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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党的领导”相关话语研究导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0 共9997字

  导论

  一、问题及意义。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特有的现象。在党的领导下,将中国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共同的追求和梦想。

  如何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重要的实践问题,也是学界所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那么,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首先是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和融合。

  从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的历届宪法文本中都出现了对"党的领导"进行规定的现象。历届宪法文本中出现的"党的领导"的字眼,是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在宪法文本中的体现,是党的领导的政治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政国家建设的实践。本文以历届宪法文本中出现的"党的领导"的现象为研究对象,根据费尔克拉夫提出的批判的话语分析理论为框架,对其进行中立的话语分析。以期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对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有所助益。

  (一)实践意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特有的现象,是典型的中国经验。"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无处不在,在军队、企业、学校、村庄、社区、国家机关。相比之下的经验是,西方发达国家却没有这样的现象。"可以说,党的领导渗透到中国的方方面面。正如朱苏力先生所说:"在我看来,在很多中国和国外学者看来(或明或暗),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控制是无处不在的;它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将中国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正在努力追求的重大实践活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

  "如何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在实践中相统一起来"既是党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领导的实践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宪治国。党的领导在实践中如何与宪法统一起来,是解决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统一难题的关键。

  从 1949 年至今,中国人大共通过了四部宪法: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中国的历届宪法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那么可以说,宪法是党的领导的政治实践的体现。在这些宪法文本中,都出现了"党的领导"入宪的情况,宪法都或多或少地对党的领导进行了规定。在不同时期,宪法文本中有关"党的领导"的文本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和变化,宪法文本变化的背后是党的领导的政治实践的变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变迁。

  将历届宪法中"党的领导"入宪的现象进行话语分析研究,不仅可以了解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文本特点,并且可以深入探究党的领导与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话语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的研究成果在微观上,可以作为宪法修订的依据,可以在宪法文本生产过程中通过技巧的使用有助于加强党的领导实践,有助于党的合法性建构的实践。在宏观上本研究将有助于中国政党入宪的实践,有助于党的领导的政治实践,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宪政建设的实践,有助于党的领导和宪法在实践中进一步的统一和融合。

  (二)理论意义。

  本研究无涉价值,以历届宪法中"党的领导"的文本为突破口,按照费尔克拉夫提出的三向度话语分析理论为框架,对其进行中立的话语分析。通过分析,可以了解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文本特点,揭示出党的领导与宪法中"党的领导"的文本之间的关系。本研究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方面,以历届宪法中"党的领导"的话语这种中国特有的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开拓了以"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为主题的研究的新方向。不论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主题,还是以"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或者以"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为主题的研究,都是国内和国际理论界所关注的焦点。但是,理论界对于这些主题的研究,关注点大多是党的领导人、党的领导人的法治和宪法思想、党的领导与政府或者国家的关系等,没有将历届宪法文本中"党的领导"文本的作为研究对象并进行话语分析的相关研究。本文以历届宪法文本中"党的领导"作为话语分析的对象,以语言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视角,能够在理论上客观地了解党的领导与宪法文本之间关系,拓宽了以"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为研究主题的路径。

  另一方面,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语言学的研究方法和框架--费尔克拉夫的批判性话语分析方法和框架--运用到对宪法中"党的领导"的话语的研究中来,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有关"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理论研究的一种创新。在大多数有关以"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或者以"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为主题的研究中,大多是以规范的视角,对"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或者党的领导等进行规范性论述。本文无涉价值,以更加客观的角度对"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进行论述。

  宏观地来讲,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理论。

  二、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本文以"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领导"作为关键字在中国知网上进行了检索。以"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进行全文检索,有 3736 篇文章。以"中国共产党"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有 16964 篇文章涉及到对中国共产党的论述,以"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进行全文检索,有 17199 篇文章,以"党的领导"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有 64345篇文章。本文参考了大量相关文章以及这些文章所参考的相关书籍。

  以"党的领导与宪法的统一"为核心主题,根据研究视角的不同,本文将这些研究成果粗略地划分为如下几类:(1)以中国共产党的宪法理念为视角,通过对中国共产党的宪法理念的历史梳理及当下的宪法理念的解读,来阐释中国共产党的宪法理念和思想。

