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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的激励制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4-06 共99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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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志愿服务制度发展探析
【绪论】国内志愿服务制度构建研究绪论
【第一章】志愿服务概述
【第二章】我国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的问题分析
【第三章】国外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的经验
【4.1 4.2】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的注册制度
【4.3 4.4】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的激励制度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志愿服务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节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的激励制度。

  根据需求层次理论,对人行为的激励不仅需要满足其低层次的需要: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更重要的是对其高层次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高层次需要的满足,是人类最根本的内在行为动机。所以,在志愿服务的激励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把物质激励与情感、道德激励相结合,更好地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制度的建设。

  一、构建全方位的志愿服务支持系统。

  志愿服务作为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其发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形成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发挥党政机关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大企业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力度;扩大媒体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培养公众的志愿意识,吸引更多有志愿意向的社会人士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持续发展。

  (一)加强党和政府的推动。

  党政机关作为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大力支持并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在政策、法律、资源等方面给予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组织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第一,政府应该发挥其在志愿服务运行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各项志愿服务法规政策,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顺利开展,维护志愿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此来吸引更多志愿者的参与。努力营造一种全民参与、全民支持的公益氛围,从根本上促进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第二,政府应该把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及志愿者组织的正常运行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同时,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加大对志愿服务的捐助,扩展志愿服务资金来源的渠道,更好地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第三,政府应充分利用学校教育影响大、范围广的特点,把志愿服务相关知识纳入学校的教育课程,通过课堂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志愿精神、增强志愿服务意识。第四,党和政府在志愿服务事业中,不仅起着组织领导作用,还要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和倡导政府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去,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推广和志愿服务精神的传播做良好的示范和积极的推动。

  (二)加大企业支持力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中流抵柱的作用,他们的广泛支持也是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要着力加大企业对志愿服务的推广和资金支持力度,为志愿服务提供人力支撑和资金支持。一方面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有目的性的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精神的传播,提高内部员工的志愿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并且以各种途径为员工的志愿服务行为提供便利的条件,以此激发员工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企业应在资金方面对志愿服务给予大力支持,如设立公益捐助基金、支持志愿团体的服务项目等,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三)发挥媒体宣传作用。

  随着传播媒介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越来越大,成为信息传播、思想宣传的重要载体,对志愿服务精神和志愿服务文化的传播和弘扬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针对不同群体、地域差异等因素,采用不同的宣传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网络媒体,把二者有机结合,形成覆盖面广、影响范围大、感召力强的媒体宣传网络。媒体可以借助电视节目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播放和宣传,在报纸等媒介中通过设置志愿者服务专题板块的形式加以宣传,对各种志愿服务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活动进行表彰和奖励,通过各种媒体渠道使公众加深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和了解,提高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同感和支持度,促使志愿服务事业形成和谐向上的舆论氛围。

  二、构建多元化的志愿服务激励办法。

  (一)建立健全社会激励体系。

  1.扩大社会荣誉激励。

  社会荣誉激励是一种常见的鼓励方式,大多是通过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把这些符合规范的行为与高尚、积极等优秀品格联系起来,营造一种社会性的舆论氛围,使人们产生荣辱感,激发人们积极进取的动力,从而达到良好的激励效果。它主要的方法是借用各种方式的媒介对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表扬和激励,同时对不良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最后达到发扬正能量、抵抗歪风邪气的目的。从各级政府、社区再到各级志愿者组织,都会设有类似"优秀志愿者"等优秀荣誉,借此表扬优秀突出的志愿者个人和团体。比如,中国的志愿者协会每一年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优秀志愿者服务团体或者个人的选评,然后对行为突出的个人或者集体进行褒扬。这些荣誉体现出社会和集体对优秀个体的积极评价,体现出个体存在的社会价值,这对个人的精神生活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荣誉激励不仅是社会或团体对个体社会价值的认可,也是个体对自我价值的认可,当个体获得某种特殊荣誉时,就能加强他们的自信心和成就感,感受到自身的存在价值。所以,进一步完善社会荣誉激励机制显得非常重要,要设置多样化、人性化的荣誉奖赏,使更多的志愿者获得荣誉,体验到被社会认同、被需要的感觉。

