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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范围、类别及研究方法嬗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25 共8718字
论文摘要

  严格说来,中国法律语言学形成于 1980 年代初期,经过20 世纪80 年代、90 年代的艰难耕耘,发展到今天法律语言学研究终于形成了初步的学科体系。法律语言学的兴起丰富了汉语语言学的本体研究,同时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与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关系密切。这种法学与语言学的融合进展完全可以看做 20 世纪“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中国的继续和新发展,无论是对法律与语言交叉学科的健康发展还是为司法实践提供可以借鉴的途径和决策,有必要梳理当代中国语言学研究的发展历程、研究范围与类别、研究方法嬗变等。

  一、法律语言学研究发展历程

  法律语言研究在我国是从 20 世纪 70 年代末开始的。20 世纪 70 年代末,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 ( 今中国政法大学) 高潮教授主编的政法高校教材《语文教程》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法律语言研究的问题,拉开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序幕。

  法律语言研究开始真正兴旺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这时期法律语言学研究者开始在原来关注语言层次各要素的分析外,强调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语言表达和篇章组织。受到现代语言学发展,如社会语言学、语用学等学科的发展,出现“语言变异论”、“语言行为论”等法律语言学观,法律语言学研究者更加关注法律语言使用的社会语境、法律制约等因素的法律语境、法律语言的事实、现象、特点、规律的探讨。潘庆云在《新时期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中论述这种情形的变化,认为: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时期到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全国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等立法主体、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律师、公证、仲裁等各种法律机构以及各级法律院校面临着大量与语言运用有关的问题,诸如立法技术、法律文书制作,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口语、司法干部和法律工作者的语言修养、法律院校学生的语言和法律文书教学等等,都急需深入探讨和妥善解决。这就对法律语言研究提出了迫切要求。同时,现代语言学及其各个分支学科的深入研究,特别是与语言的社会运用有关的社会语言学、应用语言学、修辞学、语体学、语用学的发展,为法律语言的研究提供了动力和方法。”

  值得提及的是长年耕耘在法律语言学研究一线、一直致力于“法律语言学”学科建设的学者们所做的工作。例如立足了“边缘法学”视角,法律语言学学者李振宇坚持不懈,除了出版系列法律语言学着作外,还积极推动并成立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法律语言学专业委员会,召开了边缘法学研讨会,借助其学术期刊《边缘法学论坛》( 2004 年创刊) 和《法律语言学说》( 2007 年创办,国内本领域唯一的杂志) ,传播边缘法学视野下的法律语言学研究,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律语言学在社会上重要的影响。当然,所有这些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成果出版离不开出版机构大力支持,特别是中国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出版得益于法律出版社。

  二、研究的主要范围与类别

  法律语言学是一门非常专业的交叉型应用学科,涉及语言学理论、法律知识,语言和法律有机的结合、法社会学、法心理学、法哲学等等。这种学科交叉性决定了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是语言学和法学的融合、相互交叉与渗透从而形成一门新兴的、独立的交叉性边缘学科的发展趋势。法律语言学涵盖法律实践中两大领域———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

  其中,司法语言是法律语言学的一个分支,是法律语言学系统工程的一部分,涉及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执法语言的运用。与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多侧重司法实践中的语言研究不同,国内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特别是汉语界出身的法律语言研究者在研究法律语言时,研究方法与内容上较为传统,多侧重于语言本身的研究,涉及语言本体的语音、语体、话语、语义和双语方面的分析。尽管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与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关系密切,并随着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引介的影响带有很强的西方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范式,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我国的法律语言学在发展中继承了早期法律语言研究的精华,形成了更加贴近中国社会现实的法律语言研究特色。

