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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债权人程序权益的保障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11 共2358字

  第二章 刑民交叉案件中债权人程序权益的保障

  前述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先后顺序问题,即是否适用先刑后民的论述,主要是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讲的,而刑民交叉案件中对债权人担保权益的保障既涉及程序权益的保障,也涉及实体权益的保障。对程序权益的保障,最终也是为了保障实体权益。因此,接下来本文将从程序权益保障角度入手,对债权人程序和实体权益保障进行论述,其中程序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分析刑民交叉时是否可以对民事纠纷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审理等。关于是否可以中止审理的问题,本文将在后面章节与实体权益保障一并进行论述。本章重点将要论述的是: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纠纷案件是否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现实生活中难免遇到这样的情况:本来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有可能被当事人当作民事纠纷案件来提起诉讼,比如,将非法集资犯罪当作民间借贷纠纷来提起诉讼;同样的,本来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有可能被当事人当作刑事犯罪案件来报案,比如将合同纠纷当作合同诈骗报案。从民事法律层面来看,当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发生交叉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民事权利司法保护途径的问题:究竟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民事权利,还是通过刑事追赃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保护民事权利;与此同时,也面临着民事纠纷案件是否应当立案受理或者受理后是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事实上,民事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以案件涉嫌犯罪为由不予受理,或者法院受理后未对民事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却驳回起诉的现象都有发生。

  第一节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纠纷是否可以不予受理的论述

  民事纠纷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予受理?对此问题,很多人有不同的理解,在认识上也不统一,既有持肯定态度的,也有持否定态度的。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既然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需要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那么在民事纠纷案件受理前,侦查机关已经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民事纠纷案件就不应受理和立案。比如某法院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就明确指出,"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事实,债权人以相同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持否定观点的认为,立案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关键所在。如果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立案,即会出现人们所说的"告状难"问题,则程序公正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实体公正了。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情况:当发生民事纠纷后,一方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会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存在犯罪嫌疑,并要求法院将案件进行移送。有的法院就以案件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为由,对于民事纠纷案件不予受理和立案。法院这样做,往往是认为只要民事纠纷案件中可能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就不应当受理,而应当先启动刑事程序,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原告不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而应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追赃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这体现了"重刑轻民"的思想,是有悖于法理的。事实上,对于民事案件符合什么条件应当予以受理,在《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的法律规定中已经作了明确。也就是说,只要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不得拒绝受理,这是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益最起码的保障。况且,在现实生活中,当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涉嫌实施犯罪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单位也往往存在过错,对单位而言,一般需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并不能由于民事纠纷案件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非法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致使单位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民二终字第105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百丰织袜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肇庆大酒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评述中就明确指出,"虽然本案原告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曾以相同诉讼标的、相同理由、相同被告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已将案件全案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纠纷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民事案件,且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和判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在刑民交叉情况下,只要民事纠纷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关于起诉条件的各项要求,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从而使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得到基本保障。

  第二节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纠纷是否可以驳回起诉的论述

  实践中,当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后,被告人有可能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其理由往往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有人就坚持认为,当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后,如果发现民事纠纷案件还同时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的,就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且被害人向第三人起诉追偿也属于刑事追偿问题,应全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诉,不宜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现实生活中,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后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分别采取继续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方式,不能简单化处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正如前面所述,民事纠纷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权,体现对私权的尊重。

  结合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刑民交叉情况下,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不能随意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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