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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相关制度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28 共2179字
论文摘要

  2012年3月14日,我国1979年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于2013年l月l日起实施《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前实施期间征人出庭作证情况并不理想使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不能实现。

  一、证人出庭率低原因分析

  (一)相关立法疏漏

  妍l]事诉讼法》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同时又规定证人可不出庭仅仅提供书面证言的情形两种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致使证人对是否出庭作证可选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作为定案根据征人有作证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征人出庭作证仍占极少数这种状况与新审判方式主旨大相径庭。同时我国法律没有完全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致使法官根据传闻证据定案做法完全合法合规。这种不加限制地使用书面证言情况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基本要求。

  (二)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及补偿机制欠缺

  根据一份“你为什么不愿意出庭作证”调查问卷(多选)显示,79%受访人选择了“担心打击报复”这一项。首先,没有一个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并且缺少专业人员。对证人进行保护不是简单24小时守卫就可以的尤其是涉毒、涉黑类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组织性强征人遭受伤害可能性更大。其次缺少证人改名换姓、整容规定,证人在成功指证被告人后如何回归到正常生活他十年、二十年后,还会不会受到被告人、在逃犯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打击报复。最后对证人事前、事后保护不够全面具体对打击报复惩罚力度不足《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就餐、住宿、交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这项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且各地财政状况不一致段有专项资金来支付证人费用很难保证证人利益实现征人补助也仅仅是弥补其损失尽管我们不能拿金钱去衡量一个人但我们是不是该去奖励那些出庭作证的人他们理应得到相应奖励。

  (三)耻诉厌讼法律传统影响

  同样是这份调查问卷(多选)显示39%受访人认为“不想卷入官司”。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形成的这种耻诉厌讼传统思想在人民群众心中根深蒂固,谁都不想进“衙门”哪怕只是做个证。个别证人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明哲保身思想加上法制观念差作证意识不足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往往认为揭露和惩罚犯罪是司法机关职责,自己没有参与犯罪不作证也不犯罪,与己无关。

  二、如何完善证人出庭现状

  2013年l月l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确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现状但某些规定仍有不足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对证人出庭作证既要注意从制度上、法律上加以完善汉要注意公民和司法人员自身素质提高。为此,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加强制度规范,完善法律规定

  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征人有应当出庭作证义务同时符合法定情形时征人可不出庭而仅提供书面证言在立法上相互矛盾。正确做法应是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法庭质证主要方式。当庭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作为补充只有在具备法定情形时,才允许使用书面证言。对于那种以证人书面证言方式替代证人出庭作证错误做法应予纠正,明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而《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对于有必要情形也要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防止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同时加强对法官培训和管理采取一定督促措施改变其轻视证人出庭做法这也是在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二)完善对证人保护和补偿救济机制

  1.建立专门证人保护机构

  尽管《刑事诉讼法》已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保护证人有法定职责但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法制比较健全国家,证人保护是一个很复杂问题我国没有专门《证人保护早劫,《刑事诉讼法》也仅仅做了原则性规定投有切实做法。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借鉴欧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在证人保护机构设立上的经验各级公安机关内部设置独立证人保护机构专门负责对证人全面保护。其次要明确规定该机构的职权、工作程序还要有相应财政经费支持保障机构运转在保护内容上也要对证人财产权进行规定。最后对一些特殊案件也要规定证人作证后可改名换姓,改变户籍地改变工作解决证人后顾之忧。

  2.确立证人经济补偿和奖励机制

  一方面确立证人经济补偿机制,经济补偿规定要细化要从补偿对象、范围、条件、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最好是由最高法单独制定一个法律解释。同时还要对一些证人提前支付就餐、住宿、交通等费用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对证人作证给予适当奖励。

  (三)普及法治教育,转变错误观念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尤其要重视对高校及以下学生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逐渐改变耻诉厌讼传统法律思想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法定义务和责任,减少其恐惧心理从心理上消除他们后顾之忧激发同犯罪作斗争积极性,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社会氛围改变中国封建文化所形成的那种耻诉厌讼传统法律思想树立正确法制观念。使每个公民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钱、权、势所动,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使他们由被迫作证变为自觉作证。

  总之,虽然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率提高有积极作用。但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增加、修改和删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刑事诉讼的诸多方面。如果不能改变传闻证据适用规则,完善法律和制度确立证人保护和补偿机制征人出庭率不会有质的提高立法也就不会达到预期目的。只有通过加强制度规范和完善法律规定确立证人保护和补偿救济机制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法律和制度完善上以及公民和司法人员素质提高上努力转变错误法律观念,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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