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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寻租的治理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23 共72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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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群体性寻租行为探究
  【第一章】群体性寻租的政治学分析导论
  【2.1】寻租范式的起源
  【2.2  2.3】马克思主义的寻租理论
  【2.4】群体性寻租的特征、类型及本质
  【第三章】群体寻租中的经济相关性
  【第四章】群体寻租中的权力关联性
  【第五章】群体性寻租的治理策略
  【结语/参考文献】群体性寻租现象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五章  群体性寻租的治理策略
  
  这里关于群体性寻租的“治理”并不是指完全杜绝群体性寻租行为,因为在当前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下是不可能完全杜绝寻租活动的,除非是一个自由人的社会。这里的治理是要区分出生产性寻租和非生产性寻租的界限,对于那些可以给社会带来正面效益的寻租行为。我们应当探讨寻租治理过程存在的问题,探索政府应当采取的适当的激励的方式,鼓励监督机构加强执法力度,防止利益集团在群体性寻租的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并对此行为进行适当的防范以维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通过法律法治改革治理群体性寻租
  
  (一)严格有效的立法
  
  我们的利益集团的行为是否属于寻租行为,法律对此种行为的确认十分重要。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那么在处理寻租案件时就无法可依。法律对寻租行为的判定越周密,越有利于法律在监督利益集团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这样,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被法律确认的机会就越大。因此立法体系应该由以下几个要求:
  
  1、立法的设计应正对群体性寻租的特点,基于对寻租产生的根源,发展规律及其影响结果的科学认识上。在上文分析的理论知识中,关于群体性寻租产生的根源,既有权力本身的,也有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和运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应将各个方面都考虑进去。我国对于寻租行为的行政规范,也很杂乱,没有统一的专门针对寻租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因此这一点要引起立法专家足够的重视。
  
  2、在预防群体性寻租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制裁的部分尤为重要。之所以有法不依,违法乱纪的寻租和群体性寻租现象频频发生,固然有很多原因,但法律的缺乏制裁性应负一定的责任。许多寻租活动的发生,法律虽然有禁止的规定,但对违反禁止义务的行为,或者制裁不力,或者根本就没有制裁的规定,因而使法律形同虚设,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因此,制裁的规定,是保证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
  
  3、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具备一定的前瞻性。稳定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而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迅速发展又常常会带来法律前所未料的新情况,尤其在群体性寻租性质如此复杂的行为上,如果出现一种新情况就颁布一个针对其的规范性文件则易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无序。这就要求立法者要在对腐败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的分析的基础上,使法律具有比较高的适应性和前瞻性,并具有预防意外的功能。
  
  (二)推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促进公众监督
  
  廉政建设的基础之一就是政务公开,如今政务公开不仅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实行民主监督的必要环节。国家政务的公开才能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并且才能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
  
  1、政务公开也是加强民主监督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重要途径。如果没有监督,政府权力就会被滥用,而政务公开作为监督的前提也是不可或缺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的群体性寻租和群体性腐败存在的原因就是政府部门长期缺乏公开有效地监督,公职人员频频利用垄断权力进行司法腐败或权力腐败的行为也就不足为怪了。
  
  2、加强政府权力的社会监督。作为利益集团的政府部门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群体性寻租情况的出现。公共部门拥有的权力是公共资源的集中表达,权力的的运用就是对公共利益的调整,这样,权力的使用并非仅是掌权者的事情,理应具有对社会的公开性和无条件的透明性,因为主权在民,民众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由此来保证权力的使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样对权力的管理与监督除了政府按照权力原则与纪律进行治理之外,应充分发挥社会民众、公众知识分子,新闻媒体对政府权力的民主监督作用,从而形成有利于治理群体性寻租或者腐败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通过制度创新遏制寻租活动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开始注重从源头上即制度上来预防和治理群体性寻租行为,我们必须要削弱群体性寻租的前提和基础,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法律监督体制。在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经济市场化越来越完善,各种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也日趋进步,公共部门的行为也越来越规范,这种种迹象都表明了群体性寻租的空间正在被压缩,寻租行为的可能性正在逐步被遏制。
  
  制度创新是无止境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要经历长期的不断的完善过程。当制度的创新造成租金空间被压缩时,经济人就无租可寻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可以改进体制转换时期的体制性缺陷的不足,减少腐败,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并且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政府减少对市场的管制,制定政策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使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公平的竞争来获取稀缺资源,利益集团在发挥其经济管理职能时就更加具有透明度,政府作为“小政府”将更多的任务交给市场自己去发挥作用,但必须限制政府公职人员对权力的滥用以及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
  
  公共部门在插手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诸贿赂、腐败这样一系列会给社会资源和福利产生不良影响的后果。不仅市场运行时会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作为“看的见的手”同样会产生政府失灵的情形。政府与市场必须有机地结合,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政府顺应市场运行的规律才能驾驭市场,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只有政府才能有所作为。人口计划等,垄断企业才能从改进自身生产出发去树立自己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而不是一味追求政府特权。在市场经济自发运行的过程中,如果政府太过干预市场经济会混乱,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企业自主性也得不到发挥成为不了真正的竞争主体。政府应该在市场自身无法调节的情况来承担社会责任如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等,政府只有扮演好其协调者的角色,市场中的垄断企业或利益集团才有可能去提高生产效率而不是一味寻求政府的保护。
  
