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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侦基础工作的现状、挑战及创新措施

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许傲然,于龙
发布于:2021-09-14 共6239字

  摘    要: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为犯罪手段翻新提供了条件,传统刑侦基础工作的工作理念、工作模式、思维方式和业务手段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影响到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基础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刑侦基础工作需要以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建设为核心,支撑起刑侦工作结构体系的理论框架。公安机关应当以优化刑嫌调控、阵地控制、刑侦秘密力量建设为手段,更好地应对新时代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基础工作所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 :     刑侦基础工作;公安机关;刑嫌调控;

  一、公安机关刑侦基础工作的概述

  (一)刑侦基础工作的概念

  在侦查学研究范式内,刑侦基础工作的上一位阶概念应当是指“刑侦工作”。刑侦工作作为高位阶概念,可以划分为刑侦基础工作和刑侦专业工作。因而,界定刑侦基础工作的概念也应当建立在刑侦工作这一高位阶概念的界限之内。

  多年来,学界对刑侦基础工作概念尚未达成统一的共识。有学者认为,刑侦基础工作是指刑侦部门利用日常职能工作,围绕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情况和线索,为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积累、准备、创造条件,奠定基础,提供支持的工作。[1]马海舰认为,刑侦基础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为了适应防控犯罪的宏观需要和侦查工作的持续性发展,长期进行的具有支持性、支撑性、保障性的侦查业务建设工作。[2]周庆认为,刑侦基础工作可以调整为刑事特情、刑事技术、阵地控制、情报信息,也没有明确给定刑侦基础工作的概念。[3]综上,基于刑侦基础工作不同业务内容的定义并不能达到界定概念的目的,而马海舰的观点是从广义角度理解的,已经超出刑侦工作这一高位阶概念。纵观学界对刑侦基础工作概念的智识之辩可知,公安机关刑侦基础工作是指刑侦部门根据预防犯罪和侦查破案的特点和规律,通过平时日积月累的系统的、持续的工作,为刑侦工作奠定基础、积累条件、提供支持的一项业务工作。[4]

  (二)刑侦基础工作的定位

  刑侦工作是一个立体化的系统,涵盖任务层面、方针与原则层面、侦查模式层面、运行机制层面、行为层面、基础工作层面。[5]刑侦基础工作作为第一阶梯,理论层面上决定了刑侦工作结构体系的理论框架。在刑侦工作结构体系中,决定刑侦基础工作的各条件要素可影响其业务内容与运行模式。同时,各要素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也必然导致刑侦工作结构体系的相应变化。刑侦基础工作的核心内容和直接目的是犯罪情报的获取与应用,其手段包括对各类侦查阵地和潜在犯罪嫌疑人员的管控,以及构建和使用刑侦秘密力量,并在此基础上服务于侦查行为的实施。刑侦基础工作为刑侦工作提供大量的情报支撑,这些情报信息仅仅通过侦查行为的运用难以实现。一方面,开展刑侦基础工作是预防犯罪的需要,在犯罪发生前,刑侦基础工作收集大量与犯罪有关的情报信息,对于加强重点区域和人员的管控提供了充分的情报资源。[6]另一方面,刑侦基础工作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坚实的情报基础。在犯罪发生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前,收集到的情报信息具有预警作用;在犯罪发生后,公安机关采取侦查行为前,具有提供案件线索的功能;在实施侦查行为后,具有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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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基础工作的现状剖析

  (一)深化多机构协作的工作理念

  2016年,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强调政府各部门要加快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和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刑侦基础工作是公安机关的基础业务,进一步强化多机构协作理念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协作方法,对于提高刑侦基础工作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多机构协作的本质在于实现同样的信息资源在不同机构之间的深度应用。首先,公安机关要完善刑侦信息资源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深化刑侦基础工作的多机构协作,要求公安机关自身要实现刑侦信息资源的整合,我国公安机关“金盾工程”建设项目已审核验收,为实现多机构协作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技术性支持。其次,公安机关应当在完善公安信息资源平台建设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刑侦信息资源的深度应用,数字化侦查技术的发展既促进侦查能力和效率的提升,又成为公安机关各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力支撑。

  (二)强化信息整合的工作模式

  我国刑侦工作发展至今,逐步走向了信息化、数据化发展道路。刑侦基础工作传统的人力密集型工作模式已表现出明显的滞后,导致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思路比较狭窄,这就要求刑侦基础工作必须坚持走信息化道路。刑侦基础工作依托于各类情报资源,其鲜活程度是不断变化且未尽可知的。因此,强化刑侦基础工作信息整合的工作模式要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为载体。公安机关在开展刑侦基础工作过程中必须树立开放包容的思想观念,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实现最大限度地整合全部公安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借助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信息资源。[7]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刑侦基础工作在犯罪动态化加剧和犯罪数量激增的大背景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整合,调配优势力量更好地助推工作的开展,将先进的工作模式应用到警务实践中。