  2.加强社会回报激励。

  伴随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呈现多样化,人们的社会需求趋于层次化,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要求也不断变化,因此需要志愿服务的创新性发展,为志愿者的就业选择、才能发挥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无论是志愿者本身还是其他人民大众,绝大部分人都认为可以通过给予志愿者们一定物质奖励的方式,来避免志愿者团队人力资源的减少,以此使志愿服务活动长期得以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志愿者精神以及志愿文化在我国的弘扬,而且可以吸纳更多的群众主动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去,通过志愿活动为社会以及他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社会回报激励主要体现在志愿者本人或者志愿者家人在一些特殊资源或权利的优先享有上,通过多种不同的模式进行选择。例如"时间银行",即"时间银行"会统一保存志愿者为其他人服务的时间,当志愿者需要被志愿服务的时候,可以从时间银行中取出他们曾经服务的志愿时长,以此来换取相应的被服务时间。"服务转换"即通过发掘志愿者在其他领域的才能,如果在社区有空缺的岗位或者相关工作的机遇,则优先让志愿者进行职业选择。除此之外,社会回报激励机制还有诸多不同的形式和方式,亟待我们去发现、完善和利用。

  (二)建立健全组织内部激励。

  1.加强组织内培训激励。

  志愿组织可以通过学习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综合水平,进而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同时志愿组织也要加强对组织内部志愿者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能力,从而提升志愿组织的整体层次和水平。通过加强志愿者培训,督促志愿者主动学习,可以达到以下的效果:

  一方面可以探索有效处理社会发展过程中新问题、新矛盾的方式方法,进而为志愿者能力与知识、志愿服务工作效果的提升以帮助。另一方面,着力培养训练志愿者,提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是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的重要途径,使群众通过培训之后得到自我发展、自我满足从而实现自我提升。因此,志愿服务的培训要具有系统性和针对性,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等应该以组织目标和志愿者的发展为目的。要创新教育培训模式,提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应当改进传统的以学习理论、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方式,使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开办文艺娱乐活动、开展知识性竞赛等多样化方式进行培训;丰富培训的内容,提高培训的趣味性,针对不同的行业、职位、年龄、性别的人开设不同的课堂,邀请不同风格的教师进行授课,时常更换培训环境、更新教学方式。

  2.加强组织内绩效激励。

  绩效激励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管理方式,以集体发展为目标,通过科学的方法对集体成员的表现、成果以及综合性素质进行的全面测试、评价和分析,表扬先进、批评落后,达到鼓励刺激的效果,进而调动集体成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的过程。所以,志愿者组织应提供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使志愿服务能够更好满足被服务对象的具体要求。通常来说,志愿者所进行的服务并没有相同的标准来进行衡量,短时间难以分辨出优劣。因此,志愿者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是志愿者考核的主要依据,同时还应该加入志愿者个人对自己的评价,集体对他的评价和服务对象对他的评价作为考核依据。通过绩效考核,不但可以提高志愿者积极主动提供服务的意识,增加其参与的热情,而且可以通过发挥志1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参与度和支持度。

  3.加强组织内竞争激励。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十分强烈,只要对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人们就会产生一定的危机感,进而将危机感转化成动力。竞争刺激可以有力地激发人们的参与动机,并使动机保持积极的状态,来激发人们对于志愿工作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志愿工作的效率。志愿服务的性质及发展水平决定了其内部问题存在的必然性,在供不应求的现实需求背景下,志愿者处于主动的地位,这使全社会形成了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工作性质、志愿者社会地位了解的片面性。

  这不利于志愿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及自主意识的培养,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效果产生负面作用。因此,竞争淘汰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地加强志愿者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提升忧患意识,进而产生强烈的工作动力,这对于充分调动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极大程度地发挥志愿服务的积极作用。