  研究对象上,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对象是特定的,即立法、司法、执法、法研究过程中所用的语言和文本; 研究领域上,法律语言研究的论着几乎涉及了诉论和法律实务的各个领域; 研究内容上,孙懿华( 1997) 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容分为静态立法语言( legislative language) 和实施法律过程的动态司法话语( judicial discourse) ,后者又分为司法书面文本和司法口头话语; 潘庆云( 1983) 、陈炯( 1999) 提出“三大板块说”( 语言层次、表达层次、总体结构) ,将重心指向法律语言运用; 吴伟平( 2002) 以国际法律语言学为基础,结合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点,提出以口语、书面语、双语为研究对象,由此扩展出种种法律语言学的主要分支;杜金榜( 2003) 认为法律语言学研究对象是法律语言,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所用语言和文本以及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语言,有本体和应用研究之分; 刘红缨( 2007) 认为法律语言学主要是分析和总结语言在法制定、法研究和法执行过程中语言运用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提供理论根据,其对象包括( 1) 法律行为中的语词、语义、语序特点和规律; ( 2) 法律行为中的语言肌体能力; ( 3) 法律行为中语言的文化属性;( 4) 法律行为中语言的应用能力。( 朱振华,2008) 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格局与我国法律语言学领域现有的学术组织有直接的关系; 学术背景上,中国法律语言学学者形成“三分天下”的态势,呈现边缘法学、汉语语言学、国外语言学三种取向( 李振宇,2010) 。

  研究视角上,法学背景的孙懿华、华尔庚等重在对立法语言的法学规范、司法语言的运用; 外语背景的吴伟平、杜金榜、刘蔚铭等侧重引介国外的法律语言学理论建设; 而汉语背景的王洁、潘庆云等重在法律语言本身的研究及其运用,以语言学视角和方法探求法律语言的特点。各自的研究旨趣侧重点也不同。杜金榜提出法律语言学各个研究分支,旨在建立法律语言学理论体系; 刘红缨重在对立法语言的词汇、句法特征进行分析; 华尔康重在对法律语言的运用特点的研究提出独特见解,潘庆云基于中国法律语言史的梳理、对立法语言、法律文书、司法语言的特色进行讨论,并通过大陆与港澳地区的对比,提出中国法律建设的思路。

  在学科分类上,早期汉语界为代表的法律语言学研究者如华尔庚、刘红缨等从静态语言学观点,将法律语言的应用范围划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以及其他法律语言; 潘庆云将重点转向法律语言的运用; 孙懿华从社会语言学角度提出法律语言变体的研究思路; 后期英语界为代表的法律语言学研究者如杜金榜受西方语言学的分类,以语言行为说为指导,研究语言与法律的关系; 吴伟平视法律语言为口语、书面语和双语研究,认为中国法制百废待兴,立法工作是工作重点,重在立法语言研究; 廖美珍强调译介国外法律语言学理论成果,还基于收集一手法庭庭审语料采用语用学方法进行话语分析,描写、解释、规范化研究,倡导比较研究视角,从司法法语言的技巧策略性、通俗大众化方面做出有影响的学术成就。

  纵观中国法律语言研究的格局,由于各自形成的的学术背景不同,其理论基础、研究特色、学术后盾( 学术组织) 、势力范围、代表人物等迥异,导致其研究旨趣、侧重点也各异。如杜金榜提出法律语音学、法律词汇学、法律语义学、法律句法研究、法律修辞学、法律语用学、法律语篇分析、法律翻译、法律语言教学等内容,其旨趣在于建立法律语言学理论体系; 刘红缨重在对立法语言的词汇句法特征进行分析; 潘庆云基于中国法律语言史的梳理,对立法语言、法律文书、司法语言的特色进行讨论,并通过大陆与港澳地区的对比,提出了中国法律建设的思路等。( 朱振华,2008)
  
  三、研究方法的嬗变

  法律语言学是建立在语言学和法学交叉学科之上,因此其研究方法上不可避免要以语言学和法学作为其理论支柱。纵观法律语言学研究历程,它与语言学整体的发展历史是一脉相承的,即法律语言特征的静态研究( 句法特征词汇研究) ———法律语言作为过程的动态研究( 应用语言学、话语分析等) ———法律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 社会语言学研究) ( 廖美珍,2004) 目前国内文献看,20 世纪 70 年代末至 20 年代 80 年代左右,法律语言本体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法律语言的表象层面,如词汇、句法等的研究。法律语言研究离不开对法律语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进入 20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法律语言学研究应用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翻译方面。随着法律全球化的进展,处于法律和翻译交叉点的法律翻译日益重要。另外,还有从法律语用学、法律修辞学、法律语言文体学等角度进行的英汉对比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

