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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评分标准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4 共9300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企业信用不仅关系企业的信誉,而且连接着企业赖以生存的市场。多年来,由于企业无诚信,导致失去市场、陷入困境甚至倒闭的事例举不胜举,不断地给企业敲响警钟。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信用已成为一种战略资源和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市场经营的通行证,成为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品牌。法制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越开放,市场经济越发展,对企业信用的要求就越高。

  在信用体系建设发达国家中,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还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都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体系,规范各自的市场主体行为。典型例子包括,一是美国实行的市场主导型信用管理模式,主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和运行机制,依靠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管理行业实现自我管理和独立运作。其特征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政府可以在行业信用建设和管理中秉持积极参与的态度,但其职能和作用主要是负责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市场非常发达,主要包括社会征信机构与资信评价机构,社会征信机构重要的职责可归纳为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加工和储存,构建涵盖全面的社会信用登记网络;资信评价机构则在信用登记的数据基础上对各经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给每个评价对象一个简要的信用标识。二是德国实行的政府主导型信用管理模式,主要是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扮演主要角色,发挥强势作用。德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则是由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审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组建,中央银行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规定了严格的社会征信程序和办法,即各地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向中央银行提供企业与个人的银行记录;中央银行负责收集、分析数据,并建立全国信贷数据库,中央银行可直接向全国各行业和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由此可见,发达国家经历长时间的发展,从法律体系的建立实施,到监管过程的监控模式,构成了完整的信用体系,政府监管作用在各个层面中都有渗透。

  我国当前信用基础相对薄弱,是因为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而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经济、人才、物质资源在自己管辖各部门和单位之间调配,不会发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交易,国家信用是当时经济下的唯一信用。物质的生产、商品的流通以及相关的金融活动都是由我国政府统一计划,交易的各方主体都不会怀疑合同的真实性、资金是否能落实等问题,因为交易是由国家政府进行计划和担保,并且各主体也不会违约,因此企业的信用建设十分弱化。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和企业的角色纷纷发生转变。一方面,国家不再是经济的主体,自主经济的国有法人、一般法人、集体和个人由于交易的需要变成了主体,国家信用所能担保的范围日益缩小,国家信用不能再指导不同形态所有者之间的契约交换。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构建,诈骗和违约现象在不同的地区均有发生,导致交易成本迅速上升,甚至已经无法进行正常交易,对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时还不如计划经济时期。市场的发展对各个主体的信用的要求越来越突出,而我国企业信用体系构建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是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也做了一些关于企业信用建设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可是只是停留在理论和研究层面,并没有像发达国家一样建立起企业信用评级体系,还不能将信用机制和评级结果直接应用到市场交易中,还不能将诚信自律为基础的企业行为贯穿在市场交易中,信用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的需要。

  企业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人们理性思维基础上的契约经济,契约从口头演变到现在的合同,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交换的基础,信用作为满足市场各主体利益的保障,已经演化成为一种特定的经济行为方式。在当前市场激烈竞争环境中,“失律”、“失信”的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市场交易中弄虚作假,合同履约中的纠纷不断,尽管有很多客观原因,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诱惑面前信用缺失应是主要原因之一,加强行业自律、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规范市场的迫切要求,也是确保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企业信用是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命脉。现代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仅需要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有形资产的良性运作,而且越来越需要和依靠信用这一无形资产带来的巨大效益。良好的信用可以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收益,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地克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交易风险性,通过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信用体系是一个涵括经济、道德、法制、管理、信息等诸多领域和方面的综合体系。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就需要选择重点行业作为突破口和试验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一、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形成了以发包人、承包人、咨询服务机构和市场组织管理者组成的市场主体,以在有形建筑市场中将招投标作为主要交易形式的市场竞争机制,以法制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监督体系,从而构成了完整的建筑市场体系。

