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新闻法论文

《暂行报律》事件中新闻自由与法制思想比较

来源: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作者:魏修治
发布于:2018-11-05 共10666字

  摘    要: 《暂行报律》事件是民国初年新闻界发生的抵制国家新闻法制化管理的代表性事件, 它不仅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各派别之间政治诉求的差异, 也反映了民初资产阶级的新闻法思想。在这场事件中, 以章太炎和孙中山为代表的两派主要在新闻自由与法制方面有较大差异, 章太炎主张绝对的新闻自由, 而孙中山更强调新闻自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实现其真正的自由。另一方面, 章太炎和孙中山都强调新闻事业的工具理性, 认为新闻事业的发展应当是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

  关键词: 《暂行报律》; 新闻法思想; 章太炎; 孙中山;
 

《暂行报律》事件中新闻自由与法制思想比较
 

  Abstract: The“Temporary Press Law Incident”was a typical incident against national legal management of press in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It not only showed the differences in political appeals among various factions of the bourgeoisie, but also reflected bourgeois thoughts on press law at the time.In this incident, the two schools represented by ZhangTaiyan and Sun Yat-sen disagreed with each other in press freedom and legal system.Zhang advocated absolute press freedom, while Sun emphasized that only under the legal framework could true press freedom be achieved.On the other hand, they both emphasized the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of press and believed development of press should ser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Keyword: Temporary Press Law; press law thoughts; Zhang Taiyan; Sun Yat-sen;

  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民主共和的观点日益深入人心。旧的制度一经推翻, 旧制度所确立的言论禁锢政策自然失效, 但是鉴于中国封建历史长久的专制制度传统, 中国文化中缺乏言论自由的基因, 人们对于新闻自由的理解只能从反面参照专制统治者的恣意妄为。这样就导致了一种对新闻自由的片面理解, 使得民初新闻生态发展畸形, 最终导致了《暂行报律》事件的发生。

  一、《暂行报律》事件概述

  民国初创, 与资产阶级政权的基本原则相悖的限制言论自由的旧报律被废止。鉴于《大清报律》被废止后新闻界“无法可依”的情况, 1912年3月4日, 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了《民国暂行报律》, 意在将新闻界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其内容有三:“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鉴:民国完全统一, 前清政府颁布一切法令, 非经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者, 应失其效力。而民国报律, 又未遽行编定颁布。兹特定暂行报律三章, 即希报界各社一律遵守。第一, 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 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 须向本部呈明注册, 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 咨部注册。兹定自令到之日起, 截至阳历四月一号止。在此期限内, 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 须将本社发行人编辑人姓名呈明注册;其以后出版者, 须于发行前呈明注册, 否则不准其发行。第二, 流言煽惑, 关于共和国体, 有破坏弊害者, 除停止其出版外, 其发行人、编辑人坐以应得之罪。第三, 调查失实, 污毁个人名誉者, 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 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 得酌量科罚。以上三条仰希转令新闻杂志各社, 一体遵守。俟《民国报律》公布时, 即行停止。”①

  从现代新闻法制观点来看, 《暂行报律》的内容主要涉及报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报纸刊文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个人名誉、违者应当予以处罚等基本内容, 可以说这是对新闻业进行管理的最低要求。尤其是在民国刚刚建立、政局仍不稳定、北京的袁世凯始终觊觎大总统宝座, 同时新生的中华民国政权竟没有被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承认的情况下, 维护国家安全等条款更具有现实意义。但是《暂行报律》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就表现在立法机关的问题上。既然名为“报律”, 作为法律应当是由立法机关讨论颁布, 而《暂行报律》却是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内务部颁布, 实属越权立法、程序违法, 这一点也是后来遭到驳斥的最突出之处;其次是缺少救济措施, 权利义务不相统一;另有法条语焉不详, 可能给滥用司法铺设温床等弊端。

  《暂行报律》颁布以后遭到新闻界的一致反对, 各报不分政治派别和立场, 纷纷致电南京临时政府并通电全国表示抗议和抵制。3月7日, 《大共和日报》发表了章太炎《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 逐字逐句地对《暂行报律》进行批评。不仅批评内务部越权立法:“立法之权, 职在国会, ……内务部所司何事, 当所自知。辄敢擅定报律, 以侵立法大权。”[1]578还批评临时政府“钳制舆论”, “杀人行劫诸事”尚未立法, “而独皇皇指定报律, 岂欲蹈恶政府之覆辙乎?”[]这篇社论并被各大报转载, 几乎成为新闻界的共同意见。

