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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差异的宏观因素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19 共3868字

  4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差异的宏观因素研究

  本章根据文献综述,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多种因素综合起来,结合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从宏观视野的法律法规、企业经济观、文化环境三个层面,对中英两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差异予以解释。

  4.1 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基于组织合法性理论。

  前文 2.3.3 已述及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组织合法性理论。基于这种理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动机就是为了使企业的组织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Ramanathan, 1976)。但在中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修订)》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然而相关的《公司法》

  和《证券法》等,目前的条文还只是主要针对财务信息披露进行规定,很少涉及非财务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约束",仅仅来自于一些行业组织或机构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等所发布的指南或指引。这些"约束"也只是针对某些具体的企业行为所规定的实务性要求,如 2008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以及金融类公司必须履行社会责任报告。但从整个社会层面而言,该通知没有法律规制作用。所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目前尚处于未完善阶段,中国企业对于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仍然全凭"自觉自愿".除去为实现企业的实务目标(如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并非就是为了主动满足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与中国情况不同,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为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之模式,半官方性质的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 1975 年发布《公司报告》,规定"企业需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增值表",2005 年又发布 RS1 :OFR(转引:林丹,2008),规定从 2005 年 4 月 1 日之后开始的财年实行 OFR 的法定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员工、社区和环境等社会责任信息(邓启稳,2010)。

  比较英国《公司法》和中国《公司法》,英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要求严格。如 1985 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必须顾及雇员利益,并且对越权行为法则进行修改,放宽了企业进行公益,慈善行为的限制;1995 年颁布的《年金法》和 1996 年颁布的《公司法》分别对企业社会责任强制披露范围做出相关规定(申玲,2010)。2006 年修订的英国《公司法》要求从 2007 年 12月起,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环境、员工和社区方面的信息(邬娟,2012)。

  再就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而言,Clarke & Gibson-Sweet (1999)以英国最大 100 家企业作为样本进行研究的结果表明,企业出于声誉以及合法性目的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并且愈受社会公众关注,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越高。

  由此可见,英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采用的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之模式,通过半官方组织要求和相关法律(《公司法》、《年金法》等),可以保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更为全面、丰富,质量也会更高,相比中国当前的"自觉自愿"模式更具组织合法性理论基础。

  4.2 企业经济观差异----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

  前文 2.1~2.2 所述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经济观的核心就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不再像古典经济观那样将将股东至上或盈利至上放在首位,而是认为企业在正常经营运作中,不能只限于创造利润回报投资者,还要考虑到对其他各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责任(Freeman, 1984)。其动机自然也是为了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非财务信息的要求(Mathews, 1993),同时也是为了获得利益相关者的支持(Ullmann, 1985)。很显然,这些动机肯定会对企业是否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产生压力。

  如今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经济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但其经济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相对薄弱。亦即目前阶段的中国企业发展,仍会经常处于资金匮乏、技术落后和效率低下的困境,不大容易实现低投入高产出的精益生产。因此短期内许多企业仍然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继续将利润最大化视为企业最主要的经营目标,如此也就必然会以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代价,同时更是缺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委托代理和信号传递理论中所阐述的自愿披露动机。即便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群体)已经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但来自他们的关注远远不及英国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施加的压力。这种仅仅只是关注,或者说相对英国尚属比较弱的利益相关者压力(牛杰,2013),以及中国时下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还不成熟的发展环境,导致目前时期许多中国企业仍持消极态度履行社会责任义务(李惠阳,2010)。因此当前中国企业经常忽视社会责任披露的信息与利益相关者需求之间的关系,很少真正披露社会责任中的关键信息。此外,由于当前中国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报告经常没有明确的主次分布,重心常不明确,因此很多涉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要性事件,如承诺、解决方案、完成进度等,常常不能被予以完整披露(邓启稳,2010)。而且,若将这些不完整的社会责任信息用于企业绩效报告,则不免会使绩效内容过于模糊、笼统、概括,最终降低其实用价值。其结果也不免导致企业仅仅将社会责任披露视为一个为利益相关者描述企业绩效的单行道,而不能将社会责任披露视为双方相互交流的桥梁(申玲,2010)。