  二、构建科学有效的政治激励模式
  
  所谓激励是指个人在追求某种既定目标时的愿意程度。对利益集团里的工作人员进行激励,可以促进利益集团之间有效合理地合作,有利于资源重新分配,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政水平和行政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力,更是有利于提高利益集团的经济效益。而政治激励的目标是组织成员和社会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并于政治管理者的步调一致,通过政治激励这样的手段和方法,促使或激发民众的政治热情与动力,和公职人员的热情,从全社会的角度预防群体性寻租行为的发生。
  
  1、对利益集团内的公职人员的激励是不可缺少的。这种激励主要表现在物质利益上,合理的物质激励可以提高利益集团内部成员的办事效率,同时也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我国目前的存在的现状是无论对集团内底层员工还是高层领导都普遍实施精神激励,这种做法忽视了成员们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一面,因此常常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甚至还会有负面作用。实际上,稳定并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酬水平,既可以促进其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工作绩效,又能减少租金对利益集团内成员的吸引力。为了优化利益集团内部成员的行为,为了改善政务人员服务品质和减少寻租的可能性,必须要构建良好的行政文化,从而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2、建立完善的政治激励制度。首先,根据政治组织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指标体系,使各项指标尽可能量化,对不能量化的内容也要建立相应的对照体系,对不同的成果设立相应的奖励等级,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使群体性内的核心成员不愿意冒风险去进行寻租活动;其次,在建立个人奖励的同时,不能忽视集体奖励的建立,使与成果有关的人员都能得到政治奖励,这样群体内的个体再也无心寻求租金;再次,出台兑现期限,并把制度公之于众,一旦制定就要严格执行,确保政治激励制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增加群众对公共部门的信任感;最后,适当地给予一些部门监督的权力,如工会,社会第三部门,公共媒体,以确保政治激励制度的有效展开。使政治激励制度化,能够在政治组织成员里形成一种内在规范,这样即使有寻租的空间存在,组织内部成员也会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甚至于提高社会对公共部门的信任和监督,促成人人争上的局面,给原本企图寻租的成员或群体以莫大的激励和稳定感。
  
  三、以他律变自律为目的来强化意识形态
  
  以前都是通过国家机构对以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为首的利益集团的公共权力依法设定限制从而构成权力的限度和边界,决定着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做什么、能够做到什么程度、不能做什么、不能做到什么程度,这种“他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真正强化公职人员和群众阶层的意识形态,必须以他律为前提,着重依靠意识形态的自律来改善。
  
  (一)以规范权力的“他律”为前提
  
  第一,规范权力的来源,对于每个群体每个利益集团的垄断权力都进行合理的分配。如作为群体性的政府部门的权力就来自上级政府的授权,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垄断企业的公共权力一部分来自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特权,另一部分则来源于政府机构权力的授予。无论授权的途径如何,利益集团必须了解到,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的权力归根到底同国家权力一样,都属于人民,其渊源都深藏于人民之中。社会舆论对利益集团权力利益化的批评,使人们对利益集团权力的自生机制有所警惕,必须把这种利益集团权力自生源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内。
  
  第二,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个企业的职权划分开来,防止政企不分。实际上这种权力的划分就是在中央的领导下如何将权力赋予对方的过程。我们有必要按照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中央集团和地方集团的权力,把政权、事权、人事权、财权加以科学的划分,总结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的经验,统筹考虑权、利、职、责的落实。在权力的层级上,为了防止权力会出现层级效率递减的情况,防止利益集团或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出现不通畅的情况,必须要根据具体实际运用层级落差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优势。
  
  (二)以群体内部成员的“自律”为主要途径
  
  第一,对于公共部门群体性的内部成员而言。公共部门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或面临各种利益冲突时,能够自觉的运用内化于自身的价值取向和观念,正确地判断各个事件、各种行为的善恶、美丑以决定自己行为应该如何做才能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才能不去主动设租或被动受租,如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从而促使公务员能够养成优秀的品格。自律意识比较强的公务员在面对各种利益诱惑或侵蚀时,能够以公务员行为规范为指导,自觉的抵制寻租者的贿赂、游说,能够以公务员行为规范为指导,自觉地抵制各种非法行为,不为非法的租金利益所动。
  
