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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公平和效率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7 共5476字

  4 矛盾之二:公平和效率

  一项制度的开展只有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才能提高效率,推动该政策的实施。制度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是否有平等的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享有平等的社会福利政策。经济社会的发展,收入的分配必须优先考虑公平,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福利项目。政府的福利项目能否取得预期的成效关键在于制度能够得到公平的实施。

  4.1 理论分析

  社会学所认为的公平主要是指社会群体在社会地位和经济方面不存在过大的差别,主要为了避免两级分化;经济学所界定的公平主要是指在等价交换原则的基础上所体现的公平,即机会平等;社会保障学则是从再分配的角度出发,减少初次分配的不平等,保证社会群体公平的享有社会发展成果。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的界定主要从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起点公平或机会公平,即养老保险的普遍程度。具有一定经济水平的社会群体能够公平的享有养老保险,即收入水平一样的群体享受同样的权利。从具体的制度要素来看,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有广泛的覆盖面,使更多的社会群体成为养老保险的权利主体。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较快,覆盖面较广,说明该制度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发展的效率达到了,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如不同地区城乡差距较大。其次,过程的公平。养老保险制度应在客观上要求参保人权利与义务的配置是合理的。对不同的投保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不同的缴费水平,比如根据职业,年龄、性别的不同等设置不同的标准。缴费义务的不同,投保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应该是不对等的,从过程上保障公平。此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参数未随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的也会导致参保过程的不公平,比如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系数未随人口增长模式的改变,预期寿命的变化或者资本回报率的降低等改变。再次,结果公平和补偿公平。起点和过程的公平与否可能会影响结果的是否公平。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国民再分配额制度,基本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使养老保险的差异缩小在较少的水平,减少老年贫困。近年来,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都得了较好的发展,但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出现了一些公平缺失的现象,例如: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水平在 100-500 元范围内,但大部分都在 100 元的范围内,只有少数达到了 500 元;企业年金只有实力雄厚的企业才设立了企业年金,中小企业很少参与等。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一部分,在借鉴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公平和效率所存在的矛盾的基础上,如何协调好这两者关系是开展这项政策所考虑的关键之一。

  4.2 典型国家的经验

  国际上一些较发达国家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较早,制度较完善,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持,养老保险市场较为成熟。但近年来一些国家的财政负担较重,尤其是 2008 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导致养老金制度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许多国家对该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索和调整,协调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在这些改革中最典型的国家是采取 EET 模式的德国和英国,接下来本文将就这两个国家进行阐述。

  (1)德国

  老龄化的压力致使德国政府对该国的养老保险进行改革,从 2001 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比如《养老金改革法案》和《老龄收入法案》等,通过延迟征税和减免税的补贴政策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德国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目前采取的征税模式是 EET 组合,即个人购买养老保险时和养老基金投资阶段免缴个税,在领取阶段再缴纳税收。结合本文第三章所分析税收优惠,这种组合可能会导致不同全体之间出现不公平的现象。里斯特改革也源于德国不同群体之间公平性问题,此次改革主要是针对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和工作年限这两个方面的差异进行方案设计,致力于实现群体之间享受政策的公平性。

  在这个改革中,德国公民可以和保险公司、银行或者基金公司签订个人退休养老金合同,签订合同之后就可以得到政府给予个人养老保险的补助,并且补助金额逐年增加。针对不同群体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政府的补助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补贴(Direct saving subsidies),主要是针对低收入群体设定的;二是从所得税中扣除的特殊津贴(Tax deductible special allowances),主要是针对高收入群体设定的。不同群体的在职人员可以结合个人实际的收入现状,在直接补贴和从所得税扣除的特殊老保险中选择一种方式作为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同时员工还有可以通过计算这两种方式,选择最优惠的模式。直接补贴方式较适合较低收入水平的群体。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较低,未达到或刚超过征税起点,不用缴税或者缴纳的税款较低,相较于从所得税中扣除的特殊津贴的方式,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有利于低收入群体。但是相比较从所得税中扣除的特殊津贴形式,此模式补贴的额度不高。从所得税中扣除的特殊津贴是指员工的津贴可以在税前列支,即这部分不用缴纳所得税。这一模式较适合高收入群体,有利于减少所得税的缴纳,但政府对这个模式设置了上限,规定了最高的限额补贴,有利于群体之间的公平。里斯特改革目标是在优惠的基础上注重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平性,从来促进该国养老保险的发展,促进了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统一。

  (2)英国

  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较为成熟,但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人口,该国从 2006年开始对养老金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英国的个人年金计划采取的也是 EET 组合的征税模式,由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个人开设个人养老金账户,在缴费阶段和投资阶段免缴个人所得税,在领取阶段根据个人养老金缴费积累所得和投资阶段金融机构对养老金投资管理所得缴纳个税。个人养老金计划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提高了公众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意识同时也促进了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但个人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这就是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为此,英国政府结合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对个人养老金计划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也是结合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水平进行调整,之前英国所实施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尚未覆盖部分群体,导致该类群体不能享受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种种福利,加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公平。在这次改革中,该国政府针对现存的这种情况以及其他问题,对个人养老金计划进行调整,尽可能把所有类型的群体都纳入该计划中,并结合不同群体之间不同的收入水平制定相适应的征税和交税额度,最大限度上保证政策实施的公平。

