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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对策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02 共82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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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分析 
【第一章】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研究绪论 
【第二章】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理论基础 
【第三章】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 
【第四章】高速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经验和不足 
【第五章】完善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对策分析 
【结论/参考文献】高速公路大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五章 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对策分析

  要想推动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完善,需要我们能够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对策。本章主要就是针对上一章分析得出的当前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存在的不足,从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三个方面进行对策分析,以从理论方面指导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5.1 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目标和思路

  5.1.1 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目标

  通过对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情况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进步,但是也发现了企业在对商业伙伴、政府、社会等利益相关者履行责任方面的不足。由于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联系紧密,因此这些不足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企业运营管理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我们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水平,确保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能够兼顾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企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5.1.2 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思路

  当前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存在的不足,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企业内部来看,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水平的提高;从企业外部环境来看,以政府和行业协会为主的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外部监督指导的不足,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整体思路就是: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为基础,以完善政府规制为重点,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补充,建立一个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协同努力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推进机制。

  5.2 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推进机制的构建

  5.2.1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近年来公司治理领域的“股东至上”理论已经逐渐被“利益相关者”理论所取代,人们认为公司治理不再是关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层之间的代理合同的治理[52],而是对于企业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协调,股东只是多方利益相关者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没有相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权利。公司治理领域的这种利益相关者观点正好契合了本文关于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对不同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公司治理这一角度也正好给改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尤其是预防腐败风险提供了启发。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从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贪腐现象比较严重这一情况来看,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企业内部监督不到位,特别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不到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有权对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有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53].如果二者的监督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腐败事件的发生。

  我们进一步探究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失位的原因,主要问题就在于部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的能力和资格不符合要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而且必须保证其与所受聘的上市企业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会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关系”.但是实际情况是,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部分监事会成员由政府委任,许多独立董事由退(离)休官员担任。这些人员一方面在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上难以满足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董事长等高管多有为官经历,许多独立董事和政府委派的监事会成员与部分企业高管曾是同事关系,因此他们在独立性方面也难以满足要求。内部监督主体的不合格必然导致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因此完善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于预防高速公路上市企业腐败风险至关重要。为此,我们首先要减少政府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选聘过程的干预,在人员选择上严格把关,确保最终选用人员符合任职要求;其次,监事会在组织结构中的等级要略高于董事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最后,我们要建立和完善针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奖惩机制,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他们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部门。除了从传统的公司治理角度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进行完善以外,要改善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我们还有必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部门。该部门不同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专门的监督职能,其主要任务在于全面指导和监督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履责活动。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涉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该部门的权力要满足工作要求,其在组织结构中的级别也要略高于董事会,大致和监事会的级别相同。

  综合以上两点,最后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治理架构如下图所示:

  5.2.2 完善政府规制

  (1)完善收费标准规制。前文提到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经营的部分路段存在收费标准过高的问题,这种对司乘人员、社会不负责任的现象的存在与政府对收费标准规制不力有很大关系。当前我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实行的是“审查批准”制度[54],即由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查批准。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政府在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要想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完善政府对收费标准的规制必不可少。当前我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调整制度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调整时机不够灵活。按照相关规定收费标准每隔三年左右可调整一次,实践中间隔时间多为两年[55].由于收费标准的调整多是在车流量、经营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之后进行,本身就有一定的滞后性,相对死板的间隔时间更加剧了滞后性所产生的代价。比如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汽车保有量猛增,高速公路的实际车流量大大超过了收费标准制定之初的预测流量,但是经营企业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拒绝下调收费标准,以政策规定的调整时间间隔为借口获取“合法暴利”,这种做法大大挤占了社会福利。政府必须综合考虑公路建设与养护成本、车货流量变化趋势、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盈利要求、司乘人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起始价格、政府限价以及调整条件。当高速公路的运行情况符合调整条件时,企业就可以在政府限价内调整收费标准(对于满足标准下调的条件,企业不主动调整的情况,政府可以强制要求其下调收费标准)。政府要以遵循市场规律为原则,完善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完善收费标准规制,确保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对司乘人员负责,对政府和社会发展负责。

  (2)完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有限理性等原因,签约双方无法就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进行预测,或者无法对所有预见的情况进行描述,同时由于签约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于追求自利的本性,可能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二者综合作用的结果就是最后形成的契约不完整[56].不完整契约产生的消极后果主要体现在它的负内部性和负外部性:负内部性主要体现在契约在执行过程中难以被重新修订而由其中一方承担所有损失,负外部性则主要是指这种契约的执行会使契约外的使用者的负担加重。当前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存在的收费标准过高、超期收费、违规收费等问题就属于不完全契约所产生的消极后果。

