成本; 第二,价格上限能够控制碳价格短期内的剧烈波动。但在任何情况下,碳价格上限都无法刺激资本密集型的低碳技术投资,若实施不当,反而将阻碍绿色投资。价格上限过低,将阻碍低碳化进行,过高则仅仅有助于消除短期价格的非预期暴涨,对投资决策几乎无影响。[15]针对价格上限的负面效应,Stocking 认为拥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可通过策略行为推动碳价格超过价格上限,诱导政府增加碳市场供给,进而降低整个市场的碳排放成本,不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16]Fell et al. 从三个方面分析了碳市场不存在市场垄断,对 Stocking 的研究结论提出质疑: 其一,市场供给由政策制定者决定; 其二,允许存储且存储成本为零,增加了市场垄断的成本; 其三,以拍卖方式出售,市场出清价格一般高于价格上限。[17]针对价格下限,Wood & Jotzo 从理论层面分析了设定并维持价格下限的具体举措,如设置拍卖底价,对碳排放者征收费用或税收,承诺以价格下限赎回市场多头的排放权,并将研究视角由国内扩展到国际碳市场。[18]Brauneis et al. 认为设定价格波动的下限有助于引导电力部门尽早开展低碳技术投资。[19]针对双边安全阀,Burtraw et al. 认为价格下行至低于预期减排成本的概率及带来的损失高于价格上行,即价格下限是价格上限政策的必要补充,设置双边安全阀具有还原预期排放量、引导低碳技术投资、修复环境管理者与经济学家的联盟等三大优势。[14]Philibert 采用 ACTC 模型对双边安全阀价值的分析表明,价格上限能够显着降低来源于非预期的经济增长、能源价格变动、排放量的变动趋势以及减排技术的不确定性。无弹性的目标将带来更大的经济风险,且比较优势较小。设定更为紧缩的目标,匹配以合理的价格上下限政策,能够降低预期的减排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更优的减排结果。[20]本文将以 2005—2012 年 BlueNext 公布的 EUA 收盘价为样本,验证价格管理举措的必要性。

  由于本文仅是阐释价格管理的重要性,故此处仅选择固定价格上下限的简单管理模式,并未讨论线性、指数等诸多限制模式。

  本文在已有学者关于价格上下限研究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 “动员模式”下对减排积极性的有效刺激以及对技术创新等减排活动的激励强度,将样本区间 1/4 分位点以内样本价格的平均值设定为价格下限,将 4/5 分位点以上样本价格的平均值设定为价格上限。为消除 EUA 价格结构性变动的影响,本文将样本区间划分为 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4 月、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12月两个阶段。

论文摘要

  固定价格上下限,即设定双边安全阀之后,价格波动的幅度减小,既有助于规避价格低于边际减排成本所引发的节能减排动力不足,也有利于避免价格过高可能诱发的企业竞争力下降及碳泄露现象。对于市场投资者而言,缩小 EUA 价格波动的范围,降低了收益率的均值与方差( 参见表 1) ,有利于减少投资主体的投机行为及可能由此引发的 “羊群效应”,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

  ( 三) 碳金融交易的成熟期: 政府与市场发挥比较优势的协同效应

  在成熟期,政府将逐步放宽价格管理等限制性举措,转而积极推动市场决定性功能的发挥以及本土碳金融交易平台的国际化进程。针对该阶段以构建全球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平台为主要目标的特征,本文在张玓等所使用的 “钻石”模型[8]的基础之上,详细分析政府与市场在碳金融交易成熟期的功能划分。

  “钻石”模型最早由 Michael E. Porter 提出,张玓等结合低碳产业对政府政策高度依赖的特性,对传统的 “钻石”模型进行改进,将政府定位为主导要素,机遇定位为辅助要素,其余四项为基本要素。本文在张玓等对一国低碳产业发展分析的基础之上,构建碳金融交易市场成熟期的 “钻石”理论模型 ( 如图 1 所示) ,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推动本国碳金融交易平台的国际化。

论文摘要

  结合碳金融交易平台的特殊性质,本文将构建全球统一碳交易平台的四类核心影响因子归纳为国际协商、交易效率、配套政策及溢出效应,将传统 “钻石”模型中的机遇设定为纯粹的外生因素,重点探讨政府与市场的不同功能。国际协商涵盖了减排目标的确定、分配方式的选择、区域性碳市场的衔接等内容; 交易效率,主要是指撮合竞价交易的成交速度,受制于价格信号的传递及资源配置的效率等多种因素; 配套政策,主要包括 “动员模式”下所采取的优惠性激励政策、金融风险监督管理政策以及中介服务政策; 溢出效应,主要指碳金融交易对产业结构调整、低碳理念渗透、低碳环境构建等维度的助推。

