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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欺诈治理模式建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09-13 共9172字

  第 5 章 我国电子商务欺诈治理模式建构

  5.1 电子商务欺诈治理模式建构的现实背景

  电子商务是一种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而形成的新颖的经济行为。快捷方便等多种优点使它成为现代社会的青睐,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创造着价值,但同时,一些思想不端的人利用它牟取非法利益,电子商务欺诈就是其中一种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重冲击的行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被着重提到,该提法对国家治理模式从建国开始的进步经验展开了概述,将党和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适应性表达得淋漓尽致,将党和时代共同进步的特征充分体现,进一步带动了社会主体民主政治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当前,以***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正在推进和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发展战略,举国上下信心十足。小康社会建设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和,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志。目前,电子商务领域存在欺诈行为既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挑战着人类道德的底线,是两个文明建设中一堆障碍物和负能量。这一社会“毒瘤”若不进行有效治理,将直接延缓着小康社会的进程,危及着社会和谐。因此只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中寻求科学、合理、有效答案,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以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带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达其铲除产生欺诈的土壤之目的。

  欺诈是一种非道德的行为,而道德虽然决定于社会经济关系,但也受个人的信仰、他人舆论和客观的风俗习惯的影响,正是这多种因素制约着一个人行善还是作恶。诚信则是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之本。因此,通过诚信为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和谐社会建设融为一体,凝聚社会正能量,逐步加以电子商务欺诈治理模式构建,正逢其时。

  5.2 电子商务欺诈综合治理模式的建构

  电子商务欺诈行为严重妨碍了人们正常的电子商务活动,阻碍了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发展,由此,国家、商家、消费者协同治理电子商务欺诈显得尤为重要。既要运用柔性的手段,大力倡导培育诚信美德,又要以硬性手段作为保障,全面监督、大胆举报、大力严惩欺诈者。笔者认为,构建一个政府科学引领、经营商全盘负责、社会公众共同监督,由国家、商家、社会协同共治的电子商务欺诈多元治理模式尤为迫切。(如图 5-2)。

  5.2.1 政府统一引导

  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在代表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它表现为特定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组织机构对资源进行配置、管理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形式。

  政府管理国家事务主要是通过政策制定进行引导和协调,通过法规颁布进行规范和制约;通过意识形态方面的教化和渗透进行行为导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政府是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当前,我国政府正大刀阔斧的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并提出要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1、政府加大宣传,统一引导

  预防在先原则作为主要方针,在不同电子商务平台与媒体还有警务“微博:被揭露具有代表性的事件中分析,公开违法分子电子商务与支付平台犯罪作案手段,树立网民安全意识,将众多网民的分辨能力、意识以及防范风险能力增强。可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媒体的动画特效进行生动的教育,也可以利用社区的广播、宣传栏直接传送信息。同时,要在学校教育中加强网络法制宣传、公德宣传以及网络购物的安全知识,使人们从小就提高警惕意识,培养较强的辨别是非的能力。这种安全知识的教育和网络法制宣传不仅要在一般学校中普及,还需要延伸到计算机的培训机构中,使网络安全、网络道德教育在社会中广泛渗透。政府在规范服务商行为和网民方面应该起到引导性的作用。在战略上,要注重统一事前、事中、事后的管制,在制度上,要促进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政府需要从传统基础过多到全能的政府角色,并在“划桨者”过渡到“掌舵者”,协调领导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人,从而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理想的平台和公平的环境。

  2、政府建立自上而下统一的电子商务欺诈治理创新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还没有建议一套自上而下、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欺诈治理管理机制,政府仍然沿用有实体管理社会的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分散化管理。此类管理制度并不超前,所以无法达到跨平台、跨行业特性的电子商务行业进行高效治理。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政府有效治理方式,由政府主导的电子商务欺诈治理机制,创建一个在中央到地方从上到下的统一化管理平台。该模式是属于纵向往底部,横方向到边界,政府命令一致,高校运转的管理制度(见图 5-2-1)。一方面带动了互联网科学统一,整体策划,另一方面让管理步入制度以及长效化中,落实处理好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诈欺治理权责模糊,职能未细分,监管被动的劣势。