  孙中山得知后, 于3月9日责令内务部撤销《暂行报律》, 并表示尊重言论自由, 尊重程序正义。孙中山在《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指出:“案言论自由, 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 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 从无故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 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 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 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 甚无谓也。”[]

  孙中山对于《暂行报律》事件的态度是真诚的, 充分反映出一位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对言论自由的尊重和对民主法治的尊重, 使国内自由的风气进一步开化。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暂行报律》事件中所反映出来的资产阶级的新闻思想仍然还有比较幼稚的一面, 如一味追求“绝对的新闻自由”, 对新闻法采取片面的反对态度等, 同时《暂行报律》事件中还反映出资产阶级革命派内部舆论的分裂等。《暂行报律》事件使得南京临时政府不得不暂时放弃对新闻事业的法制化管理, 从而为敌人利用报刊破坏革命提供了方便。

  《暂行报律》事件前后所反映出的民初资产阶级新闻法思想, 以章太炎和孙中山为代表, 以其在新闻自由与法制思想方面的差别可以分为明显的两派, 同时两派又在一定程度上有相接近的方面。本文试以章太炎和孙中山二人的观点为例, 对民初资产阶级新闻法思想做出评介。

  二、新闻自由与法制思想比较

  这一时期章太炎的新闻法思想主要体现在那篇《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的檄文中, 该文发表在中华民国联合会和统一党的机关报《大共和时报》上。中华民国联合会是由旧官僚和立宪派组成的代表上层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其成立也是针对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也就是说中华民国联合会的政治倾向基本是反对南京政府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章太炎作为中华民国联合会的发起人和核心人物, 与孙中山在《民报》期间矛盾就十分激烈。孙中山对章太炎没有在《民报》上更多地宣传同盟会的纲领和他的“非常革新之学说”有点意见, 章太炎则批评孙中山把筹集来的大部分捐款投入武装起义的准备工作, 留给《民报》的经费太少, 编辑人员至于饔飧不继的问题。1910年1月, 在孙中山的支持下, 《民报》在东京秘密复刊, 由汪精卫主编, 章太炎在当地报纸上着文反对, 斥之为“伪《民报》”, 把同盟会内部的分歧公开化[3]。武昌起义成功以后, 章太炎认为清廷已倒、民国将立、革命成功, 于是提出“革命军起, 革命党消”[4]578的错误口号, 并对同盟会内兴中会一家独大的局面非常不满, 要求同盟会改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 章太炎认为同盟会在搞“一党专政”[5], 于是联合旧官僚和立宪派另起炉灶, 并主张与封建势力妥协, 鼓吹袁世凯, 攻击孙中山。也就是说章太炎对《暂行报律》的反对并不仅仅是为了争取新闻自由, 他与孙中山在政治上的矛盾也有很大的原因。章太炎在《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一文中开篇“南京政府已辞职之内务部”即表明了他对于孙中山及其南京临时政府的不满[4]578。此外, 章太炎与孙中山不同, 孙中山的首要身份是革命家, 因此他所考虑的问题更为实际, 信奉法制、主张权利的义务的统一等;而章太炎是激进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 他不问专制与宪政, 一味反对报律, 甚至反对一切法律。他所主张的“以佛学增进革命道德”的“佛学革命论”, 主张用道德评估革命与道德拯救和推助革命[6], 这与孙中山以法治国的思想大相径庭。这是他反对《暂行报律》的思想原因。

