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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7 共5303字

  第 2 章 英国君主立宪制概述

  诚如宪法学家弗里德曼在论及英国宪法发展时说过:“在过去的一千四百年间,英吉利人民的民族生活,虽则时受外族的蹂躏,仍未曾有一日终端。申言之,过去与现在的相互系属,如锁链然,环与环相扣,未尝有顷刻间分离。惟有如是,英吉利人民绝未尝端坐静思,谋构成一部崭新宪法,公布之于全国,以实用一种新奇理论。大凡每有一次改革,这一次改革并不要完全实行新法,却不过推陈出新。”①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不是一朝之间就形成建立的,它注重宪政传统的积累,而在日积月累固有宪政传统的基础上层层推进改革而形成的。下面我们将讨论英国君主立宪制概念及起源,并且分析其的特征,对其有一定的认识。

  2.1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概念及起源

  2.1.1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概念

  英国君主立宪制又被称之为议会君主立宪制,指君主为国家元首,其地位与权力的来源系国会,故元首之权威国会得以限制之,所谓限制者,并未完全屈服于国会之意,但其权威之施行,须经由国会或国会认可之原则上以运用之,君主的统治之权,须依照宪法中所规定之章则及习尚而行之。②君主被列至“虚位”、“统而不治”,只行象征之意,议会掌握立法权成为高于王权的权利机关,而君主的权利还受到法律和习惯的限制。也就是说,君主立宪是用宪法限制君主的权力,而确立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

  2.1.2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起源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也不是一蹴而就。正如 S.李德·布勒德所言“英国宪法并非一种抽象理由之结果,乃系一种实际问题之实际解决也”,“英国之宪法,一若其他制度,纯系英国式,其来历初非由于一种明确审慎之决议案而成立,乃系逐渐而产生,且其中主要之点奚止一二,往往均系根据偶然情势而发生,因吾人崇古之观念,异常伟大,凡有一经采用之举动,势必推行及于同类情况之中。”③也就是说此种制度的形成是英国传统与文化长期的积淀及权利的斗争而来。

  英国自诺曼征服之前就有着“贤人会议”、 “尊崇习惯”的传统,而在诺曼征服之后诺曼人并未介引一种新制度,不过于其原有制度中加以改革而已,例诺曼之宪章--威廉一世所颁布的法律之一,系将爱德华茀疏(Edward theconfessor)统治下之法律确认,在宪章之言曰:“凡在爱德华统治下执行领土地之法律以及其他事项,联通朕为英国人民福利计所增加之法令,兹特命令一体遵行”.直至亨利第一世于就位时,亦于宪章中作同样之宣言曰“兹爱德华王统治下之法律还诸人民,并将朕父商得贵族男爵之忠告所修正之处,亦一体遵行”.①在 12-13 世纪,借助强大王权的积极推动,英国先于西方其他国家完成了司法的中央集权化,各地分散的习惯法趋于统一,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②足以说明为什么英国“法律之治”的观念根深蒂固。

  这种对宪章的崇拜之敬意,无怪乎哈廉(Hallam)亦谓:“凡天成见的察观者,倘若能数典不忘其祖,自然会要承认英格兰的继续兴盛为人类历史中之最佳妙现象。世间尽有许多土壤较腴美的地方得天独厚;然而以政治制度所能赋予的幸福论,英格兰所有者最为普遍,又以富厚、秩序与自由所有轧轹状况论,英吉利人民最善于调和,使得以融洽无间。此类优越利益并不来自本岛的天时,亦不来自本岛的地利,惟来自国内法律的精神。正是因为有了此项法律精神,英吉利民族所有独立自营与勤劳的特性得以养成。然则英格兰的宪法,自外国人之极有锐利眼光者观察,较之本国人自己观察,必然十分饶有兴趣;盖自有历史以来,强大民族之能建立自由政治者并非少见,不过在此类国中,若求其自古迄今,不但无丝毫腐化的象征,而且有自强不息的气魄者,当以英格兰为最特殊。”③而对于一二一五年之大宪章--他们评价到:大宪章并非对于君主创立任何新的权利,不过将业经认可英国人民所既得之权利与自由加以核准而已。④英国大宪章首开限制王权之先河,以法律之明文规定约束国王的权力。此种权利与自由本位的文化传统与习惯深深影响着君主立宪制的形成。

  正基于这种传统,程大汉教授总结当时英国的政体称之混合君主制,其形成于 16 世纪都铎王朝,主要是由国王、上院(贵族)、下院(平民)三部分组成,以国王为主导,英国学者称其为“国王在议会中”(King in parliament)。他指出,此种混合政体结构自 13 世纪开始萌芽,其标志就是议会的产生。但是,在14-15 世纪时期,能够成为上院的都是大贵族,他们具有强大的政治力量,强大到能够与国王分庭抗礼,并且不时对王权提出挑战。而当时下院的平民并没有足够的力量,无力独自于政治舞台,只能在国王与贵族之间取舍,而多数情况下其站在贵族一边。在这种制度下,国王和议会一方面互相依存,谁也离不开谁,谁也吃不掉谁,另一方面又彼此冲突,谁都渴望在政治运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甚至企图控制对方。但就 16 世纪看,国王一直稳居核心位置。①议会与国王争权的博弈,主要是以议会抵制国王滥用特权为主,但是此种博弈的实质是国王与议会争夺国家最高主权。基于对独特议会传统的认同,议会和国王之间尽管有矛盾冲突,却也存在着一种平衡,因此王权无论如何强大都无法与议会分离,而王权怎么限制也在议会中进行。②然而,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及新兴资产阶级的兴起,激发了新兴资产阶级进入政治领域、获取政治权力的欲望。与此同时,国王却担心议会将属于国王的权力转嫁给议会,并逐步变成一个超越王权的权力机构,因此,国王就试图打破王权与议会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从而将王权凌驾于议会之上。自 17 世纪英国开始了复杂、曲折、艰辛的宪政革命。1628 年《权利请愿书》提出保护个人的自由与人民的私有权利。经过 17 世纪一系列英国宪政革命,于“光荣革命”之后,1689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终止任何法律的效力,不能开征任何赋税,也不能在和平时期征召和维持军队。

  1901 年英国议会颁布《王位继承法》,该法明确规定:除指定当时几代国王的继承程序外,还规定国王的上谕须经有关大臣副署才能生效,国王不能罢黜法官。这两部法律构成君主立宪制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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