  (三)引导志愿者完善自我激励。

  1.加强自我价值激励。

  自我价值的实现,是志愿者积极从事志愿活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一些志愿者在面对较低的职位、较为激烈的竞争时,其危机意识会越来越强。这种危机意识,降低了他们对自我表现的满意度和成就感,从而使其自我评价越来越低。但是在工作之余,他们借助于志愿服务的途径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帮助困难的群体时,他们的内心是满足的。当他们服务社会的价值转化成正能量,受助对象和社会对他们的志愿服务进行好评时,这种正能量的效应会加倍。这就要求志愿者在工作之余要善于发现自身的优势,取长补短,在社会需要自己时勇于挺身而出,将自身的价值充分发挥到志愿服务中,在帮助他人的同时树立自己对生活的信心。

  2.加强自我成就激励。

  在志愿者的正常工作中,成就感的获得往往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奋斗过程,而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志愿服务的特殊性,只要提供了无私、真情的服务,都会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认同,就可以获得成就感。这是因为志愿服务并不要求志愿者要完成多么宏伟的事业,只要从被服务对象的立场出发,从自身力所能力的小事做起,为他人提供必要和及时的帮助,不断地以创新的形式、丰富的内容为社会做出贡献,就可以感受到人生的成功。

  3.加强自我提升激励。

  志愿服务的过程,不只服务对象是受益者,志愿者本人在服务过程中同样可以获得知识、技能及综合素质的提升,所以说志愿服务活动也是志愿者提高工作技能的有效途径之一。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了良好的交往与实践锻炼的机会,借助这个平台,志愿者能够有效的提高自己人际交往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解决突发困难,养成高效的团队协作能力和领导决策能力。综合能力的提升将会在志愿者的本职工作中体现出来,从而增强志愿者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和对生活的信心。

  从本文作者自身经历来看,经过一段时间的志愿支教服务活动,个人的思想境界在迁移默化中发生改变,更加深刻的懂得了知识改变命运的真理,而通过医疗和扶贫方面的志愿服务,能够切实的缓解偏远地区和弱势群体的困难,借助普法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可以切实将法律的种子播撒到偏远地区每一个农户的心中。因此对志愿者来说,在整个服务过程中,个人精神得到了升华、人格得到了提升,对正确价值观、人生观的塑造也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四节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的保障制度。

  志愿服务活动的持续顺利开展,需要完善的保障制度做支撑。本文在借鉴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在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方面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志愿服务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从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两个方面进行了保障制度建设的探讨。

  一、加强我国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发达国家在志愿服务相关法律保障方面的经验分析可以得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志愿服务工作开展的保障,是志愿服务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方面可以使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志愿者的工作效率,保障志愿服务的顺利推进。

  (一) 加快相关立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法律体系。

  志愿服务立法与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随着我国志愿服务活动的不断推进,人们越来越关注志愿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因此产生了寻求法律保障的诉求,进而促进志愿服务相关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能够为人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有效保障,增加人们对志愿服务的信任感和参与度,这对志愿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我国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并未出台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立法,许多地方也没有制定志愿服务相关的法规,即便有的地方制定了关于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志愿者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也大多是一些原则性、概括性条款,因缺乏实际操作性而无法实现对志愿者的保障。因此,制定志愿服务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志愿服务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尽快完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是我国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二) 明确法律地位,给予志愿服务主体平等保护。

  志愿服务主体法律地位的明确是保障各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志愿服务主要牵涉三方法律主体,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被服务者。首先,对志愿组织来说,根据是否登记注册可划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团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未经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这些不同的服务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其次,对于志愿者来说,可以划分为注册和未注册的志愿者,注册的志愿者一般通过统一地安排进行志愿服务活动,因此能够较好的保障志愿者的权益,但未注册的志愿者由于其身份认定问题,使其权益很难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然而单纯以是否注册为标准来设定是否能够享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这种评判标准有违平等性原则。因此无论注册与否,国家立法都应该给予志愿服务的各方主体以平等的法律保障。

