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协商民主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及展望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7-18 共10770字
论文摘要

  在人类漫长的政治历史当中,协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政治运作及其演进的历程。特别在现代民主政治的蓬勃发展中,协商民主更是成为继票决民主之外的一项重要政治原则和宪法理念。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求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宪法的支持与实施,因为确保民主政治法治化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功能; 而现行宪法所具有的改革宪法的品性也必然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背景下,继续履行其指导改革开放的历史使命,将法治中国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其核心是在共同体成员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展开平等的、真诚的对话来讨论公共事务,通过说理与反思来寻求共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协商民主在中国是以宪法实施和学术研究的双重形态展现的,不像西方社会停滞于价值追求的单向度存在,而是根植于我们独特的立宪历史与现实的政治资源之上; 由在宪法制度构建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拓展为不断向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分布、排列和深化,推进了政治统治的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协商民主可以弥补“简单多数决”对某些重要信息的不当筛除,但其不是对票决民主的替代而是补充,两者相互作用、相得益彰。用协商民主来观照中国民主的发展就是要让一种全方位、持续性的过程民主渗透到票决民主的主要阶段和重要环节,让人们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共存共赢。而票决民主则是协商民主产生实际效果的决断方式,唯此协商民主才不至于沦为清谈之学。

  协商民主在中国的产生与运行有着文化、历史和逻辑的现实与必然,本文通过梳理协商民主在政治实践和宪法实施中的典型作用,展望当改革步入深水区之后协商民主的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宪法需要对此作出的回应。

  一、协商民主: 文化、历史和逻辑的现实与必然
  
  首先,协商民主源自文化底蕴的现代传承。在中国古代,以郑国大夫子产执政时期的“乡校议政”为代表的仁政措施,鼓励国民评论朝政得失; 执政者通过协商,吸取民间的意见后决策,以顺应民心。这反映了“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古老信条,从而形成了中国历史悠久的“和合文化”。无论从政治传统层面,还是从伦理价值层面分析,和合文化所蕴含的思想资源都与协商民主存在相当程度的契合。“和”是指和谐、祥和,“合”是指合作、融合。“和合”指的是,在承认人世间矛盾与差异的前提下,将彼此不同的事物统一于相互依存的体系中,并在它们融会贯通的过程中吸收各自的优点,从而达到更优的状态,由此促进新事物的产生,推动社会的和平发展。和合思想是社会主体道德、政治、艺术和日常交往活动的原则、原理以及主体心理感受、情绪波动和身心协调的尺度。作为我们民族对于世界万物产生本源与复杂事物现象本质的概括认知,和合文化自产生以来始终贯穿于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各个时期及各家各派之中,成为传统文化的精髓和被普遍接受的人文精神。因此,钱穆先生总结道: “中国人常抱着一个天人合一的大理想,觉得外面一切异样的新鲜的所见所值,都可融会协调,和凝为一。这是中国文化精神最主要的一个特性。”他还说,“文化中发生冲突,只是一时之变,要求调和,乃是万世之常”。

  其次,协商民主产生于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历史之中。中国社会从 19 世纪中叶到 20 世纪上半叶经历了百年转型震荡期,由于不能妥善处理内部社会发展的矛盾冲突,也难以吸收外来的现代思潮和制度文明,因而无法有效融入世界的现代化进程,整个国家被裹挟着进入了进退失据的外发内生型演变阶段。究其原因,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破坏了政治权威的传统根基和过去的政治机构; 这些变革使得建立政治组合关系的新基础和缔造既有合法性又有效能的新政治机构的问题大大复杂化了。

  而由于社会急剧变革,新的社会集团被迅速动员起来卷入政治,但同时政治体制和宪法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政治意识、政治要求和政治参与的激增,政局不稳也就成为必然。

  直到中国共产党秉承着兼收并蓄、求同存异的和合文化,将西方民主精神与马克思列宁主义创造性结合起来,通过多党合作与统一战线策略,在协商民主的框架下成功地满足了广大劳工、农民、城市中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正义要求与民主诉求,解决了政治制度化的发展落后于社会变革和经济变革的顽疾之后,中华民族才真正地完成了现代政治转型,并正式走向共和。中国共产党早在 1922 年《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议决案》中就已经提出了共同协商的战略。

