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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会社在村落结构及其变迁中的功能价值

来源:中国音乐学 作者:张伯瑜
发布于:2017-06-15 共11253字
  摘 要 :中国的村落结钩研究一直是人类学研究的中心问题,然而,此类研究基本上是基于政权、宗权和绅权三个方面进行的。1949 年以后,中国曾一度采用公社制,目前又采用县、乡、村的三级结构。此结构体现出了政权的主导性,也体现出了中国农村社会的结构单元特征。
  
  本文所指“村落结构”是老百姓生活中的控制力量,这种力量同样建构中国农村的社会与生活,其中既包括社会权力,也包括社会生产力和意识形态,它们构成了传统村落结构的基本框架,其中,音乐会社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以流传在河北、山西、陕西、湖南土家族地区等地的音乐会社为对象,探讨这些会社在传统村落中的作用,以及随着村落结构的变化所遇到的问题。与此同时,说明在新时期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乡愁”的意义与价值。
  
  关键词 :民间乐社 ;音乐会社 ;村落结构 ;农业文明 ;社会变迁。
  
  从小跟随音乐学院的老师学习音乐,把音乐学院理解成为了培养音乐家的摇篮 ;后来经常到各地去采风,看到了各地存在各种类型的乐社和具有乐社性质的演奏小组和个体音乐家。这些乐社和演奏家们演奏自己独有的音乐,有自己特殊的社会价值,并延续着传统的音乐传承方式。某地区流传有自己的本土音乐并不奇怪,奇怪的是中国流传有诸如河北“音乐会”这样的民间化“专业”乐社 ;奇怪的是一个村子中有自己的音乐会社,而且数量之多,几乎遍及村村寨寨 ;奇怪的是土家族人干农活时还需要“专业的音乐家”演唱(奏)薅草锣鼓。这些令我们来自城市的中华文化的局内人感到惊奇!把这些乐社和其中所包含的乐人整合成为一个整体概念,并把此概念与目前存在的数个音乐学院中的音乐教育相比较,之后似乎理解了民间乐社对于延续中国传统文化血脉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由此使我们认识到中国目前所存在的两种音乐系统和教育体制 :依托在城市之中的专业音乐以“先进文化”的姿态占据在“高雅艺术”的高台之上 ;而依托在农村的民间音乐以“传统文化”的姿态广泛播种在“民间艺术”的大地之上。
  
  一次,前往河北高洛采风,进村时遇到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位人类学专家。他跟我说他每年都来这里。我问 :“为什么?”他说,“这里的传统村落结构保持得很完整。”该村与河北的其他村落没什么特殊,只是多了一个“音乐会”,而河北“音乐会”在许多村落中都有,他所指的“村落结构”民族音乐学者来说这些理论似乎缺乏我们的关注点,即基于日常生活所需来讨论一个村落是怎样建构其自身的功能结构的。人类学家们不会特殊关注民间乐社,对于民族音乐学家来说,乐社对于村落生活非常重要,是村落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他们是村落生活中不可或缺的 ;而且,理解乐社在村落中的作用和价值又与村落的权利系统密切相关,与“村”和“镇”的生活密切相关,进而与人与土地的关系密切相关,由此,讨论乐社将有助于理解中国的村落结构和村落生活。本文将以此视角为基本着眼点,探讨民间乐社在传统村落结构中的功能和存在价值。需要说明的是,乐社是由人组成的,谈及乐社实际上也在谈及乐人,只不过是组织化了的人群。非组织化人群的音乐行为,诸如非结构性的个体民歌演唱等,则不在此讨论之中。
  
  另外,对何为“村落结构”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理解村落结构,并以此阐述其对乐社的影响 :其一,村落中的权力关系 ;其二,村落中的生产力 ;其三,村落中老百姓的生活方式。本文把此三个方面理解为构成村落结构的不同方面,是村落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尽管不是全部)。我们在此讨论的基点是传统的村落,然而,其观察角度并不是在历史文献中寻找传统村落的结构样态,而是在现实的村落中来反射传统村落结构的特点,并探寻该结构在今天所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变化。因为现实的村落正处在历史的转折交点之上,传统还在延续,新结构逐渐形成,很多传统结构中的文化样式正在新的结构中为了继续生存而挣扎。长期的民族音乐学塑造,使我们似乎具备了一定的“传统音乐的鉴宝”能力,能够在田野中识别哪些是传统的遗存,哪些是变革中的新因素。所以,本文的论述是基于个人的理解与经验,相信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还望读者能够提出批评与指正。
  
