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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则演变过程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07 共79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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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羽毛球运动竞赛规则的演变历程研析
  【第一章】羽毛球比赛规则演进探析前言
  【第二章  第三章】羽毛球运动与竞赛规则文献综述
  【4.1】竞赛规则演变过程概述
  【4.2  4.3】竞赛规则修改遵循规律分析
  【4.4  4.5】羽毛球运动竞赛规则未来的发展趋势
  【结论/参考文献】羽毛球竞赛规则发展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 研究结果与分析

  4.1 竞赛规则演变过程概述。

  4.1.1 场地、器材和服装的演变。

  4.1.1.1 场地。

  划线:1972 年(包括 1972 年)以前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中对于羽毛球运动场地划线宽度规定为 3.8cm[39-43];1972 年以后出版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中对于场地划线宽度规定为 4cm[44-58].

  空间:1998 年(包括 1998 年)以前的《羽毛球竞赛规则》对场地高度要求最低为 9m,在这个高度范围内,禁止悬挂横梁和阻碍物,并且规定,两两相连的球场四周,至少要保证有 2m 的距离[39-50];1999 年及以后出版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中对于一些国际重大比赛,比如奥运会、世界锦标赛、苏迪曼杯等等,对场地高度要求最低为 12m,在这个高度范围内,禁止悬挂横梁和阻碍物,并且规定,两两相连的球场四周,至少要保障有 2m 的距离,除了球场以外,其他背景都应是深色的[51-58].

  4.1.1.2 器材。

  羽毛球重量: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羽毛球竞赛规则》规定羽毛球重 4.75-5.5g[39-42];20 世纪 60 年代-80 年代《羽毛球竞赛规则》规定羽毛球重 4.74-5.5g[43-49];20 世纪 90 年代到现在所著的《羽毛球竞赛规则》规定羽毛球重4.73-5.5g[50-58].

  羽毛球材料:1972 年以前所著《羽毛球竞赛规则》中规定羽毛球是在球托上用线将羽毛扎牢编结而成[39-43];1972 年以后《羽毛球竞赛规则》版本中规定羽毛球由天然羽毛、合成材料制成的仿真羽毛或用二者混合而成[44-58].球拍:1972 年以前《羽毛球竞赛规则》规定运动员所用球拍为椭圆形木框[39-43];1973 年以后《羽毛球竞赛规则》规定运动员所用球拍已不是木质球拍,而是到达铝合金过渡阶段[44-58].(备注:1939-1972 年为木质球拍,1973-1985年从竹子过渡到铝合金,1985 年以后所用球拍已是铝合钛纤维+镍合金纤维+克维拉纤维的三力维框架[59])。

  拍线:1960 年以前出版《羽毛球竞赛规则》规定拍线是由羊肠线穿插而成[39-42];从上世纪 70 年代至现在出版的《羽毛球竞赛规则》规定拍线由羊肠线和化学线合制而成[43-58].

  4.1.1.3 服装。

  1979 年以前的《羽毛球竞赛规则》各个版本中,对运动员的着装并没有专门的介绍和说明。[39-45]

  1983 年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一书中,对运动员的服装规定:"由国际羽联主办的重大比赛,比如世界锦标赛、汤姆斯杯赛等等,运动员在比赛场上穿的衣服的颜色主要为白色。该国运动员也可穿着有颜色的服装得经有关国家组织批准。"[47]

  1987 年和 1989 年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中对服装的规定相比以前作了补充:"为了推广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的发展,吸引更多关注该项运动参与者的观看,对比赛服装规定有所放宽,任何服装都可用于比赛,但是双打一方的队员必须着装一致,而且与对方队员服装相错开;运动员比赛服装,在其最大的两件衣服上,允许有制造商的广告标识,但不得超过 10cm;而且允许一个不超过20cm2的附加标识。"[48-49]

  1995-1998 年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中对运动员服装又进行了进一步补充:"规定所穿的服装包括随带的服装可见面积至少 75%以上应是流行白色;对套衫、汗衫、内裤、裙、袜子、鞋、扎头带、毛巾、护腕带和医用护具以及珠宝饰物则不受限制,但护腕带只能在 6 厘米以内(宽度);上衣背面只允许有一个运动员代表的国名,上衣前面允许有一个运动员代表的国旗和国徽。"[50]

  1999 年以后的《羽毛球竞赛规则》版本中,又对服装进一步详细补充说明:"服装颜色:可为一个颜色或几个颜色;服装的图案设计:a.字母形式采用罗马字体;b.比赛双方的名称包含其姓氏(可缩写)和姓名;c.使裁判、观众等人员能看清字母,对于字体的高度则要求为 10cm;d.字母的排列应该是水平的,靠近运动员的肩膀;服装广告:a.比赛用服上制造商和赞助商的广告标识面积在 20cm2以内,并且其广告标识不超过 3 处,而且每处有且仅有一个广告;b.