  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与政府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就是契约关系:双方根据高速公路的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法律型契约--特许经营协议,从而结成契约关系。一方面由于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历史较短,关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政策法规还很不完善,因此在协议中很难根据法律法规就转让后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机会主义的存在也使企业在发现政策法律的漏洞时很可能会“钻空子”,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后的结果就是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不完整,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在运营管理中出现损害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情况时,法律法规由于不健全难以约束,特许经营协议中也没有具体规定从而也难以发挥约束作用,最后导致道路使用者、政府、社会等利益相关者承担了很多的履约成本。比如收费标准过高、超期收费等现象的存在,就使司乘人员承担了较高的道路使用成本。因此我们首先要完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能够使政府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有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特许经营协议的制定提供诸多参考,降低协议的不完整性。其次,我们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作出预测,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政府和企业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的调整,收费站点的设置,通行服务质量以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承担等。虽然签约成本会因为这些工作的开展而增加,但是履约成本和政府规制成本会因为这些工作的开展而大大降低,最终使总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完善,除了可以完善收费标准规制、通行服务质量规制之外,还可以减少相连路段经营者之间的不负责任行为,避免因其中一方收费标准不合理、服务质量下降而给另一方造成消极影响。从这一角度看,相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完善对于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对商业伙伴履行责任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3)设置独立的规制机构(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机构)。关于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收费标准过高、超期收费等不负责任现象,还可以用“政府俘虏理论”来解释。该理论认为,政府规制过程中,某些利益集团能够“俘虏”立法者和规制者,能够说服政府实施对他们有利的规制[57].从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15 家企业全是国有企业,政府都是各企业的主要股东。在规制过程中,政府既是规制者,又是被规制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它作为规制者的独立性难以保持,很容易被高速公路上市企业“俘虏”,从而提供有利于企业的规制[58].现实中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为部分路段提高收费标准公开“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政府俘虏理论”的反映。这种规制的最终结果就是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作用丧失,高速公路上市企业获得“合法暴利”,损害道路使用者的利益,挤占道路使用者的福利。要解决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设立一个独立的规制机构,通过该机构来完善政府规制[59].我们回头再看政府规制,其本质在于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管,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这一点,正是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因此,政府规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监管,是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维护,政府规制的完善必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水平的提高。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这两部分工作合二为一,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来负责,可以是规制机构,也可以是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机构。考虑到我国高速公路行业当前的发展水平,建立一个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企业的机构还不现实,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之下设立这样一个独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这部分工作。

  (4)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前面已经提到,特许经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会严重影响契约的执行效果。除此以外,在政府规制的其他环节,信息不对称也会严重影响规制效果。因此,要想充分发挥政府规制在完善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过程中的作用,必须保证规制机构能够获得足够支撑其决策的规制信息,也就是说规制机构必须能够拥有全面的、高质量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相关信息。而要做到这一点,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规制机构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来获取规制信息,不失为一条合理且可行的途径。

  要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需要从两方面来努力。

  第一,从企业自身来看,高速公路上市企业作为报告的编制主体,首先要认识到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必要性。当前社会公众对于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非议很多,主要集中在收费标准过高、超期收费、养护不积极、管理者贪腐严重等方面,这些负面信息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社会形象,企业有必要通过社会责任报告让公众对企业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其次,企业对于社会责任报告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明确报告不仅仅是包含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成果,还要包含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只有“喜忧平衡”的报告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最后,企业要重视报告的编制工作,应该安排专门人员或者设立专门的报告编制部门来完成这项工作,以保证报告编制效果。

  第二,从企业外部来看,需要有一个针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标准来指导报告的编制工作。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样一个编制标准,我们可以参考国内一些行业的做法,由行业协会来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标准。具体来看,可以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中国公路协会等行业协会相互配合,参考其他行业现已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指引性文件,结合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特殊性共同制定出一部符合行业发展要求、体现行业特色、能够给企业编制报告提供统一指导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标准。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努力,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可以更加完善,规制机构也能够从这样的报告中获取充分的规制信息从而保证规制效果,进而推动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完善。

  (5)设立企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当前我国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政府规制中,政府把重心放在了监督约束上,而激励性规制相对较少。激励规制是指在原有规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以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为目的,对被规制企业实施正强化[60].激励规制实施得当,可以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发展起到非常有效的正面引导作用。