  相比之下,在成熟的经济和市场机制的影响下,Millon(2010)揭示英国已经形成了"合理的股东价值"(ESV) 观念,相对于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传统观念,合理的股东价值驱动企业主动关注利益相关者,自愿地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就自然能够针对主要问题进行详细的披露,例如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诺已经实现了多少,多少还未实现,为什么没有被实现,以及未来何时、如何才能实现(邓昇谟,周惠樱,2012)。毫无疑问,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利益相关者所需的信息能够被充分披露,投资者能够在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中获取更多有用信息,进而决定投资意图。除此之外,英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还普遍地会在其中某些章节或段落披露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进而增强报告的沟通性,例如 TESCO(乐购)、Vodafone(沃达丰)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4.3 社会文化环境差异----基于社会文化及文化维度理论。

  前文 2.3.3 已经简述社会文化和文化维度理论梗概,社会文化理论认为文化因素对于人类认知功能和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文化维度理论提出包含权利距离、个人与集体价值观等 5 个维度的文化差异。因此欧美与亚洲企业、新加坡与香港企业对社会责任披露的差异,亦即社会文化环境通过文化认知因素决定了权力距离(股权结构),由于权利距离不同,使得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产生差异。

  事实上,中西方或者更具体到中英两国,对于个人与集体价值的文化认知差异,也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产生不同影响。

  以国外学者的眼光看待中国文化,Wang & Juslin(2009)认为,儒家思想作为中国文化的核心,强调社会大同和集体利益。很显然,这种观点表达了中国文化的集体主义思想(Hofstede,1983),亦即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儒家思想还强调严格等级制度和权利距离方面(Jaggi & Low,2000)。此外,目前中国民营企业虽然发展蓬勃,总量贡献 GDP 超过 60%,但大多规模不及国有企业,决定(至少是目前决定)中国经济发展走向的主导因素仍然在于国有企业,尤其在于大型央企。毋庸置疑,在这种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结构下,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经营行为有意识无意识地免不了要唯国家和政府政策马首为瞻。即便当前中国经济已经纳入市场经济地位轨道,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筹划社会责任报告时,必然会以国家和政府政策要求为其信息披露范畴,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时,企业通常倾向于政府政策(黄庐进、李汶晓,2010)。

  反观英国文化和企业,"个人价值"的文化理念非常突出,其一反映就是英国国土至今仍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独立部分,故而国名被称为"联合王国".同时英国企业基于私有制文化观念,私人企业占据社会经济主导地位。因此,从"个人价值"的文化理念出发,企业对于人力资源尤为重视。

  如 Langlois & Schlegelmiclh (1990) 研究发现,英国企业的行为规范很是强调员工的归属感,以及员工对企业的价值。因此员工问题,是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头戏。

  4.4 本章小结。

  本章结合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从宏观视野分法律法规、企业经济观、文化环境三个层面,解释中英两国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如下。

  (1)英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相对中国比较完善,其采用的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之模式,通过半官方组织要求和相关法律(《公司法》、《年金法》等),可以保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更为全面、丰富,质量也会更高,相比中国当前的"自觉自愿"模式更具组织合法性理论基础。

  (2)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英国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传统的"股东至上"、"盈利至上"之企业经营观念,导致中国企业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和重视不及英国,故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相对英国呈现主次不清,重心不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尚未成为双方有效交流的桥梁。

  (3)中国文化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社会大同和集体利益,具有国家至上的传统思想,并崇尚等级制度和权利距离,再加上经济发展走向的主导因素在于大型国有企业,所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通常倾向于政府政策。英国文化中 "个人价值"理念突出,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认知除了环境和资源外,对于人力资源尤为重视,企业行为规范亦很强调员工的归属感,以及员工对企业的价值。因此员工问题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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