  不过,大多数研究者仍然固守直觉和内省法对语言进行定性研究,利用海量语料、采用经验主义研究方法对法律文本进行的研究寥寥无几。目前只有很少几位学者开始尝试讨论建立法律语言的语料库来研究法律语言,如早在2008 年宋北平建立中国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旨在为法律实践、法学研究服务,附带为语言学研究服务。( 宋北平,2008) 廖美珍采用田野调查、深入法庭审判现场,录音转写语料方法,建立了 100 多万字的法庭审判真实话语语料,为其法律话语的定性、定量实证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杜金榜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基于语料库的法律语篇信息分布与语言实现研究”,建立了“法律语篇信息分布语料库”,推动英汉法律翻译语言的研究; 陈伟、廖美珍主持 2009 年国家社科项目《海峡两岸三地当代汉语立法文本语料库建设》,目前已基本完成“海峡两岸三地当代汉语立法文本语料库”的建设,开展立法文本施为动词的多维度研究。

  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如果从 20 世纪 70 年代末的提出开始算起,也已经走过了 30 个春秋。30 年从无到有的发展历史,脉络比较清晰。大体每 10 年划分一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形成了自己的时代特色,先后形成了“汉语模式”、“英语模式”和“法学模式”三个时代模式。( 宋北平,2008)
  
  1. 传统汉语言纯文本分析法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可以说是从事大学汉语类教学的学者们一统天下。这一时期的法律语言研究方法属于传统的汉语言分析。较多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修辞学方法。在法律语言学形成独立学科之前,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主体就是修辞。所以,这个阶段的法律语言研究方法基本上采用了汉语言研究传统方法: 规定式的句法结构分析,如正常语序排列,主谓宾定状补结构讨论,句法成分分析等; 法律条文语义含义和术语表达搭配等; 法律条文语句的语音流畅、韵律节奏等。这些研究局限于纯法律条文的语言文本分析,没有触及法律语言特有的法律思维意识。

  2. 西方语言学理论视角下的法律语言研究方法

  20 世纪 90 年代前后的中国法制建设激荡起语言学界,尤其是社会语言学、应用语言学的学者也将法律语言作为其研究对象。由于中国的语言学都是从索绪尔、乔姆斯基、韩礼德等西方学者的学说移植而来,所以这个时期的法律语言研究方法主要采用西方语言学理论指导下的语言研究方法。法律语言学各分支学科与法律语言学的关系更为密切,因为法律语言学可以看做语言学的一个分支,是众多平行分支之一。语言学各分支学科对于法律语言学提供的理论、方法、概念、观点十分丰富,如现代语言学诞生的社会语言学、语用学、话语分析、心理语言学等都为这个时期的法律语言研究方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指导。

  这一时期的法律语言研究方法除了介绍欧美现代语言学的理论并运用到法律语言研究之外,还采用译介西方法律语言学系列着作,在中国法律语言语境下采取收集语料展开实证研究,验证国外理论并提出适合本土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理论。这个时期的最杰出代表当属廖美珍教授。

  由其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西方《法律语言学译丛》,汇集了欧美法律语言研究方面的经典。他还身体力行,深入我国法庭审判实践,撰写大量语料,运用西方语言学理论进行语用分析和话语分析,研究了司法语言中最典型的问答互动,解释法庭问答现状,对司法实践作出了诸多重要启示和实践应用价值,代表了当前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最高水平。

  3. 法学取向的法律语言研究方法

  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要求以及法律语言学研究多年的积累和沉淀,语言学与法学交融的时代不可避免到来,但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学模式时代( 宋北平,2008) 宋北平认为,法律语言学目标旨在探讨法律语言在法律中的应用,致力于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语言学研究志在研究、解决法律条文语言问题的同时,研究、解决隐身于该语言问题背后的法律、法学问题。他研究建成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解决法律语言研究数十年来因为缺乏语料库的工具进行法律语言研究的尴尬状况; 倡导“法学模式”的法律语言学研究。

  当然,无论是从语言学角度研究法律语言还是从法学角度研究法律问题; 抑或无论是哪个“模式”,还是哪个“学界”,只要是致力于探讨法律语言问题、为着更好解释法律语言运作机制,更好服务法律理论与实践取向,朝着有利于解决法律问题都是法律语言研究需要的,都是当前语言学与法学交融过程中的点滴成就,不可抹杀。两者的关系本身就体现了其交叉性、综合性、应用性和开放性。