  (2)以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宪法理念为视角,通过对毛泽东、邓小平、李大钊、董必武等中共主要领导人的宪法理念的解读,来说明中国共产党的高层领导的宪法理念和思想。

  (3)通过与国外政党制度的对比,来阐释我国党与宪法相统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4)对党与宪法的统一进行一些规范性论述及研究。

  (5)通过考察党的文件与宪法之间的关联,从而说明党的文件与宪法相统一的问题。

  (6)从党与人大、政府机关、司法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说明了党的领导与宪法所赋权的的国家机构的关系,并对其进行规范性论述。

  这些研究大多是对党的领导与宪法统一的实证性论述,主要包括对党的宪法思想,党的领导人的宪法观念的梳理,以及对西方政党,宪政制度的介绍,以及对当前中国党的领导与宪法相统一的规范性思考。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中国共产党的研究成果颇多。闫健博士在《中国共产党转型与中国的变迁--海外学者视角评析》一书中,首次对海外学者关于中国共产党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闫健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控制力"始终是海外学者的关注重点。以"中国共产党的控制力"为划分依据,可以将海外学者对中国共产党的研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大致是从 1952 年到 1965 年。在这一阶段,海外学者往往以"极权主义模式"为主导研究范式,假定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极权主义政党,认为其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存在无所不在的控制。以 1960-1965 年间的《中国季刊》为例,该杂志共发表以中国共产党为研究主题的论文 27 篇。内容主要涉及"党的领导人"、"意识形态"、"政治运动"、"党组织"、"党史(1949 年前)",其中以"党的领导人"为主题的文章 13 篇,占了将近一半。

  第二个阶段大致是从 1966 年到 1977 年。这一时期,《中国季刊》共刊发以中国共产党为主题的论文 98 篇。内容涉及"党的领导人"、"中国共产党精英政治"、"文革"、"其他政治运动"、"党史(1949 年前)"、"党的会议"、"党同其他政治行为体的关系"、"党的机构与内部规则"、"意识形态"等。这一阶段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运动。其中,以"中国共产党高层领导人"为主题的论文 23 篇,以"中国共产党精英政治"为主题的论文 14 篇,占总数的 38%.以"文革"为主题的论文 14 篇,以其他政治运动为主题的文章 23 篇,占总数的 38%.

  第三个阶段,主要是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了解中国社会机会的增加和资料的增多,海外学者的视野不再局限于党的领导人以及党的自身结构,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党与国家以及党与社会的关系。从 1978-2008 年间,《中国季刊》

  共收到以中国共产党为主题的学术着作 128 部。学者们对中国官僚体系、立法机构、司法体制、中国的经济的改革、中国社会力量的兴起、公民社会的成长的研究,提升了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和理解。研究方法及范式主要涉及了"官僚政治理论"、"政治制度化"、"公民社会理论"以及"民主转型理论"等。

  三、概念界定。

  (一)宪法。

  在我国的法学教科书上或者各种词典中,大多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来理解宪法,认为宪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中外文化知识词典》

  中说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实现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各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同,就会对宪法的本质理解有所差异,但是对宪法的地位和宪法的内容基本没有异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但从宪法的内容和地位上并不能完全定义宪法,因为还存在一些宪法性文件与宪法的内容有一定的交叉。宪法性文件往往是在正式宪法制定之前,通常由临时性的代表机构制定,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具有与宪法相等效力的法律文件,多被称为"约法"、"宪法大纲"、"共同纲领".

  本文将立法机关的不同作为区分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的标准。宪法的制定,通常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或专门组成的立宪会议、国民会议等机构,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多数通过。一些国家宪法的正式有效必须经由全民公决。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制定和通过的法定机关,也是唯一的确定宪法有效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提出对宪法进行修改。

  本文中将由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归类为宪法,由其他组织或部门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归为宪法性文件。

  本文的研究不包含各类宪法性文件,主要分析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宪法。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党领导人民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广州苏维埃、川陕省苏维埃、江西省苏维埃,抗日战争以及解放战争时候建立的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等其他大大小小的区域性的根据地。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地人民集思广益,充分发挥民主,制定并通过了为数不少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从发布的机关来看,主要有根据地人民代表大会、中共党组织、以及以中央指示为原则,由政府及其他部门发布。由根据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本文归为宪法,由中共党组织直接发布的,以及以中央的指示为原则,由政府及其他部门发布的宪法性文件归为宪法性文件。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这些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对党的领导的规定太过简单和零散,对党的领导的规定并不规范和正式,本文对此不作为分析对象。