  在国际协商、交易效率、配套政策及溢出效应四项影响因子中,政府重点作用于国际协商及配套政策两个方面。在碳金融交易市场的成熟期,区域性的碳金融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具备构建全球统一市场的需求与条件。政府协商谈判的能力,决定了本国在国际碳市场构建中的话语权; 碳金融交易配套政策是否健全,决定了碳金融交易平台能否安全稳定地持续运行。自 1997年以来,哥本哈根、多哈、华沙等多轮气候谈判,为政府应对国际协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碳金融交易开展以来,政府历经多次政策试错,在成熟期能够为交易平台的平稳运行及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

  市场功能集中体现在交易效率与溢出效应两个方面。交易效率是区域性碳金融交易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其大幅提高有助于提升交易平台的国际竞争力; 溢出效应是碳金融交易在经济、文化、生活习惯等多个维度的副产品,即亚当·斯密所论述的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推动了社会福利的改进。市场在交易效率和溢出效应方面的功能主要通过价格引导机制实现。市场化程度越高,碳金融交易价格在调剂余缺、配置资源方面的速度越快,交易效率越高; 进而,产业结构优化与低碳理念渗透进程越快,溢出效应越显着。

  ( 四) 碳金融交易的均衡稳定期: 市场作用为主,政府引导功能为辅

  图 2 碳金融交易市场均衡稳定状态的过渡全球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构建并投入运行一定时间之后,碳现货及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将进入均衡稳定阶段,并随着技术水平的更新逐步过渡到新的均衡 ( 如图 2 所示) 。在图2 中,EO与 R0、E1与 R1分别表示在初始均衡状态、新均衡状态下,碳排放的有效边界与实际排放量。在初始均衡状态,碳交易的空间为 R0与 EO之间的部分。假设减排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推动碳排放的有效边界移动至E1,该时点碳排放交易的空间扩大为 R0与 E1之间的部分。伴随着技术溢出效应的扩散,实际碳排放量减少并稳定于 R1,此时碳排放交易的规模过渡到新的均衡状态,即 R1与 E1之间的距离。

论文摘要

  在由一个稳定均衡状态向另一个稳定均衡状态过渡的过程中,趋于稳定的速度将受到碳源、碳汇两个角度诸多因素的影响。从碳源层面,技术水平的提高、不可再生能源的枯竭、新能源的开发等都会显着降低碳排放。在该过程中,应充分调动经济主体的逐利动机,主要利用市场规律并适度匹配政府优惠性政策减少碳源。从碳汇层面,提高森林、草地等植被的覆盖率,能够增强碳排放的吸收,推动实际碳排放向新的均衡点过渡。在该过程中,应由政府提供简单引导,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对参与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借助成本、收益的权衡扩大碳汇规模。

  三、结 论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将行业生命周期理论引入碳金融交易市场,根据交易量、市场规模等特征将碳金融交易市场分为四个阶段———幼稚期、成长期、成熟期、均衡稳定期。本文归纳了市场构建与培育阶段的需求并对比当前国际协商的多种原则,明确幼稚期以政府功能为主,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关系格局; 选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相关数据作为样本,验证了成长期宜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并由政府匹配合理的价格管理举措; 此外,本文构建了碳金融交易成熟期的 “钻石”理论模型,明确了碳金融交易市场国际化进程中,政府在国际协商、政策匹配层面,市场在交易效率、溢出效应层面的功能; 在行业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本文从动态均衡的视角,区分了政府与市场在碳金融交易由一个均衡过渡至另一均衡中的功能定位。

  对于我国而言,在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幼稚期,政府应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主导作用。在国际协商中,我国作为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应从产品终端着眼,将人均生产排放与人均消费排放的合理加权,作为减排责任分担的考察指标,积极争取本国的发展权与排放权的公平分配; 在国内谈判中,应更多采用 “动员模式”,形成 “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的双向信息流,加快市场的构建与培育。在成长期,应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匹配合理的价格双边安全阀,维护碳金融交易的平稳运行。在成熟期,政府和市场应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的协同效应,政府侧重负责国际协商与配套政策制定,市场主攻交易效率与溢出效应,共同致力于提升本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全球统一的交易平台的建立。在均衡稳定期,应以市场功能为主、政府引导为辅,推动碳金融交易伴随着技术水平的提升以及碳源与碳汇的变动,实现均衡状态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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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Fischer C,Parry I W H,Pizer W A. Instrument choic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he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sendogenous.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03,45 ( 3) : 523 -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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