  德国和英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国际上来说是发展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体系,这些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出现了公平与效率缺失的现象。德国和英国针对所出现的情况制定适合本国的方案,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4.3 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4.3.1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城镇职工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而自 2009年我国农村开始实施新农保,体现了我国在注重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发展。虽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社会公平,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公平的现象依然存在。本文接下来主要分析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所存在的不公平现状。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置时间较早,发展程度相对于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来说体系较为成熟,但基本养老保险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公平性现象。本文结合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主要从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不公平现状来分析说明。

  城乡之间的公平性问题。近年来,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发展较快,从表 4.1 的我国 2010 年到 2012 年的参保人数可以看出,但这两种养老保险在发展中都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的现象。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表现出“二元格局”。从近几年的参保人数,养老基金的收入、支出以及累计结存(表 4.1)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养老保险水平明显高于农村地区,主要源于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较早,并且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相对较成熟,但是我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 2009 年才开始,时间较短,无论是从参保人数上来说,还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存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都有较大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也较多。2014 年初我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制度是否能够解决这些不公平的现状,还需要实践的考验。

论文摘要

  地区之间的公平性问题。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优于中部,中部优于西部,会导致不同地区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差别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来所统计的数据,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最高的城市是东部的上海,而覆盖率最低的则是西部的西藏,而且这两个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差距较大。城市经济越发达,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越高,相对的经济不发达的城市覆盖率则相对较低。城市之间的差距较大时会导致贫富差距增大,不利于社会的公平。

  我国 2013 年 12 月 6 日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优惠政策3。该项政策的出台激励了许多中小企业和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因为之前的政策制度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和备案程序复杂,并且中小企业自身的负担能力不高,导致了该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政策规定了税收优惠的比例和额度,但相比较国际上其他国家来看,我国先推行的税收优惠的幅度相对较低。此外,针对不同群体之间收入水平税收优惠的不同和临退休人员的税收优惠额度,该项政策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方案,这样企业年金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群体之间税收不公的现象,不利于社会公平。

  4.3.2 我国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存在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由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在运行中都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这也是我国在致力于发展养老保险时所出现的。

  现阶段,根据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所存在的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呼吁我国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但该政策在制定和实施时也必须把公平性问题纳入制度设计范围,只有在保证公平性的基础上才能推动该政策的实施。本文接下来将具体论述我国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可能存在的公平性问题。

  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水平是有差别的,也会存在公平性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来对工资水平的统计,我国部分行业的工资水平较高并且有不断上涨的趋势,比如金融、通信、水电、石油等垄断行业以及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但有的行业收入水平较低,比如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若在不考虑公平性的前提下,对收入水平较高的群体和收入水平较低的群体制定统一的优惠政策,则这项政策注定难以实行。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要结合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保证公平。

  不同的在职人员工作年限是不一样的,有的工龄长前期缴纳的养老保险较多,有的工龄短缴纳的养老保险较少,若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在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时,对即将退休的人员如何设置优惠政策激励购买此类保险或者如何补偿,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中人”,指统一制度(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参加工作、制度实施的时候面临退休的职工。因为这部分员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及劳动贡献不能在个人账户中体现,因而这部分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不能仅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应该把制度实施前所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的年限也包括在内。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都有涉及对“中人”的补偿问题,因而,在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时也应该注意“中人”的补偿问题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职与未在职职工也存在不公平性的现象。在职员工可以通过个人和企业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但对于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人员来说,我国目前上海试点方案设计的“个险团办”

  把这部分群体游离在制度外,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在我国,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所占的人口比例较大,也是我国最需要获得保障的群体,因此,如何设计这两类社会群体的投保法案是有关部门所必须考虑的问题,这样的方案才能保证公平性。

  根据生命周期表,男女的生命周期是不一样的,因而男女的投保年龄、投保期限以及退休年龄的不同,领取养老金的金额也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男女退休的法定年龄是不一样的。虽然目前延长男女的退休年龄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方案。由于男女生理结构不一样,女性通常比男性的寿命较长些,但是实践中的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往往长于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这可能会导致参保过程的不公平。因而,在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设计时,也需考虑不同性别对该类保险的投保,比如投保年龄、缴费比例、投保期限等,注重不同性别之间的公平性。

  公平性问题是每一个国家都重视的问题之一,只有保证公平,社会才能稳定,经济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同理,政策的制定也必须考虑到公平性,制度的制定只有建立在公平地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得以实施。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发展都遇到一些阻碍,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术界都建议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解决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如何在公平性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该政策则是关键所在。我国各个地区,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不同的社会群体的收入水平和工龄是不一样的,不同职业、在职者与未在职的以及男女的缴费比例、投保年限等都是不一样的,因而,制定政策时,设计制度的公平性问题时所考虑地因素较多,政策制定和实施较为困难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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