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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实践中的存在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23 共23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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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中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设研究
【第2部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一般叙述
【第3部分】域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简介及评价
【第4部分】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探索和实践
【第5部分】 我国现有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实践中的存在问题
【第6部分】我国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路径选择
【第7部分】官员财产公示法律法规构建结语与参考文献

  四、我国现有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实践中的存在问题。

  对照中国实践和域外财产公示的相关做法,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还仅仅处于摸索阶段。总的看来,对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本身的意义、价值,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但对其推出的时机和具体实施方式,仍缺少共识。

  主要原因在于财产公示是防治腐败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推行财产公示是深层次的改革,关系到各级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在推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阻力和制约因素。下面,结合实际,分析我国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面临问题。

  (一)官员对财产申报公示的心理抵触。

  毋庸置疑,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建立的最大症结,就是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观和客观阻挠。当改革涉及到掌握着制定政策这一巨大权力的官员们自身权益时,往往无疾而终。事实上,即便在阿勒泰地区试点改革受到全国瞩目之际,当地依然有七成官员明确表示反对。①据王明高博士的一项相关调查,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原人大代表王全杰的一份调查也显示有 97%的官员对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广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范松青多次呼吁实行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公开制度②。2014 年 9 月,他自费出版《我为反腐鼓与呼》一书,书的核心思想就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并在书中提到,“制度改革是多么艰难和缓慢,阻力是什么?既得利益。大家都闷着不作声,能不动就不动”.③官员对于财产公示的抵触通过不同形式和理由体现出来,最常见的理由就是“关乎隐私”,即对公众知情权侵犯官员财产隐私权的担忧。但官员毕竟不同于一般公民,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早已在《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多部法律中得到了体现。官员受人民群众的委托行使公权力,人民群众有权通过官员财产公开这一有效途径知道公权力的运行是否规范、廉洁。当官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前者理应让位于后者,个人隐私权不能成为反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理由。

  (二)我国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氛围。

  财产公示制度,作为一种有重要价值和相对独立的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民主浪潮的产物。我国长期处于封建时期,推崇儒家“以德治国”的理念,缺乏法治和监督的传统。同时,出于“为尊者讳”、“为尊者隐”等习惯做法,以及“财不外露”、“财不露白”,甚至耻于谈钱财,将之视为“阿堵物”等社会心理,有意无意的回避相关记录,或者以春秋笔法带过。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缺乏官员财产公示的传统和基础,我们只能在历史中找到一些零星的个案和事例。例如,三国时期,《三国志·诸葛亮传》记载:“初,亮自表后主曰,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弟衣食,自有余饶,至于臣在外任,无别调度,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别治生,以长尺寸。”

  当然,这种财产公示只是个人自律的表现。到北魏时,皇帝拓跋嗣曾派官员到各州进行巡查,核对州长、县长家里财产,一旦不是任职时从家里带出来的东西,一律当成赃物处理。“十一月,壬午,魏主遣使者巡行诸州,校阅守宰资财,非家所赍,悉簿为赃。”②这些措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财产申报公示,但是这些措施的影响、作用、效果和财产申报公示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引发政治风险的顾虑。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高速发展和变革时期,干群关系不够融洽,一定程度上存在“仇官”等现象,新闻舆论特别是网络媒体不成熟、不理性,对官员财产公示提出严峻挑战。即便是一部分主张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人士也担心,官员的财产公开可能会导致政治风险的出现。客观地讲,官员和普通群众的收入和财产保有情况差距较大,特别是体现在住房方面,部分群众首套自有住房还没有解决,而主要权力阶层的县处级以上官员,年纪大多在 40 岁以上,其首套住房多为原房改分房,购置金额较少,个人财产相比群众积累更快,数额更大。假设大量官员拥有的巨额财产公之于众,较大的社会收入差距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同时,在官员内部,因级别、领域、地区的差异而导致的收入差别悬殊,也可能引发官员内部的心理失衡,导致社会的不安定。

  (四)现行的报告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实行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制度,本质上都只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文件。同时财产申报主体及需申报的财产范围过窄,财产申报的类型单一。现有规定要求申报的收入只能反映官员公开的合法经济收入,无法反映其真实的财产增量,更无法体现其灰色收入情况。规定中未对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作出规定,无法做到全程监督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另外对于公示要求只字未提,而美欧多数国家,有关反腐败法律强调的多是“财产公示”而不只是“申报”,“公示”目的就是让公众可以通过财产公示材料,发现公务员有没有隐瞒财产,收入与支出是否相符。因此,综观我国现行的报告制度,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差距很远,发挥不了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效果。

  (五)配套机制和措施不够健全。

  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中,申报、公示、审核和问责四个环节相互配套、缺一不可。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有三个重要环节:

  一是具有公示环节;二是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三是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惩治的环节。①目前来看,与之配套的诸多措施,如金融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预防资金外逃、有效拦截财产转移等制度等制度不健全。

  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 2011 年曾公开表态“我们感到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是要建立起社会的诚信体系,二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这两个体系的建立,我想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比较难的。”②的确,我们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信用意识缺失,金融实名制监管不了现金交易,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更新不及时,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各相关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的信息相互封闭,这些导致官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难以审核,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难以到位,法律责任难以界定,信息核查、问责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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