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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犯罪地域化的存在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10 共26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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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
【第2部分】 类型犯罪地域化的存在
【第3部分】类型犯罪地域化的社会制度原因
【第4部分】类型犯罪地域化的贫富差距存在
【第5部分】类型犯罪地域化的文化冲突论
【第6部分】如何控制类型犯罪地域化现象的蔓延
【第7部分】类型犯罪区域化问题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导 言

  笔者从事检察公诉工作多年,在基层一线办案中接触到大量的犯罪案例,隐约已见犯罪呈现地域性的特点,尤以云贵等地居多。现网上出现中国犯罪人之乡地图,如认定四川凉山多攀爬盗窃,江西瑞金多货币诈骗。据传该图是根据山东刑警吴致远办案多年所做的的分析文章而形成,从而引发了各方争议。

  有学者认为,仅凭一些模糊不清的数据就给某地戴上“犯罪之乡”的帽子,是对各地的“污名化”行为,构成地域歧视。撇开是否辱及他乡不提,吴致远所做文章的分析结论与笔者多年观察基本一致,在实际办案中确实也可作为参考。

  就此,笔者决定结合我院 2010 年以来的收案情况,对此问题作出分析,以厘清疑惑,明辨是非。

  第一章 类型犯罪地域化的存在

  第一节 什么是类型犯罪地域化

  犯罪地域化是一个学界讨论多年的话题,指的是来自同一固定小范围地区的人比其他地区会更加集中地实施犯罪,而该地区就呈现出了犯罪地域的特征。

  现在实务中,侦查机关利用作案类型来判断嫌疑人来自何方,并由此总结归纳出的类型犯罪地域化比犯罪地域化多了一个组成部分,即犯罪地在出现大量犯罪人集中的同时也出现了犯罪类型的集中,网上有相当诙谐的打趣,如“北方人多用手,南方人多用脑”,也可以作为类型犯罪地域化的一个形象描述。笔者在自己的日常工作中发现,农民工群体在类型犯罪地域化的表现中更为突出,农民工一般指的拥有农业户口,却远离土地,在本地开设的乡镇企业里面做工,或者是离开家乡农村,选择进入大中小城镇务工的人员,而通过寻找犯罪的农民工的原籍地,往往能够印证类型地域化的存在问题。为此,笔者借助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收案数据对此进行分析。
  
  第二节 对我院数据的分析

  一、基本分析

  现结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0 年到 2013 年以来(2011 年数据缺失)的收案情况,制作表格,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通过以上几张表格的数据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近几年我院的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居总体犯罪人数的一半以上。

  (二)犯罪人集中出现于贵州、江西、安徽等地区,尤其以贵州人明显居多。

  (三)盗窃罪与伤害类犯罪为主要犯罪类型,其中贵州籍人员各类型犯罪都比较集中,而其他地域犯罪类型则各有侧重。

  那么从以上表格分析是否可以说明,类型犯罪地域化确实客观存在呢?

  二、深入分析

  笔者认为,不能仅仅从数据表面分析,应该更深入数据中体现出的内容来进行分析,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个特点,即(一)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有 175 人,以初中文化居多,文盲或半文盲有 57 人,可见在这些犯罪人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而通过之前对犯罪地地域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发现第二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即(二)犯罪集中区域经济程度相较其他地区,明显偏低贵州、江西、安徽等犯罪高发地,他们的经济水平与浙江本地相比,明显偏低,甚至可以说和全国其他地方相比较,经济发展水平也偏低。

  由此,我们又可以发现另一个明显的特点(三)侵财性犯罪居多盗窃类犯罪占全体犯罪总数的 40%以上,其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抢劫、抢夺类等犯罪也在全体犯罪中处于居高位置,体现出犯罪类型以侵财性犯罪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特点。

  第三节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会发现,在农民工群体中类型犯罪地域性的问题确实存在,但以地域化的特征更为明显,“类型化”次之,而这些犯罪人所体现出的文化程度低、经济发展水平低等特征及犯罪人集中地域如贵州、安徽、云南等地,都表明了这些农民工犯罪人事实上具备了同一个特征,即他们都是来自于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在这些地区都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现象。本文中涉及的农民工,主要就是那些背井离乡的这一批农民工。他们是在我国所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催生的产物,是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2000 年开展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调查得出的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的农民工群体的总人数在 2.1 亿以上,农民工人数占全国工人总数的半数以上,在产业工人中占 57.5%,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 37%.这么一个数量巨大的群体,理应得到该有的重视。农民工有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社会地位较低,是城市中的底层阶级,干的是我们社会中最差、最苦、最类的工作,生活条件十分艰苦,主要居住在简易房、工棚等卫生居住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基本的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非正规就业、失业问题严重。农民工一般都是各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或者是在非正规单位就业,由此导致农民工的工资比起其他的阶层来讲,待遇差的多,可以说是极差,而且往往从事的也是高风险行业,待遇没有保障,农民工老是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由此也顺利成章了,并且经常会因为这种无保障的就业方式、就业途径而被认为妨害社会治安管理,遭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管制与处罚。但就是这样,也不能保证他们不失业,由于农民工总量过剩、技能水平低、就业无规划等原因,有将近一半的农民工经常要面对失业的困扰,经济上非常困窘。

  三是打工人群以青少年人口为主,且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以小学、初中为主。但这种教育程度,与留在本地的传统农民相比,已经可以算得上是高学历了。有关数据研究表明,在人均耕地低于一亩的农村地区,出来在外打工的农民中有超过 90%的是中青年,也导致目前外来打工人员较多的农村中,留守老人、小孩的问题比较突出。

  四是群体特征明显。农民工外出打工往往是采取大伙一起出来的方式,他们或为同乡、或为邻居,并且会相互介绍工作,往往也会采取附近居住的方式,呈现出群体性的特征。

  有研究表明,农村、城市内部还有城乡之间收入的差距都会非常明显的导致犯罪率的上升,提高国民的教育水平可以有效地让犯罪率下降,农村的贫困及失业农民的存在,也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而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犯罪率也大大的增加了。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类型犯罪地域化现象的出现,实际上体现出的是中国在处于社会转型期时,各地经济的不均衡发展,导致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而作为流动人口主力军的农民工群体,在融入城市过程中,由于其身份的尴尬,无法在城市建立正确的身份、文化认同等等原因,导致其在思想意识层面上产生了混乱,变得与社会格格不入,并由此实施了一系列的越轨行为,甚至是导致犯罪的发生,从而引起了类型犯罪地域化问题的出现。

  所以说,类型犯罪地域化现象的出现,本质上也是农民工犯罪问题的集中体现,而以一种或几种犯罪在某地域流动人口中集中出现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故此,笔者认为,更严谨意义上,应称之为“类型犯罪地域化现象”,而不能将其视为一种学理上的定义,从而也可以避免出现对某地地域歧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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