  (三)细化法律内容,保证权利体系的开放性。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志愿者的权利义务,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但是如果在法条设置上,仅仅从宏观层面对权利进行罗列,而没有对权利的内容加以详细规定的话,在实践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同主体对权利内容理解上的差异。例如在某些地方性法规里有这样的规定:志愿者享有终止志愿服务活动、退出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基于志愿服务自愿性的特点,志愿者当然应当享有该项权利,但是志愿者如何行使该项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前置条件如何,志愿者是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基于志愿服务内容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是否应当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是否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后退出?这些都是要考量的。

  法律赋予志愿者一定的权利,但有时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可能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产生矛盾和冲突,比如志愿者可以获取一定的补贴,那么这种补贴在税法上是怎么规定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怎么办?是算作工伤还是意外伤害?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给出细致明确的规定,而不是仅仅列出"志愿者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样空泛的条款。

  另外,由于法律制定是建立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虽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社会生活在不断的发生变化,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不可能立刻做出调整。如果为了符合变动的社会现实而频繁的修改法律,最终则会导致法律稳定性的丧失。因此,为了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在对权利加以规范的时候,宜采用概括条款-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这样既可以保证权利的法定性,又可以保证权利体系的开放性。在未来的实践中,如果遇到新型的权利类型,可以通过对概括条款加以解释的方式做出裁判。

  (四)规范责任内容,引入侵权责任的分担办法。

  有权利就有义务,参与志愿服务的各方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基于志愿服务行为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任何人不得擅自为别人设定义务。因此,义务的来源只能基于法律(广义上的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同理,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的义务来源也只能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签署的服务协议。总体来看,各地现有的志愿服务(促进)条例里规定的志愿者义务内容,基本涵盖了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但是问题在于,法律在设定义务的时候,并没有设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比如,志愿者应当维护志愿者形象,不得在服务过程中收取报酬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但是如果志愿者违反了上述规定,会承但什么样的责任,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法律自身体系的闭合性和完整性,需要设置违反义务的责任条款。除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者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当志愿服务组织者不履行相关义务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除此之外,法律还缺失了相关的责任分担条款。当志愿者出现侵权行为的时候,侵权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既涉及到志愿者自身的利益,也涉及被侵害人的利益,也同文章后面提及的志愿者保险相关。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是以志愿者与志愿组织之间明确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的,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理论,在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若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由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意一方请求损害赔偿,且志愿服务组织赔偿后可以向志愿者追偿;若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则基于对志愿者负有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强我国志愿服务的社会保障。

  在志愿服务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在志愿服务的社会保障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了使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化建设道路上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结合以往经验教训,制定一套符合现实情况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来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顺利开展。

  (一)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资金保障制度。

  通过对美国、德国、新加坡三个志愿服务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国家的经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志愿服务顺利开展的保障。由于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其运行所需经费都依靠社会或政府的支持与帮助。这就需要志愿组织做好组织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工作,塑造良好的形象和口碑,提高社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援助,以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一,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志愿者组织非营利性的特点,决定了其运行资金来源的局限性:只能靠外界捐助。而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极不成熟,加上红十字会等大型爱心组织曝光的各种丑闻,使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产生强烈的信任危机,加剧了人们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在认识上的偏见,减少了志愿服务的资金来源,使志愿服务原本就紧张的经费状况更加恶化。然而这一问题很难通过内部机制解决,这就凸显了通过政府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的必要性。基金会的设立,一方面可以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缓解服务运作压力,增加人们的信任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志愿经费系统化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为志愿者的培训、志愿组织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完善公益性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方面的优惠对扩大志愿服务的资金来源起着重要作用,税收的减免,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激励企业增加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行为,特别是在税率较高的情况下。税率越高,扣税的比例也就越大,也就意味着免税对于企业的吸引力也就越大,从而激发企业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扩大对志愿活动的投入力度。