  在其中一只袜子和鞋上,允许有两个不超过 20cm2的广告标识。"[51-58]

  4.1.2 计分方法的演变。

  4.1.2.1 1939 年-1998 年每局 15 分制(女子单打 11 分)[39-49]在计分方法上,采取三局两胜每局 15 分(女单 11 分)的发球得分制。具体内容为:

  男子双打或单打、女子双打、混双都以每局 15 分计算胜负,如果双方各得13 分产生平分时,先得 13 分的一方,有选择"再赛 5 分"或不选择加分直接选择一方先得 15 分赛完的权利;如果双方各得 14 分出现平分时,则首先获得14 分的一方有选择"再赛 3 分"或按规定(一方先得 15 分)继续赛完的权利。

  女子单打比赛以每局 11 分计算胜负,如果双方各得 9 分,首先获得 9 分的一方,有选择再赛"3 分"或按规定(一方先得 11 分)继续赛完的权利;如果双方各得 10 分时,则先获得 10 分的一方,有选择"再赛 2 分"或不选择加分赛直接一方赛完 11 分。

  备注:1)选择"再赛 5 分或 3 分"(女单"再赛 3 分或 2 分"),然后比分重新"0 比 0",就是在选择加分赛以后有一队先取得 5 分或 3 分(女单 3 分或2 分)时获胜。每局比赛中,在第一次遇到"平分"时,(双方获得 13 分或 9分时),如果没有选择加分赛,当第二次再出现平分赛时(双方均得 14 分或 10分),首先获得 14 分或 10 分的一方仍有选择加分赛的权利。

  每一场比赛都采用 3 局 2 胜,并且规定前两局比赛之间中途休息则不超过90s.第一局比赛完,双方应交换场地,遇 1 比 1 平局后,后两局比赛之间休息不超过 5min,在最后关键局中,任何一方先得 8 分(15 分)、6 分(女单 11分),双方应交换场地。

  关于发球权,双打比赛开始前,根据抽签法或掷挑边器的结果来选择场地或发球权,但先选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双方运动员应各自确定第一和第二发球员,每局首先发球的一队,应在右发球区由第一发球员发球,并发到对方右发球区内,接发球队应由对方第一发球员在右发球区接球,此后双方可由任意队员还击进行比赛;在比赛刚进行时,选择球权的一方有且仅有一次发球机会,如失误,球权就交到对方,由对方第一发球员发球;在每队第一次球权机会使用后,接下来每队都有两次发球机会,在换发球的时候,如果发球一方胜球,那么发球方增加一分,分数变为奇数发球员应站在左发球区,如果发球一方胜球,那么发球方增加一分,分数变为偶数发球员应站在右发球区,同时发球方同队两队员相互交换场区,由上一次发球的球员继续发球,而接球的一方则左右站位不变;每局比赛完下局开始时,由上局胜队在右发球区先发球,同时,两个队员的位置可以重新制定。比赛进行中,只有发球队胜球才能得分,接球队胜球,只获得发球权(如果甲队发球,乙队失误时,则甲队得 1 分;如果甲队两队员均发球失误时,才换由乙队发球,甲队不失分只失去了发球权)。

  单打比赛开始前,两队根据抽签法或掷挑边器的结果来选择场地或发球权,但先选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在刚开始场上比分为 0 比 0,双方应都站在右发球区;在换发球时,如果发球一方胜球,那么发球方增加一分,分数变为奇数发球员应站在左发球区,如果发球一方胜球,那么发球方增加一分,分数变为偶数发球员应站在右发球区,而接球的一方站位和发球方站位一样;每局比赛完下局开始时,由上局胜队在右发球区先发球。比赛进行中,只有发球队胜球才能得分,接球队胜球,只获得发球权(如果甲队发球,乙队失误时,则甲队得 1 分;如果甲队发球失误时,则换由乙队发球,甲队不失分只失去了发球权)。

  4.1.2.2 1998 年取消 13 平再赛和 9 平再赛。[50-51]

