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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地保护与利用现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28 共54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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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兵团五师人造林的保护与开发探析
  【第一章】第五师林地开发困境研究绪论
  【第二章】我国林地保护与利用现状分析
  【第三章】兵团五师林地利用保护的情况及问题分析
  【第四章】林地利用及保护的外在环境与供需评价
  【第五章】林地资源利用及保护规划的制定分析
  【第六章】第五师林地利用及保护规划的保障措施
  【结论/参考文献】人造林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我国林地保护与利用现状分析

  林地资源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它是林草依靠其生产、发展的根本,也是在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载体,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的特性。它具有一系列功能,如可在环境方面,可很好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在提供林产品的供给方面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在维护国家土地生态安全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不过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也在加快推进,这便使得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与社会发展的经济问题对林地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显着。我国林地的空间格局也发生着明显的改变,这种改变对森林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动物种群的动态以及一些植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对全球气候的变化也造成了影响,甚至对我国农林牧等的经济发展也造成了影响。
  
  只要森林的指标得以恢复,同时使得森林中的植被达到且持有相当的数量,这才有希望压制住或者去除这种不良的影响,务必实施开展林地的保护以及对林地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使用,才方可实现此目标。为了研究如何更加进行科学的林地保护与利用,将就目前我国林地保护情况于不同层次进行概述,如下:

  2.1 我国林地保护利用现状

  在20世纪 90年代的中期的时候,陈炳浩就我国林业如何持续发展的一些原则问题、相关内容以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探索分析,该研究指出我国务必要保护好我们现有的林地资源,要对林地资源进行科学的开发与利。要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则是以依法保护林地为基础。王令超(1999)分析了我国林地可持续利用的影响因素,提出了建立林地保护的机制与林地可持续利用的对策。最好的对林地资源进行保护的方式就是要科学的、高效的对林地资源进行利用。戴兴安、胡曰利(2005)认为建立合理的林地空间秩序、维持并调整与经营单位的生产过程的联系时非常密切的,这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实际上林地资源配置问题就是一种利益的驱动过程。

  2.1.1 我国林地现状

  自建国开始以来,我国总共对森林资源进行了 8 次普查,统计结果见下表 1:

  在这两次森林资源清查的时间间隔内,我国森林资源有以下变化特点:

  (1)全国森林的面积蓄积量一直呈增加态势,森林的覆盖率也一直呈现出上升的态势。全国的森林的面积增加了 1223 万 hm2,森林的覆盖率也有所增加,从第七次的20.36%上升到第八次的 21.63%,增加了 1.27 个百分点。其中,天然林蓄积增加量占比达到 63%,而人工蓄积增加量占比达到了 37%.

  (2)全国森林中天然森林将呈继续增加态势,人工林也增长的较为快速。天然林与蓄积分别增加了 215 万 hm2、8.94 亿 m3.其中天然林占天然林面积增加总量的 88%,而占蓄积增加总量的 61%,这可以说是在增加的天然林方面贡献是比较大的。而人工林地面积占有林地面积增量的 78%,蓄积增加占有森林蓄积增量的 37%,这一贡献是较为显着的:人工造林增加了森林总量这一方面。

  (3)进一步增加了人工林的采伐占比。林木蓄积的每年平均增加量为 6.44 亿 m3,增加的比例为 13%;林木每年平均采伐被消耗的量为 3.92 亿 m3,增加比为 3%.森林每年平均的采伐量为 3.34 亿 m3,而天然林每年平均的采伐量为 1.79 亿 m3,减少的比例为 5%;人工林平均每年的采伐量为 1.55 亿 m3,增加的比例为 26%;其中人工的采伐量达到森林采伐量比例为 46%,增加了 7 个百分点,森林采伐的趋势是仍向人工林的转移。