  一、基于社会权力的村落结构及其变迁。
  
  长期的农业文明使得中国人对土地的依赖非常强烈,穷人当佃户,租种他人土地 ;有钱人买房置地,房子与土地被视为“祖业”,有了这些便有了生活的保障。可见,人与土地的关系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问题。正如费孝通所说 :“中国是个农业国,因之一切经济问题的打算,归根结底,总离不了土地。”又说 :“城里人可以用土气来藐视乡下人,但是乡下,‘土’是他们的命根。在数量上占着最高地位的神,无疑的是‘土地'.”人们在土地问题上的相互竞争使得一部分获得了优势,占有了更多的土地,成为了我们所说的“地主”;而在竞争中的失败者则成为了地主的“佃户”.地主不仅仅是当地的土地占有者,而且靠着经济上的力量成为了区域内的“管理者”,所以,他们在剥削佃户的同时,也成为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并且靠着宗法(或称之为“祖宗留下来的规矩)的力量,与各层级的”官僚“所承担的”法治“力量共同维护着区域内部的社会秩序。1950 年 6 月30 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颁布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即根据当时中国的土改状况,按照对土地的占有率和出租率,将农村阶级划分成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这种划分基本上反映出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中国农村基本的经济状况,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人与土地的关系。
  
  费孝通还说 :”我们说乡下人土气,虽则似乎带着几分藐视的意味,但这个土字却用得很好。土字的基本意义是指泥土,乡下人离不开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当土地是生产资源的时候,人是围绕自己所拥有或可使用的土地而居,由此形成了一个个村落。在可视的层面上,村落是一个空间的布局,有房屋、街道和人生存赖以依靠的物理显现。与此同时,村落也是一个社会的集合,其中包含非物质的人群结构。比如,1949 年前与后的人与土地关系上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地主与佃户(1949 年前)、公社制到承包制(1949年后),而且还体现在宗主 / 宗族制度(1949 年前)和法制 / 行政制度(1949 年后)的变迁。参考人类学对中国村落结构的研究可以发现其研究是基于政权、宗权和绅权三个焦点之上的。政权即政府的是什么呢?后来读了几本研究村落结构的书,发现这些研究大多从土地关系(如地主与佃户)、家庭关系、权力系统、民俗信仰、婚姻制度等角度入手,虽然这些都是本质性的重要问题,但是,对于权利,宗权即家族的权利,而绅权即当地有钱人(即地主)的权利,其中宗主制度是以家族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对于天高皇帝远的边远村寨来说,”祖宗留下来的规矩“是使社会得以维系的基本条件。本文中把这些传统村落中的控制力量称之为”权力“.1949 年以后,政权成为社会的主要控制力量。广大农村,县、乡、村三级政府构成了村落的三级结构 ;而且村落又被划分成行政村和自然村,行政村是行政管理的单元,而自然村是村民们生活关系的单元,也即历史所形成的村落的自然范围。”新中国“一直在为法制制度而努力,各项法律得以建立,并通过庞大的行政网络使得法律落实到各个角落。各级政府实行党政双管制度,党委和党支部层层延伸,构成了一个完密的网络 ;与此同时,行政网络与党的网络相互编织,即便到了村落的层面,照样设有村长和村支书两个职位,两个职位即便由一人担任的话,其担当者也是具有双重面孔和双重职责的。在这样的党政交织的社会管理机制之下,村落的各种工作便由政府建构中处在最基层的村长和村支书来负责。这时候,虽然村落的地域和自然状况不变,其社会建构却发生了巨变。
  
  可以看出,这种结构基本上体现出了政权的主导性,而宗权和绅权如果不是被取消了,也是被大大地减弱的,从中体现出了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唐忠新《村落社区的权力结构透析》一文中研究了村落中权利结构及其变迁,即由过去的绅士到贫农的权利转换,以及改革开放以后村委会的权利和村干部的”富人“化。作者也看到了所谓”非正式的领袖人物“在社区管理上的权力。”所谓非正式的领袖人物主要是指没有正式官衔的富翁、族长和宗教神职人员等。他们之所以能够在某些方面分割社区权力,与正式组织的功能不足和农民佑求的多样化有关。
  
原文出处:张伯瑜. 论村落结构中的民间乐社[J]. 中国音乐学,2017,(0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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