  根据这一战略,通过两次国共合作实现了国民革命与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 同时,随着统一战线思想的具体化,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的“三三制政权”也是共产党在特殊历史时期对协商民主和立宪建国的一种成功尝试。而在 1946 年短暂参加后来被国民党悍然破坏的旧政协和国民大会的重要成果,是使共产党积累了与各种政治力量协商进退的宝贵经验; 尤其是获得了民主党派的政治认同,掌握了民心向背。反观国民党则由于漠视协商民主的重要性,无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诉求和工人阶级、中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参与愿望,忽视政治制度和政党体制的现代化建设,妄图仅仅仰仗军事独裁,排斥民主力量,维持一党专制,结果无力整合各种社会力量的政治主张,最终在全社会政治参与意愿高涨的重压下崩溃。

  最后,协商民主是建构民主国家的必然逻辑。对于一个既缺乏专业人才又缺乏管理经验的革命党而言,协商民主与政治合作能够吸引众多出类拔萃的爱国人士聚集到党的周围,卓有成效地为国家的战后重建出谋划策。1948 年成立的新政协是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行使制宪权的制宪会议,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赋予了联合政府合法性与权威性,为各派政治势力达成共识奠定了宪法基础。“宪法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反映着一个民族特定的历史发展进程和民族的传统。”

  共同纲领作为中国和合文化的一个现代产物是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与立宪派的法治国家主张的辩证统一。“四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成为获得一致认可的共和国组织原则。

  从结构与内容来看,共同纲领既承袭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新民主主义宪法文件的有益成分,又吸收了民主党派关于政治自由和人权保护的合理要求,为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规定了完整的规范形态,确立了联合政府的施政准则; 反映了当时的阶级结构、力量对比和民意基础,符合人民制宪的基本原理,创造性地将资产阶级共和国与无产阶级共和国的先进因素进行了综合实践。

  这些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得以有效引导群众参与政治,使农民和贫苦大众变成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也让数千年来中国人民政治参与的形式第一次发生了根本变革;进而依靠政党体制的适应性和政治制度的开放性实现了劳动阶级与其他阶级的紧密联合,并通过恰当的政治机构妥善解决了以前政权沟通渠道不畅和利益代表组织匮乏的问题,结束了旷日持久的政局动荡,使得作为国家政治经济中心和现代化象征的城市顺利纳入到巩固新兴政权的首要工作中去,最终完成了民主建国与现代化发展的历史使命。可见,团结各界精英共同治国的谋略,成功地为共产党治国理政广纳良言,适应了当时国家建设的需要,遵循了民主立宪的必然逻辑,也体现了共产党成熟、包容的政治智慧。

  二、人民政协: 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开展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也是新中国权力体系的逻辑起点。从起源学的角度来说,在新中国宪法史上,正是协商民主孕育了选举民主、票决民主,即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才产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行宪意义上,于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以前,依据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之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其职权,是为法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对辛亥革命以来现代中国以协商与代表相融合的建国传统与共和精神的进一步升华,为人民主权的制度化进行着试验性准备。在从新民主主义迈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体现了政党平等和政治平衡的宪法精神,选出了中央人民政府,保证了对内政治统一、对外主权独立、恢复国民经济、建立法制框架、稳定社会秩序等基本目标的完成。而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和界别为基本单位的政治参与形式,更便于将公民分散的信息和要求集中起来加以分析讨论,不仅有利于解决协商规模扩大降低协商效率的难题; 而且从属性和功能上弥补了我国一院制立法机关模式下人大代表主要以地域代表制产生并以个人身份参政议政的局限性,突出了政协委员主要以职业、界别代表制产生并以集体身份参政议政的优势。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功能是在中国非竞争性的政党体制下,公共决策和立法活动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所说的“合法性”不是法律实证主义意义上的、形式上的合法律性,即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而是自然法学意义上的、实质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即行为与社会公认的价值协调一致。协商民主迎合了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在强调德性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权利,同时重视对集体利益的道德关怀。而公民以人民政协为主要协商平台的政治参与,既是权利的实行,也是德性的践履。