  1949 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意味着党的身份的转变,从对区域性政权的领导转变为对全国的领导及执政,昭示着社会主义新中国建设的开始。在党的领导下,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五四宪法正式出台之前,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按照本文对宪法和宪法性纲领的区分标准,共同纲领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布的,本文对其归类为宪法性文件,不作为本文的分析对象。

  而后,我国人大共通过了四部宪法,现行的八二宪法从颁布到现在又被修正过四次。本文正是以人大正式通过的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以及经过四次修正后的现行宪法为脉络,对这些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相关文本进行话语分析。

  (二)党的领导。

  什么是党的领导?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没有统一的意见,理清"党的领导"概念的关键在于对"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的辨析。

  一种观点认为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相互独立,互不包含。例如,郭道晖、张恒山教授都是持这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党的执政的主体是作为官员的党员,党的执政是通过这些党员官员的执政来实现,这些官员由人大选举产生,其执政行为应该对人民和人大负责,自觉接受来自人大的监督。党的领导是指党在政治上领导国家事务和全社会事务,其合法性不是来自于人民的选举,而是因为自己的威望而获得人民群众的自愿拥戴,但是党的领导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一种观点认为党的领导包括党的执政。例如,王贵秀将党的领导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党对社会(人民)实行领导,另一种是党对国家政权实行领导。党在革命时期,只能对社会(人民)实行领导,不能对国家政权实行领导,夺取政权后,党不仅对社会(人民)实行领导,也要对国家政权实行领导。党对国家政权实行的领导即被称为党的执政。

  一种观点认为党的领导既包含党的执政,但两者又各自独立。例如,胡志宏认为,党的领导包含党的执政,但是党的执政有其特殊性,是对于党的领导的拓展,一种新形式的党的领导。"两者既是整体与个别、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又是相互独立并存的、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

  党的执政的主体不是党组织自身,而是指进入国家政权机关的身为党员的国家干部。其合法性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权力的赋予,才使得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党的代表依法享有国家权力。党的执政行为是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在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时期(主要指在第二次国内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已经建立了一些区域性的政权,如苏维埃共和国,陕甘宁边区等。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地人民建立了类似国家性质的立法行政司法体制,制定了根据地的宪法和法律。党员经过法定的选举进入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根据地政权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执政。根据地党员的执政构成了党的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就是党员的执政行为的集合。但是党员不是唯一享有法定执政权的主体,根据地机关中的非党员人士也是享有执政权的主体。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的宪法和法律相继颁布,同革命战争根据地时期一样,党员同非党员人士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选举,成为享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执政权的主体。不同的是,党的执政行为由部分区域扩大到全国。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执政的前提和保证。执政权自出现伊始,就与宪法和法律融合在一起,不是独立于法治之外的孤立现象。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分别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执政权。

  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党员与其他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一样,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只是由于执政主体是党员而概括成为党的执政权,其实质还是一种法律权力。

  而党的领导的主体是指的党组织自身,包括各级党委机构和各级党委机构中的各个工作机构。在革命年代,党的领导地位的获得是由于人民自愿地、自发地跟随党的领导,不是靠法律和强迫。但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已经出现了将党的领导写进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里的现象。新中国建立后,党成为了全国范围内的领导党。中国先后颁布的四部宪法及经过修正的现行宪法中都出现了对党的领导进行规定的现象,这些现象的背后反映的是社会的变迁,也反映了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建构的风向,同时这些文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党的领导。本文不去评论是否应将党的领导入宪,而只是对党的领导入宪这样的现象进行中立的话语分析。

  (三)话语及话语分析。

  1.语言学的话语与话语分析。

  话语最初是语言学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

  将话语解释为"说的话",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话语就是指口语,也就是仅指人们说的话。

  传统的话语分析方法最早是语言学的范畴,语言学研究者运用语言学的理论对话语进行分析。例如辛克莱、库尔萨德、拉博、范歇尔、波特、韦瑟雷尔所使用的话语分析方法。费尔克拉夫将他们所使用的话语分析方法归为非批判的话语分析方法,因为他们更多地关注语言学层面的分析,不注重权力、意识形态等社会因素对话语的影响,以及话语对社会结构建构的作用。

