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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犯罪地域化的社会制度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10 共48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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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
【第2部分】类型犯罪地域化的存在
【第3部分】 类型犯罪地域化的社会制度原因
【第4部分】类型犯罪地域化的贫富差距存在
【第5部分】类型犯罪地域化的文化冲突论
【第6部分】如何控制类型犯罪地域化现象的蔓延
【第7部分】类型犯罪区域化问题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类型犯罪地域化产生的原因分析

  既然明确类型犯罪地域化是农民工问题的集中极端反应,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来分析农民工问题产生的根源,如此才能进一步深化对类型犯罪地域化现象的把握,并找到消解之道。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农民工?目前学界对于该问题的产生,有各种学说,试图从各个角度来理解该问题,因为犯罪本身就是个可以从多学科来定义的概念。具体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包括制度、经济、文化的角度来分析。

  第一节 社会制度的原因

  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进化中,为了满足成员的基本社会需要,而自觉或不自觉建立起来的,在各个社会具有普遍性的、并且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里同时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自上世纪 50 年代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我国开始实行城乡二元制体制,它让农村发展农业、城市发展工业,并限制了二者的流动,使城市和农村成了封闭型的单位。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体制在逐渐被打破,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东西,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法国学者杜尔亥母认为,“当一种旧的财富分配秩序被破坏,而一种新的标准有没有及时建立,则人们需要时间对财富进行重新分类。只要由此而失控的各种社会力量没有恢复平衡,他们各自的价值观念仍然处于未定的状态,那就暂时不会有任何规章制度。人们再也不知道什么是可能做到的,什么是不可能做到的,什么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什么是合理的要求和希望,什么是超过了限度的要求和希望。”

  3,也就是说,社会的不公平会让人意图通过反常举止来获得公平对待,甚至引发犯罪的产生。表现在农民工问题上,就引发了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出现。那么,针对农民工问题,有哪些社会制度不完善的表现呢?主要为
  
  一、户籍制度的弊端

  从 1958 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户籍制度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在中国就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籍制度。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将户口与土地挂钩,并同时与上学就业、福利保障、生活居住等相挂钩,对这两类户口作区别对待。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现行的户籍制度有种种弊端,例如它加深了城乡割裂、限制了人口资源的流动、阻碍城市化进程等等,尤其在农民工问题上,形成了“两个身份”的问题。我们的农民工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做着社会最底层的最累最辛苦的工作,其基本的社会地位却无法得到保障,始终以一名外来者的身份在城市生活,也无法享受城市发展中理应给予他们的相关社会保险、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平等对待,相反因为户籍制度,而遭遇到社会的歧视性对待。

  虽然现在通过各地实行的暂住证、临时身份证制度解决了一部分农民工的身份问题,但是由于该部分农民工依然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彻底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城镇居民身份、由外地人向当地市民身份的过渡,也就无法让农民工彻底融入城市生活。有数据表明,农民工成功转变为城市居民的比例仅有百万分之一,可见户籍制度的根深蒂固。它导致了很多问题,包括
  
  (一)它抑制了农民工的消费。调查显示,有 53%的农民工是在 2003 年以前离开的原住地,这一批最早的农民工,他们的储蓄率高达 40%.为什么他们需要储蓄,道理很简单,他们在城市没有户口。那么这就意味着,到了老年阶段,他们依然需要回乡,所以他们需要储蓄足够的金钱“回家造房子”.需要储蓄,就代表着消费需求的抑制,无法进一步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二)切断农民工实现本土化的进程。无法落户,农民工在城镇中就是“无根之木”,没有牵挂,这就导致农民工不会在一个地方长留,很可能他刚在某企业单位从学徒成为熟练工,因为某些原因,如亲戚朋友去了其他地方就业、小孩的教育问题等,就离开了当地,这种“没有羁绊”也是现在出现“民工荒”的一个重要原因。“民工荒”最先是在珠三角爆发出来,之后开始在长三角等地开始蔓延,其中除了国家开始对三农采取倾向性扶持政策、农产品收益的提升,令许多农民工选择回乡创业的原因外,主要还在于进城农民工没有正当的途径可以成为城镇人口,反而由于户口制度的限制,令其遭遇到城市歧视,阻碍其进一步发展。这种户口的限制,不仅仅不利于农民工的发展,也不利于用工企业的人员稳定和长期发展。

  (三)农民工无法安心工作,也不利于全社会的融合和安定。农民工已经是城市就业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他们在城镇的工作,不仅工资、公共服务、居住条件等方面跟城镇人口不平的,而且他们的基本社会权益也因为户口制度的限制无法得到保障。农民工无法得到与他们付出的劳动相适应的尊重,就会引发许多矛盾冲突,形成的城乡二元制体制,就难以减少冲突,管理也难以得到他们的支持,也就无法实现社会和谐、安定,这无疑为城市管理也带来难度。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种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受户籍制度的影响,我们的农民工至今还是处在城市阶级体系的边缘位置上,而这也是违背了正义的要求的,它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公正的等级分层,使农民工受到制度的歧视。

  二、教育制度的不平等

  知识改变命运,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人们足以用以改变自己的命运的只有自己的知识。而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导致了农民工的教育问题的出现。

  农民工在当地,由于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及占据资源丰富度上天然存在的差距,无法享受跟城市居民同等的教育资源,而农民工在城市里生活后,其后代子女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等的限制,使得农民工子女无法获得城市子女同等的入学机会,从而进一步剥夺其摆脱现有阶层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教育是获得自身发展、打通上升通道的重要动力机制,教育可使农民工有能力、有意愿去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通过知识的不断获取,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农民工教育上存在的缺失,导致了农民工整个群体的知识文化水平及智力水平普遍偏低,并无法引导农民工群体形成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和伦理观。最终反馈到社会治理上来,就是引发了农民工犯罪的大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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