  这样一种珍贵的初衷成为中国协商民主实践难得的思想共识。不同于西方个人权利绝对化的倾向所导致的责任失语症,我们对于民主和人权的追求建立在和谐发展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之上。所以,公共决策的做出就不是基于简单的力量对比关系,更不是基于权力与金钱的较量,而是在经过辨别所有政治意愿的交流和讨论后,产生那些关注全体公民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我们在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这种共同体思维恰恰是现代西方社会中十分缺乏的,这也是西方学者苦苦寻觅并研究协商民主的动力所在。这种共同体思维的核心是通过对共同体普遍道德的遵守来达到维系共同体存续的目的。

  这样,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才不至于成为由一些分散隔绝、各行其是的人所组成的大杂烩,而是能够从人际交往中增进凝聚力。

  全国范围内的三千多个人民政协组织就是增进社会凝聚力的主要场域。协商是政治决策的程序性环节,公民之间的互信与尊重只有在协商程序中不断地通过辩论和沟通才能逐步培养起来。协商民主的价值预设是公民通过友好磋商提高合作意愿,从个体的利益表达出发最终达成集体的利益均衡,在此过程中超越“我”,形成“我们”的共同体意识。

  一方面,为了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弥合共同体内部因为对有限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竞争所导致的分歧,人民政协采取了积极的变化。其将政协的参加单位从 1954 年的 28 个界别扩展至现在的34 个界别,涵盖了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宗教组织、职业团体、各界爱国者等广泛的群体,特别是吸纳了新兴的社会阶层,从而使政治协商的基础与时俱进地保持尽可能的多样性与全面性,避免参与主体的限制及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可能对政协代表性的削弱。另一方面,在政治协商的架构之下,执政党坚持求同存异的方针,通过倾听各党派、团体和界别的政治主张,尊重统一战线成员在利益和观念等方面的歧见,使政策从制定到执行尽量防止各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的矛盾激化,从而对社会的差异性起到了较好的协调和化解作用。通过政协组织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专题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使公共决策更多地体现了政治观念与政治利益之间的交流与理解,从而使党派的政治合力、行业的经济合力以及民族的精神合力凝聚为决策时的判断力和实施时的执行力。

  三、宪法实施: 协商民主的理念推行
  
  协商民主不仅促进了政治协商会议在新时期的民主转型,也更新了宪法实施制度的理念,即以行宪方式对民主政治的贯彻不仅意味着由人民来统治,而且意味着由人民协商着进行统治———既要关注统治的主体,也要关注主体进行统治的方法。目前,我国对宪法规定的重要制度直接或间接加以实施的过程中都在不同程度上探索着协商民主的理念和方式。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是以选举民主、票决民主为核心的代议民主制度,但是协商性也越来越成为其显着的民主特征。一方面,随着“两会制”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宪法惯例,各级政协会议与人大会议会期相当,并且政协会议稍早于人大会议召开,对人大会议中将讨论的人事安排和重大议题提出看法与建议供其斟酌,从而影响人大的政治决策和立法结果。这是政协与人大之间的协商民主,实现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与根本政治制度间的衔接与互补。另一方面,在人大现有制度框架内,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到人大立法、预算审批、人事任免、宪法监督和其他重要事项决定及相关工作引入并强化酝酿协商机制,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增强人大代表在政治法律生活中的代表和代理职能。这是完善代议民主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决策公共性与科学性的有益尝试,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良性共治。

