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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企业信用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09 共35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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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协同理论下泉州市企业信用的治理探讨
【第一章】泉州市企业信用协同治理路径研究绪论
【第二章】企业信用研究的理论基础
【3.1 3.2】我国企业信用治理的历程与特点
【3.3 3.4】 泉州市企业信用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四章】国外企业信用治理的经验与借鉴
【第五章】协同视角下完善我国企业信用治理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协同视角下泉州企业信用治理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 3泉州市企业信用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3. 3. 1组织协调的功能弱化。

  从横向上看,泉州市尚有部分重要部门(例如银行、电信等)未被纳入参与企业信用治理的主体范畴,信用信息缺口的存在导致信用信息的采集不完全、不充分,信用信息的采集不完全、不充分又势必导致对企业信用分类的不准确;从纵向上看,这些掌握信用信息资源的政府部门互不录属,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受到一定限制。在功能整合上,尽管泉州市政府对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进行必要的划分,明确各自的权责边界,但是泉州作为设区的市,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层级较低,约束力与执行力相对有限,政令不够通畅,缺乏统一、高效的主管部门或牵头协调机构,未能形成治理的强大合力,难免出现政府行为的缺位、错位或越位。

  3. 3. 2企业逐利的行为短视。

  泉州以中小民营企业居多,生存压力自然成为这些企业发展的驱动力。较之大企业创立品牌产品的高成本、高风险,中小企业不必承担巨额的研发经费支出,也不必耗费漫长的研发时间,只需要支付仿制造假时微末的生产成本,就能获得与品牌产品同等的竞争优势。当边际收益二边际成本时,利润呈最大化,企业的急功近利、唯利是图便成为一种必然。前几年,泉州不少企业在经营状况不是很差的情况下,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之后又在原有地址重新登记注册一家新的企业再次经营。出现这种怪现象就在于这类企业想要钻法律的空子,逃避企业债务、逃避行政处罚或者为避免失信行为而增加经营成本。千金易得,信用难求。企业要想永续经营、做优做强,必须摒弃这种"捡芝麻,丢西瓜"的短视行为。

  3. 3. 3公众监督的环境医乏。

  截至目前,泉州市尚没有一家专业化或规模化的信用中介机构。虽然这些年泉州信用中介机构数量在迅猛扩张,但总体上看,泉州信用中介机构规模小、层次低、实力弱且发展不平衡,公众监督环境医乏,作用极为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监督渠道较狭窄。公众监督未被赋予参与信用治理的合法权力和地位,监督渠道函待进一步拓展;(二)隐私权保护不到位。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不到位,公众往往因担心被打击报复而不敢披露监督企业信用;(三)信息公开程度不足。企业信用信息不公开、不及时、不准确都给公众监督带来困难和阻碍,降低监督效率。

  3. 3. 4多方协同的机制残缺。

  企业信用治理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应当允许不同地区有一些不同做法和有益尝试。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多方协同的机制残缺导致各地企业信用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平衡,未能尽如人意。主要体现在:(一)治理的碎片化。各地在企业信用治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多头建设、各自为政的现象。比如金融机构只关心银行信贷信用建设;工商部门只关心企业信用监管和品牌服务;税务部门只关心企业财务信息监管。政府部门内部封锁了大量企业信用信息,导致企业信用分类与治理无法做出客观、准确的判别。泉州个别县(市)曾经试图把税务、工商、质监、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纳入统一治理,但是这些信用信息有些属于行政信用,有些属于民事信用,是否可以公开,以什么方式使用都不太清楚,又存在职能错位越位的风险,最终只好不了了之。(二)信息技术的制约。当前泉州市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电子政务系统口径不一,大多是采取专网专线,由部门自行开发、建设和使用,联网对接存在技术兼容难等问题;导致信用信息资源被闲置孤立,无法有效地盘活利用。(三)交流互动表面化。泉州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只是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联合执法,工作部署在同一份文件里,但具体执行过程中,囿于部门或地方利益考虑,各部门往往各行其道,分头行事,不仅耗时费力,还致使企业迎来送往,疲于应对。(四)实践试点的风险性。泉州一些部门机构在对企业失信予以惩戒时,除了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尝试对企业的特定行为给予一定限制,例如对失信企业限制扩大投资、限制出资入股其他公司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等。但是此类限制性规定往往是于法无据,反而增加被企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性。