  以前的计分方法女单每局 11 分,当比赛双方赛至 9 平时,其中首先获得 9分的一方,可选择加分赛,"再赛 3 分",或不用选择直接赛至 11 分结束;当比赛双方赛至 10 平时,首先获得 10 分的一方可选择"再赛 2 分"或不用选择直接赛至 11 分结束。而男单、男双、女双、混双每局 15 分,当比赛双方遇到 13平时,当先获得 13 分的一方可选择加分赛"再赛 5 分"或不选择加分赛继续每局打完 15 分为止,当比赛双方遇到 14 平时,首先获得 14 分的一方可选择加分赛"再赛 3 分"或不选择加分赛继续按每局赛至 15 分结束。这种计分方法比较繁琐,而且受两次加分赛的影响,当双方球员遇到比分相等时,他们也犹豫不决,不知道选择竞赛规则哪种赛制更有胜算;而对裁判员来说,当遇到比赛双方分数 13 平、14 平(9 平、10 平)时,还得第一时间征询首先获得"13 分、14 分(9 分、10 分)"的一方,要进行"加分赛"吗?这样的"2 次"平分赛的设置给裁判员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对观众而言,忽然看到场上比分又成了刚开始的"0 比 0",他们也很难明白、理解竞赛规则的这样清零的设置;对运动员来说,也易引起对方队员的误解;同时增加了翻分员的难度。总之带来的这些后果不易于该项运动的推广和普及。

  为了迎合观众的审美需求,打消裁判的顾虑,也为了使运动员不受两次加分赛的影响,使整个比赛更加顺畅具有观赏性,1998 年国际羽联决定对羽毛球竞赛规则进行修改,在两次加分赛中取消"13 平再赛",女单取消"9 平再赛。(备注:1998 年中途对当时计分方法做出的调整,故 1998 年有两种计分方法)1998 年修改后的计分方法为:在女单比赛中,当比赛双方赛至 10 平时,其中首先获得 10 分的一方可选择加分赛"再赛 2 分"或不用选择直接赛至 11分结束;而男单、男双,女双、混双比赛中,当比赛双方遇到 14 平时,首先获得 14 分的一方可选择加分赛"再赛 3 分"或不选择加分赛继续按每局赛完 15分结束,其他计分方法竞赛规则保持不变。

  4.1.2.3 2001 年每局 7 分制的实施,采取 5 局 3 胜,发球得分制[19-20]当时通行的每局 15 分(女单每局 11 分)的发球得分制规定,如果接发球一方不能连胜两次,那么继续交换发球而双方都不得分。这种赛制对于比赛时间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无法控制因素,如果比赛双方的运动员综合实力悬殊不大,好长时间都处于一直交换球权而双方都不能得分的情况,这种计分方法使比赛持续较长,体力的过度消耗,影响运动员的发挥。除此之外,难以控制比赛的时间,对电视转播会造成影响,电视媒体无法获得更多的商业价值,因而不愿转播该项运动的赛事。电视转播的缺乏使羽毛球运动得不到足够的市场,继而影响到赞助商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羽毛球运动通过最广泛的媒介传播与普及。就在那时,有不少媒体记者也感慨,羽毛球运动的规则应该改变。同时,许多国家羽毛球协会也建议改革,无论是改革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其主要目的是缩短时间,适合电视转播,吸引更多的观众。

  2001 年修改后的计分方法为:羽毛球运动的 5 个项目都采取发球得分、每局 7 分的 5 局 3 胜制,每局比赛间休整时间最多 90s,在比赛过程中出现"6 平"时,可以选择"加分赛",如果先获得 6 分的一方选择加分,则加 2 分,如果选择不加分,则赛至 7 分结束,其他规则保持不变。

  4.1.2.4 2002 年又恢复了 1998 年的每局 15 分制[19-20]5 局 3 胜的 7 分制第一次用于全英羽毛球锦标赛并没有获得理想的效果,时间大幅度的缩短导致激烈的场面减少、经典之战也减少。而且"7 分制"在经过数次比赛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最主要的不足就是比赛时间大大缩短,比赛的精彩程度大大减弱。

  当时的全英羽毛球锦标赛组委会主任说:"经过对从事羽毛球运动各个方面的相关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得知很多人对 7 分制持反对意见,绝大多数意见是不想比赛的经典之战在短时间内结束,而且大多一些慢热型羽毛球运动员还没来得及运用特长技战术,比赛就结束并分出了胜负,当时一些的优秀选手接受不了这种结果。

