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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新闻立法中司法与媒体的关系(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24 共6562字

  从近代主要新闻立法和主要报刊案件不难看出,在资产阶级革命知识分子占主导地位的临时政府时期,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政府没有通过专门法形式控制舆论,而在其它时期,媒体都要遵守不同程度的立法和司法控制,尤其是北洋军阀政府和南京政府时期,国家对媒体的控制越来越严格,禁止性规范增多和法律后果加重,而重大报刊案件都发生在北洋军阀和南京政府时期,媒体与司法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异化程度加剧。

  四、问题剖析: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法治化"

  大众传媒通过传播社会文化和价值观来凝聚社会的方方面面,媒体对于社会结构平衡起着重要的沟通、协调和维护功能。司法与媒体相互关系的恰当构造是现代国家社会统治内部协调的重要标志。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底线,媒体对司法的公正报道,对于司法权的监督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是当前司法"法治化"的重要途径。但同时,媒体对司法的介入并非有利无害,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因为媒体的不当报道,司法常常很被动,由于媒体与司法对一些问题缺少共识,因此二者关系表现多样化,冲突普遍化,随着因传媒监督司法消极作用的显现,现代司法与媒体关系也在走向异化,关于两者关系的制度构建问题成为当今法律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从近代中国新闻立法对"媒体审判"规制的历史探析看出,除南京临时政府外,近代各时期基本上都有专门的新闻立法,并不断强化媒体报道司法的限制性条款,从而事实上加重了两者关系的异化程度。从近代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制度异化的发展历程看,国家并不需要设立专门法律条文来规范媒体与司法关系,而应继续放开媒体对司法问题的舆论监督。媒体自由会更好地促进司法进程,司法独立并不需要通过法律限制媒体来实现,关于新闻媒体的相应法律法规应该完备,新闻"法制化"是司法"法治化"的前提,但立法不能绝对化,更不应在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上有太多限制性约束。表面上媒体表达的舆论容易激情化,使司法不能理性地进行裁判,但司法可以通过自我约束达到避免舆论影响的目的。如上文提及的"姚荣泽案",伍廷芳等司法官员对媒体无任何报复行为,案件也以平和、公正方式结案。从近代新闻立法的情况来看,采用"司法限制媒体",司法独立难以实现,而采用"媒体舆论自由",反而利于司法独立的进程。案件的裁判,从来都是当代社会各种正义观和价值观平衡的产物。司法判决无法回避媒体言论影响,受事实和法律以外其他价值观念影响是很正常的,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充分地为新闻媒体监督提供便利,提高司法活动本身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媒体舆论的不利影响。

  法律不对媒体和司法关系进行强制约束,并不代表给予媒体完全的自由,"传媒绝对化自由的宣扬者和倡导者,借口将早期'观念的自由'作为旗号,试图反对任何来自外界的一切干涉,最终却导致了传媒自由的滥用,不仅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被推上了法律和道德的审判台,葬送了自己的自由之路。"因此,媒体应当通过自律来规范报道司法审判的行为,我们提倡媒体对司法进行慎重报道和评论,若媒体言论过界,触犯法律,应严格依据民法、刑法等法律来追究责任,坚持"法治化"管理模式。在对待"媒体审判"问题上,我们应从"法制化"立法思维向"法治化"管理思维转化,在注重舆论自由的同时,不超越法律的底线,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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