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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引出的追加被执行人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08 共50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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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追加被执行人制度规定及运行问题研究
【第2部分】 司法案例引出的追加被执行人问题
【第3部分】追加被执行人的实体法分析
【第4部分】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法分析
【第5部分】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法规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言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而将与被执行主体直接相关联的其他主体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主体,使其与原被执行人共同履行义务。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制度,同时也是执行实践中经常运用的制度。作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执行系统的法官,在执行实践中,通过对真实案件的处理,发现追加被执行人存在不少立法上的漏洞和适用上的不足。通过在我校的学习,作者试图对该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对司法改革、完善执行程序做出一份自己的贡献。

  立法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71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76 条至第 83 条对此作了一些规定,一方面是实体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如对于执行实践中经常运用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等情形未作规定,另一方面操作程序不够具体明确,各地法院的作法不尽一致,存在强制执行不力、自由裁量过度,甚至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再次,无权利救济程序,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研究现状。在已有的研究中,更多关注基础理论,重点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从既判力的扩张,推导出执行力的扩张理论,更多的是点到为止,没有深入具体的研究,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程序方面,以往学者提出采用听证程序来追加被执行人,但是对于听证的形式参照行政管理听证来办理,显得过于简单,不具有程序保障性。对于救济程序,提出了参照域外立法的先例,按照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诉讼途径来完善我国目前追加被执行人的制度缺失,如何与现有制度进行有效对接没有完整的表述。

  研究方法。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方法、对比分析方法、列举法等引出立法现状中存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对被执行人追加制度有所突破。

  论文结构。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司法案例引出的追加被执行人问题,通过作者所办理的三个案例,引出执行过程中的范围、程序、权利救济等问题。第二部分是追加被执行人的实体法分析,作者首先分析现行法律条文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作者进一步分析了增加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公司法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并分析了诉讼时效、保全措施,连续追加等问题。第三部分是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法分析,程序包括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和权利救济程序,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分析了启动程序、权限、办理机构、审理程序等。对权利救济程序,在分析复议、异议模式说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建立异议之诉救济模式。
  
  一、 司法案例引出的追加被执行人问题

  (一) 三个典型案例

  1. 黄某某诉李某某、吕某某拖欠货款纠纷案

  被告李某某于一九九六年在原告黄某某处赊购鱼饲料,共欠款六万元,当时约定由同村村民吕某某担保,卖鱼还款。货款到期,因索要货款引起纠纷,诉至法院。新民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审理终结,做出(1998)新民初字 XX 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黄某某饲料款六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付清。二、如被告李某某逾期不付,由担保人吕某某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向新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当时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中止执行。二〇一〇年十月法院依黄某某的申请,恢复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二〇一一年六月黄某某向本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吕某某的原配偶赵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根据黄某某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依职权向新民市民政部门调查取证,证实吕某某与赵某某于一九八〇年十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〇〇六年九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新民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组成合议庭,在未开庭、未传唤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经合议后,做出追加赵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法院将裁定向赵某某进行了送达,同时扣划赵某某的银行存款七万元。赵某某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做出的追加裁定、扣划裁定,称本案中被执行人吕某某的担保行为事前没有与其商量,事后也没告诉她,应属于被执行人吕某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且其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已经离婚,不应当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赵某某向法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法院由与下达追加被执行人裁定的同一合议庭,做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并向其送达。赵某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驳回赵某某的复议请求。
  
  2. 梁某某诉沈阳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新民市某甲醇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原告梁某某居住的位于新民市城郊乡太岗村的房屋发生爆炸起火,造成原告梁某某被烧成重伤。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致法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新民市人民法院做出[2010]新民民一初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沈阳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新民市某甲醇厂连带赔偿原告梁某某医药费等共计五十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人员用多种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沈阳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当时正生产氢气,但因储藏、搬运困难,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未就所生产的氢气提出强制执行要求。而另一被执行人新民市某甲醇厂也无存款,处于停产状态,虽然有些固定财产,但是涉及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多等问题,一时无法执行,导致该案陷入执行困难的境地。承办人员调查查明,新民市某甲醇厂系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王某某系该厂的所有权人,王某某经常出入国境,个人有偿还的实力。法院执行一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依职权主动做出追加王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裁定,并对王某某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王某某主动履行了义务。

  3. 潘某某诉徐某某、沈阳某搬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上列当事人因机车交通事故,引起赔偿问题纠纷,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审理终结,做出[2011]新刑初字第 XX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内容为,一、被告人徐某某赔偿潘某某被害人石某某死亡赔偿金二十一万元整。二、附带民事被告沈阳某搬家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徐某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查明两被执行人徐某某、沈阳某搬家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沈阳某搬家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两名,其中一名股东为刘某某,另一名股东为刘某某妻子洪某某,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刘某某,公司注册资金三万元,公司于二〇一〇年七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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