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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勘查见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0-29 共2963字
论文摘要

    一、现场勘查见证制度概述

  ( 一) 现场勘查见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立法对现场勘查见证制度规定地较为简略,只在《刑事诉讼法》和一些部门规章的个别条文中有所涉及.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2005 年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 90 条中明确规定: "本规则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同时废止",但在 2006 年后出现的文章中,仍然有部分文章将已废止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中的相关条文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引用,这显然是有悖于现行立法的.

  ( 二) 现场勘查见证制度的意义

  1. 体现了程序正义

  现场勘查是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公民的参与程度都不是特别高的一种侦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能邀请见证人见证现场勘查,将勘查程序置于利益冲突主体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参与和观察之下,就能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2. 体现了权力制衡

  现场勘查是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而侦查权属国家的公权力,其权力的实施有国家作为其强有力的后盾,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这也极易导致权力滥用.现场勘查见证制度是在对有关权力监督的理念下产生的制度,体现了立法对掌握有公权力的侦查机构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力制衡.

  3. 保障了证据的可采性

  随着人们对程序正义价值认识的日益深刻,辩护律师可以以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为由,排除没有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取得的控诉证据.像这样要求排除控方提交的某一证据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因此,为了证实发现、提取了哪些与犯罪有关的物证、痕迹、从而保证现场勘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收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让侦查人员实施勘查行为的步骤和过程透明化.应该在进行现场勘查时,邀请见证人到现场进行见证并在相应笔录上签名盖章.

  二、现场勘查见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 见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场勘查见证制度在实践中得不到贯彻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缺乏有关见证人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没有严格具体的规定,没有明确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至侦查部门的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工作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在侦查实践中屡屡出现不重视刑事见证制度的现象.

  2. 选定见证人的难度较大

  目前,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经常难以选定见证人,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法律并没有赋予"适格公民"成为见证人的义务; 二是由于具体案件的地点、时间等因素的特殊性,选择的范围受到很大局限,导致在现场周围难以找到合格的见证人; 三是我国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补偿制度,因而使得公民对充当见证人的没有很高的积极性.

  3. 各地人民法院对侦查笔录证据效力的评判标准不同

  法定的现场勘查程序应当有见证人见证,如果没有,一旦辩方对其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那么由侦查机关所提交的勘查笔录和获取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了一个需要判定的问题.

  由于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的认识不一致,处理结果也大为不同.虽然大多数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因为现场勘查行为没有见证人而排除其证据和笔录的证据能力,但也出现了少数人民法院因缺少见证人见证而裁定侦查部门所获的有关证据丧失法律效力的案例.由于各地人民法院做法的不一致,既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实施,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

  1. 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将见证人明确规定为"诉讼参与人",因为,对见证人诉讼地位的理解并不一致.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见证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界定清楚,见证人是否见证、如何见证就缺乏合理的约束及规范.当前实践中见证制度所出现的问题与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就有很大关系.

  2. 没有规定见证人的权利义务

  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立法除了规定见证人在相关的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以外,对见证人的其他权利、义务只字未提.这一仅有的规定从侧面反映出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取向.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见证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立法上这一内容的缺失与见证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也是直接相关的.

  3. 没有规定违反见证制度的法律后果

  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这属于义务性规定,侦查人员不得违反.但法律却没有明确在没有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情况下,所制作的笔录、清单及提取的痕迹、物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三、现场勘查见证制度的完善

  由于目前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还存很多问题,针对这些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 一) 立法层面的完善

  从立法上完善见证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1. 明确见证人的法律地位

  见证人通过见证行为参与了侦查程序和诉讼活动,是本质上的诉讼参与人,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要完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就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见证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

  2. 明确规定成为见证人的过程标准

  目前有关成为现场勘查见证人的唯一标准是"与案件无关",但这个标准存在漏洞,因为在实际选定过程中,并不是所有"与案件无关"的人都能成为现场勘查的见证人.在此,可以通过借鉴俄罗斯在此方面的规定,对选定见证人的过程中进行排除式的做法可以消除漏洞,其排除的主要选项有: ( 1)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 2) 未成年人( 3)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4) 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人( 5) 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从以上可以看出,通过增加见证人的可选择性,使其资格较之证人有更高的标准,进而保证了见证人的中立性、可靠性和见证制度的公平性及实施效果.

  3. 规定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见证人应具备的权利应包括: 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权阅读笔记、有权要求在见证过程中得到安全保证等.

  见证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见证此侦查行为的全过程、保护现场不受破坏等.

  4. 规定违反见证制度的法律后果

  在此问题上,普遍认为违反见证制度收集的证据因其缺乏程序上的合法性,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是这种一味的排除是否可行和合理,却是值得讨论的.

  ( 二) 实践层面的完善

  在实践的操作中如何完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可以有以下几种措施:

  ( 1) 实施"专职见证人制度"的对策,例如聘请三名为人公正的公民为现场勘查专职见证人,实行二人 24 小时值班,一人轮流休息制度.对他们进行培训,告知他们权利和义务.( 2) 让律师和鉴定人来担当现场勘查程序的见证人.

  长久以来,见证人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推行,成为了被虚置的角色.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他们往往会利用侦察机关在现场勘查见证制度这方面的漏洞来否认勘验检查笔录的可采性,降低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明力.本文试图从社会学、法学的视角来分析犯罪现场勘查见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的方法,以期能对完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提供帮助.担忧学识有限,本文只在粗浅的层面提出一些问题以及一些建议.而完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很多问题还有待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程军伟. 由现场勘查的性质反思我国刑事立案制度[J].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 01) .

  [2]杜钘格. 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见证人制度[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 04) .

  [3]李乐.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11( 25) .

  [4]李明. 我国见证制度中的三个问题研究[J]. 河北法学,2007( 11) .

  [5]赵琳琳. 程序法视野中的犯罪现场勘查[J]. 唐都学刊,2006( 06) .

  [6]韩旭. 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的思考[J]. 法商研究,2008(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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