  3、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依法保护电子商务主体权益

  如今我国电子商务监管部门颁发的政策与管理手段,一般监管缺乏协调性或重叠同时伴随有关立法落后和不健全的情况,即便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电子商务违法犯罪举动所要负的责任展开了明确的界定,以及到 1999 年又发行了《电信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程与行政规章、部门规范。

  由于电子商务的立法缺乏健全,电子商务行为没有整体的制约制度。所以在电子商务法制建设中,一要我与国详细的国情整合,并汲取发展较好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经验,,进一步带动电子商务的立法,例如加快编制《电子交易法》等规程力度。

  二在电子商务间接性与虚拟性的交易特征中。毕竟我国公民的自我安全意识薄弱,现阶段还存在电子商务立法不健全,因此电子商务违法的现状更加恶劣,例如上述所举出的网络诈欺、售后质量差,商品质量较弱、个人信息未收到保护等。所以,电子商务司法的需要严谨对待,进一步强化,维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十分关键。

  4、坚持依法治网,严厉惩治电子商务欺诈行为

  电子商务欺诈的的定义在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界定中慢慢构成。在伤害客体视角分析,电子商务诈欺完全在侵害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网络犯罪中。针对电子商务恶劣的诈欺情况,我们要利用好法律武器。进一步将行政法规和实行刑事制裁整合,该逮捕起诉的逮捕起诉,该治安拘留的治安拘留,该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该重罚的重罚,该吊销的吊销,严格落实始终保持一种对电子商务欺诈的高压态势。

  在如今猖撅的电子商务欺诈情况下。对于打击这些诈骗犯罪,不仅仅正面推广力度增大,还要创造打击电子商务诈欺活动的舆论环境,构建对电子商务诈欺高效科学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增强督查,责任追究制严苛施行,必须要层层落实打击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坚决查处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相关责任人。一定要提升公、检、法以及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增强,并在指导思想与适宜法律中保持一致的思想,紧密合作,生成最大的合力。

  5、政府监管与社会公众监管相结合

  在互联网与国家经济文化社会安全不断进步中,该关系紧密,全球各国政府针对电子商务诈欺治理慢慢提升。我国政府的电子诈欺监管作为运用政府职能的关键部分之一,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政府主导下电子商务欺诈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应由政府将一致的监管机构创建成功,监管机构详细实施手段,涵盖了电子商务经营性展开的审批、许可、注册、备案和审查,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与此同时在政府主导欺诈治理工作还要广泛吸纳及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电子商务欺诈治理,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秩序和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社会公众积极发挥的监督作用,也是电子商务欺诈治理不可或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之一。为此我国政府要转型“服务型政府”,转变治理的传统的观点和思路,建立和健全群众举报奖励和处置制度,及时响应处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举报投诉建议等信息,培养电子商务网络活动中行为主体对社会公众责任意识。社会责任是电子商务的应用主体,通过人们群众广泛参与监督,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会进一步得到改善,针对我国电子商务欺诈治理效率也会相应得到提高,电子商务也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

  5.2.2 服务商全面负责

  1、电子商务行业类商家自律

  自律就是不停地自我检讨,诚实而平静地自身的得失,自我约束,克服消极因素,不盲目与别人攀比,提高自我控制。企业商家的自律还包括恪守社会公德,做到诚信为本,阳光经商,不投机取巧等。从而不断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有序发展。电子商务中最核心的现代商业文明,诚信就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之根本,所以电子商务企业的自律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各类商家要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和自我协调工作,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运作,积极推广行业标准,不断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切实保卫电子商务企业与众多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全省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电子商务行业类商家在遵循国家规章的条件中,进行自律与管理的活动,行业协会与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署主动参加。到现今为止“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已经查过了 400 家,中国互联网协会编制了并审核过了大概 20 项各类自律规范①