  简言之, 章太炎主张绝对的新闻自由思想。他在《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中提出:“案民主国本无报律。观美法诸国, 对于杂志新闻, 只以条件从事, 无所谓报律者。”[1]578这是一种对倡导绝对新闻自由的误解性认识。从历史的观点来看, 中国所经历的漫长的封建社会中, 封建统治者无不在竭力禁锢言论自由。《史记·周本纪》中就有记载:“王行暴虐侈傲, 国人谤王。召公谏曰:‘民不堪命矣。’王怒, 得卫巫, 使监谤者, 以告, 则杀之。”[7]秦代更是有“偶语弃市”的规定, 而清末的文字狱使中国的言禁制度达到顶峰。清末中国近代报业出现以后就一直在为争取新闻自由而努力, 在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清政府为挽救统治的主观愿望下所诞生的“清末修律”中诞生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批新闻法规。不管是《大清印刷物专律》, 还是后来的《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等, 虽然在客观上促进了新闻事业的法制化进程, 但是其本质上是反动的。清末新闻法披着资本主义的外衣, 罩着封建专制的内容, 不仅没有保障新闻自由, 更是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封建王朝对新闻自由的压制越是残暴, 新闻界对新闻自由的争取就越是急切。甚至对于中国近代化而言, 新闻自由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辛亥革命胜利以后, 清政府所制定的反动报律自然失效, 人们沉浸在新闻自由的欢欣中。长期的言禁使得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不是“自由”“平等”, 而是“禁止”“惩罚”。专制统治者越是压制新闻自由, 在人们赢得新闻自由以后对它的理解也就越是“自由”———任何涉及新闻自由的报律都被认为是不自由。因此《暂行报律》刚一出现, 自然就会引起一些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反对。如章士钊在“暂行报律事件”中所发表的《论报律》一文中也体现了这种绝对自由的新闻观。他写道:“不知世界有第一等法制国而无此物, 彼乃不之见。并不知世界有绝大之共和国号称地球上之乐园, 吾方捧心效之而极不肖者, 亦无此物, 彼乃未之见。诚未见也, 吾无责焉;苟梦见之矣, 其速谋排除此物, 勿使污吾将来神圣之宪法。……本报对于内务部之报律, 其所主张, 乃根本的取消!无暇与之为枝枝节节之讨论!以后并灌输真正之自由理想于国民之脑中, 使报律两字永不发于国会议员之口。”[8]

  从另一方面来说, 新闻自由对于近代中国新闻界而言, 其工具价值大于理性价值。对于处于近代化的中国而言, 救亡的需要压倒了启蒙的需要, 也就是说资产阶级对于新闻自由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而存在的, 这就使得近代中国的新闻自由思想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和工具主义色彩浓厚。而一旦报纸和报人受到当局惩罚,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 都会被认为是对新闻自由的侵犯。新闻自由在这里被错误地理解成为了一种绝对的自由, 成为了反抗封建统治和宣传革命思想的武器, 甚至还有“报馆不封门, 不是好报馆;主笔不入狱, 不是好主笔”②[9]的极端说法, 反映出以章太炎为代表的一些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所追求的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新闻自由。

  与章太炎主张绝对自由的新闻思想不同, 孙中山强调以报律保障言论自由的新闻法制思想。民国初立, 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 民主政治建设亟须推进, 同时清政府覆灭以后, 中国出现权力真空, 各派政治势力处于不断分化组合之中, 为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积聚力量。其中也包含了许多对革命不满而企图回到清政府时代的保皇派, 以及反对革命、反对新生政权的立宪派。加上世界上并无任何一个国家的承认, 民国政权处于内忧外患之中, 而各派政治势力都纷纷创办报刊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 如国民党系统的《民立报》《中国日报》等, 代表立宪派和旧官僚的进步党的《大共和日报》《庸言》, 保皇派的《不忍》等。在这种情况下, 防止敌对分子利用报刊手段影响炒作革命的舆论, 以稳定社会秩序, 巩固新生政权就成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必然选择。深受西方民主法治意识熏陶的孙中山决心制定报律维护新闻界的秩序, 同时也是在清政府言禁政策被推翻后对新闻自由的认可。

  孙中山的新闻自由思想萌发于与清政府抗争的实践中, 1895年10月广州起义失败后, 孙中山遭清廷通缉而被迫流亡海外, 他在斗争与流亡的双重启示下痛恨清廷的禁锢言论的做法, 愈发认识到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他在《伦敦被难记》中写道:“涂饰人民之耳目, 锢蔽人民之聪明, 尤有可骇者, 凡政治之书, 多不得浏览;报纸之行, 尤悬为厉禁。是以除本国外, 世界之大事若何, 人民若何, 均非其所知。”[10]