  4. 语言与法学交融的法律语言研究方法

  法律语言学囿于法学的基本原理研究语言,法哲学的诸多观点和概念给法律语言学研究提供了准则和启示,因此法律语言学研究必须遵从法学规律。鉴于法律语言的法律本质,法律语言意义的理解更需要以这种本质的探索为基础。

  语言的语义外在论明确主张语言的社会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语言研究更应该置于社会学的框架内进行,因为法律语言体现了人们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而社会语言学则正是研究语言与人们之间关系的联系。同语言学研究一样,有关法的理论衍生出各种派别,如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等,都试图从不同的侧面揭示法的真谛,这些观点和理论也给法律语言学研究提供了参照和指导。( 杜金榜,2004) “目前中国立法界对法律语言鲜有关注,往往认为语言问题是语言学界的事。

  目前的立法人员严重缺少语言学修养,立法语言亟待解决如下问题: 明确口语与书面语的差别,明确日常模糊语言与法律精确语言的差别。对于法律文本的严肃性和法律文本语言的偏误性之间的矛盾,解决的途径就立法人员而言,务必充分体现语言学家在立法中的主体性,就立法技术而言,亟待建立法律文本语言规范库。”( 朱振华,2008)
  
  四、研究的新动态与基本走向

  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律语言学处于急速发展时期,各种理论和方法尚未成形,缺乏系统性,有些重要的问题尚未有定论。例如关于法律语言学学科性质,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各执己见。我们抛开学者们争论的到底是以“法学模式”,“英语模式”( 以译介国外理论) 还是“汉语模式”( 以法律语言为语料讨论现代汉语问题) 争论,必须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法律语言学是在完全不同于国外法律语言学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其研究传统、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的语料以及研究条件等各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理论构建方面,在法学与语言学充分发展基础上,法律语言学将建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国内法律语言研究者开始把语用学和话语分析等语言学理论运用到法律语言研究中。李振宇认为法律语言学在发展中经历了组合、结合的应用语言学阶段; 在边缘法学体系中,法律语言学将克服和弥补以往组合、结合阶段的弊端,进入高度融合的过程; 同时法律语言学的法律性质伴随着法律与语言的不断融合更加凸显,法律语言学科体系和实际应用会越来越得到加强。”还进一步论述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趋势,认为“成为具有法律属性、高度融合、有相对独立性质的边缘法学学科之一,是法律语言学发展的基本趋势。”( 李振宇,2006)目前立法人员严重缺少语言学修养。立法语言问题诸如口语与书面语差别、日常模糊语言与法律精确语言差异,法律文本严肃性和法律文本语言的偏误性之间的矛盾,等等。司法语言领域中同样很多问题。法庭审判是法律实践最重要的形式而法庭审判主要是以问答和抗辩方式进行的。执法语言运用领域,相关调解话语研究揭示出法庭调解过程中,屡屡发生“以判压调、以拖逼调、以说促调、以劝诱调”等违背司法公正、社会公平、压制调解当事人自主自愿调解原则等不合理现象。如程朝阳、李祥云、郑东升、徐优平、柯贤兵等研究不仅仅描写、分析了法庭调解话语特征和运作机制,提高法庭调解话语运用水平,推动司法大调解、朝着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方向发展。

  综观法律语言学研究,我们认为“国内的法律语言研究一开始就受到我国的学术传统影响,重视构建法律语言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将侧重点放在对法律语言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上,例如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定位、法律语言发展的历史及建立法律语言学的意义等方面。国内法律语言研究,近年来也呈现出新的发展势头,具体表现为引进或借鉴英美法系中较为先进的法律语言研究理论与方法,尝试将其应用到中国司法语言实践中。方法论上,既要有关语言学的分析方法如传统语音识别方法、语法结构法、语义成分法、语用分析法、话语分析法、社会语言学分析法、语料实证分析等,也要有结合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如统计学方法、模糊理论、心理学方法、话语分析理论等,还要涉及古今中外的论着等。从长远来看,法律语言研究还应建立并依靠语料库展开研究。国内学者开始从事法律语料库的建库工作如顾曰国、杜金榜、廖美珍、宋北平等,特别是宋北平研究并建成了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解决了法律语言研究因为缺乏语料库的工作而无法获得突破性发展的困境,取得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

