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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模式比较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20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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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机制构建
【第2部分】人权保障及刑事诉讼价值导向、目的的理论探究
【第3部分】 中外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模式比较和借鉴
【第4部分】我国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现状分析
【第5部分】完善我国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的构想
【第6部分】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二、中外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模式比较和借鉴

  在刑事诉讼领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限制国家司法权上存在较大差异,在保障人权的内容和方式上有较大的差异。

  (一)英美法系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模式

  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在他们的刑事诉讼中逐渐形成了以"自然主义"原则和无罪推定为基础的当事人主义人权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从人权保护的理念出发,着重保障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的权利,防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发生。英美法系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自由平等的学说,其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带有浓厚的理性主义色彩。"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有以下特征:一是国家利益、国家权力并不必然高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保障人权防范的对象既是国家权力。

  在诉讼中,国家的权利强大有力,公民的个人力量相对弱小,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可能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这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不能容忍的事情。在诉讼中,被告人、侦查机关都被视为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个人拥有一系列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诉讼权利。" ?嫌疑人享有广泛的对抗侦查机关的诉讼权利,如针对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嫌疑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针对讯问享有沉默权;二是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当事人主义人权保障模式,设置了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如若违反这些规则,证明力就会受到影响,甚至被排除。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严格限制国家的司法权力,特别是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的权力,防止侵犯公民权益的现象出现。美国的"正当程序"革命,是英美法系人权保障的突出典范。

  (二)大陆法系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模式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非常重视并充分肯定公民个人权利,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保障人权方面还是有重大差别。这种人权保障模式注重发挥国家公权机关的职能作用,而不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因此,才被称之为"职权主义人权保障模式".这种人权保障模式主要是以国家公权力为中心,强调国家公权力在各项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大陆法系国家更为重视通过惩莉犯罪达到保障人民权益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是被侦查的对象,处于客体地位。"在法官面前,被告人无自己权利可言,不能对法官的侦查活动有所影响,仅是一个程序对象而已".?某个人一经被指控犯罪,在没有确切证据排除他无罪之前,依照有罪推定的原则,先假定他有罪,并被作为罪犯对待。因此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享有诉讼权利,只承担如实供述的义务,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往往围绕查找证据证明他实施了被追诉的犯罪展开。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公民个人在被指控犯罪的面前缺乏自救能力,应积极发挥国家权力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公权力积极介入和干预刑事诉讼既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能切实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自由。故大陆法系国家除了向犯罪嫌疑人赋予一系列诉讼权利外,还注重强化侦查机关的职权。法律并没有对国家机关设定严格的约束机制,因此侦查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工作中受到的约束和限制相对较少,罚犯罪的力度更大、手段更多,保护公民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虽然因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差异,当事人主义模式与职权主义模式在立法理念和法律程序上都存在着差异。但这两种模式在人权保障方面各有所长,相互之间也在不断借鉴、融合和吸收。两者都追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都注重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目标。"②由此可见,在文_相互交融和影响下,在不两种模式取长补短的进程中,两大模式的差异正在不断缩小。尽管这种差异还会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

  (三)两大模式对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模式体现着大陆法系色彩,其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等方面都具有职权主义模式的特征。这种模式自身存在着固有的缺陷,最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不平等上,这是引发其他不公平现象的原因。公正与效率一样在刑事诉讼中是具有独立价值的一项重要的法治目标,它的实现离不开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社会反响强烈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侦查程序中立案难、申诉难等系列问题没有根本性的解决方案,司法人员规避程序,滥用职权造成的冤假错案还不断发生。刑事诉讼改革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须以建立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作为突破口,以在效率和公正之间达到平衡。具体应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在当前实际情况下,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转变长期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造成在实践中偏重于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应将保障人权引入考核机制,培养干警程序和实体并重的思想。其次,采取积极的保障措施,为犯罪嫌疑人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司法民主和社会法治的必然要求和现实体现。最后,我国在立法中应当规定在违反法定程序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国家机关和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很少甚至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这与立法中责任的空白密不可分。因此,必须建立有效旳约束机制,使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成为国家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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