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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9 共3059字

  1 知识产权保险概述。

  知识产权保险是以知识产权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其中以专利权为核心。本文所研究的知识产权保险是以知识产权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按照其知识产权价值支付一定保费,在知识产权的研发、申请、实施与转让、使用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遭受风险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或额外费用支出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以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

  下面,我们将从知识产权保险的分类,性质与风险三个方面,具体阐述知识产权保险的内涵与特征。

  1.1 知识产权保险的分类。

  1.1.1 按保险标的划分。

  知识产权保险可以根据其承保的保险标的的类型,分为专利保险、商标保险以及着作权保险等。其中,以专利保险为核心。

  专利保险是以专利权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专利权从研发投入、申请授权、实施转让以及最后应用等不同阶段,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专利投资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投入大量资金与人力用于研发专利,但未能取得有效的成果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投入部分的损失的一种保险;(2)专利申请保险,承保专利权在申请过程中遭受的风险。这种保险既可以分散第三方对权利人造成的侵权风险,又可以加快专利申请速度。(3)专利许可保险。当企业需要运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时,需要向该项专利的发明者支付专利授权金。在进行交易之前,专利的权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专利使用者因某种原因不能向其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这种保险就叫做专利许可保险。(4)专利诉讼费用保险。专门承保被保险人被卷入专利诉讼案件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既包括被保险人作为诉讼发起人(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产生的诉讼费用,也包括被保险人作为被诉人(即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应诉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商标保险以商标为保险标的,它包括商标诉讼费用险、商标注册险、商标合同险以及海关检测检查进口假冒商品险。

  ①着作权保险以着作权为保险标的,主要包括着作权诉讼费用险、着作权合同险及海关监督检查进口盗版产品险。

  1.1.2 按实施方式划分。

  按照实施方式,可划分为自愿型和强制型知识产权保险。

  自愿型的知识产权保险,强调保险双方的自愿性,是指按照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该类保险,而商业保险公司经过评估审查后,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自愿决定是否承保的一种保险。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保险都属于自愿型的保险。

  强制型知识产权保险,与自愿型知识产权保险相对应,并不是根据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而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在某些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保险。如英国的专利申请保险。①该类保险一般有利于扩大保险业务规模,降低保险费率,但通常行政色彩浓厚,实施起来争议较大。

  1.1.3 按责任范围划分。

  按照风险责任范围,可以分为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和知识产权执行保险。②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它承保被保险人遭到他人的起诉时,为应诉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和对第三方的赔偿费用。此时,强调被保险人是侵权人,是应诉的一方。该类保险属于防御型的知识产权保险,因为它的目的是保障被起诉的被保险人能够有足够的资金积极应对他人提起的诉讼,争取自己的合理权益。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它承保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遭到他人侵害时,被保险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将侵权者告上法庭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由于此时被保险人是受害的一方,不涉及到对其他人的赔偿问题,因此该保险不包括赔偿费用,而仅包括诉讼费用。这种保险强调被保险人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被侵权人,是发起诉讼的一方。它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时,能够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为进攻型的知识产权保险。

  1.2 知识产权保险的性质。

  与其他种类的保险相比,知识产权保险有许多独特之处,下面我们就将知识产权保险与有形财产保险进行比较,详细说明知识产权保险的性质。

  1.2.1 保险标的。

  有形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具有具体物质形态的财产物资,如房屋、家具、机器设备等。而知识产权保险是以知识产权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的财产权,而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无形的,因此,知识产权保险承保的是无形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责任。

  1.2.2 责任范围。

  有形财产保险,如火灾保险的赔偿责任一般是,当发生火灾后,对于保险标的损毁的部分,其价值经过评估计算,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其承保的是风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而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例如,当被保险人被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保险公司一方面承担与诉讼相关的法律费用,另一方面也承担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金。因此,它是集有形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特征于一身的混合险种。

  1.2.3 地域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决定了其与有形财产保险并不相同。由于知识产权需要向国家申请,经授权后权利人才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在一国申请的知识产权在另一国家并不一定同样得到承认。例如,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不承保美国以外的国家授权的知识产权,而英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对于本国和国外授权的知识产权都予以承保,但二者在费率上会有所差别。

  另外,知识产权不同于普通财产,所有权的年限为无限期,知识产权的时间期限通常由法律规定,为几十年,因此,当超过这一年限时,知识产权失效,相应的知识产权保险也作废。

  1.3 知识产权风险分析。

  掌握核心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长期发展,赢得市场先机的首要条件,而知识产权在申请、转让以及应用的各个阶段都会面临诸多风险,在加上知识产权自身在技术上容易被复制,且仿造成本低的特点,使知识产权更易遭到各类风险的侵害,其主要面临的风险分析如下:

  1.3.1 授权风险。

  专利申请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经过审查之后才能授权,且并不是每个申请项目都能成功。一项专利经申请后能否得到授权的不确定性体现在:第一,在审查过程中,一项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是否符合授权要求,主要在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因此,专利能否顺利申请具有一定的风险;第二,由于专利代理机构方面的原因,如申请前未进行检索,或者漏报、错报以及违约透露专利技术内容等,也会导致专利申请失败。第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的程序至少需要六个月,也就是说,在这六个月中,其他人是检索不到该项知识产权的。这就造成某项专利有可能在这期间重复申请,而对于申请时间较晚的人来说,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1.3.2 出口风险。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其独占性,其他人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后才能合法使用。第三方在使用一项知识产权前,需要向权利人交纳知识产权的授权金或许可费用。因此,对于向国外出口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就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当国外进口知识产权的企业因某些原因(如破产、战争等)而不能向权利人支付授权金时,授权方就会因此而遭到损失。

  1.3.3 法律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很容易被他人拿来用于非法牟利,这使得科技型企业十分容易遭到他人的侵害,被卷入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从而产生大量的诉讼费用支出。此外,出于经济利益的争夺,一些企业会通过专利诉讼的方式,故意对竞争对手实施打击,以拖延专利实施进程或所要许可费。此时,被起诉的企业只有两种选择,或者应诉,那么就会面临着大量的法律费用支出,或者不应诉,这样企业就需要直接向他人支付授权金,不论哪一种,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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