  (4)森林的质量有了再次的提高,其生态功能也得到了增强。本次森林积蓄量每公顷增加 3.91m3,达到了上次清查结果的增加量的 3.4 倍;年生长量增加 0.28 m3/hm2,达到 4.23 m3/hm2;株数每公顷增加了 30 株,胸径的均值增加了 0.1 厘米,混交林的面积所占的比例上升 2 个百分点。随着森林质量的提高、森林结构的改善以及森林总量的增加,森林的生态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全国范围内森林的植被的生物总量为170.02 亿吨,碳储蓄量总共达到 84.27 亿吨;涵养的水源量每年为 5807 亿立方米,固土量每年为 81.91 亿吨,保肥量每年为 4.30 亿吨,吸收的污染物的量为每年 0.38 亿吨,滞尘量为每年 58.45 亿吨。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清查的结果,可发现,既不能看出林地资源与其土地利用的类型之间有转变的情况,同时也看不出其林地资源出现流失的状况。在现实中,我国年年都会出现大面积的森林、林地被征用或是占用的现象,并且各个地区都会出现摧毁森林乱开垦、林地遭到非法侵占、随意更改林地用处的这些现象逐渐增加,这种现象严重的导致了林地资源的流失。根据不完全的统计结果可发现,自1994 年至 1998 年间,全国造成了 107 万起的毁林开垦现象,其开垦面积达到了 122.8万公顷,同时发生了 5.7 万起乱占林地的这种行为,其所达到的面积为 17.4 万公顷。

  其中,在第五与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之间的时期内,林地被作为他用或是使其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达到了 1010.68 万公顷,全国范围内有 369.69 万公顷的林地转变成为了非林地,这种增长每年达到了 73.94 万公顷。林地与耕地、草地、建设用地以及水城等土地各种利用类型之间的转变是我国森林资源土地的主要利用形式。森林资源是林地中一种重要的资源形式,林地的这种形式的转变是社会经济条件与当地的区域自然条件综合作用得到的结果。林地与其土地利用类型之间的相互转变,不仅受到当地的气候、地貌、土壤等影响,同时林地资源利用方式的选择也受到人口、交通状况、社会需求与经济结构调整等的影响。

  封志明等根据我国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县为基本单元,采用最小方差法,遵循统一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原则,1984 年,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根据该规程可对土地利用进行分类,初步对县域土地类型进行了划分,将其划为了一级类有 8 个,二级类有 46 个。全国园地、居民点与工矿用地以及交通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1.1%、2.5%、0.6%,因此就将耕地、园地加总归为一类,而居民点、工矿、交通用地也同样归为一类。这便最终形成了 6 个土地利用类型,有耕地、林地、牧草地、建设用地(含居民点、工矿和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本文不仅使用了定性的分析法,同时考虑了定量的分析法,最终确定了中国县域土地利用结构分类的类型,该类型由 6 个土地利用结构系列与 44 个土地利用结构构成的。同时也探讨了我国县域的土地利用的主要结构类型中的地域分异规律,并对其开发利用的方向进行了分析。

  近年来西北监测区。林地征占用地调查中。发现的许多问题,均对我国下世纪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的战略目标构成较大威胁。如何正确处理当前林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怎样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有限的林地资源,西北森林资源监测区,所揭示的问题值得人们深刻反省,认真分析和借鉴(杨平,2000)。

  2.1.2 三北地区林地利用保护现状分析

  华北地区内部的地貌条件是多种多样的,同时含有的光热资源也较为丰富、有发达的经济、便利的交通。自 1995 年至 2000 年,华北地区中每个省市中的森林面积都有减少的现象,整个区域林地面积下降了 25209.73 公顷。将林地被开垦为耕地、被砍伐为草地、工矿交通占用的林地都造成了林地流失的主要原因。

  2.1.3 各省区林地保护利用现状的分析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全国各个省市区都逐渐对林地保护与利用的规划进行了制定说明。自然条件优越南方广东、福建等省份,率先消灭了宜林荒山。尤其是从 1998年起,随着我国实施了六大林业建设工程,也加快了林地保护利用的进程,这将进一步提升了森林的覆盖率。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条件差异,林地保护利用工作开展仍然存在比较严重问题,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粮食安全、城镇建设与林地保护在不少地方没有统筹兼顾,总是不能兼顾,四川仅仅只是全国林地保护问题的个案问题。因此,林地保护利用的任务任重道远。

