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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信用治理的经验与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09 共52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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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协同理论下泉州市企业信用的治理探讨
【第一章】泉州市企业信用协同治理路径研究绪论
【第二章】企业信用研究的理论基础
【3.1 3.2】我国企业信用治理的历程与特点
【3.3 3.4】 泉州市企业信用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四章】国外企业信用治理的经验与借鉴
【第五章】协同视角下完善我国企业信用治理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协同视角下泉州企业信用治理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4章国外企业信用治理的经验与借鉴

  4. 1国外企业信用治理的主要经验。

  4.1.1美国企业信用治理。

  4.1.1.1美国企业信用的立法状况。

  作为经济实力全球领先的美国历来十分重视企业信用。经过几十年的不断修订完善,才形成了现有的企业信用法律框架体系,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从事信用交易的消费者,营造信息公开、公平透明、保护隐私的社会环境。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平等信用机会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涉及规范企业与银行信贷的有《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甘恩一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信用修复机构法》、《金融机构改革一恢复一执行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与企业信用调查和账款追缴相关的法律有《企业破产法》。为有效保障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保护隐私权,美国联邦政府还陆续制定了《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就接触秘密信息而进行背景调查的调查标准》等法案,在法律层面界定了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者的关系,也赋予了信用服务机构合法归集使用各类信用信息的权利。

  4. 1. 1. 2美国企业信用的监管机构。

  美国企业具有较强的信用意识,企业普遍建立了内部信用制度,规模较大的企业还设置专门的信用管理部。在监管机构方面,美国主要分为银行系统与非银行系统两类。银行系统的监管机构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和财政部货币管理局,主要任务是监管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非银行系统的监管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储蓄监督局等,通过法律的执行规范征信和商务追账。这些信用监管机构主要有六大功能:(一)依法惩处失信责任人;(二)制定执法的具体规则;(三)允许信用服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失信责任人的原始不良信用记录予以保存和传播;(四)监督和处罚违规的信用服务公司;(五)禁止严重违约记录的企业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注册新企业;(六)警示国民在惩罚期内不得对失信责任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授信。

  4. 1. 1. 3美国企业信用的中介服务。

  美国企业信用中介机构大多属于私人所有,而且每家信用中介机构也都以某一种业务作为自己的服务核心。随着信息化和市场壁垒的消除,信用中介机构的数量逐渐减少,呈现集中化的态势,现己形成了少数几家高度市场化的垄断性机构,主要有资本信用评级机构、商业信用服务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三种类型。

  (一)资本信用评级机构,主要针对银行、证券、基金、债券以及上市公司等的信用评级。目前,穆迪(Moody、标普(Standard and Poor's、菲奇(Fitch)三家公司基本上垄断了美国的信用评级市场。这三家公司实力雄厚,技术完备,人才众多,所给出的资信评级在美国社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二)商业信用服务机构,即从事提供各类企业信用调查评级的专门机构经过100多年的激烈竞争,邓白氏集团公司(Dun & Bradstreet最终成为美国乃至全球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具影响力的企业征信机构。该公司拥有近6000万家企业信用档案,并在世界各地建立了375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三)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又称信用局或消费信用报告机构,这类小型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在美国是星罗棋布、数以千计的,每年可提供超过5亿份的信用报告,拥有超过1. 7亿个消费者信用记录。上述信用局通过对全美地区成千上万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记录,不断地生产和销售大量的信用产品,并传递给分布在全美各地的客户。凭借传播不良信用记录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失信者的行为自由,对失信者形成强大的约束力。

  4. 1. 2德法企业信用治理。

  4.1.2.1德法企业信用的立法状况。

  德国、法国同处欧洲大陆,都有明确的成文法典。但迄今为止,德国、法国尚没有专门的企业信用法,有关企业信用的只言片语零散地记录在民法、商法、信贷法、数据保护法等法律条文里。其中涉及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有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破产条例》、《民事诉讼条例》、《特定企业与企业集团账目公布法》;涉及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有德国的《信贷法》、《联邦数据保护法》;涉及规范企业追账催缴的有德国的《反不道德支付法》;涉及保护个人隐私的有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信息和电信服务法》以及欧盟的《欧盟数据保护指南》、《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些法律法规为德国、法国乃至广大欧盟成员国的企业信用治理与隐私保护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4.1.2.2德法企业信用的监管机构。

  德国、法国均采取政府出资,中央银行作为执行机构,统一筹划建立覆盖全国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囊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依托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并下设信用信息局,归集和使用有关企业信息,用于防范信贷风险和为政府提供货币政策决策。德法两国政府分别以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要求本国所有金融机构纳入到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中,要求其定期提供信用信息数据报告。例如德国中央银行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及时报备负债总额达300万德国马克以上的详细资料;法国信用信息局每月会向各大银行归集贷款超过50万法郎的公司信息。两国还在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中提出了信用权的概念,明确规定了信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与救济。值得一提的是,两国监管机构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罚只是经济和舆论控制的限制,不具有刑事和司法效力,必须联合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4.1.2.3德法企业信用的中介服务。

  德法两国的企业信用中介满足于社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一定程度上弥补中央信贷信息的不足。在德国,包括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地方法院工商登记簿、企业破产记录、企业债务人名单等信息均对外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Credit Reform, Schufa等征信公司在德国的资信调查与信用评估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这些公司提供的信用报告成为被广泛接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记录而法国商业银行负责企业信用评级,但不对外向公众披露评级信息。德国、法国均很注重正面激励,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产品采购、项目投融资、项目招投标上向信用优良的企业倾斜,对促进企业信用自律、引导信用消费起到很好的辐射带动效应。

