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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19 共4152字

  2 历史回顾及研究述评

  2.1 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企业是实现近现代社会生产和商业运营的基本组织,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观念源自经济管理学和法学两个不同领域,甚至可以远溯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但对真正开始萌芽为经济管理学和法学观念的时间存有争议(翟冠慧,2001)。美国法学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起源于上世纪 30 年代美国哥伦比亚法学院 Berle 与哈佛法学院 Dodd 两教授关于"董事为谁承担义务"的论战,而在经济管理学界,美国着名管理学家 Carroll(1999)则认为是 Bowen 以其 1953 年的着述《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为这一观念开创先河,其他还有学者(Samuel, 2009) 甚至将源头上溯到 1906 年 3 月 10 日晚上哈佛大学校长 Eliot 在芝加哥商人俱乐部发表的"公司管理者的伦理"(TheEthics of Corporate Management) 之演讲(Eliot, 1906)。我国经济管理学界许多人则认为 Sheldon 在 1924 年着述《管理的哲学》(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率先使用"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而将其视为这一学术思想的首创者。

  无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思想观念或者学术命题起源如何,但自从其问世之后随着斗转星移的时代变化和生产技术不断进步、生产力不断飞跃,社会经济政治结构不断演进,以及全球生产导致自然资源持续消耗、自然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观念或学术命题的内涵和外延亦在不断改变和革新。 即"Why":企业为什么需要担负社会责任?"What":企业应该担负哪些社会责任?

  "How":企业应该如何担负社会责任?由此,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经济管理领域成为一个经久不息、与时俱进的研究探讨议题。

  Guthrie & Parker(1989) 在论述企业社会责任时曾经指出,作为澳大利亚最大公司之一的必和必拓公司,早在 1885 年就已经开始披露和宣介其对员工利益和社区发展所做的贡献。实际上,与该公司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同时代,一些欧美企业亦逐渐开始从事兴建学校、教堂和捐助穷人等慈善事业。从那时迄今,整个世界也已完成两次工业革命并进入信息化和生物科技产业革命时代,企业社会责任也经历了萌芽、定义,以及"股东至上"、"利益相关"、"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等不同认知发展时期,直到进入当前内涵不断深化、外延不断扩展的发展阶段。

  前已述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及时间存有争议,如果撇开争议则可将其萌芽时间视为于 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初,其中可以涵括 1895 年 Albion 在《美国社会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AJS) 创刊号上关于"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的呼吁;1905 年美国学者 Davis 在其着述《公司》中所宣示的观点:社会创造了公司,公司就应对这个社会负有责任,以及 Carnegie(1889)提出说、Clark(1916)提出说、Eliot 演讲(1906)、Sheldon(1924)首次使用"企业社会责任"一词、Berle 与 Dodd 的论战等。

  参照 Carroll(1999)的观点,以 Bowen(1953)发表《商人的社会责任》为标志,1950~1970 年代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期。Bowen 在此着述中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导引下,企业除了实现经济目标外还应树立造福社会的目标,做出相应的公司经营决策,并实际采取行动。1963 年 McGuire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超出法律义务外的应对社会履行的责任。1975 年 Davis 和 Blomstrom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利益的同时,对维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1979 年 Carroll 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法律、道德、慈善四方面责任,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其他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

  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股东至上"(亦称"盈利至上")的观念,时间上与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 1950~1970 年代大致同时期。这一观念属于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古典纯经济观--企业若想实现发展,就不应负担较高的社会责任,否则就会会以破坏企业经济绩效为代价。此观念的代表性论述为 Friedman 1970 年在《纽约时报》的撰文《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Business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中所言:企业只应感知一种社会责任,即在法律或者伦理习俗的规则下实现其自身利润的增加。虽然这种古典纯经济观反对企业担负盈利之外的社会责任,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认了企业需要对法律和伦理习俗等社会制度和规则负责。

  与股东至上的古典纯经济观不同,自 20 世纪 60 年代起,随着西方社会责任运动兴起,一种需要对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同时负责的新观念--"社会经济观"(相对于古典观的企业社会责任现代观)逐渐形成。这种观念认为当前所处的时代已经拉开新的历史帷幕,社会、政府、消费者等对公司行为的期望也已随之改变。随着法律的逐渐规范,公司要想实现合法地登记注册和持续经营,需要经过地方相关部门的认定。同时,政府和法律部门也有权利解散和注销公司。自此,公司要想在社会上立足,需要得到政府、社会的认可,不再只是单单对股东负责,利润最大化不再是最重要的目标,已处于第二位,公司追求的首要目标是在社会上维持生存和发展。由是公司管理者就应该为增加长期资本收益率而努力,承担社会义务是必然之路,而且公司要相应承担随之产生的社会成本。