  总体上国内的法律语言研究已有了一定的规模,也代表了当前国内法律语言研究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今后的法律语言研究需要大大拓宽了法律语言研究和分析视角。从研究语料来看,国内法律语言研究基本上是以书面语为语料,所用法庭审判语料必须是经过书记员加工整理的笔录,不是真实自然的法庭话语。随着国外司法实践提供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国外法律语言学家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已经蔚然成风,法律语言学家对于相关案件得出的结论具有相当高的可信度等等。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实践与应用方面,可以大胆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的经验,使越来越多的法律语言学家参加到司法实践中,为法律语言界提供语言方面的咨询服务。

  同时,法律语言学的日臻完善必将有效地更新法律语言的教学研究,使教学更加与立法、司法实践相联系。特别是来自法律界、汉语语言学界和英语语言学界的法律语言学研究者相互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充实、改进和完善研究的方法和手段,为法律语言学的进一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开始呼唤法律语言学者参与立法与司法语言实践工作。可以预见,随着国内“谁主张谁举证”制度的确立,越来越多的法律语言学家将为语言方面有争议的案件提供专家证据,为法律界提供语言方面的咨询服务等。法律语言学的日臻完善必将有效地更新法律语言教学内容,是法律语言教学更加与立法、司法实践紧密联系。

  五、小结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语言。纵观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三十年,法律语言研究已经从当初的词语、句法等狭小的范围扩大到更大的语篇层面。例如,法律语言的交叉性不仅仅考虑到法律语言学发轫于语言学、由最初的研究切入点都是由语言学知识加法律中的实际例子构成,即用语言学知识说明法律中的例子。这种从语言学出发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并认为法律语言学属于语言学的分支学科,优势是加深了法律语言本体静态的运作机制认识,弊端是忽视了法律语言的应用环境和法律背景,以至于“脱离了法律实践的要求和现实需求、完全凭借语言学功底对法律事实进行诠释,造成法律语言研究与法律实践需求的两张皮现象”。( 李振宇,2010)同理,法律语言与法律实践天然接触,与法学各个分支,如应用法学、比较法学、法律文化、法律史学,甚至理论法学都有联系,但说到底,法律语言研究与法学的结合,属于边缘法学学科。从社会现状看,站在法律人的角度研究法律语言,为法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语言实际运用方法和手段,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才能赢得法律人的信服和认可。然而现实是,我国从事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法官、检察官、警察、调解员、仲裁员以及从法人员律师等司法专业人士,被认为是“也许是因为把大把时间都花在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日益堆积的案件处理而无暇顾及法律语言中的语言要素,无视甚至没有重视影响到中国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执法语言问题。”

  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司法语音鉴定尚处于起步简短、司法语言鉴定组织和鉴定设备还很不完善,许多专业司法语言鉴定大都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内部非语言专业人才进行; 语言学家应邀参与司法语言、语音鉴定的情况非常的少; 成立立法语言咨询专家组、立法草案表决前邀请语言学家在语言文字表述上审校等语言服务法律实践、解决法律问题贡献很少,等等。这一方面说明了语言人没有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另一方面,也说明是法律人没有很好地吸纳法律语言研究的现有成果和语言人的智慧。

  未来中国法律语言研究的未来方向是解决法律问题( 宋北平,2008) ,法律语言学研究要走学科的融合而不是简单的组合和结合,从法律语言研究的交叉性、综合性、动态性、哲学性和社会性等多个视角,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途径对我国法律语言进行研究,推进法制健康建设,丰富法律语言的认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推进、法治意识加强,国内法律语言研究的深入,法律语言研究人员成倍增加,研究队伍不断壮大。来自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汉语语言学界、英语语言学界四个方面的研究者将构成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主力军,间通力合作、加强相互间交流与合作,充实、改进和完善研究方法和手段,即重视本土的法律语言学科体系的构建和本土的纯语言分析强项; 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进展,加大译介和引进,在此基础上消化吸收,作出有本土特色的研究成果,定会为解决中国法律问题作出更好的服务和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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