  2、电子商务行业类商家信息化建设

  网络欺诈已经成为现在社会的恶瘤,而其执行者常常是计算机高级人才,具备完善的网络操作素养,甚至有的是商务公司内部人员。因此完备公司本身内部系统管理者的道德素质和操作水平是防范此类事件发生的必然措施。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入资金来培养管理人员和升级系统等,这些行为都是物有所值的。企业要意识到本身的信息网络构造结构,完善结构漏洞,同时加入防范系统入侵的安全加密组织。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所以电商市场中侵犯商标权的现象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既让品牌企业遭受严重创伤,购买者也被蚕食了资金。现如今,大范围内调查显示众多的网络电子交易矛盾中,因知识产权被侵害造成的矛盾数目占比重最大。其中最广泛存在的纠纷行为就是”盗图”,在交易平台上,卖家会展示产品图片,以供买家选择,很多盗用其他知名品牌产品的图片就掺杂其中,而本身售卖的却是与实物相去甚远的劣等品或伪造品,此举大大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行业商家也面临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所以商家在一定意识上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在自身域名注册及相关领域域名、商标的关注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要防止同类型商家或者个人网店伪造或直接搬用已注册公司的图样、IP、网站模式及公司Logo 图标,在网络中冒用他人名义欺骗消费者,谋取利益,或者通过黑客技术等方式来篡改网站信息。

  3、发挥好电子商务行业第三方机构参谋和纽带作用

  为了促进电商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络和沟通。作为行业组织代表着本行业广大企业公、检、法和工商等部门的利益,体现着行业内广大企业最真实的呼声。电子商务第三方行业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与广大电子商务企业紧密联系优势,既要积极向广大会员宣传国家和省有关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推动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又需要向相关管理层及时汇报商界贸易运行情况和目前发现的滞留问题,收集其中有价值的信息和数据呈交给上级部门,使得宏观调控能够有效的了解现在市场的发展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决定。在官方的干预和引导下,同时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对电子商务的统筹监管,使得官方、运行商和网络民众三方间的利益关系得到统筹的平衡,也促进更紧密的网络管理机制的建立。

  4、构建更为安全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的流行使得网络贸易空前的繁荣起来,第三方支付本质是网络金融流通的一种形式,其本身不创造直接的经济价值,它是链接是购买两方资金交流的纽带。这个过程需要银行的掌控和管理,但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属于网络特有的资金交流系统,不与购买双方产生利益关系。所以使用第三方支付时,消费者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选购产品后进行支付,而支付资金不会马上流入卖方手中,而是由买卖双方都可以信任机构托管,此时由第三方告知卖家买家已完成资金交付程序,于是卖家放发货物;买家收到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再通过购物平台密码输入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并进行相应评价。反之,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申诉及选择退货,第三方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处理。作为网络资金流动平台和支撑起网购金融程序的基础服务,第三方支付无可厚非的为电子商务交易加上了一把安全锁。

  显然第三方支付平台一种先进的支付方式,是区别与现金购物和银行卡刷现的购物方式,它使得网络交易的整个流程顺畅,并且保证消费者权利,监督及约束买卖双方各自权益与义务,大大提升卖家对货物质量、诚信经营的可靠度。保障了电子商务交易全过程的有效进行。所以网络购物在迅速繁华的今天,第三方支付行业也随之变得大有发展潜力。来自 iResearch 的数据展示了,第三方支付的迅猛拓张趋势,只 2014 年就完成了 20154.3 亿交易额,同比增速 41.9%,环比上升 9.5%(具体见图 5.3.2)。目前活跃在网上支付市场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有支付宝、微付通(微付天下)PayPal、中汇支付、拉卡拉、财付通、微信支付、盛付通、腾付通、通联支付、易宝支付、中汇宝、快钱、国付宝、百付宝、物流宝、网易宝、网银在线、环迅支付 IPS、汇付天下、汇聚支付、宝易互通、宝付、乐富。等五十余家。36见图 5.3.2)。目前活跃在网上支付市场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有支付宝、微付通(微付天下)PayPal、中汇支付、拉卡拉、财付通、微信支付、盛付通、腾付通、通联支付、易宝支付、中汇宝、快钱、国付宝、百付宝、物流宝、网易宝、网银在线、环迅支付 IPS、汇付天下、汇聚支付、宝易互通、宝付、乐富。等五十余家。资料来源:艾瑞咨询:2014年第三季度支付行业核心数据发布。

