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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现状及征收模式选择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0-10 共2465字
论文摘要

  2014年3月,财政部对外发布信息,欲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污染物总量控制中的作用。

  排污权交易作为污染控制的一项重要环境经济手段,已经被证明是一种有效节约污染防治成本的市场机制。理论上,排污权交易体系包括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排污权交易两部分,其中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的基础,其有偿使用模式有效克服了免费分配模式下企业无偿获得有价值的环境资源、使环境资源内在价值同市场价格严重背离的困境,有利于提高排污交易市场的高效有序性。

  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现状20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初期,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主要参照美国的免费分配模式,进行无偿分配。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排污权逐渐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过度。目前,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试点省市中,比较成功的有江苏省太湖,湖南省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以及浙江省等地区,如表1所示。【表1】
论文摘要

  不同省区及同一省区不同城市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差异较大。以二氧化硫为例,江苏省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2971元/吨、1986元/吨、1692元/吨,山东省莱芜和潍坊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500元/吨、600元/吨,江苏省和山东省的收费标准相差近3倍。

  不同省区及同一省区不同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模式各异,主要有两种模式:统一定价模式和补差价模式。统一定价是指在初始排污权分配时,排污单位按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并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如江苏太湖、浙江嘉兴市等。补差价模式是指企业在交纳排污费的基础上,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排污费的差价,交纳差额部分获取排污权指标,如湖南省长沙、株洲、湘潭三市,浙江绍兴市等。

  不同省区及同一省区不同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使用期限存在差别,主要分为5年使用期和20年使用期。

  以浙江嘉兴市为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5年使用期征收标准分别为0.5万元/吨和2万元/吨、20年使用期的征收标准为2万元/吨和8万元/吨,两者是4倍的关系。

  不同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存在差别,以江苏太湖为例,因各行业排污及污染处理成本不同而征收不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化学需氧量征收标准化工企业、印染企业、造纸企业、酿造企业、其他企业分别为0.5元/千克、5.2元/千克、1.8元/千克、2.3元/千克、4.5元/千克。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差异性确定原则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是界定环境容量资源价值的综合体现,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是确定排污权交易顺利实施的前提。征收标准过低将失去对低污、无污企业的激励作用;征收标准过高,则企业负担过重,也会失去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约束作用。因此,确定合理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是保障区域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总结我国部分试点省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确定的经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行业差异、新老企业差异等原则。
  
  原则一:应该考虑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状况不同,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应有所差异,如江苏发电行业二氧化硫定价时,苏南、苏中、苏北的价格分别为:2971元/吨、1986元/吨、1692元/吨。

  原则二:应该考虑行业差异不同行业污染物组成不同,对应的处理工艺也有所不同,不同行业的价格也应有所差异。江苏太湖流域水污染物定价时,化工企业、印染企业、造纸企业、酿造企业及其他企业对应化学需氧量价格分别为:0.5元/千克、5.2元/千克、1.8元/千克、2.3元/千克、4.5元/千克。

  原则三:应该考虑新老企业差异问题考虑到老企业因为已经交纳排污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分配时应该和新企业有所差异。湖南省长株潭三市规定,已缴排污费的老企业,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后,补差价即可;也有地区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收费制度同时进行。分析来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收费是我国并行的两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应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有效发挥环境经济制度的刺激作用,老企业补差价的征收标准能够避免重复收费的情景,更容易被企业接受。

  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模式选择现阶段,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模式主要有统一定价和补差价两种模式,征收企业主要分为5年期和20年期,各省市根据本省市区域经济发展和污染控制特征选择适宜的模式期限。对比分析两种模式下排污权交易制度成效,可以看出,补差价模式更好地处理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收费的关系,企业的接受程度较高。

  具体做法为:

  首先,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考当地污染治理平均成本、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的征收期限,一般情况下以5年为期,符合国家的五年规划协调。

  其次,结合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收费的差价,根据企业污染排放量核算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款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征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全额上缴财政。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款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污染物减排设施建设、排污单位排放量核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排污交易管理平台建设、排放指标回购等。

  在有偿分配模式下,企业以一定的成本支付来获取排放配额,从而有利于提高排污交易市场的高效有序性。虽然这种模式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只要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大于成本负担作用。因此应综合区域差异、行业差异、水平差异等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明确处理排污收费与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关系,可采用补差价的模式促进排污权有偿使用的顺利实施,促进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参 考 文 献
  
  [1]王珂, 毕军, 张炳. 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寻租博弈分析[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 (09): 95-99.
  [2]毕军, 周国梅, 张炳, 等. 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初始分配价格研究[J]. 经济政策,2007, (13): 51-54.
  [3]姜妮. “十二五”排污权交易期待新突破[J]. 环境经济, 2011, (90):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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