  新闻自由从宏观上说是中国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目的所在和重要工具, 从孙中山个人而言, 新闻自由也是他所设想的中华民国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孙中山在1911年与《巴黎日报》记者谈话时指出:“中国革命之目的, 系欲建立共和政府, 效法美国, 除此之外, 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3]563也就是说孙中山所期望建立的是模仿美国模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这种模仿当然包括对新闻制度的模仿。孙中山对于新闻自由的理解不是像章太炎那样绝对, 他首先把新闻自由理解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他在《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指出:“案言论自由, 各国宪法所重。”[1]198也就是说孙中山对于新闻自由的认识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是新闻自由应当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是新闻自由应当是在宪法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 这一点就与章太炎的新闻自由思想相区别。

  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了新闻自由的权利, 《临时约法》也是孙中山新闻自由思想在中国实践的一大结晶。“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四、人民有言论、着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11]368作为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临时约法》明文规定了新闻自由, 这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同时, 深受西方文化熏陶的孙中山自然知晓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 他所理解的新闻自由绝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的新闻自由, 《临时约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对新闻自由权利的限制:“本章所载民之权利, 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 得依法律限制之。”[11]369也就是说, 新闻自由应当是一种有限制的自由, 这种自由不能对抗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 并且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应当以法律进行。其实我们发现, 即便是制定程序违法的《暂行报律》中也有“俟《民国报律》公布时, 即行停止”的规定。可以认为, 孙中山对新闻自由的限制问题有清醒的认识, 而《暂行报律》虽冠以“报律”之名, 事实上可以认为是现在所说的“部门规章”。孙中山新闻法制思想中充分尊重国民享有的以言论自由为基础的民主新闻法制思想, 这是孙中山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的基本内涵之一[13]。

  针对章太炎一味反对报律, 甚至反对一切法律的主张, 孙中山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新闻法的普适性的观点。章太炎在《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中指出:“案民主国本无报律。观美、法诸国, 对于杂志新闻, 只以条件从事, 无所谓报律者。”[2]578章太炎把是否有报律作为“民主国”和“专制国”的区别, 并且认为中华民国有报律, 因而是专制国;而美国、法国等国家没有报律, 那么就是民主国。章太炎的这种观点与他绝对的新闻自由观以及根本对法律的不信任有关。事实上, 法国不仅有新闻法, 而且在那时已经颁布施行了四十年。法国不仅于1881年7月公布了《出版自由法》, 而且更是早在1789年8月就颁布了《人权宣言》, 确立了“自由交流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的言论自由思想。而美国属于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海洋法系, 主要实行的是判例法, 并不以成文法为主。而且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也有“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的规定。

  有观点根据孙中山在《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所提到的“无取特立报律”而引发出“制定报律的行为, 是与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基本理念是相违背的”[14]这一观点。我们认为, 孙中山所提到的“无取特立报律”, 是指在《暂行报律》中所规定的三条应当先由上位法也就是《临时约法》和《出版法》进行规定, 再由《新闻法》进行细化;是将《暂行报律》所规定的三条内容仅作为《新闻法》的全部内容“反形裂缺”[3]199。孙中山并不反对制定报律, 从下文“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 当俟国民会议议决”就可以看出这一点。而孙中山在这里所强调“无取特立报律”, 一方面既是对内政部在制定“报律”过程中产生的疏漏所引发的舆论压力进行的补救, 另一方面也无形中对章太炎将新闻法作为民主国与专制国区别的观点进行了否认。中华民国是否需要新闻法, 如何订立新闻法, 应当由国家议会机关确定, 同时中华民国的民主政体也不会因制定新闻法而变成专制政体。专制国家可以有新闻法, 民主国家也可以有新闻法, 而不是说因为专制国家有新闻法而民主国家就不能有新闻法。新闻法在这个方面, 对于民主国和专制国具有普适性。

  三、新闻事业工具理性

  以章太炎和孙中山为代表的民初资产阶级新闻法思想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新闻自由与法制方面, 但是也有相近的内容, 这就表现在章太炎和孙中山都强调新闻事业的工具理性, 认为新闻事业的发展应当是服从、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

  中国素有“文人论政”的传统, 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身体力行儒家所倡导的“积极入世”的政治主张。“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学而优则仕”的思想一直为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所践行。中国一直以来所采取的科举取士的人才选拔方法, 事实上把知识分子确定为官员阶层的后备军, 那么作为“生长干部”的知识分子积极议论朝政也是情理之中。“文人论政”传统古而有之, 自王韬以降, “文人论政”的传统得以进一步弘扬。可以说“文人论政”传统是中国古代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承继下来的一种与生俱来的基本意识, 是知识分子用以发挥探寻真理、褒贬善恶、评判美丑以及弘扬其自由独立意志和实现民主自由理想的职能[4]80。