  公共部门公职人员要做到自律来规范行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公务员应遵法守法、依法行政。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国家公务员遵法守法、依法行政,是公务员政治行为规范中最基本的规范。我国的公务员,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公务员应该牢固树立起法治观念,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摈弃“权大于法”的思想,从思想规范上杜绝公务员寻租的可能性。其次,忠于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们国家,公务员必须把忠于国家和为人民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在群体性寻租的行为过程中,正是因为有些公务员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往往因为自己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就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去应承寻租者的要求,随意挥霍自己的政治权力,这就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的政治行为规范,也使忠于国家成为一句空话。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应该把忠于国家和为人民服务作为最基本的政治行为规范加以遵守,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大业和为人民服务中去,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最后,要求公务员坚持职业道德规范,和寻租行为坚决说不。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遵守社会公德。做到这几点,即使遇到巨大租金的诱惑时,公务员也能保持本色。社会公德不仅一般公民要遵守,公务员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代表,就更应该成为遵守社会公德的表率和模范。如果公务员不能遵守社会公德,甚至违背社会公德,那么将对全社会的道德观念产生巨大的腐蚀作用,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也将沦丧,群体性寻租也将变成不可避免的腐败活动之一频频发生。
  
  第二,对于企业群体性的内部成员而言。首先应实行民主改革,建立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任何一个企业内部都存在着权力层级的划分,权力层级的不同就导致所得利益的不同。如果没有规范的民主管理制度,那些低层级的职工必然想法设法去寻找租金来弥补自己收入的不足,寻租活动也就变得不可避免了。其次,建立完善的企业职工监督制度。不管是高层领导还是低层职员,都应当按照企业管理规定的规章制度工作。如果低层职工经受不住利益的驱使利用工作之便去寻求租金,或者单体或群体性的高层领导结合利用自己的管理权限设租或接受租金的行为发生,必须接受企业职工监督制度的惩罚。最后,从意识形态上对企业职工加强教育,定期请专门人员为员工展开思想教育工作,从思想上传达寻租或群体性寻租的危害,使得员工自身不愿意进行寻租活动。
  
  四、加大市场化经济改革的力度
  
  市场经济作为我国当前转轨时期的经济制度,直接作用于整个社会,推动了政府一系列的变革,也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逐渐摆脱政府的束缚,自由的进行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的基本表征是优胜劣汰,但是在这一机制中,市场经济难以估计每一个社会个体,并且正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由政府完全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市场主导的市场经济过度,政府指导还没有完全退出市场,市场竞争体制也并未完全发育成熟,这就给群体性寻租带来了很大的可能性空间,因此,加大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力度也就变得迫不及待了。
  
  (一)走社会主义市场化道路,深化经济领域改革
  
  虽然我国目前在走市场经济的道路,但是必须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特别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成为目前经济社会领域许多矛盾和问题的体制性根源,群体性寻租也正是看中了改革进程中的巨大空间而愈演愈烈。只有下决心解决公共权力不恰当干预资源配置的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正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只有准确把握政府在经济社会领域的角色定位,才能进一步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才能拒绝寻租者给予的巨大的经济诱惑,才能自身不主动去设租破坏市场秩序,有效地消除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不断提升民生幸福水平;只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寻租与腐败。我们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不走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也不能让权力寻租扭曲市场经济,更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模式。唯一正确的选择,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我们不但要加大市场经济改革的力度,还要深化要素市场和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资源型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打破市场垄断和价格垄断,创造有效配置资源、促进转型升级的条件,使得利益集团的群体性寻租无路可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方式,改革国有企业分配模式,竞争择优选拔企业管理者,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使得以国有企业为群体的利益集团不是仅靠着寻求政府的保护来获得利益,而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和预算制度改革,逐步理顺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创新,建立健全科学防范化解风险的金融管理体制,促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价、商业贿赂的寻租行为的发生。
  
  (二)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发挥政府作用
  
  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转变以及经济职能履行方式的转变可以相对较好地解决主动寻租设租的问题,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让政府超然于市场之外,有助于较为彻底地、自然地断绝主动寻租设租的坑内。但对于企业而言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而言,情况则较为复杂。对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而言,如何有效地解决市场垄断,防止群体性寻租行为的发生将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首先要积极推动公有、私有企业享受平等的合理政策待遇,为其平等竞争、公平发展创造条件;其次正对不同的垄断类别,采取不同措施引入竞争机制;再次,要稳步而积极地推行国有部门的所有权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国企股权的多元化;最后,要提高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素质与水平,提高其竞争能力。
  
  对于权力主导下市场化转轨困境的解决而言,应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双管齐下,使政府从经济活动中退出来,下放权力和资源,把更多的事情交给“看不见的手”即市场负责。这既可以有效制约权力对经济的不当干预,打破垄断、减少各种寻租的机会,也有利于政府承担起宏观调控、社会管理、提供公共产品和法治保障的应有职能。因此由转轨困境引发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自然也就会得到很好的消解与整合,群体性寻租的空间也得到大大的压缩,寻租的可能性也极大地降低了。
  
  总之,如果要对中国市场经济当前群体性寻租行为的现象进行遏制和预防,首先就必须要压缩租金存在的生存空间,从制度和法律两个基本的政治手段入手,从根本上规范作为群体性存在的利益集团或垄断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行为准则。通过制度合理配置权力资源,明确群体性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力和责任,鼓励垄断企业进行生产创新,杜绝垄断企业企图通过向政府寻求政治保护获得租金的途径。而法律手段不仅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各个部门及其成员的行为举措规范化,上升至制度层面,另外对于非生产性的群体性寻租行为如贿赂、腐败等行为也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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