  本段主要是研究如何通过完善政府规制,特别是通过激励性规制来改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因此我们主要考虑怎样能够给予高速公路上市企业改善社会责任实践以正面诱因,即正强化。从这一角度切入,正好对应的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的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SRI)。社会责任投资是指在投资过程中将投资目的同社会、环境以及伦理问题相统一的一种投资模式[61],即以股票投资、融资等形式为那些对利益相关者履责情况良好、社会责任实践水平较高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前面已经提到,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融资,因此社会责任投资对其有非常强的吸引力,从激励规制角度来看社会责任投资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正面诱因。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社会责任投资来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实施激励性规制,在促使其提升社会责任实践水平的同时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社会责任投资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很短,社会责任基金的数量也非常少。要想发挥这种投资模式在改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面的积极作用,需要政府带头设立这样一支专门针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对其中社会责任实践水平较高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虽然整体上我国政府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不足,但是筹措这样一只基金,对整个高速公路行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推动作用将非常明显。在这种激励性规制的刺激下,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水平能够不断提高,能够增强企业对国内和国外的社会责任投资的吸引力,从而很好的解决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问题。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当前“绿色通道”政策和重大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政策的执行缺乏成本分担机制,所有成本都由企业来承担。通过设立企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对政策执行效果良好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还可以作为一种对企业的补偿机制来对待。这一机制的建立,可以引导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更好的执行政府的惠农惠民政策,更好的对政府、社会等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

  综合上面的分析,一个完整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规制体系如下图所示:

  5.2.3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1)对政府规制进行监督。前面已经提到,我国政府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的规制过程中容易出现“政府俘虏”现象,严重影响规制效果。因此要想保证政府规制在改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面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我们还有必要对政府规制进行监督,简单来说就是要对规制机构进行监督。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监督一方面来自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来自于行业协会的监督。由于社会公众力量比较分散,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也难以满足要求,因此监督效果有限。本文认为更有效的监督应该是来自于行业协会的监督。首先,行业协会与企业、社会公众的关系比较紧密,能够比较容易地了解企业对政府规制的反馈信息、政府规制效果,以及社会公众对于政府规制的态度;其次,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发展环境、运行机制等有比较专业的了解,在研究分析之后对于政府规制是否合理能够有一个相对科学、准确的判断;最后,行业协会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对于政府规制不合理的情况能够号召媒体、民众对规制机构施加压力,迫使规制机构作出调整。因此通过行业协会来对政府规制进行监督,可以保证政府规制作用的合理、有效发挥,进而为改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提供保障。

  (2)引导、监督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对相连路段经营者积极承担责任。对于我国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分片区经营或者实行专线管理的情况,要想推动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对相连路段经营者承担责任,加强它和相连路段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单纯依靠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还难以保证效果。因为对于同一个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管下的两个或者几个公路经营者来说,政府还可以通过收费标准审批、通行质量监督等功能对相连路段经营者的运营管理进行协调,但是对于目前开展跨省经营、托管业务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来说,同这部分跨省经营、托管路段相衔接路段的经营者往往属于另一个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而不同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行政关系、业务开展上都相互独立,这种情况下高速公路上市企业与相连路段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就难以依靠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来协调。对于这种情况,不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影响的行业协会在协调方面的优势就非常明显。因为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覆盖所有的公路经营企业,而与企业是否上市、隶属于哪个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辖无关。因此对于任何经营路段相连的公路经营者来说,行业协会都可以充分发挥媒介作用,推动双方在运营管理方面实现协调一致,互相对对方承担责任。具体来看,首先行业协会可以引导、监督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在收费标准制定、通行服务质量管理方面与相连路段经营者之间实现协调一致,确保不随意、私自调整收费标准,不随意降低通行服务质量;其次,行业协会可以引导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在技术标准、服务设施方面同相连路段经营者之间实现统一,最大限度地减少司乘人员在相连路段之间的通行障碍;最后,行业协会可以为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同相连路段经营者共享路况、气象等信息,相互交流经营管理经验创造条件。总之,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监督作用,促使高速公路上市企业对相连路段经营者负责,实现它同相连路段经营者之间的有效协作,最大限度的发挥高速公路网络的整体效益。

  至此,完整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推进机制已经明朗,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5.3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是对完善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具体对策进行了分析。针对当前存在的不足,从企业、政府、行业协会三方协作的角度构建了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换个角度来看,该机制也是从实践主体自身完善,外部监督引导两方面构建的激励约束机制。再从该机制的构成来看,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监督又分为内部监事会、独立董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外部政府规制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督。这样一个内外结合的机制的构建,必将对高速公路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完善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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