  章太炎在1912年1月《大共和日报发刊辞》中写道:“风听胪言, 高位之所有事;直言无忌, 国民之所自靖。……报章之作, 所以上通国政, 旁达民情, 有所揖正。…… (新闻界应当) 不务谄媚, 不造夸辞, 正色端容, 以存天下直道, ……毋以众情踊动而失鉴裁……。昌言时弊, 指斥政府, 评论约法尽为报刊舆论监督之天职。”[2]537章太炎在这里强调了报纸对于政府的监督作用, 报纸对于政府的这种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是对政治的议论和积极参与。这里所表达出来的论政意识, 也是章太炎对其政治理想的追求。章太炎思想受到多方影响, 变化发展乖张不定。但从根本上说, 章太炎是比较倾向君主立宪制度的。他在《大共和日报发刊词》中集中表示了他的这种观点:“民主立宪、君主立宪、君主专制, 此为政体高下之分, 而非政事美恶之别。专制非无良规, 民主非无秕政。”接下来他以美国为例分析民主立宪, 以法国为例分析君主立宪, 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效是二者, 则朝夕崩离耳!”[15]章太炎认为,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 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夫推舟于陆, 行周于鲁, 世知其不能也。政治法律, 借依习惯而成, 是以圣人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若横取他国已行之法, 强施此土, 斯非大愚不灵者弗为。君主立宪, 本起于英, 其后他国效之, 形式虽同, 中坚自异;民主立宪, 起于法, 昌于美, 中国当继起为第三种, 宁能一意刻划, 施不可行之术于域中耶?”[2]537章太炎是对君主制度心存幻想的, 这也是他在辛亥革命之前比较同情康梁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暂行报律》事件中, 以章太炎为代表的一些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以报刊作为舆论宣传工具, 一方面既是文人论政思想传统的表现, 另一方面来说也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话语权意识的逐渐觉醒。文人论政传统虽滥觞于中国古代, 但是从本质上而言中国古代文人的论政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是对现存政治制度的固化和维护, 并没有从当时政权运行的反面来思考问题。而且这种文人论政传统也是从知识分子本身积极入世的立场而言, “穷则独善其身, 达则兼济天下”以及“修齐治平”的理念都是从知识分子个人的立场出发, 即便是对家国天下的情感, 首先也是立足于个人品质的修养———个人品质在这里取得了第一位的工具性要素。但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论政把个人修养和“办报立言”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 论政的目的是宣扬自己的政治理想, 同时也是在向封建专制制度下的言禁要求话语权。葛兰西认为, 社会集团的领导作用表现在两种形式中———在统治的形式中和“精神和道德领导”[15]5的形式中。这种“精神和道德的领导形式”就是对话语权的主张。话语权的掌握意味着一种社会力量获得了将其政治意义向社会传播的渠道和可能性, 并藉此树立起社会影响和社会地位, 从而进一步地实现其政治主张。

  晚清以降,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 话语权意识首先在先进知识分子中逐渐萌芽, 尤其是利用报刊来彰显话语权已经成为一种自主意识。以章太炎为代表的一些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在“暂行报律事件”中的反应集中地表现了这一点。他们将报刊作为自己表达话语的阵地, 通过社论等方式充分表达其政治诉求。以章太炎为代表的一些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舆论工具, 在绝对的新闻自由思想的指导下, 既是在充分表达自己所代表的资产阶级势力的政治主张, 也是知识分子话语的自我表达, 并在这种表达中将自身修为的历练与家国天下的情怀融为一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暂行报律》事件体现了中国近代知识分子话语权认识的觉醒, 而这也是其文人论政思想传统———以新闻纸作为表达自身话语的工具———在新闻事业进入政论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延伸。