  7 分制的实施对运动员的训练、比赛、身体、心理等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影响到运动员的实际能力水平加上欧洲国家大多反对"7 分制",在 2002 年 5月 8 日,国际羽毛球联合会宣布恢复每局 15 分制(女单 11 分制)只有一次加分赛的发球得分制计分方法。具体内容为:在女单中,当比赛双方赛至 10 平时,其中首先获得 10 分的一方可选择加分赛"再赛 2 分"或不用选择直接赛至 11 分结束;而男单、男双,女双、混双每局 15 分,当比赛双方遇到 14 平时,首先获得 14 分的一方可选择加分赛"再赛 3 分"或不选择加分赛继续按每局赛完 15 分结束。

  每一场比赛都是采用 3 局 2 胜制,前两局比赛之间中途休息时间则不超过90s,第一局比赛完,双方应交换场地,遇 1 比 1 平局后,后两局比赛之间休息时间不超过 5min,决胜局中,一方先得 8 分(双打或男单 15 分一局)、6 分(女单 11 分一局),双方也应交换场地。

  4.1.2.5 无论什么项目均采用 3 局 2 胜的 21 分每球得分制,双打取消第二发球权[54-58]计分方法经过几次演变终又回归到了原先的每局 15 分(女单 11 分)的发球得分制,比赛双方遇到 14 平(女单 10 平)时,首先获得 14 分(10 分)的一方可选择加分赛"再赛 3 分(再赛 2 分)"或不选择加分赛继续按每局赛完15 分(11 分)结束。但是它自身的缺陷仍然是存在的,比如比赛持续较长,难以控制比赛的时间,对电视转播会造成影响,电视转播的缺乏使羽毛球运动得不到足够的市场,继而影响到赞助商的利益等等,因此它也只不过是暂时的缓兵之计,必然会为以后的竞赛规则演变埋下伏笔。

  由于当今各项体育运动都朝着竞技性、审美性、商业化的方向发展,只有具备三者的比赛才可以使这项运动得到更顺利的发展,得到赞助商的青睐。那么不论哪种比赛,背时代而驰运动的都会慢慢呈衰落趋势。羽毛球运动竞赛规则经过以上几次的变革,都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所以每局 15 分制(女单11 分制)的计分方法不得不进行大改革,而且迫在眉睫。所以在 2006 年 5 月 6日国际羽毛球联合会在东京举行年度代表大会,每局 21 分每球得分制被采用并延用至今。计分方法具体内容为:无论双打还是单打均采用每局 21 分 3 局 2 胜的每球得分制;双打比赛取消第二次发球规定双方各发一次,如果比赛一方的一名球员发球失误,丢掉一分,发球权也会转到对方手上。

  在比赛过程中,接发球一方的位置不变动;在发球时,如果发球一方的分数成为偶数,则在右发球区发球,如果发球一方的分数成为奇数,则在左发球区发球;发球方胜球换站位,接发球方站位不变。在比赛过程中,无论哪方出现人为的比如违例、出界或被对方打"死",则自己失分,对方得 1 分。

  在比赛中,无论哪一方先获得 21 分的即赢得该局比赛。(附加说明:在平时比赛中出现 20 平,然后双方之间的差距必须为 2 分;即如果一方得分 21 分,则对方必须为 23 分,按类推,但出现 29 平时,一方获得 30 分就结束比赛。)21 分制的规则每局增加了中途技术暂停 1min(当场上比赛的一方先获得11 分时,休整 1 分钟),除此每局比赛中途暂停之外球员不可再提出中断比赛的要求(除非需要换球、要求工作人员擦地板或者运动损伤等情况);每局比赛完休息 2min 继续下一局。

  4.1.3 裁判规则的演变。

  计分方法的宣判:在 2006 年以前的竞赛规则中,由于实行发球得分制,在比赛中出现平分时,裁判员应向先获得平分规定分数的一方询问:"你要加分吗?"如果队员选择"再赛",裁判员应大声宣布:"再赛 xx 分,比赛至 xx 分",并请记录员把比分变成 0 比 0;如果是选择不再赛,裁判员同样应大声宣布:"不加分,局点 10 比 10,14 比 14,6 比 6".双打比赛除刚开始时每队有一次发球权,然后发球方都有两次发球权,裁判员在比赛开始之前须问清每一方的两名运动员谁是第一发球员或接发球员,谁是第二发球员或接发球员,并在记分表上做上记号,以便于在比赛过程中进行核对,每局开始时裁判员先报场上比分"0 比 0",直到首先发球的一方失掉发球权时,才会宣报"换发球",双方都用了发球权;此后,当双方首先发球的球员失掉球权时,报分时应报"第二发球",直到第二发球员失掉球权时,再宣报"换发球"和比分,在报分时必须把刚刚赢球一方的分数放在前面[39-53].