  社会经济观的基本元素早在 Bowen 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中就已蕴含,属于企业社会责任范畴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之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家 Ansoff 在 1965 年的着述《公司战略》(Strategic Management)中。1979年 Carroll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问题管理、企业社会回应视为三维空间,并在此空间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由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公益责任共同组成的四分模型。1984 年 Freeman 在其着述《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以及 Freeman et al.(2010)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现状与展望》中,对"利益相关者"给予了更加广义的完善。

  虽然两次工业革命带动了整个生产力的进步,但也招致了全球资源的迅速损耗和自然环境的不断破坏。因此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相关非政府组织不断呼吁和要求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西方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认为企业生产经营不仅仅要关注经济价值增长,而且还要关注环境恶化及社会价值。于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进入"环境保护"阶段,且被融入到后来的企业社会责任"三重底线理论"(Triple Bottom Lines Principle)(Elkington, 1994, 1997)。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美国维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针对服装制造业发动"反血汗工厂维权运动"(高峰,2009),旨在改善员工待遇和生产环境。新闻媒体亦对建立带有 "血汗工厂"管理制度色彩的美国 Levi Strauss 公司进行曝光,为挽回这一社会事件带来的形象损失,该公司制定了全球第一份保障员工权宜的公司生产守则。随后许多西方跨国公司亦在劳工和人权等非政府组织施加的压力下,相继制定各自的生产守则,并且演变为"企业生产守则运动".这一运动直接促使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员工权益的经营责任,员工即人的价值得以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中凸显。从此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从古典纯经济观、社会经济观全面进入到包括环境保护和人的价值在内的综合社会责任观。

  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全球化阶段,联合国于 2002 年推出《联合国全球契约》(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呼吁各公司在员工、社会公众的关系处理上要自觉做到十项原则。世界银行(WB),世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WBCSD),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经济论坛(WEF)都相继对企业社会责任给出定义。跨国公司在"社会约束"下,逐渐把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从发达国家传播到发展中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各国企业的共同面对的任务,为企业新时代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

  综观上述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程,可将其核心观念视为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从企业家自然感知(萌芽期的企业慈善行为)、企业管理学家理性认知(责任定义),直到被公众周知(《联合国全球契约》)的变化过程。

  其内涵亦逐渐从模糊发展到清晰,即企业生产经营除了赢取利润保证投资股东利益之外,同时还必须对社会法律、伦理道德、环境保护、人的价值以及市场消费者的利益负责。但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内容则需要根据时代变化、生产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结构改变,尤其是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与自身利益所寄期望值进行不断地分类界定和与时俱进的演进及革新,由此便需要在企业生产经营及其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公众之间搭建相互沟通的桥梁,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研究和实践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国有企业占绝对统治地位,在此期间,企业的经营发展完全按照政府政策、指令和号召运作,企业或多或少都在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职工福利上。企业为其职工不仅提供就业机会,还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绝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都充当着"小社会"的角色为员工提供社会福利。但这个时期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与经过改革开放之后如今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不同。因为当时的企业不是市场主体,其本质属于政府对社会实施各项政令的载体之一,它们虽然对职工履行一定社会责任,但并不是真正的行为承担者。第二是改革开放转型阶段,20 世纪 70 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形势下,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终于代替了传统的计划经济。国有企业开始进行公司制改革,民营企业突起,现代企业制度初步确定,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之一开始以提高利润作为追求目标,企业经济效益大范围改善,GDP 得以快速提升。但是在这一社会转型期间,经济基础很薄弱,规范企业行为的各项法律法规存在严重漏洞,企业竞相不惜一切代价追求自身利润,缺乏约束的企业管理者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公司时从中谋取私利,这些现象都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而这个时期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学界业界对之研究匮乏。第三是经济全球化阶段,中国加入WTO 以来经济全球化思潮开始覆盖社会各界,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以及一系列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也被引入中国,优秀的企业逐渐发现只有更多地满足社会需求,企业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胡锦涛同志在 2007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转引:叔平,2010)的战略部署。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经济领域研究的重大课题,并一步步得到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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