  虽然在新闻自由与法制方面与章太炎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但是在对新闻事业的工具理性的认知上, 孙中山的观点与章太炎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孙中山认为, 新闻立法的目的在于“补偏救弊”。他在《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指出:“善从恶改, 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 从无故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 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 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 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 甚无谓也。”[3]199孙中山在“新闻自由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 而应当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自由”的总体框架下, 提出了对于新闻法的内容“补偏救弊”的要求。偏, 偏差;弊, 弊病。民国初立, 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 受到种种人为因素或者非人为因素的影响, 势必会出现一些偏差, 势必会出现一些弊病, 那么新闻事业就要发挥自己的作用, 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积极“补偏救弊”。也就是说, 孙中山主张新闻事业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 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稳定服务, 为社会管理和正常运行服务。这既是新闻事业的价值所在, 也是新闻立法的旨归。这里就凸显出近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对于包括新闻法在内的整个新闻事业的理解问题。近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受到西方影响所萌发的个体解放和个体的价值意识, 引发出对新闻自由的追求和向往。但是近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同时也认为, 个体的解放和个体的价值并不是根本的目的, 个体的解放应当服从服务于当时国家最重要的任务, 也就是国家富强和民族独立。近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十分强调个体解放的重要意义, 但是又无法从理论上独立地建构这种价值, 他们始终把个体解放认为是民族解放的前提, 如果个体解放不是为了民族的解放, 那么这种个体解放就是没有意义的。

  孙中山的这种工具理性胜过价值理性的新闻自由观点, 集中体现在《三民主义》这篇文章中。“在今天自由这个名词究竟要怎么样应用呢?如果用到个人, 就成一片散沙, 万不可用到个人上去, 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 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 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要这样去做, 便要大家牺牲自由。”[16]孙中山所提倡的这样一种主张牺牲个人自由以促进国家自由的观点, 就是他所提倡的工具理性胜过价值理性的主张的具体体现。概而言之, 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对新闻自由的追求充满了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 新闻自由的工具意义上的理性压过了其本身价值意义上的理性。

  四、结语

  民初《暂行报律》事件中, 以章太炎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提倡绝对的新闻自由, 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主张制定新闻法以保障新闻自由, 这两种针锋相对的新闻法观点在当时都有其政治和思想基础, 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 前者还是占了上风的观点。但是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来看, 自由与法律是相伴而生的概念, “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7]。新闻自由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才能实现其真正的自由, 而绝对的新闻自由所带来的必将是绝对的不自由———而历史的发展也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即便在当时绝对的新闻自由主张占了上风的情况下, 也并不能否认在当时情况下对新闻事业进行法制化管理的正确性, 即新闻自由必定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和保护中才会实现其“绝对的”自由。而另一方面, 《暂行报律》事件中也反映出, 即便以章太炎和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新闻自由与法制思想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同时两派又在一定程度上有相接近的方面, 他们都从工具理性的角度认识和强调新闻事业的属性, 这既与中国知识分子向来的“文人论政”传统有关, 在当时社会的大环境下也是一种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章太炎, 汤志钧.章太炎政论选集: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 1977.
  [2]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 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孙中山全集:第二卷[M].北京:中华书局, 1982.
  [3]徐培汀.中国传播思想史:近代卷[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5:288-289.
  [4]汤志钧.章太炎政论选集: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 1977.
  [5]章太炎.章炳麟之消弭党见[N].大公报, 1911-12-12.
  [6]张育仁.自由的历险:中国自由主义新闻思想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2002.
  [7]司马迁.史记[M].上海:中华书局, 1963:142.
  [8]章士钊.章士钊全集:第二卷[M].上海:文汇出版社, 2000:68-70.
  [9]卢家银.民初报界抵制报律的深层原因分析:以《暂行报律》事件为中心[J].国际新闻界, 2009 (3) :120-124.
  [10]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 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 1981:51.
  [11]邱远猷, 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368.
  [12]倪延年.论孙中山先生的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J].现代传播, 2011 (9) :34.
  [13]黄瑚.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117.
  [14]章太炎.《大共和日报》发刊词[N].大共和日报, 1912-01-04.
  [15]陈炳辉.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 2004:5.
  [16]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 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孙中山全集:第九卷[M].北京:中华书局, 1986:282.
  [17]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3:476.

  注释:

  1 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规定暂行报律通告各省都督电文 (1912年3月4日) , 载《临时政府公报》第32号, 1912年3月8日。
  2 戴季陶语。1912年6月, 据胡道静《上海的日报》载, 戴季陶一出狱, 即在报馆编辑室的墙上书:“报馆不封门, 不是好报馆。主笔不入狱, 不是好主笔。”

原文出处:[1]魏修治.民初资产阶级新闻法思想评介——以《暂行报律》事件为视角[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7(04):81-86+92.
相关标签:新闻自由论文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