  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我国在全世界宪法中首创的新型地方制度,其大胆的制度设计和复杂的宪法实施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行,同样离不开协商民主的高超智慧。特别行政区作为“一国两制”政治构想的宪法版本就是协商民主思想的体现和结晶。“一国两制”构想充分考虑到主权国、宗主国和殖民地三方的利益。我国在不损害主权的前提下,保持了高度的包容性与灵活性,理性地采纳了外方提出的合理建议,最终使“一国两制”构想被有关各方所接受。继而在后续中央政府与港澳居民的民主协商,特别是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协商中充分照顾了港澳生存的特殊历史环境,在香港、澳门基本法中进一步使之具体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保留原先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允许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存在资本主义的“飞地”;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甚至超越了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的权力,这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宪法理论。虽然,特别行政区与大陆法制的基本理念、价值取向、制度设计、文化基础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原则等方面还存在差别,但特别行政区法制的有效性是以中国宪法秩序为最终依归的。在不同法制的磨合与接纳中,协商民主的理念保证了港澳回归后的社会稳定和持续繁荣。以香港为例,回归后的 17 年间,虽历经权力过渡、亚洲金融危机、居港权风波、司法管辖权、政治改革等重大事件的影响和冲击,但通过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以及两地人民的耐心交流与协商,这些危机或挑战都在宪法秩序的框架下得到了妥善地解决,从而使内地与特区朝着更紧密经贸关系、社会频繁交往以及区际法律协调与司法合作的方向迈进。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其“熟人社会”的生活土壤更易于协商民主在其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以村民自治为例,上世纪末,浙江省温岭市率先在宪法规定的群众自治制度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允许范围内,透过创新性地法律实施,将协商民主的机制和方法运用到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之中; 改变了过去动员型被动式政治参与将村民自治等同于村民选举的弊端,使村民从偶然的选举动员型身份转变为常态的协商参与型身份; 标志着乡村自治从单一的民主选举向更为实质的民主决策扩展。

  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原有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法定组织通过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新型沟通渠道强化了村民们在公共事务中的知情权、话语权和决定权,便于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委会提出的议题进行一事一议,促进了村务公开原则的落实,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基层腐败。协商民主不仅在村内的民主管理中有利于村民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而且在协调农村组织与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规范公共权力与乡村社会的互动方面也起着特殊的作用。例如征地补偿安置、农村土地流转、生态环境恶化等乡村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就必须由村民通过集体协商进行合作式管理,实现政府和村民对农村公共事务的共治; 杜绝或至少减轻基层政权对农村资源的不合理抽取与控制,避免酿成基层国家权力与农村集体的直接对立以及底层矛盾的升级和非理性表达,保证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如今,这一协商民主的成功经验已经由村民自治扩展到浙江全省的城市居民自治、基层政权、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当中,并在全国许多地区的民主政治建设中不断得以复制和重塑,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公民广泛行使参与权的机制,已从政治协商领域逐步扩展至行政和司法领域。

  2008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这就从宪法平等原则出发细化了公民参与权的实际内容,既是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的有效途径,也是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还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基本权利的直接方式,同时有助于提高执法的正当性及其结果的可接受性。

  2007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并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这就改变了以往国家机关对议题的垄断,激励了公民的司法参与;[21]有助于克服精英解释的局限性,防止少数人的偏好使司法解释背离立法的本意,甚至与生活中的常识、常理相脱节,进而促进司法公正。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制度、财产制度、劳动制度等宪法基本制度的平稳实施和少数民族的政策优惠、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等无不浸透着协商民主的决策智慧,同时也与执政党的群众路线高度契合,反映了宪法实施过程中协商民主多层次发展的趋势。这表明,和谐的宪法关系应该是在多数尊重少数的基础上,少数对多数的服从,从而使人民主权和人权保障两大宪法原则得以兼顾。

  四、挑战与展望
  
  中国协商民主的成功实践给国家带来了长期稳定与繁荣,避免像有些国家那样陷入不可调和的党派对立或族群冲突。但是,我们也愈来愈清晰地发现,利益固化已成了潜伏在改革深水区里的一个巨大障碍。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客观结果是早期改革中那种“只有受益人没有受损人”的帕累托式改革已不复存在,利益博弈开始出现,阶层分化逐渐成形。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希望通过积极影响决策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政治意识日益高涨。

