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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区环境污染责任险构建路径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14 共4463字
  1 引言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我国自 1991 年起开始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991 年至 2005 年期间,由于当时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以及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不强,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进展并不顺利。2007 年 12 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①,提出我国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安排及要求。2007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风险投资。2008 年以来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湖南、江苏、河北等地相继展开。2013 年 1 月起我国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确定了试点企业范围。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②《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这些都显示出政府的推动力度不断增大。从 2007 年至 2015 年第三季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已经超过4.5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1000亿元。③“十三五”规划中提出,严格环境损害赔偿,在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近年来,河北省的环境状况堪忧。如 2013 年,海河流域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最大的省份均是河北省,分别占该流域各类污染物排放量的 36.1%、45.3%和 43.0%;⑤2015 年环保部公布的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中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十个城市中有六个城市是属于河北省的。公民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威胁,一些污染事故中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引发社会矛盾。基于此,2008 年河北省开始试点。2008 年至 2010 年期间,没有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河北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效果很不理想。2011年河北省在保定市开展试点工作,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保定市有多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14 年,河北省环保厅在保定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自 2015年 1 月份以来,河北省环保厅已经组织了三次推进会议,也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了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因此,研究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非常有必要。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研究目的: 河北省从 2008 年开始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虽然经过了几年的发展,但是企业的投保率较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保险手段来进行弥补,该险种的社会管理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出来。本文旨在通过对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结合河北省自身的环境情况,对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本文通过对河北省该险种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发展建议。调动政府、污染企业、保险公司等多方的积极参与与协调合作,有助于该险种在河北省的推广,有助于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管,有助于河北省环境状况的改善,为其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在我国,随着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从 20 世纪 90 年代起就有许多法律、保险专业的学者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笔者大量阅读相关文献,并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文献进行了梳理: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研究。王燕燕(2005)认为我国应在法律法规上规定采用强制保险模式。陶卫东(2009)根据我国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政府强制力的介入,以强制保险模式为主,自愿保险模式为辅。
  
  薛婷(2012)、殷娜(2013)认为我国现阶段应采用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在高危险的行业实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在污染程度较低的行业,可以引导企业自觉自愿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张恒(2013)认为我国应在立法中应增加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建立环境公益基金相结合的模式。卫晓(2013)认为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经济能力等方面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保险模式:对于一些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但是规模不大、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应采取强制责任保险的模式;对于经济实力较强,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的大型企业,应采取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对于污染比较轻的企业,应采取任意责任保险模式。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研究。左晓宇(2004)认为我国责任保险不仅应3包括突发性污染事故,也应包括累积性排污事故,并在承保累积性排污事故时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李春丽(2006)、张丛军(2008)、郭蕙兰(2011)、孔帅(2013)认为在该险种发展初期,仅承保突发性环境污染责任;随着企业保险意识的增强、政府激励措施的落实,再将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卫晓(2013)认为应将渐进性污染纳入承保范围。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研究。张育雄(2009)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由不同的机构来承保:突发性的环境责任风险、累积性的环境责任风险分别由商业保险公司、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承保。段琼(2013)认为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自愿性责任保险;政府设立的专门的保险公司承保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样能够更好的推进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卫晓(2013)认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的设立应采取逐步推进的方略:第一步是由政府采用委托授权经营的方式,授权给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第二步是等到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创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王翔(2014)、王宁(2015)、陈雨佳(2015)认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是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一个共保体。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研究。左晓宇(2004)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应划分不同的污染区域并在不同的污染区域实行差别费率;对于在同一污染区域的企业来说,可以根据其污染程度实行差别费率。王翔(2014)认为应根据不同企业污染危险等级指数,制定不同的保费费率等级,以满足不同行业、不同危险等级企业的需求。陈雨佳(2015)认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确定应结合我国行业的分类,先划分不同等级的行业费率,再对具体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费费率。阎建军(2015)认为应将风险整改系数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调节机制中,根据企业上一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完成整改的程度,给予保费优惠。
  
  国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多数是通过借鉴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情况,从承保模式、承保范围、费率等方面提出建议;针对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提出发展建议的研究较少。
  
  1.2.2 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研究开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国外文献进行了梳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研究。Freeman,Kunreuther(1996)认为根据环境风险的不同,来确定采用强制性环境保险或者是任意性环境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厘定不同的费率水平。Benjamin.J. Richardson(2002)认为只有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才能使环境责任保险长效发展。Michael G.Faure(2006)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采用强制性保险的模式。Alberto Monti (2008)认为强制责任保险比自愿保险模式更能有效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研究。Neil Wernick(2002)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不应只包括突发性事件,还应包括可预知的风险事故以及巨灾引发的事故。环境责任保险应扩大承保范围,这样才能起到分散风险的功效,有利于降低环境管理成本。Lucas Bergkamp(2003)认为应从法律的角度对承保范围加以强制性规定,以扩宽其的承保范围。George B.Flanigan (2006)认为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难度,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提出了挑战。William J.Warfe(l2007)认为应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包含的环境风险的范围,这样才能更好应对日益复杂的环境变化。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研究。Paul K. Freeman, Howard Kunreuther (2003)通过分析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保险范围以及除外责任,认为应分级制定费率。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方面的研究。David Cummins(1990)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市场供需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影响。政府为了保护受害人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增加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而保险人会在开发该险种时,缩小承保范围,进而影响企业对该险种的投保需求。Scott E. Harrington(2004)分析了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认为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对承保范围进行规定。
  
  从上述国外学者的研究状况来看,国外对该险种的研究比较早,并且国外在其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借鉴。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本文首先分析了河北省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然后从发展历程、运作模式、激励保障措施及整体运行情况来分析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次,通过借鉴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情况,汲取出适合河北省发展的有利因素;最后,从政府、保险公司、企业以及多方协作方面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并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进行综述,对国内外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有了一定的了解,然后阐述了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最后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并说明了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从河北省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三个方面分析了河北省环境污染现状,并且分析了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运作模式、激励保障措施及整体运行情况。第三部分,分析了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内一些省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并且对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可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河北省的实际情况,从法律法规、社会管理功能、政府激励保障措施,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企业增强保险意识,多方协作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项基金、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微信服务号、加强宣传力度等方面提出促进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
  
  1.3.2 研究方法
  
  一是文献研究法。通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文献进行阅读、整理,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发展情况等,为后文的研究打好基础。
  
  二是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并且结合河北省自身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建议。
  
  1.4 本文创新与不足
  
  本文从发展历程、运行模式、激励保障措施及整体运行情况四个方面分析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提出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及建立手机微信号为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服务等建议。
  
  本文的不足在于对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方面资料搜集有限,数据不够充分,因此对问题的分析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撑,可能会影响到结论的说服力。这也是本人以后将继续关注和研究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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