  而在 2006 年到现在的规则中,由于实行每局 21 分的每球得分制,取消了第二发球权和再赛规则,所以裁判员不用在出现平分赛时向先获得规定平分的一方询问"你要加分吗",也不需要在双打比赛中问清每一方的两名运动员谁是第一发球员或接发球员,谁是第二发球员或接发球员[54-58].

  发球违例:1972 年以前的《羽毛球竞赛规则》版本中,对发旋转球没有要求[39-43];1972 年以后的《羽毛球竞赛规则》版本中特别指出:如果发球员在发球时先击中羽毛而不是球托则视为发球违例[44-58].

  发球期工作:1949 年、1954 年的《羽毛球竞赛规则》规定羽毛球裁判包括:裁判员、司线员,记分员,并没有规定专门的发球裁判员,所以裁判不仅要全力顾及发球员的发球是否过腰、发旋转球,还要紧接着观看接发球一方是否提前有脚步的移动[39-40].而在此之后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中规定有专门的发球裁判员,宣判发球违例主要是发球裁判员,但是裁判员是场上最终的仲裁者,所以裁判员也应该用余光注意发球一方的行为[41-58].

  重发球:在场地低于 9 米的情况下,如果发球时或者来回击打时球碰到横梁等高空物品,第一次碰到会判"重发球";而现在场地高度规定都在 12 米以上,球在飞行过程中通常不会碰到其它物体,所以也就没有这条"重发球"规则之谈。羽毛球的缝合使用的是一种天然的胶水,这种材料在湿空气的影响下会粘手,当运动员发球时常常会由于粘手而出现发球失误,此时裁判也会判"重发球";而现在网住羽毛球线的天然胶水已被化学胶水所替代,不会出现粘手现象,所以这条"重发球"规则也就取消了[36].

  击球违例:在上世纪 60 年代以前,运动员所持球拍都是木质的,常常会出现羽毛球碰到边框上,再次击打出去造成对方失误的情况,按当时可判"击球违例"也称"木球违例",但由于球是击中了球拍连接拍线的框架,这是很难区分的声音,所以裁判错判和漏判经常发生,导致规则很难实施,但"规则"是存在的。现在球拍为碳纤维甚至更好的三维球拍,运动能力也在提高,对抗球框击过来的球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为了使比赛球来回越来越精彩,"木球违例"从上个世纪的 70 年代也慢慢淡出羽毛球比赛规则[59].

  比赛暂停:2006 年之前的每局 15 分得分制的比赛,前两局比赛之间的休息时间最多为 90 秒,当第一局最后一球成死球时,裁判员应立即启动秒表,在休整时间为 70 秒,裁判应报"X 数场还有 20 秒",选手应即刻进入比赛场地,进行第二局。如果前两局成平局的话,那么后两局休息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当第二局最后一球成死球时,裁判应即刻报"X 场地 5 分钟间歇",当时间过去了3 分钟时,裁判应报"X 场地还有 2 分钟",并重复一次或两次;当时间过去了4 分钟时,裁判员应报"X 场地还有 1 分钟"[39-53].而 2006 年以后的每球得分制中,休息时间的规定是固定的,21 分每球得分制的竞赛规则增加了中途技术暂停(当场上比赛的一方先获得 11 分时,休整 1 分钟),除了每局比赛中途暂停之外球员不可再提出中断比赛的要求(除非需要换球、要求工作人员擦地板或者发生运动损伤等情况),每局比赛之间的休息都是固定 2min.裁判员可在每局结束后立即启动秒表,不用报剩下多少时间,运动员自己注意秒表时间,然后休息时间结束后开始进行比赛[54-58].

  判罚结果认定:1954 年、1960 年出版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中规定裁判员应不予推翻司线员和发球裁判员的判断[39-42],在 1989 年出版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一书中提到,裁判员应维护司线员和发球裁判员的判断[49].最近《羽毛球竞赛工作指南》(2005 年)一书中指出:目前,国际羽联正在试行裁判员可以改变司线员判决的办法,如果裁判员认为司线员明显错判,可予改正,并报"错判,界内"或"错判,界外"[6].

  综上可见,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羽毛球运动竞赛规则的演变主要表现在器材、场地、服装的变化,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则主要集中于计分方法的演变,裁判规则一直跟随着二者稍作修改或独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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