  (三)实现情境预防的工作目标

  美国罗格斯大学教授罗纳德·克拉克(Ronald Clarke)首次提出“情境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的概念,流程包括:“控制环境、增加难度、减少收益、抑制实施”。公安机关通过公开或秘密力量对高危人员和场所开展日常性调查和控制工作,其犯罪预防类型应当列为情境预防序列。

  公安机关将实现情境预防列为刑侦基础工作的目标,首先要改变刑侦基础工作的传统工作方式,通过设计刑侦基础工作发挥作用的环境来提高犯罪难度、增加犯罪成本。同时,公安机关在实务工作中过分强调刑侦基础工作的秘密性而忽视其社会性,这就要求刑侦基础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达到改变犯罪环境。刑侦基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要提升刑侦基础信息的质量,除了遵守“一标三实1”工作要求外,还应将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渗透在刑侦基础工作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公安机关应当构建“四防一体”的犯罪预防体系,以信息化技术敏锐探寻违法犯罪活动。

  三、新时代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基础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传统一元制工作理念的滞后

  现代犯罪治理理念主张以多机构协作犯罪治理为主体、以大数据犯罪分析为路径、以犯罪情境预防为主要策略,[8]这与当前的刑侦基础工作理念并不协调。长期以来,我国刑侦基础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始终奉行一元制工作理念,严重影响到刑侦基础工作开展的质量。在传统一元制工作理念的指导下,公安机关在开展刑侦基础工作时侧重于依靠基层责任区刑警队、公安派出所、公安便衣行动队等内设机构和内部人员,难以利用社会资源的显着优势。同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素质、刑事犯罪发案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也会影响到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基础工作的水平,造成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工作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二)人力密集型工作模式的低效

  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先技术成果逐渐渗透到侦查活动的各个维度,集云平台、云计算、云服务等技术成果共同组成完整的公安大数据产业链,在情报研判、信息共享、数据使用、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整个刑侦工作结构体系的转型和升级提供了契机和动力。[9]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公安机关在开展刑侦基础工作时,仍然沿用传统的人力密集型工作模式,直接导致开展刑侦基础工作的思路比较狭窄。刑侦基础工作沿用至今,以“三大手段”为业务内容,以犯罪情报为核心目的,支撑起整个刑侦工作结构体系正常运转。但是,刑侦基础工作的传统人力密集型工作模式存在较大弊端,已经难以适应我国当前刑事犯罪的发案状况和刑侦工作的新要求,造成刑侦基础工作与刑侦专业工作脱节。[10]

  (三)应对非接触性犯罪的思维方式存在局限

  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基础工作,其本质属于行为活动的一种,必然要受到思维方式的约束和指引。刑侦基础工作由于受到时代、技术和犯罪形态的局限,主要是围绕刑事案件人、物、时、空等构成要素来展开,体现传统侦查工作的因果性思维方式,并且这种思维方式的场域局限于物理时空。[11]公安机关在应对非接触性犯罪高发的过程中,对刑侦基础工作的开展尚未在思维方式上实现由因果性思维与相关性思维的融合,造成刑侦基础工作与刑侦工作结构体系的不协调。首先,非接触性犯罪表现为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在物理空间的隔离,犯罪行为从物理空间转向虚拟空间。其次,非接触性犯罪存在职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趋势,其“非接触”的特点还表现在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也受其影响而出现模糊化特点,造成通过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情报的传统刑侦基础工作的思维方式在应对非接触性犯罪时面临重大冲击。

  (四)应对新型犯罪的工作手段落后

  当前普遍认为:利用信息网络、大数据技术等现代通信手段进行的犯罪有多个称谓,如网络犯罪、数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此类犯罪可以统称为新型犯罪。[12]随着新型犯罪的不断涌现,刑侦基础工作的“三大手段”发挥作用的空间逐渐受到挤压,严重削弱其工作效能。刑侦基础工作发挥作用是利用各项工作手段,深入到各类犯罪存在的时空领域,通过获取和使用犯罪情报的方式实现对犯罪的动态化预防和打击。以刑嫌调控为例,公安机关在开展刑嫌调控工作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收集工作对象的基本情况;二是控制和掌握工作对象的活动轨迹。往往因公安机关任务繁杂,会只重视前一部分工作内容而忽视对工作对象活动轨迹的掌握和控制,造成刑嫌调控工作与现实斗争不协调。