  4. 1. 3日本企业信用治理。

  4.1.3.1日本企业信用的立法状况。

  口本国内中小企业众多,口本政府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围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先后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带动口本经济驶入法制化的快车道。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以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有《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组合法》;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国民公库法》;以信用保险和担保服务的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以维护市场秩序的有《独占禁止法》。在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方面,口本国内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由中央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信用保证协会构成,实行企业信用双保制度;先由信用保证协会与中小企业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提供债务担保,当中小企业无法如期偿还债务时,由信用保证协会担保为中小企业偿还债务,再由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保险金。口本还设立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由政府出资支付补助预期无法收回求偿权的30%作为损失补偿金,为信用保证协会分担债务担保的风险。

  4.1.3.2日本企业信用的监管机构。

  行业协会与社团在口本本土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特有国情决定了口本企业信用治理与欧美国家有所不同。在政府层面,口本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呈上中下的三层结构:上层为国会法案,负责提出概括性法律规定;中层为内阁府令,负责制定和解释监管措施;下层为金融服务局,金融服务局作为主管部门监管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要求这些评级机构建立内部运营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在民间层面,口本国内众多的行业协会与社团涵盖了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商贸公司和零售企业等重要领域。口本行业协会与社团充分发挥自身影响力,对入会企业实行会员制,建立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中心,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进行严格管理。这些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既向会员企业免费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也要求会员企业义务提供企业和客户的信用信息。

  4.1.3.3日本企业信用的中介服务。

  口本企业信用的中介服务己实现定期化、高附加值化。经过多次并购重组,目前,口本有JCR, R&I、标普、穆迪、惠誉五家公司作为指定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信用双保制度的政策扶持下,JCR和R&I两家本土机构把控着口本国内企业信用评级,所提供的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成为银行对外贷款的判定条件和政府审查参与采购企业审查资质的重要依据。除了众多的行业协会与社团外,口本也有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等商业性信用服务公司巨头,仅这两家公司便占据了国内60%左右的市场份额。其中帝国数据银行拥有目前亚洲最大的企业信用数据库,不但能提供信用追踪调查服务,定期出版企业信用信息;还提供市场营销咨询和网上认证服务。

  4. 2国外企业信用治理的比较借鉴。

  4. 2. 1立法先行,促进信息开放利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时至今口,欧美国家崇尚契约精神,己形成理论成熟、法制健全的企业信用制度及其社会运行环境。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一是信用立法是一项长期的过程,立法机构要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断涌现的新事物、新问题,及时修订颁布专门性法律加以规范完善。二是企业信用问题覆盖面广,仅仅依靠一部企业信用治理的基本法无法面面俱到,客观上要求有一系列配套法律制度来保驾护航。例如口本政府陆续制订或修改大量专业性的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法规,又实行信用双保制度和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等与之相配套。三是建立开放、透明、便捷的传播渠道,方便信息的传递、识别、存储和利用。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任何信用信息都可以拿来为我所用。在拓展归集渠道的同时,法律要首先界定好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4.2.2内外约束,引导企业自律自治。

  对国外大多数企业来说,花钱购买自己和交易方的信用等级早己习以为常,也提醒企业要时刻保持良好的信用意识。一方面,政府或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比如德法两国的信用信息局,又或为防范风险,通过法律和决议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另一方面,以民间行业协会或社团的影响力,吸纳各类企业入会,既无偿向会员企业提供信用信息资讯服务,又要求企业提供自身和客户的信用信息,增强会员企业自律约束。

  4.2.3集分结合,注重服务市场运作。

  信用中介服务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服务业,要求站在市场中立的立场,宽严适中,对各类企业的真实信用状况做出客观评定。因此,要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政企关系。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促使企业信用中介服务逐步向规模化、专业化集中,例如前述提及的美国邓白氏集团公司和口本帝国数据银行;另一方面,对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加以分门别类,在不同业务范畴上进行社会化分工。例如美国重点发展资本信用评级机构、商业信用服务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三类企业,针对市场不同的信用需求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促使不同信用服务机构围绕各自核心业务不断创新、研究、设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推出新的信用产品。

  4.2.4奖惩并重,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高效严厉的信用奖惩机制是企业信用治理充分发挥作用的"杀手铜".在守信激励方面,欧美国家将信用作为一种社会资质和无形资产,发挥商誉的品牌效应。例如德国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产品采购、投融资项目、招投标项目上有意向信用优良的企业倾斜来正面激励企业、引导企业商事信用交易。

  在失信惩戒方面,主要做法是通过不良信用记录在社会上的广泛传播,将个体失信行为转化为失信企业与全社会的对立,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例如美国不仅在经济和劳动上对失信企业的经营者实施处罚,还将信用污点曝光在新闻媒体和经济社会领域,对企业生存发展形成压力和负面影响。如此的社会性惩戒机制将失信企业曝光于广大公众的监督之下,无所遁形。

  4. 3本章小结。

  本章从立法状况、监管机构、中介服务等角度介绍了美国、德法、口本等国外企业信用治理经验,主要包括美国的信用服务市场化、德法的中央信贷登记制度、口本以行业协会与社团为依托的企业会员制等,归纳国外企业信用治理的比较借鉴,即立法先行,促进信息开放利用;内外约束,引导企业自律自治;集分结合,注重服务市场运作;奖惩并重,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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