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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及有利条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7 共2731字

  第 3 章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及有利条件

  3.1 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推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9 年 2 月 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高票通过,并于 2009 年 6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为新《食品安全法》),替代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原《食品卫生法》),此举充分表明了我国规范食品行业,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决心。表 3-1 新《食品安全法》与原《食品卫生法》的对比更能明确的说明我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度。责任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更加依赖于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否完善,发生责任保险事故后是否有法可依,责任认定能否清晰准确。可以说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已经初步具备了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

  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奠定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将在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它加大了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所面临的索赔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势必增强了其转嫁经营风险的需求,为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创了新的市场空间;其次,也为保险公司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与法制环境。

  论文摘要

  3.2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利条件

  3.2.1 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

  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在政策上采取鼓励与支持的态度,如《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涉及到后期处置时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2006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则提到: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产品责任险等保险业务。保监会也表示要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保险产品,拓展相关业务,提高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保险服务。事实上,我国有些地方政府的食品质量监督部门正在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直以来,我国食品药品管理职能都是分散在多家职能部门。2013 年 8 月 28 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个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实施,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形成,新组建的区县分局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属地责任、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运转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这不仅确保了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更加为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环境。

  3.2.2 日益扩张的市场需求

  食品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观察发生在身边的一幕幕食品安全事故,将会进一步认识到其自身所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了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为了保障生产经营旳持续性,他们有必要找到一种能转移其风险的措施,即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数据,截止到 2014 年 3 月 18 号,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147598 家,这包括类似“双汇集团”的大型食品生产加工集团,也包括小型的食品加工厂,这些不同层次的食品生产商及其销售商共同构成市场的巨大需求方。

  同时,我国新《食品安全法》在 2009 年 6 月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强调了食品安全问题,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于此同时,法规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势必将增加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力度,直接增加了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责任风险,使其潜在的投保需求变为有效需求。

  3.2.3 趋于成熟的承保技术

  我国保险公司从 1980 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务水平迅速提高,目前已经把保险业务的触角伸向了责任险,涉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虽说我国保险公司在很多方面不及国外的发展状况,但自从 1980 年恢复国内的保险业务己三十余年的历史。商业保险公司经过长期的经营发展,己基本掌握了责任保险的经营规律。

  我国有着很多的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积累了较多的责任保险承保经验,已具有专门从事责任风险分析、评估工作的队伍,能对责任保险进行合理的费率厘定及保险条款的制定,并协助企业做好风险管理等事前的预防工作。因此,从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角度来说,我国发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可行的。

  并且,我国目前己经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评估制度,新《食品安全法》也完成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这些可以为保险公司在风险分析、评估和保险定价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并且,我国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己经开展多年,这也为保险公司承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积累的一定的技术和经验。

  3.2.4 保险公司较强的承保能力

  1980 年我国刚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国内仅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仅为 4.6 亿元人民币,年末资产总额为 10.48 亿元。经过 30 余年的高度发展,我国目前有 60 家财产险公司、62 家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达到 14339 亿元,保险业资产总额超过 6 万亿元。这些数据足以表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已初具规模,承保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完全具备了分散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能力。

  3.2.5 食品企业认知度的转变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深入发展,许多食品企业在出口食品到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时,慢慢习惯于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认识到了食品安全保险转移风险的功能。

  这种认识随着国内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遭受索赔风险的增加还会进一步提高。另外,接连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公众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加之民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食品企业面临的索赔风险日益增加,食品企业以侥幸心理应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做法越来越不现实,这就会激发食品企业管理风险、寻求保障的动力,为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创造有利条件。

  3.2.6 社会舆论带来环境优势

  近几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经网络媒体曝光,然后迅速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从“毒奶粉”事件再到“苏丹红”事件,社会舆论以及媒体曝光对食品安全事件迅速、即时的跟进监督,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关注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监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得食品安全事件得到迅速处理,百姓增强了食品安全防范意识,而这些外部环境为推动食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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