  四、公安机关刑侦基础工作的创新策略

  (一)加强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建设

  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建设工作是刑侦基础工作的核心指向,但在实践中尚未建立系统性的情报信息报送机制,并且在基层警务系统缺乏专门的情报评估机构和专业的情报评估人员,导致此项工作的诸多优势受到限制,影响到刑侦基础工作的核心环节。首先,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理念层面健全情报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高速、畅通的情报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机关必须出台与情报信息管理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而规范情报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研判、传递、使用、反馈等各个环节。其次,公安机关对于情报资料的收集、报送等环节应当转向技术支撑型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情报资源的收集和报送制度,拓展情报信息的来源和传递方式,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公安机关要广泛利用各类公安网络信息平台和警务云平台,快速上报重大、紧急或敏感性犯罪情报信息。再次,公安机关要跳出传统犯罪发生在物理空间的惯性思维,将视角转向网络安全突发案(事)件以及有可能引起舆情危机的案(事)件。最后,公安机关面对新型犯罪的社会影响力不断加深,必须建立和培训专职、专业的情报信息研判机构和专业人员,从整体上提升情报研判的质量,提高情报使用的效率。

  (二)刑嫌调控工作

  随着社会人、财、物的流动性逐渐加剧,刑嫌调控工作呈现出人力投入大、调控周期长、效果不显着等缺陷,长期以来困扰着公安机关,致使部分侦查人员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只重视案件侦破而忽视刑嫌调控工作。首先,公安机关应当将刑嫌调控工作纳入信息化发展轨道。刑嫌调控工作的信息化要求公安机关充分借助公安部门已经建立的人员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场所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的优势,将潜在犯罪嫌疑人员和高危人群的信息资料和档案及时上传、及时更新、及时查询、及时比对,提高刑嫌调控对象信息资料的准确度和实用性。公安部已于2020年12月28日建立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侦查人员要依托已建立的警务综合平台,进一步提升网络侦查办案平台检索和比对的效率,使刑嫌调控工作的有效性得到显着提高。公安机关面对刑嫌调控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加强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实现刑嫌调控工作与其他刑侦工作的充分结合、同步进行和协调发展。不仅如此,公安机关必须要密切关注刑嫌调控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刑嫌调控行为要在法律的轨道内实施。

  (三)阵地控制工作

  移动互联时代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水平逐年提高,带动了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也导致在诸多因素的共同结合下,公安机关的阵地控制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13]网络空间的产生和发展使犯罪出现虚拟化和非接触性等新特点,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新的“繁衍地”,因而拓展侦查阵地的范围、优化阵地控制手段势在必行。首先,面对犯罪行为的新型化和犯罪嫌疑人涉足地点的多样化等特点,公安机关在开展阵地控制工作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拓展侦查阵地的范围,将电子市场、物流行业、主流网站和论坛社区等新出现的犯罪纳入其中。公安机关要将此类国内主流网站和论坛社区纳入控制范围,延伸阵地控制工作的作用空间,并以此拓展阵地控制的情报信息来源,为刑侦基础工作的开展提供多方面保障。[14]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充分发挥与网信部门沟通协作的优势,搭建公安机关的网络巡查机制与平台,及时发现网络平台中的监管盲区,严格审核网络空间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要建设一批专业化的阵地控制队伍。从我国公安机关打击非接触性犯罪的经验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对于非接触性犯罪的打击手段比较滞后。因而,建设一批专业化的阵地控制队伍,打造专业技能精湛、业务能力突出的阵地控制力量成为优化阵地控制工作的要点之一。

  (四)刑侦秘密力量建设工作

  无论科技手段如何发展,刑侦秘密力量建设工作作为刑侦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是无法取代的。当前,公安机关存在公开打击的手段和能力相对较强,秘密控制的手段和能力相对较弱的状况,必须通过优化刑侦秘密力量建设工作的方式将打击犯罪、揭露犯罪的战线前移。[15]首先,公安机关应当优化刑侦秘密力量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突出刑侦秘密力量的情报主业。公安机关要积极发展情报“线人”,把刑侦秘密力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和层面。同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侦秘密力量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以及监督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强规范化管理,不断增强刑侦秘密力量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拒腐防变意识,这也是保障刑侦秘密力量建设工作正常进行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其次,公安机关应当优化刑侦秘密力量考核制度。公安机关在做好刑侦秘密力量专业培训的基础之上,要进一步完善刑侦秘密力量建设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秘密人员定岗定位,并且视情报数量和质量进行物质性和精神性奖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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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马海舰公安侦查基础工作初论[J]犯罪研究,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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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李永涛,孔芳楠.互联网时代阵地控制工作的完善路径[J]中国刑事警察, 2020(3).

  [14]王旭,肖洪伟试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 2015(27).

  [15]李彪,彭萍侦查系统思维与合成作战研究[M] .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 2017.

  注释

  1(1)“一标三实”是指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


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省公安厅
原文出处:许傲然,于龙.公安机关刑侦基础工作创新策略[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4(03):1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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