  在传统话语分析中,社会科学研究缺乏对语言的关注,对话语的认识还没有突破语言学的维度,仅仅把话语当作是显而易见的东西。这时的语言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

  2.社会科学领域的话语与话语分析。

  随着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入,一些社会学家发现了话语在社会变化中的作用,发展出了语言社会学。

  福勒等人认识到了话语在存在于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但他们忽略了作为社会冲突得以发生的领域的话语,也忽略了作为更广泛的社会变化和文化变化向度的话语变化。

  法国重要的思想家米歇尔·福柯提出了话语和权力的关系,话语的对知识和主体的建构性,话语具有的互文性等话语的社会理论。虽然福柯揭示了话语对社会结构的建构作用以及社会政治因素对话语的影响,但是其话语分析不包括真正的文本的话语分析和语言分析。

  3.费氏的话语观。

  费尔克拉夫认为话语是对主题或目标的谈论方式,包括口语、文字以及其他的表述方式。

  在综合语言学的话语分析理论和语言社会学的抽象理论的基础上,英国语言学家费尔克拉夫提出了自己的话语的社会理论,他认为:话语变化的背后是社会的变化,话语实践是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话语和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

  在费氏看来,话语不只是语言学范畴的概念,话语也是社会实践的一部分,是一种话语形式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一般来说主要包含政治实践、经济实践、文化实践、意识形态实践等。以经济实践为例,造桥、生产洗衣机、股票市场、杂志、为电视剧写剧本都是经济实践,不同的是,"造桥"和"生产洗衣机"仅仅只有经济实践的性质,而"股票市场、杂志、为电影写剧本"不仅有经济实践的性质,他们通过文本的形式呈现出来,它们也是话语,具有话语本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经济实践也是话语实践。除此之外,各种社会实践都有可能以话语的形式呈现出来,也可以以非话语的形式呈现出来,那么可以说,话语实践是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

  话语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与社会结构之间存在一种辩证关系。

  一方面,社会结构影响、限制并且构成了话语,社会结构中所包含例如基于权力斗争等因素所形成的社会习俗制约着话语的产生。例如,各种党报,不仅是一种话语实践,也是一种政治实践,是一种作为政治实践的话语。党报的新闻事件的排版顺序(重要部门,重要事件的新闻排头版,用大字体,一些小部门的新闻往往在不起眼的角落,字体也不大),体现的就是这种权力斗争的结果,可以说,党报的排版秩序,就是一种话语秩序,一种权力秩序。党报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是各个部门权力斗争的场所,以话语形式表现出来的政治实践受制于由各种权力关系形成的话语秩序及习俗。

  参与话语文本生产过程的党报工作人员,他们在对党报文本生产的过程中,这些已经形成的习俗和话语秩序,往往在他们意识不到的情况下,介入到文本中,然而这些有关权力秩序,意识形态的习俗对文本生产的介入,其重要性超出文本生产本身,这也正是费氏的批判性话语分析所关注的。

  另一方面,话语也在一定程度上建构并影响着社会结构。这是一种建构性的话语观,不同于前社会的话语观。建构性的话语观认为,对于社会结构中所包含的社会规范、社会秩序、社会习俗,以及它们背后所隐藏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身份等,话语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助于这些因素的建构。也就是说,话语不仅是以话语形式表现社会的实践,也是以话语形式影响社会的实践。

  以话语对社会主体的建构为例。教学作为一种话语行为,其中确定了那些以"教者"和"学者"身份加入进来的人的位置。做科研报告作为一种话语行为,这样的话语行为中也有与"教者"和"学者"的身份的人关联位置。这些话语行为都是对"教者"和"学者"主体的阐述方式,其中每一个行为都有关联主体的位置。

  在每一种话语行为中,都体现和阐述了一种特定的社会身份的一方面或者说一些片段。当"学者"在大学课堂上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这种学者的社会身份里就包含了讲课的内容,当"学者"在学术大会上作科研报告的时候,这种学者的身份中又包含了做科研的内容,当"学者"作为一种智囊给中央献计献策的时候,学者这种社会身份似乎有多了一些政治的意味。那么学者这种社会身份,就是由这些分散的话语行为所构成的,每一种话语行为都为学者身份的建构贡献了一些内容和片段。随着有关学者的话语行为的变迁和丰富,学者这种特定的社会身份也在不断的变化着。特别是当媒体或者其他的媒介报导出有关学者的其他事情,比如说有学者学术造假,学术不端,或者下海经商,性侵女生,这些话语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者"这个特定社会身份内涵,逐渐改变着人们心中"学者"的概念。