  5.2.3 消费者广泛参与

  1、消费者针对个人隐私保护

  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需要经过“三大流”,即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不管从信息流、资金流到物流,交易每个环节都存在个人信息的注册,这种前提下的消费者信息的公开性无疑是一大隐患。网络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信息非常容易被盗取,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与此。所以购物者在网络交易需要重点关注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密银行卡,避免损失。具体的方法:第一,加强消费者网络购物安全意识,普及电子商务交易知识和网络素养培养,通过宣传和知识传播的力度加大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欺诈辨别能力;第二,择优选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交易中消费者要充分了解交易的细节,获取商家的信用信息是非常重要,通过评价指数对商家的信誉是保证进行判断,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使用安全支付平台,应选择具有履约保障服务和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平台。交易密码设置不宜简易、同一化。为防止网络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最好不与不确定身份的人进行资金交互,买家在没有收到货品时应该拒绝交付货款。一旦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第一时间通过有效平台进行有效投诉和维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来响应查处。

  2、消费者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动态化认知与学习

  网络交易最该被人们所关注的特征瞬息万变的及时信息。这种快速的即时信息刷新是网络交易的必然趋势,也是网络交易受人们推崇的原因之一。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广泛的覆盖性和信息及时更新性,操作灵活性等都是网络交易的基础。这种快节奏技术使得整个行业的节奏骤然增加,但是随着快节奏联网交易的进行,一些缺陷也暴露于人前,导致行政、司法力量的介入,使其对相连行业的司法,设立,修改,执行法律法规等都需要适应的快节奏管理监督。所以消费者必须与时俱进,建立互联网下正确的动态化学习价值观,较好地适应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业。坐享电子商务带给人们带来的生活方式的改变,体验全新的生活和更高的生活质量。

  3、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受到权益侵害时,大部分消费者会立即主动通过网络客服平台进行沟通,但是结果不佳,很多买家不予理睬或者只是草草应付;网购大多数为跨地域性质的购物,购物因区域性质制约,需要通过第三方物流快递公司的方式实现配送,商品的特殊性,出现质量问题时很难断定责任方是谁。或者只是因为物品价格不贵,而导致消费不愿意浪费时间精力来维权。所以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宣传以及尽快制定相关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必须诉讼平台。

  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随着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实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进一步觉醒,开始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就应该按照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从规范市场秩序的方面讲,买家即使在知道产品缺陷的情况下依旧购买,法律也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5.3 互联网文化下的电子商务诚信的机制构建

  ***主席所提出的“中国梦”①里包含着文化梦,互联网文化是互联网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文化环境支撑,互联网文化下的诚信缺失并非电子商务活动中特有的社会存在的一般现象,因为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及制度不完善,给一些诚信度不高、心存歪念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我们当务之急必须从源头扼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的信誉贬值是普遍存在的,这要归咎于同时代社会的信誉缺失。互联网文化下的电子商务诚信不仅仅是网络交易自身有着缺陷,整个国家都应该为此负责,自省。电子商务交易中各种违背诚信的行为,大大破环了人们所需要的社会良好的诚信大环境,如果不加以扼制,就会循环,顺其发展就会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收到制约。因此,只有从国家全局出发,将我国政府的法律设立、执行,经济贸易,通信,网络管理等和网络交易运行县关联的机构同心协力,才能在本质上处理从社会层面带来的网络交易信誉危机,网络交易信誉制度需要整个国家的重视,和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够创建,这是一项持久而反复的工作,必然要设计清晰地处理路线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才能够挽救这场信誉危机带来的不良后果。

  5.3.1 加紧建立健全全民诚信机制

  在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过程中,诚信一直被视为社会的道德水平,在诚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还未达到精神思维与行为举止相结合的程度,尤其是消费者在电子商务购物交易过程中,人们的诚信意识还处于非常淡薄状态。追根溯源,较低的违背诚信成本及较高获利原则,直接驱使着不少心存歪念的人铤而走险,越来越不讲诚信肆意妄为从事违背诚信的行为。

