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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整治背景下农民权益诉求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4-16 共26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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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农地整治项目区的农民诉求探析
  【第一章】农地整治过程中农民权益诉求研究绪论
  【第二章】农地整治背景下农民权益诉求理论基础
  【第三章】农地整治中农民权益诉求描述性分析
  【第四章】农地整治运动中农民权益诉求的计量分析
  【结论/参考文献】农地治理中农民权益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2理论基础
  
  2.1基本概念界定
  
  2.1.1农民权益
  
  权益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1,农民权益是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得到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和实现程度(常潞炜,2010)。农民权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学者的观点稍有不同。邱云生(2006)认为,作为城市弱势群体之一的农民工群体,其权益主要包括政治权、劳动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子女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宋才发(2009)认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是指农民围绕土地所产生的并且应当享有的一系列民主权利与获得物质权益的总称。常潞炜(2010)认为,农民权益包括经济权益、社会文化权益、政治权益,这些权益在法律上表现为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吴志刚(2012)认为,农民土地权益是农民基于土地所享有的权益,而不是农民享有的土地权益,它不仅包括农民土地经济权益、土地政治权益、土地社会权益和土地文化权益等实体权益,还包括农民土地程序权益。
  
  因此,本文将农民权益定义为:农民作为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文化权益、生态环境权益等。
  
  2.1.2农地整治过程中农民权益诉求
  
  利益诉求是相关利益主体为了满足某种现实的需要或为自己争取权利,而与国家或公权力发生关系的一种形式(高绪海,2013)。利益诉求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影响国家或相关公权力主体制定或执行相关政策,从而达到社会资源按照利益主体所希望的方向分配(郑涛,2012;高绪海,2013)。农地整治过程中农民权益,是农民基于农地整治所享有的全部权益,是农民围绕农地整治项目全过程所产生的并且应当享有的全部权益。农地整治过程中农民利益,是农民基于农地整治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是农民围绕农地整治项目全过程所产生的并且应当享有的全部利益,包括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文化权益、生态环境权益等。
  
  因此,农地整治过程中农民权益诉求是农民基于农地整治的全部权益诉求,是农民为了争取农地整治项目全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全部权益而与国家或公权力发生关系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影响国家或相关公权力主体制定或执行农地整治相关政策,从而使农地整治这一公共资源按照农民所希望的方向分配。本文将农地整治过程中农民权益诉求分为经济权益诉求、政治权益诉求、社会文化权益诉求和生态环境权益诉求四个方面。
  
  2.2基本理论
  
  2.2.1需求层次理论
  
  (1)需求层次理论的主要内容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 ),是由美国着名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动机理论》一书中提出来的。该理论最初将人类的需求分为五种: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马斯洛认为,不同种族的人们虽然拥有不同的民族、文化、阶级、历史,却有着相同的需求模式,同时每个人的需求都是一个结构化的整体(刘诗白和邹广严,2000)。
  
  (2)需求层次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在农地整治过程中,农民权益诉求同样具有层次性,经济权益诉求是较低层次的诉求,其次为生态环境权益诉求,再次为社会文化权益诉求,政治权益诉求则处于最高层次。从时间上讲,在农地整治政策实施初期,农民权益诉求主要是经济权益诉求,其它权益诉求不强烈;随着农地整治政策的逐渐实施,农地整治规模逐步扩大,农民经济权益诉求的程度逐渐降低,其它权益诉求的程度逐渐提升,但经济权益诉求是最基础的,并不会消失。
  
  2.2.2利益相关者理论
  
  (1)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主要内容
  
  利益相关者理论起源于多德(Dodd,1932),但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概念是在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提出:“利益相关者就是一个群体,没有这个群体的支持,企业的活动就难以进行”.弗里曼(1984)就利益相关者给出了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个人和群体或者被企业目标实现过程影响的个人和群体”.弗里曼正式将社区、政府部门等群体纳入到利益相关者的范畴之内,进一步明确了股东不是唯一的利益相关者。克拉克森(1994)进一步丰富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指出凡是参与了企业项目投资并主动承担或被动承担某种风险的个体和群体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米切尔(1997)继续拓展了利益相关者学说,他主张从三个维度区分利益相关者,并提出利益相关者必须符合以下三种属性之一:合法性、权力性与紧迫性。
  
  国内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也卓有成效。朱东恺(2004)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弱化企业所有者的地位,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刘飞(2008)运用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或农户)对农产品利润分配和剩余价值的索取权问题进行研究。李文炜(2012)通过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农业环境问题形成和治理中涉及的每一类利益相关者的环境利益和环境行为,并对农业环境问题形成和治理困境的微观行为原因进行揭示。丁宇、丰红星和陈玉兰(2014)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确定了企业开放式创新模式可能的参与主体:技术相关的参与主体和经营相关的参与主体。马国勇(2014)在分析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构建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框架。赵念念(2014)在综合现有历史街区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梳理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联系,提出历史街区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2)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目前,中国农地整治项目多为政府直接投资,涉及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农民等众多利益相关者(刘向东,2011)。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和利益要求,因此在有限的农地整治资金预算内,必然产生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农民作为农地整治项目的最终受益者,是其中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是,在现行的农地整治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农民处于被动和受支配的地位。虽然中央政府一直强调在农地整治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但由于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甚至漠视农民的权益诉求,致使农民权益受损,不仅影响农地整治项目的质量,而且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有必要分析农地整治过程中农民权益诉求及其实现程度,揭示农民权益诉求实现的影响因素,从而为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农地整治项目质量、促进农村社区和谐稳定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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