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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31 共31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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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高校教代会教师民主参与问题探究
  【第一章】程序正义下教师参与教代会制度研究绪论
  【第二章】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
  【第三章】大学教代会教师参与的内容
  【第四章】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参与问题分析
  【第五章】基于程序正义的教代会教师参与体制优化
  【结论/参考文献】教代会教师参与的程序正义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2 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
  
  “公正”和“正义”的意思在汉语中是有一些不同之处。“公正”既包括了“正义”也包括了“公平”.在这两种意思当中,“正义”是核心、基础的概念。因而,程序正义与程序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区别的,程序正义的着重点在于程序的结果和价值,程序公正的则在于其过程本身的品质。程序的正当性所体现的是,在做出与程序有关的行为时,特定的主体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而行事。①在此,本文主要是以程序正义的视角来探究教师参与的问题。
  
  2.1 程序正义
  
  正义是哲学关注的永恒焦点。本文所讨论的正义是站在哲学及政治学的视角上。辞海中将正义解释为公正的道理,要求符合政治、道德的准则及行为。正义的基本内涵被认为是崇高的,在个人行为或社会制度中是公正的、平等的、合理的、有序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绝对的正义,只有相对的。它是发展的,公平、公正、正直、合理是其特性。它具有时代性,阶级性,它的观点、行为、制度也是公正性的、合理性的。实质上,它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②
  
  程序正义有理念与制度的区分,作为理念,程序正义是经过历史的演练,逻辑的推理而演绎出来的结果;作为制度,它是因经验而存在的产物--它的意义注重的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但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功能;它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意志的结果,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③
  
  形式上的、伦理上的以及制度上的价值属性是程序正义的三个方面的价值属性。好比罗尔斯在其着作中所重点提及的内容一样--在社会制度中,它的第一个比较重要的价值是正义,就好比在思想体系的内容当中,真理是它的首要重要的价值。④
  
  在政治哲学中,法律制度的正义只是程序正义的一个内容;此外,程序正义实际上可称之为形式的正义,它指的是对法律或制度的公正和一贯执行。合理的政治价值是程序正义所包含的内涵之一。它强调的是必须适合社会正常的知识水平,其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之一。同时必须符合在社会上所认为的普遍价值观,也必须符合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它要求的一致性与连续性必须在程序正义中体现出来,要求公平对待。民主也是一种政治美德,它所指的是人民,在精神方面倡导自由,在理念方面遵循法治,在保护人类自由中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系列原则与行为方式。①
  
  哈贝马斯的观点是,程序正义的内涵当中包括事实方面的有效性及规范方面的有效性两个内容。事实的有效性,主要指的是做出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也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遵循规范;规范的有效性,主要指的是法律在自己身上表现出来的合法性,既而使得人们具有自觉性,从而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而民主的程序是这种自觉尊重的来源,所有当事人的同意、所有公民的共识也是其来源。②
  
  姚大志对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做了进一步的区分,道德的正义实际上就是实质正义,但是政治的正义主要涉及的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联系着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它所体现的正义表现在形式上、规则上及法治上。③
  
  由于它们两者间存在相关性,当坚持程序正义优先性的时候,实质正义的基础性要同时被兼顾到。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实质正义的基础性要做出让步,要考虑到程序正义,即要让位于程序正义的优先性。所谓的“实质正义的基础性”,指的是在制定程序正义时,实质正义的某种目标必须总被想到,之后要围绕此目标而奋斗;所谓的“程序正义的优先性”,指的是程序正义是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它是可以离开实质正义而独立存在,因而,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所谓的“实质正义的基础性让位于程序正义的优先性”,指的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的关系,有时候可能不能兼顾到两者。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程序正义没有经法定程序允许是不能更改,更不能因实质正义的发展进程或者转变而改变。④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还是对制度的尊重和信仰。就其观点,程序正义具有平等的性质,包括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双重功能。分配正义,指的是每个人财富、官职、荣誉的分配是根据其功绩、价值而来的;矫正正义,指的是不管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对任何人都是一样平等的,计算的仅是双方利益与损害的平等。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将程序正义定义为以民主性、公平,公正、合理性、正当性为标准及保证民主公正合理实现的过程与形式。
  
  2.2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所要求的是最终结果的裁判是公正的,是指执法部门的裁判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受到保护的必须是合法的权益,只要是违法的行为就必须受到追究。程序正义换句话说,可以称之为形式的公正。它所要求的是,执行过程中必须按照公正、公开、民主的程序执行法律,有关程序法的规定必须符合,当事人的听证、申诉等参与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①
  
  实质正义总是与程序正义存在联系的。以公正作为前提,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的实现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若内容缺少实质正义的存在,程序正义想必也是理想的。在现实生活中,纯粹的程序正义并不存在。程序正义有其本身独立存在的价值,缺乏程序正义内容,实质正义本身也是功利主义的。他们两者存在的联系可以表现为:实体是目的,程序是手段。结果是否公正,正是实体正义所关注的内容,然而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是否能够依照法律办事、是否能够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办事情,应该让相关的人知道是否已被告知,应该回避的事情是否回避了,是程序正义关注的内容。实体正义所规定的正义标准只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来说的,但要按照法律所要求的去实现,具体的过程和方式是必不可少的,换句话说,程序是一定要有的。实体正义的内容体现在结果中,程序正义的内容体现在具体的过程中。更确切的说,忽视程序正义的缺失,实体正义就难以实现。②
  
  2.3 制度层面的程序正义内容
  
  前文已对程序正义的基本理论做了详细的阐述,从其定义中可以得出它的制定标准即民主性、公平,公正性、独立性、合理正当性。
  
  1.民主性
  
  它强调少数服从多数,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意见被尊重的同时,少数人的权利也同样是被尊重和保障的;它奉行的价值观是容忍、合作和妥协,强调的是制定程序正义的主体的广泛性与所表达的意思的真实性,它所要求的内容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沟通协商与妥协合作,追求利益一致的最大化,反对利益独大。③
  
  2.公平、公正性
  
  它要求在合理的待人处世时,要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和正当的程序。它的内容包括公民在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时,机会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结果分配的公平。它强调的程序正义必须客观公正,当事人必须拥有平等的地位,权利义务要相当,反对歧视与权利义务的失衡,要切实保障社会成果被社会全体成员所共享、共同支配。①
  
  3.独立性
  
  程序并不依附实体存在,即它可以独立于实体而存在,但它却又是保障实体权利与内容的必要形式。如果说实体权利与实体内容是对“是什么”“应做什么”的规范,那么程序则是回应实现法律及制度“如何做”的流程与环节。
  
  4.合理性
  
  它强调的是必须适合社会正常的知识水平,其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之一。同时在社会上所认为的普遍价值观必须符合,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也必须符合;它要求的一致性与连续性必须在程序正义中体现出来,要求公平对待,即对于同一个问题做出同样地对待,排除恣意性与任意性。②
  
  以上是对制度的程序正义标准的阐述,因此,其可以成为制定大学教代会制度的标准,在教代会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必须以此为标准来保障教师的参与权及各项权利。它们也就成为下文教代会教师参与内容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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