  建筑市场的特点是需求量大、交易过程复杂、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且不可逆、地域发展差异明显等。特别是建筑市场的风险具大,对于卖方来说,存在定价风险、生产风险和需求者支付能力风险;对于买方来说,存在价格与质量的风险、价格与交货时间的风险和工程款支付风险;对买卖双方来说,存在由于政策变化和不定因素而产生的超出合同预期带来的利益风险。所以,建筑市场的买卖双方都应具有较高的风险预期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产业链涵盖大量行业,特别为农村城镇化的农民就业提供了大1明显,招投标弄虚作假、市场主体履约纠纷不断、层层分包、靠挂经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屡屡发生,近几年来的建筑安全质量事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快行业自律,构建与建筑市场相配套的信用体系是建筑市场有序发展的要求,是整顿和规范建筑业现存问题的治本之举,是建筑业深化改革和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构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的意义在于统一完善、逐步推广,应该本着四个原则进行。一是全面性原则。企业信用评估要素需要全面、多角度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建筑企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中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除了注重财务、资金方面的数据,还需要结合对企业的执业人员考察,对项目的实施、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考察。

  从政府监管的反馈、企业管理自制、项目实施的效果和社会责任等多个层面对建筑企业进行评价。二是集约型原则。在企业的活动中产生各种各样的信息,包括建筑企业涉及交易中的各种企业和产品众多,生产的产品从基础、主体到装修以及服务于企业的人员等,需要在繁多的数据中采集对信用评价有用的、真实的信息进行梳理并且设置成为其中的一个评价条件。三是可比性原则。在企业活动中所提取的信用信息是在本行业中可以进行比较的,在全行业内有统一标准的,显而易见的数据,并且在地域间、行业间形成一定可分析性的数据。四是可操作性原则。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所提取的数据是可以被分析和使用的,并且数据易于提取和总结。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非原发性的,经济的发展需求没有时间经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漫长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在行业管理中树立权威性,整合市场资源,调节各方主体间的矛盾。在短时间内依靠建设主管部门的推动力量,化解市场经济下产生的体制不适应及市场失灵的缺陷,保证市场经济有序的发展。由于市场经济要求的是自由竞争,所以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还必须做好由指令性控制转向指导性控制的管理机制转变,不能过多的干预市场微观经济,要从宏观经济方面把握市场发展的方向,做好市场经济的服务。

  根据建筑市场交易数额大,生产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建设主体关系复杂等特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超越市场中各主体存在的、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可掌控信用评价的相关数据的信用评价体系,其主体在现阶段必须是建设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建设主管部门是构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努力做到权威的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推进行业的进步,提升建筑市场经济的自由良性发展。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

  构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改善建筑业信用状况,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不仅需要建设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推动,更需要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与配合,同时还要有完善的法制和机制作为支撑。近年来,天津市在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天津市建设主管部门于 2007 年开始筹划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尤其是随着“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政府工作模式的转变,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的发展,建立完整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显的尤为重要。经过近两年的设计和研发,建成了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网络为核心,集企业监管、人员监管、项目监管、信用监管为一体的“一网四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并自 2009 年 1月正式在全市域开通运行。该平台涉及市、区(县)两级建筑市场的 71 个主题、近 400 个业务,主要包括 11 类企业监管,6 类人员监管(执业注册人员、地方执业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农民工),涵盖了从工程报建到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全过程环节监管和 3 类企业信用监管,为构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依据《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力求将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全部涵括进来,包括建筑业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全过程信息。这些企业和人员在天津建筑市场执业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都存储在天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数据库中。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注册经济类型、资质年检情况等。(2)自主评价信息: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理念、业绩等,要求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自身的实际信用状况。(3)良好信息:主要指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颁布的获奖信息,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工商、银行、税务机关做出的信用评价;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认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等。(4)不良信息:按市场主体的行为分为交易、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履约履职等。依据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受到的处理情况划分为:提示信息,即被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记录和受到通报、警告、限期整改处罚的行为;警示信息,即受到罚款、勒令停止进入市场、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的行为。

  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部分。信用信息归集包括:(1)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在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自动查询获取,遗漏信息在信息归集的同时由市场主体自行填报。(2)自主评价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填报。(3)良好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提供,具体操作是在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填报,并按照《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经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载入系统。(4)不良信息中的提示信息部分由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警示信息部分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取,不能提取的由监管部门负责填报;其他方面不良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不良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填报机关名称、不良行为主体名称(姓名)、不良行为事实、处罚依据、时间、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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