  不过,不同阶层的公民对决策的参与度与影响力由于其所处社会地位高低和所占社会资源多寡的不同而有着明显差距。那些掌握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既得利益集团远比其他群体更能使制度转型朝着对他们有利的方向发展。与中下阶层的公民对自身所属阶层缺乏归属感、急于逃离该阶层的态度不同,既得利益集团因其在先优势很早就对其所属的上等阶层产生了强烈的认同感。当其他阶层还处于无意识的自在阶段时,上等阶层已经成为了为其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的自为阶层。其行动的重点就集中于左右立法与决策的政治领域。鉴于协商民主理论基于共同体意识的善意假设以及具体协商方式和程序的不完善,既得利益集团通过主动、大量地政治参与,更多地将自身的利益偏好带入协商与表决过程,从而使以“公器”形式出台的决策偏向于他们,并阻碍其他阶层的竞争,阻塞阶层上升的通道;久而久之,便造成了利益固化的藩篱和阶层间的封闭。这种人为架空集体利益、裹挟政治机构、垄断公共决策的自私行为会加速我国阶层结构的过快定型,限制纵向社会流动的空间,加剧底层社会的边缘化和非制度化生存; 导致阶层间的张力不断加大,非理性的政治参与可能会呈爆炸式增长。

  利益集团绑架公共决策的危害提醒我们: 伴随物质生活的丰富而出现的个体自恋性的、享乐主义的自我追求可能造成对共同体凝聚力的削弱和对公共秩序的侵蚀; 那种以自我为先决条件,追求自我认同和自我发展而忽视共同体价值的取向,不可能提供一种有助于社会经济合作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构架。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对过度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加以矫正,实现权益政治向公益政治的转型就显得尤为必要。

  当然,研究者们必须注意,中国社会的新型矛盾主要集中于收入分配和资源占用等经济社会方面,其他的矛盾多由此派生; 这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两极分化、种族分裂、宗教冲突和文化对立等深层次、高风险矛盾不可等量齐观。研究者应当客观地认识到过去全能主义的国家管理形成的高度同质化社会为现今凝聚社会共识和缩小阶层差距创造了先发优势,即团结合作是主流,非对抗性矛盾居主导地位; 这更易于造就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

  新的问题与挑战提示了中国宪法及理论研究的努力方向,而传统体制的先发优势则为这些努力积累了试验基础。对协商民主和相关宪法实施的完善,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宪法学研究应当更新其政治哲学基础。不能再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的理想或理想的民主,而应将好的宪法制度界定为: 能够为协商群体创造空间,同时降低产生误解的风险,并且最终对只听到自己声音的回音的人所实施的暴力加以限制。也就是说,一套运转良好的宪法制度应当有能力促进协商民主,其核心目标是为民主秩序创造前提,将政治的可信度、高度的反思以及说理的一般承诺结合起来。公民透过协商参与意见表达、民意集中,政府透过协商进行意见综合、重心下移,形成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互动的社会化、常态化。

  其次,在我国宪法权利体系重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民基本权利。因为,一个社会中任何形式的物质与文化贫困,以及公民理性的不足和政治能力的贫弱,归根到底都源于权利的贫困。所以,在宪法权利体系的内容上,应当根据中国社会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与需要,以修宪方式将与国际人权公约相比较而缺失的普适性权利确认在宪法中,并以此为基础制定若干具体法律加以保障,完备我国的宪法权利体系。而且,国家不仅要排除对基本权利的不当干预,更应通过积极作为来促进其实现,变抽象的权利符号为切实的权利保障; 特别是要确保关系协商民主效果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从而保证协商主体的活动空间、意见表达的传媒基础以及公民的人格完整和独立批判精神。

  此外,还需要积极运用宪法解释功能来解决公民行使权利中遇到的各种阻碍; 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宪法权利诉讼制度,提供更为广泛而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人们就能利用丰富的权利实践来增进公民精神、锻炼民主能力、提高协商质量,抵消权力与财富不平等对公民参与的消极影响。

  再次,扩大人民政协的民意基础,建立政协委员的选举与监督机制。利益固化与既得利益集团在决策中的过多影响和其他阶层参与的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为消除这些不利于政治和社会平等的痼疾,就必须通过公平分配各界别政协委员的名额来扩大政协的民意基础和代表性,将社会阶层分化的现状以委员身份多元化的方式体现出来。并可采取适当增加弱势阶层委员名额的方法保证其利益诉求不被忽略,缩小其与强势阶层政治影响力的差距。

