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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内涵及相关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4 共3512字

  一、 金融监管的内涵及相关理论

  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在近几年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尤其是不断完善的金融市场加快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让我们更加不能忽视金融事业的健康成长对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所起的巨大作用。在金融市场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人们发现对金融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是保证金融事业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基本前提,由此人们对金融监管的重视程度与曰俱增。为了使后面关于金融监管方式的论述更具说服力,本文首先从金融监管的基本概念入手,旨在树立金融监管在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以便于对后续的一系列阐述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

  (一)金融监管的基本内涵

  1.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总称就是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一种管制行为。这种政府管制金融市场的行为,不仅存在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而是但凡在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都普遍存在。在金融学领域中,对金融监管概念的描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包含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另一种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除了狭义概念所指的监管范围之外,还包括承担对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等责任。

  2.要更全面地理解金融监管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字面的角度出发,将金融监管分为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方面去理解金融监管的具体涵义。

  (1)要理解金融监督,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认为金融监督是对金融市场中彼此依靠金融活动联系的金融企业或个人的监督。这种以金融贸易为纽带的金融监督形式,本身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周期性,它是凭借权威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宏观约束力,督促和检查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或个人贸易行为的整个过程,以保证其贸易双方满足金融活动具备公平性的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扞卫国家的权威和尊严,以保证金融监管部门的宏观调控约束力不受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损害。

  (2)要理解金融管理,可以从金融主管机构所担负的使命出发,因为金融主管部门对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有领导其经营方向、组织其经营活动、协调和控制其经营行为的责任,所以金融管理行为是保证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也是协调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活动的有效途径。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依据

  随着近几年来,全球性的金融风险问题频发,导致对全球经济造成重大影响,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其应该用何种方式开展等问题。不可否认的是,金融监管这一职能措施的出台,通过监督和管理两种基本手段,对我国金融事业的建立及发展、对规避法律风险和行为失范情况的发生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是动态发展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市场高速发展的对比下就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为了应对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压力与挑战,我们应该选择积极发展改革的方式来解决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为了达到更深层次阐述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目的,我们先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审视金融监管发展的必要性,由此总结出金融活动中本身存在的一些特性(例如外部性、脆弱性及信息不对称性等)是金融监管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

  1.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

  (1)要理解金融活动的外部性这一概念,我们首先应该从经济学的角度回答什么是外部性。在经济学领域中,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时候,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或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出现的偏差,这种偏差可以理解成是一种经济主体产生和消费的过程中对另一种经济主体的附加效应,但是这种附加效应常常不一定以价格的形势表现出来,因为它反映的是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对其他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但并不一定是对经济活动中的价格机制产生的影响。外部性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所以在经济学领域中对外部性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被称为外部经济也叫正外部性,而消极影响则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性。众所周知,这种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经济对微观经济的外部性影响是很难避免的,所以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往往为了避免外部性常常使用强制监管的方式实现。

  (2)金融活动中外部性的存在势必会对金融业的发展造成危害,所以金融监管有其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关于外部性对金融业发展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外部性的存在可能引起金融活动中部分金融机构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而盲目的参与到大额金融活动中,导致最后由于外部不经济的影响,出现大量金融机构倒闭的情况。(b)外部性的存在可能会引起大量金融风险的出现,以至于威胁到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公平、科学、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的建立。(c)外部性的存在还可能导致金融市场朝萧条的方向发展,从而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基于此,只有强化金融监管,才是保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外部性对金融活动影响和危害的有效方式,所以说在金融活动过程中大力发展金融监管是十分必要也是无可取代的。

  2.金融活动中的脆弱性。

  随着目前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绩,我国也加大了对金融市场的建设力度,这不但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体制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实现,更为我国金融机构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在金融业逐步朝向证券化、微观化、国际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市场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也随之下降了,这不但可能造成我国金融体系建设的失利,还可能影响到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和效率,所以为了提高我国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采取、发展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3.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在金融活动中,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或个人由于当事人的机会主义、策略行为和有限理性等原因造成不能完全了解全部信息的情况,就被称为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性。虽然在金融活动中,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不能完全了解和掌握金融信息,但是如果一旦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或个人了解和掌握的信息过多,就会造成知情较多的一方,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而选择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相关专家和学者的大量研究表明,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没有监管条件下是很难被避免的。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管措施,参与金融活动中的机构或个人就可能在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出现隐瞒对自身不利咨询的情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理可知,一旦金融市场中参与金融交易的双方出现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导致的契约制和公平性受影响的情况发生,就会造成包含契约风险的机会主义,从而引发金融市场混乱难以掌控的情况发生。所以在金融活动过程中发展金融监管是十分必要也是无可取代的。

  4.金融活动中的不完全竞争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上衍生产品也在逐年增加,造成金融衍生产品彼此之间的竞争加剧。虽然这种市场竞争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合理规范与完善,但是衍生产品之间的不完全竞争性却还是不能被有效地规避。金融市场的这种不完全竞争性是指:参与金融活动的投资较大的金融机构或某些交易所的会员,凭借自身所占据的信息优势,为自己的利益牟取暴利。

  这种金融活动中的不完全竞争,可能造成的风险是一些本身财力较大的金融机构,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操纵市场,造成衍生工具出现其内在价值偏离交易价格的情况出现,从而引发衍生产品的价格风险。另外,在市场经济中还存在一个垄断与竞争的悖论问题,即竞争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在自然的竞争状态下,市场竞争往往最后导致行业的积累和集中而形成垄断。垄断一旦形成,垄断的一方则会在衍生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占据优势,来破坏这个市场本身所需要的产品成本一价格结构,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最终导致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由不完全竞争性的存在来看,发展金融监管是十分必要也是无可取代的。

  5.金融创新速度过快相比金融监管方式发展的滞后性。

  为了顺应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金融市场逐渐朝向证券化、复杂化、微观化、国际化和多元化的方向靠近,同时金融创新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却仍然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力度实施不到位,这就在监管体制和监管功能上难以起到金融监管对金融风险进行规避的目的。这种金融创新速度发展过快与金融监管方式发展滞后的情况,会导致在未来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流通、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风险因素,从而阻碍和谐金融市场的构建。所以为了保证未来金融市场健康、良好、有序、科学的发展,改进金融监管模式,加大对目前金融市场中流通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监管的力度,金融监管在促进我国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是十分必要也是无可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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