  4.费氏的三向度话语分析方法。

  基于其话语的社会学理论,费尔克拉夫认为对话语的研究,应该突破语言学的维度,将话语的语言特性和社会性结合起来,以话语的变化作为突破口,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变迁。

  费氏在对语言学中各种分析语言的方法和社会学中的有关社会的、政治的理论思想综合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实用的话语分析方法。这个分析方法能够从文本层面、话语实践层面、社会实践层面由浅及深地探究文本与其背后的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这个方法既对话语的语言学分析有用,适用于语言学研究,又能够有助于社会和文化的研究,考察话语背后的社会和文化的变迁以及社会变迁过程中语言扮演的角色。

  费氏的话语分析方法包括三个层面:文本层面、话语实践层面和社会实践层面。在文本层面的分析是采用语言学的理论分析话语文本的特征。在话语实践层面主要是基于对话语本身所具有的话语实践本性进行文本的生产、消费、传播过程的分析。在社会实践层面分析作为社会实践表现形式的话语实践背后的话语秩序的产生过程。

  话语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层面制造了宏观的话语秩序和习俗。话语不仅是一种社会实践,还是一种话语实践,社会实践所决定和制造的宏观的条条框框嵌入进话语的生产、分配和消费这些具体的微观的话语实践过程。话语实践层面的分析就是分析这些文本生产等微观过程,而社会实践层面的分析是考察宏观的习俗和秩序的产生。

  费氏的话语理论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提供一种话语分析的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是多角度多层次的话语分析方法,即关注到了话语的语言学特征,也关注到了话语背后的社会变化。其特点是以话语为突破口,通过考察话语的变化获得社会变化的信息。对于以党的领导与宪法为主题的研究,恰恰可以以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话语为突破口,了解其文本特点并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变迁。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从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出现了四部宪法,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还有经过四次修正案之后的现行八二宪法,在这些宪法中,都出现有关"党的领导"的文本。本文把这些宪法中出现的有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规定作为话语分析对象,按照费尔克拉夫的话语分析框架分别对其进行三个层面的分析,试图了解文本的特点以及党的领导与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文本的关系。

  按照费氏提出的分析方法,该框架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对话语进行文本分析。这种层面的分析是语言学范畴的分析,根据语言学的一些理论,分析文本在词汇、语法、连贯性、和文本结构的特点;第二个层面是话语实践层面的分析。因为话语是社会实践的话语形式,是一种话语实践,话语实践的过程主要包含文本的生产、分配和消费。这个层面的分析可以揭示权力斗争结果的习俗、社会意识形态等因素是如何在微观上制约和影响话语实践的各个过程,也就是在微观上分析文本的生产,分配和消费过程;第三个层面是将话语进行社会实践层面的分析,分析话语背后深刻的政治权力斗争以及意识形态等其他的社会因素。

  本文的第一章,对宪法中"党的领导"文本进行文本分析的层面,以语言学中的语用为视角,将历届宪法中有关的党的领导的文本进行归类梳理,本文发现历届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话语文本都是以"N 陈述句+M 祈使句"的形式出现。

  除此之外,本章还进一步以休谟所提出的"事实价值之分"的理论为依据,阐述了该结构之间存在的逻辑裂隙。

  本文的第二章,进行话语实践层面的分析。注重于分析预设手法在宪法有关党的领导的文本生产过程中的运用。并且进一步,根据社会心理学从众理论,本文分析了:预设的内容产生了从众效应,从众效应的产生有助于对党的领导的社会形象的建构。因此,可以说,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话语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党的领导的社会身份的建构。

  本文的第三章,进行社会实践层面的分析。在该章中,本章没有以费氏较关注的政治实践中的权力斗争为重点,没有把宪法看作是权力斗争的场地,而是把它看作是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建构的政治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有关自身的合法性建构的重点不断改变,那么在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文本所体现出来的特点也不同。因此,可以说,党的合法性建构的重点影响并限制着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话语。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分析法、历史研究法、语言学方法、社会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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