  (二)建立健全志愿者人身财产保障制度。

  志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志愿者权益保障内容中最重要的部分,但由于志愿服务环境的不确定性,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侵害,因此必须实行一定的措施,尽可能全面的保障志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首先,加强组织的管理能力,提升志愿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大多数的志愿者都是通过志愿组织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去的,因此志愿组织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在招募阶段,志愿组织除了应该对志愿者的身体、心理等素质进行严格考评外,还应该将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实告知,保障志愿者的知情权。在培训阶段,一方面要加强志愿者的理论知识教育,包括志愿服务理念、安全防范意识、志愿服务相关的法规政策等;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志愿者的实践能力,尤其是简单的医疗技能和紧急救援能力,以应对志愿服务过程中的突发事故。

  其次,完善保险制度,为志愿者购买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保险。现如今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为志愿者购买人身和财产保险不失为分担志愿服务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尚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对志愿服务的保险制度进行规定,仅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零散可见。例如《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可以看出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法规或政策,将志愿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义务,确保志愿者在发生人身意外事故或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享有获取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建立健全志愿者就业保障制度。

  志愿服务不是单纯的好意施惠行为,而是一种助人与自助兼得的双赢行为。

  对于受助者来说益处很明显,对于施助者也就是志愿者来说,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通过培训、实践活动等提升了个人能力、丰富了工作经验,为今后的择业奠定了基础。当前我国存在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就业保障制度与政策,但是保障力度不够,因此加强志愿者的就业保障也是完善志愿服务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

  第一,加强政策优惠,增加志愿者的就业机会。现阶段,在我国解决志愿者的就业问题上,主要对象限定在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并且在政策和机制推进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志愿者的就业。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扩大志愿服务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摒除学历门槛,将所有参加过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统统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内。其次,着力加强志愿服务就业政策优惠力度,一方面可以将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计作将来工作的工龄;另一方面对在志愿服务期间表现出色,有特殊成绩的志愿者给予更好的晋升机会,比如事业单位中的职称加分,报考公职加分、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等。

  第二,保障志愿者的知情权。为了杜绝出现志愿服务时无业、志愿服务后失业的状况,关键是要改变志愿服务计划的组织方式:首先,做好前期调查工作。

  必须在确定志愿服务的计划之前认真调查研究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各项事宜,例如服务对象的需求、服务地区的人文地理情况等。其次,做好告知工作。在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之前,务必将此次服务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长、地点、风险、补贴以及政府出台的相关就业政策如实的告诉志愿者,保障志愿者的知情权。

  第三,实行多元化就业政策。我国现行的志愿服务就业政策通常较为单一,有的地方甚至直接忽略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的就业问题,而多元化的就业政策有利于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为志愿者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四)设立志愿服务专门机构统筹管理。

  有效的管理是活动顺利开展、组织高效运转的有力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样需要专门的管理机构,这不但是做好志愿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基础,同时也为志愿服务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保障。

  第一,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志愿者注册、培训、考核等工作的管理,保障志愿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志愿者的资质认定管理,在参与服务之前,严格把握好志愿者的准入门槛;在服务过程中,要定期对志愿服务的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成绩突出者实施一定的奖励。

  第二,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完善与志愿服务相关问题的监督机制,提高志愿服务效率。有效的监督可以提高制度落实的效率,对志愿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不仅有利于志愿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还可以端正志愿者的服务态度、提高志愿者的服务热情。

  第三,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让志愿者充分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保障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由于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阶段的局限性,侵犯志愿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体现出志愿组织设立专门调解部门,畅通志愿者权益表达渠道重要性。对于志愿组织来说,在组织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志愿者权益诉求受理部门,可以有效解决侵犯志愿者权益而无处诉说的问题,从而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为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这一方面可以增强志愿者对志愿组织的安全感和认同感,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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