  而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委员产生方式具有指派和安排的特点,导致部分委员只具备“标本”意义而欠缺充分的参政议政能力,甚至导致部分界别总是被少数利益集团的成员所代表; 这就既不利于对委员资格及其履职效果的民主监督,也在事实上屏蔽了部分界别和阶层成员的利益要求。所以,有必要借鉴人大代表的选举与监督机制应用于政协工作中。具体而言,就是要让各界别委员的提名推荐公开透明,根据各界别成员的人数和地域范围采取直接民主或间接民主的方法初选产生各自的候选委员; 再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 21 条规定的办法,由各级政协常委会最终审议投票、批准其正式委员名单。并可参照此方法对委员的履职情况加以监督,由各界别对不称职的委员按照其获得提名资格的方式进行罢免投票,再将通过的罢免提议提交政协常委会正式撤销委员资格。通过完善上述制度设计,能够切实将弱势阶层的政治需求纳入到决策的协商讨论之中,同时还能提高政协委员整体的政治能力和责任意识,实现协商民主追求意志表达平等性与公正性的初衷。

  最后,应当明确协商的宪法地位,使协商成为决策前必经的法律程序,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宪法实施的基本原则而存在。具体思路是,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列举必须经过政治协商方能进入决策和表决的重要事项及特殊情形; 规定凡是未经协商的决议,不得提交党委和政府决策,更不得进入人大的议事和表决程序。要求执政党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必须先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个基本的决议草案,即经由统一战线提出联合提案; 接着在人民政协内讨论、修改、通过后,由执政党将正式决策交由人大内的党员代表单独或联合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无党派代表提交人大审议表决,或立为法律,或成为人大决定。

  依据上述程序使协商民主的精神和机制贯穿于我国政党制度、统一战线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主要阶段。在此过程中,执政党通过协商民主的执政方式充分照顾到各方意愿,将分散的各阶层意志重新整合成人民的集体意志,并通过权力机关上升为国家意志。这就方便社会各阶层都能将自己的诉求及时地传达到国家的政治决策中去,从制度层面巩固了合法化的政治参与途径,提供了广阔的参政议政空间; 不仅提升了政治参与的品质,落实了政治参与的效果,而且使大众的多元利益诉求有的放矢,避免了政治参与过度膨胀可能产生的混乱。

  我们确信,协商民主大众性、平等性和多元性的优点可以促成公民、社会与政府间多方、双向的信息交流,在民意表达和民意集中过程中确保公民参与的公平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使决策产生利国利民的效果。我们还应拓展更多的表达和参与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协商的内容和领域,形成包括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在内的、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使得协商民主既要体现国家形态的民主,也要体现社会形态的民主; 让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更趋于规范化和日常化,在权力制约权力的传统模式外,加强人民对权力的制约。这样,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就能克服西方竞争型政党政治的不稳定性,形成超稳定的政党结构,保证执政党与国家之间连续平稳的领导关系; 也更容易吸纳党外的社会精英参与国家事务乃至担任重要职位; 强化政治组织的新陈代谢机能与政治整合能力,为公共决策提供必需的商议理性;为多元社会主体创造阶层流动的机会,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从而有效化解体制外政治力量实现横向联合并形成多中心格局的可能性,增强国家权力体制的弹性和抗压能力。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 2013-11-15 ) .
  [2] 钱穆. 中国文化史导论[M]. 北京: 九州出版社,2011:162.
  [3] 钱穆. 中国文化精神[M]. 北京: 九州出版社,2011: 51.
  [4] 亨廷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 王冠华,等,译.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4-5.
  [5] 中央党史研究室. 中国共产党历史: 第 1 卷( 上) [M].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 81.
  [6] 高全喜,田飞龙. 协商与代表: 政协的宪法角色及其变迁[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 5) .
  [7] 韩大元. 论 1949 年《共同纲领》的制定权[J]. 中国法学,2010( 5) .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