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暴力拘禁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4-15 共2094字
  (三)组织领导传销过程中暴力拘禁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1.争议观点简介
  
  非法拘禁行为中暴力行为致人死亡,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故意殴打、伤害被拘禁人,致其死亡的情形。对此行为主要有两种定罪观点:第一,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第二,构成非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情节加重犯。具体来说:
  (1)暴力拘禁致人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即行为人在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的过程中连带的触犯了另一个较之罪。非法拘禁是轻罪,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重罪,根据刑法规定应按一罪处理,即按转化后的重罪处理。要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许先上观上有犯罪故怠的转化,即由非法限制他人人分自山的故意转化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成者侵犯他人生命的故意。其次,在客观行为方而,行为人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造成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传销成员用胁迫、殴打等暴力手段不仅是为了让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还有发泄,伤害甚至杀害的意图时,该严重的暴力手段应当单独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加害人进行定罪量刑,方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组织领导者主观上必定十分恶劣冰会指使成员使用如此暴力的手段。这已不仅仅是侵犯被害人的经济利益的问题,而是给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一定的创伤,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对于此种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都很恶劣的罪犯应当严惩。因此,对于组织领导传销过程中暴力拘禁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果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伤害被拘禁人的暴力故意并实施暴力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2)暴力拘禁行为致人死亡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情节加重犯
  作为犯罪手段,暴力和胁迫经常是联系在一起的,传销组织是牟利性组织,传销人员的暴力行为目的是为了让被拘禁者加入传销组织,而组织领导传销罪中胁迫行为也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并未对“情节严重”做出具体规定,因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暴力拘禁行为致人死亡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2.对争议观点的评析及本文见解
  
  笔者认为,首先,刑法中转化犯需要借助一定的介质才能转化,而不能无限的转化;没有任何原由和依据的认为两罪之间构成转化犯,不符合罪刑法定精神,只有依赖一定的介质,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发生根本改变,打破了原来的罪质,而满足另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性质因此出现转化。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非法拘禁罪行为,期间因过失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则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分则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但转化犯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否则犯罪转化的条件就不具备。如果不明确转化条件就会得出行为人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地造成一种严重后果是因为某种主观故意较轻的犯罪,反而转化成一种更严重的故意犯罪的结论。这样的结论确有客观归罪之嫌。“如果把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既按非法拘禁罪处罚乂按故意伤说罪故意杀人罪处罚,那么就是对暴力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这不符合刑法的雄本原现。通过转化犯的立法,以避免客观归罪的不良现象,这样对维护罪犯的切身利益也有好处。相应的,苦只以转化甜的行为定-罪处罚,则转化的犯罪行为导致的严?后果就没冇被评价,这敁然违背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对被拘禁人进行殴打等暴力行为,在主观上是对被拘禁者人身权,生命权的故意侵犯,此种故意已经不是为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是另起犯意,如果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或死亡结果,就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应当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罪并罚,方可达到罪刑相适应。
  案例三中,周长青、张明均为2级经理,其传销组织66至300人为2级经理,由本案中也可看出,周长青、张明负责该传销组织的円常组织,管理活动,完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牛某将韩某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反映给上级即被告人周长青时,周告诉李兵、牛某”往死里打“,并让李兵等人将韩某弄到房间里去以免影响他人,打完后晁某又打电话给周某报告韩某被打的情况,周某表示知道了,表明其对这种暴力行为是默许的。”往死里打“表明这种暴力并不是原来的为了让韩某加入传销组织的犯罪故意而是是对韩某身体伤害的故意,犯意已经明显有了转化,这种故意独立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影响恶劣,因此,应对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法院判处被告人周长青、张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是合理的。三个案例中一般参与传销者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对于那些参加者通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强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只要符合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即可。

返回本篇论文目录查看全文   上一章:组织领导传销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下一章:案例评析及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