  解决这一瓶颈,务必强化全民文化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推行诚信教育宣传。树立诚信标兵和标榜,在互联网舆论中大力社会正能量。培养公民的信誉维护意识,创建以信誉为门面的全民道德行为模式和商家的经营方针,做到使整个社会大背景下以诚信为行为指导,规范个人和商家的行为。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从源头通过法律法规严厉制裁违背诚信者,大力加强诚信监督管理力度,发现一批处理一批。公开揭露违背诚信、损人利己的不当行为,在社会正能量的驱使下营造诚信者被爱戴,缺失信誉者受谴责的优秀环境,使得人民建立以诚信为指导的行为模式和良好风气从根本上消除人们的诚信意识淡薄状态。

  在互联网的发展中,政府要结合移动技术的进步引导人民群众学习和利用新型的移动电子支付方式,如电子信用卡、高速 ETC 等新型支付方式,支持网民使用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在良好的诚信氛围下实行网络交易这般方便灵活的消费方式,使得经济发展更迅猛,同时人们的利益也得到保障。人们可以通过快捷的支付方式避免一些不必要诚信行为如电子信用卡欠款可以通过移动第三方支付或电子钱包、电子转账、汇款方式来进行还款,持续增加诚信公民的诚信度。电子支付手段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提升全民的诚信意识。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我国全民应该通过提高学习理会全民诚信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电子商务交易规则,这样才能行之有效的杜绝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欺诈行为出现。

  5.3.2 建立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

  我国移动互联网信用层面数据库建设有一定的经验,手机用户可根据网络终端第三方的诚信监控,判断其移动身份诚信指数,对有欺诈可能的移动主体可以通过个人举报至第三方监控部门进行标注(列入移动大数据黑名单)。在电子商务欺诈问题上,我国国家有关部门应借鉴相应的经验,在科学统筹的方式下构建基于全国范围内在线电子信用及诚信指数的数据库,通过大数据与身份实名制认证等方式来补充及完善我国电子商务诚信管理机制。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一定要在实事求是的及公平公开的原则前提下,构建在全国电子诚信数据在线查询系统,系统内应具备企业信用查询,电子商务行业经营者诚信指数评价,受理电子信用相关争议性投诉等信息功能,在此基础上加强工商、统计、税务、质量监控、金融银行等政府职能部门中涉及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相互兼容升级,促使电子诚信信息系统更为科学,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信用大环境。

  5.3.3 建立诚信奖惩管理机制

  我国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过程中务必强化奖惩管理机制。首先,官方需要对现在的网络交易各环节和流程都作出深入分析,制定出一套完备的关于网络交易的高层管理监督体系。同时应该要求网络交易的卖家实行实名制登记与认证,工商行政、信息登记等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严格参照程序实施申请通过处理,同时把网络交易卖家的资金和信贷情况、身份真实性审查。在实名认证的前提下提高电子商务行业经营门槛,实行行业内“淘汰制”,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经营者要开设“绿色通道”给予快速申请处理,把所有在此程序中发现不合格的网络交易经销商剔除经营队伍,对已经发现违规者加以处理。从卖家处严格管理和监督。再者,设计一套完善的网络交易信誉互评体系。有官方相关部门牵头构建第三方电子商务经营市场进行规范的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共同设立第三方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构,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严格把关,科学设计出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体系相适应的条例,从而约束经营者的交易行为。通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从电子广告发布真实度、商品质量可靠度、竞争行为合理度等方面进行客观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誉评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需要完成以上信誉机制的监督以及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收集好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对网络交易卖家进行有效机制的诚信评级和信息公开,以此提升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精准识别能力,构建网络交易信誉联通记录库,使得买家在购物之前对卖家的信誉程度有清楚的认识,从而也督促卖家要诚信经营。最后,设计一套完备的适应本国国情的网络交易卖家鼓励体系和惩罚措施。惩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以罚代管。净化电子商务诚信环境务必惩治一些违背信誉指导的网络卖家,需要进行经济处罚。努力保护好电子商务诚信良好大环境。奖罚分明,对信誉良好的卖家可以获得约定的鼓励,并且由互联网信息平台将诚信经营者信息共享,从而使得网络交易卖家对经营信誉更加重视。综上三点制定出有效合理的网络交易经销商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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