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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新闻传播法制的构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24 共3971字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并对互联网领域立法等提出明确要求。这一部署明确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性质方向和重点任务,为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新闻传播法制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文化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成就显著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新闻传播思想日益成熟,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立法工作得到高度重视,有条不紊地循序渐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为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证。

  ---新闻传播法制基本框架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步。有关新闻传播的法规散见于宪法和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这些法律规范初具规模,正在构建以宪法为统帅,以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主干,以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律体系,构成了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框架。

  ---以《宪法》为核心的基础性法律日益完善。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随后的《宪法》对该条款基本没有改变。《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第41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规定,都是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根本意义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民法、刑法、国家安全法等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

  ---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国务院制定发布一系列管理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法规,如《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几乎涵盖所有大众传播媒介。与此同时,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制订发布一系列专门规章,如《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等,是报刊管理方面比较完整的法规性文件,对规范和加强报刊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对新闻传播活动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新闻司法改革逐渐推进。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妥善应对新闻传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新闻司法改革,司法理念与司法机制获得革命性重构,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新闻司法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司法公正。在新闻侵权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我国的新闻传播法制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得到完善和发展。1985年,上海市发生全国首例新闻侵权案---杜融诉记者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此后,在我国出现的多次新闻诉讼浪潮中,新闻司法的成功实践有效助推了新闻传播法制建设。

  ---新闻传播法制内容不断丰富。随着互联网日益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络信息传播立法成为新时期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新特点。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促进了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成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法规。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原则。

  我国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如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与此同时,新闻执法部门切实加强新闻采编流程、新闻传播从业人员、驻地方机构等方面的管理,纠正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全面整治、规范了新闻传播秩序。当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在新闻传播立法方面还比较薄弱,新闻传播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立法机关、行政部门针对新闻传播活动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但至今没有颁布专门的《新闻法》和《出版法》,这是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制的主要不足之处。

  ---立法数量偏少。在我国240多部现行法律中,文化类法律只有五部。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偏小,低于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的立法。不少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尤其是在新闻传播立法方面,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领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兴媒体管理方面的立法比较欠缺。

  ---立法层级较低。在新闻传播方面称得上法律的,只有《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余均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法律效力低,处罚权限、处罚力度有限,执行难度非常大,对违法违规者往往起不到约束和震慑作用。

  ---立法质量不高。少数法规规章出台前调研不够,有的内容脱离现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执行;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依法打架"的现象;一些部门规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少,缺少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性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所适从。

  造成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上说,新闻舆论处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前沿,对社会精神生活和人们思想意识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新闻传播领域立法具有特殊性,不同于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立法,许多问题十分敏感,不仅要处理好发展与管理的关系,还要考虑国内管理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关系,需要反复调研、周密论证。从主观上讲,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新闻传播工作的特殊性,重政策、轻法律,习惯于行政手段,对新闻传播领域立法的紧迫感不强,对新闻传播领域立法的需求、特点和应当着力攻关的问题研究不够。

  大力推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是大势所趋2014年11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 《央广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透露,国家正在研究传播立法。柳斌杰表示,新媒体发言随意,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面容呆板。一样的传播两个尺度,让传统媒体常常感叹"带着镣铐跳舞",环境不公。而传播立法的出台,将终结这一局面。他认为,依法治国,新闻传播也要有法治思维,走向法治轨道。否则,底线不清、边界不明,媒体不好把握。哪些东西能传播、哪些不能传播,法制、道德、社会秩序的底线要明确,用各种条条框框把体制内的管得很死,眼看着它们的影响力减弱,阻碍它们发挥作用;新媒体发展越来越好,影响力越来越大,形成另外一个舆论圈,这种发展不平衡是不可取的。另一方面,传播立法能使媒体获得自主权,媒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可以依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柳斌杰在前些日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已经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今后凡是属于公共新闻传播范畴的,包括互联网新闻服务等,都将纳入到新闻法管理中来,不过自媒体这一传播形式暂不会纳入。

  柳斌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的这两次表态,在新闻界和社会上引发很多讨论和大量点赞。毋庸置疑,大力推进新闻传播立法,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舆论生态大变革的迫切需要,对于建设现代传播体系、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有效开展国际舆论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推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没有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样,没有完善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形成完备的文化法律法规。目前,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国家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不相适应。必须进一步加快新闻传播领域立法步伐,推动新闻传播领域的建设和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推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是提高新闻传播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提高新闻传播工作科学化水平,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是对新闻传播规律的概括和总结,相对于新闻传播方面的政策而言更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在新闻传播领域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就使党的政策主张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把新闻传播实践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为新闻传播事业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更为具体的遵循。这不仅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新闻传播工作不断从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

  ---推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西强我弱"的国际舆论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新闻舆论领域的斗争更趋激烈、更趋复杂。对我实行"西化""分化",是境外敌对势力的一贯战略。近年来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媒体大量输送西方价值观和所谓的"新闻自由",大肆妖魔化中国。面对激烈的国际舆论斗争和严峻的意识形态挑战,特别是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后新闻传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尽快做好立法方面的准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就难以有效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在新闻传播的剧烈竞争中赢得话语权和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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