  2.2 林地保护建立的法律体系建设情况

  2.2.1 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现状

  为了使得林地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创造一个对子孙后代的环境,198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方面,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七次会议通过、颁布与实施,并颁布实施,从此结束了森林保护无法可依的历史。该森林法被实施,结合我国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1998 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的修正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完成。为了使得《森林法》得以更好的贯彻,并且得到落实,森林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2000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该法律的实施预示着森林资源保护以及林地资源保护,将在法律途径下得以实现。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与实施,该法与林地保护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 1988-2004 年,《土地管理法》得到了长达将近 20 年的施行,同时也对其进行了 2 次的修正,这将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包括农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土地的使用形式也有法律可作为其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条与《森林法》的第十八条对林地保护利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森林法》与《土地管理法》的情形,则可利用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应条款给以对应的处罚,就是为了要对包括林地在内的农用地进行保护,同时对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建设用地的总量也进行了控制,达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以便使得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友好发展。将近这 20 年以来,为保护森林资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近几年,总的来看,我国将根本大法《宪法》作为其根本的基础,而其核心是《土地管理法》与《森林法》的相关法律。同时将刑事制裁性规范较为完善的《刑法》作为林地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从林地保护利用方面的这个角度来说,其制度主要有林地资源刑法、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等制度。

  2.2.2 各地制度建设

  为了使得林地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对林地资源也可规范与管理,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也有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法是由国家林业局做出的规定。

  并且各省市也对应的关于征用林地的管理办法,同时结合自己省市做出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与相关条例的规定。例如浙江省、陕西省以及河南省等地出台与实施的一系列条例与管理办法,都可以对其地区的林地保护利用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由于林业的进一步发展,并且也正在一点一点的完善,而《森林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落实与实施,这将是对保护林地资源方面的一个很有必要的补充内容。

  2.2.3 林权产权及管理措施现状

  林地的所有权是保护林地的基础。一旦没有界定林地的产权,就使其归属权有所争议,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能正常开展。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林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开始了林权的界定工作,即所谓"三定以明确林权".我国到 20世纪末,基本完成了。这三种权限的界定,实施的是一种林权证的制度。在林权是如何界定的这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张志雄(1999)在土地权制度并且结合林地保护的相关理论,对集体林区是如何影响林地保护产权制度的产权方面内容进行阐述,最终提出了林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与思路。刘毅(2007)针对南方集体区的产权主体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从新中国建立开始,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林权仍然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

  革开放后,林权界定工作才真正开始落实,国有林权变化不大。私有林的林权基本明晰。

  在集体林权问题上,尤其是针对南方集体林区对产权主体的相关问题,在对其进行了多次的选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时期,森林产权出现了变化,但是一直都表现出在合与分的转换之间。由于地域上的多种不同的特征,同时也存在产权变革过程存在着路径依赖的这种差异性,这导致了南方集体林区更加复杂的森林产权问题,再加上森林产权实际上就是一直组合式的权利,如果仅对森林的产权安排简单地进行"合与分"的变动,这将不会使产权安排的问题真正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到目前为止,我国太频繁的集体林产权制度在变迁着,而且强制性的变迁制度是其主要形式,这将不仅为社区经济带来不可改变的有害结果,同时对森林的经营也带来不良后果,这就使得进一步更加清楚、确切的界定集体林权问题。张正(2007)以南方集体林发展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为着手点,分析了福建省南平市的集体林产权改革的进程、所取得的成果、所面临的问题与其原因,最终提出了对策建议:由金融、科技、产业政策方面建立林业管理机制。
  
  为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村级林地资源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自然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探索如何有效的对林地资源进行利用,并且对其进行合理保护的技术措施与一些政策方面的措施,周丕东(2001)以贵州为例,使用了社区参与的森林资源管理法,对其林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初步探索出一套适应贵州当地集体林地资源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建立初级林地资源管理运行机制,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小组,实施了经济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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