  3. 4泉州市企业信用治理问题的原因剖析。

  3. 4. 1法制滞后和政策多变。

  企业信用治理离不开系统的法律支撑。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缺失,上位立法进程缓慢,既没有企业信用方面的基本法,也没有企业信用治理方面的专门法一方面,企业信用相关内容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又未能及时修订更新,惩罚力度过轻,难以有效规范企业所有信用行为。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不难发现,法律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远远低于企业造假所获得的丰厚利润另一方面,泉州市作为设区的市,未被依法赋予地方立法权①,在如何归集信息数据、如何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如何实施信用激励惩戒等均缺乏明文规定,加之地方政府过多干预市场和政策导向多变不确定,不仅使企业对未来缺乏长期稳定的预期,也大大削弱了企业信用治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 2企业内外信息不对称。

  企业信用的需求根源于企业内外信息不对称。随着技术的精细化、分工的社会化、交易的多样化,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对称的。企业与企业、银行、消费者等众多利益相关者之间都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一)掌握信息的来源不对称;外界对企业经营状况总是不如企业了解的直接、充分这种明显不对称给企业失信提供了很大空间。(二)获取信息的效用不对称;虽然银行、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信用信息有很大需求,但是通过企业披露产品鉴定、财务报表、商业广告等渠道获取的信息量少,成本高,作用也不大,从中难以发现企业信用问题。(三)利用知识程度的不对称;众多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内部运作情况都是知之甚少,又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来判断真伪,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隐性壁垒"间接为企业信用信息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全面提供了条件。

  4. 3第三部门的功能异化。

  第三部门的参与,延伸和扩展了信用治理的触角,使政府公权力与企业自律之间取得平衡点,防止公共权力过度膨胀,避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挤压侵蚀,形成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的良性互动。但由于历史与体制因素影响,包括泉州在内的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大多依附于政府部门,具有半官方的行政色彩,普遍缺乏独立性、自主性与客观性。正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第三部门在参与企业信用治理过程中容易出现某种功能异化①,具体表现为沦为政府治理的工具、丧失独立性、懈怠于行使自身职能、异化为营利性机构等,使治理路径不畅、参与机制缺失,未能合理、有效地融入参与企业信用治理。

  4. 4体制障碍与惩戒乏力。

  体制上的障碍导致企业信用"多龙治水"的路径不明与相互掣肘。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现行行政体制架构是以科层制与条块网络相互交叉的组织方式,科层制特征表现为公权力的单向管控与行政资源的逐级分配,条块网络则表现为条与条、条与块②之间相对封闭而又保持协作的状态。一方面,囿于各部门管辖权均有清晰的规范界定,越权行为往往被视为危险的举动,可能会带来被问责的风险;另一方面,条块部门内部管理各异,多种含糊复杂的规则体系为部协作提供不明晰的导向,谁来主导、谁来配合经常是不确定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门协同难以把握。如此的"结构性紧张"使部门之间在企业信用治理上存在着协同障碍,并通过惩戒乏力的外在表现反映出来,这也是企业信用问题无法彻底根治的重要原因。

  3. 5本章小结。

  本章简要梳理了我国企业信用治理的历史轨迹,分析其基本特点与影响因素。笔者将我国企业信用治理历程分为初步探索、调整规范、深化发展三个阶段,归纳出企业信用治理的基本特点。接着进一步分析影响企业信用治理的主要因素,即组织机构、法律制度、信息技术、资源配置。本章以泉州市为例,从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晰信用等级分类、实施不同治理措施、推行信用奖惩披露等角度介绍了泉州市企业信用治理的现状,认为泉州市企业信用治理存在组织协调的功能弱化、企业逐利的行为短视、公众监督的环境医乏、多方协同的机制残缺等诸多问题,并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剖析,为下一步以协同治理为理论指导,完善我国企业信用治理提供论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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