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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现代转型

来源:未知 作者:万老师
发布于:2021-09-26 共11674字

摘要

  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源远流长,详细周全,且受中央王朝及周边文化的影响相对较小,其发展轨迹与运行模式皆独具特色;它既不是案例规范的简单集合, 也不是像成文法那样有体系完备的法典,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判例法;它是法律生活实践经验的创造物,是规则与判例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一个整体。

  随着时间的推移,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它的具体规范正随着时代的洪流而渐渐远去,但并未完全消散,至今仍有不容小觑的影响力,即使在命案纠纷的处理上,许多彝人仍秉持着传统观念。在这样的情 况下,如果一味盲目坚持不打折扣地施行国家法的所有规定,那无异于简单粗暴地否定客观存在的民族差异、文化差异和地域差异。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并善用本土法治资源,推动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促进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现代转型。

  本文侧重于研究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中与国家法相重合与冲突的部分,以凉山彝区的具体案例为切入口,探讨了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因及运行,阐述了凉山彝族地区命案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寻找其现代转型的合理路径。

  引言部分,阐述研究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缘由,凉山彝族习惯法研究的历史和现状,以及笔者研究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缘由、方法、创新价值和不足之处等。

  第一章,从经济条件、社会结构和道德观念三个方面出发,分析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这三个方面不仅是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背景,也是当今凉山彝区命案纠纷司法现状的背景。

  第二章,以国家法为参照将凉山彝族命案纠纷划为"故意杀人案"、"过失杀人案"和"特殊案件"三种类型,以具体案例分析其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模式,并将案件处理的具体流程和赔偿项目整理成了图表,使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得到更为清晰的展示。

  第三章,首先阐述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承接上文,依然以"故意杀人案"、"过失杀人案"和"特殊案件"三种类型为划分标准;接着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型路径并将具体制度设计制成图表。

  结语部分,简要总结全篇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了笔者的观点并展望了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习惯法;民族法

Abstract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Liangshan Yi nationality murder case has a long history, is detailed and comprehensive, and is relatively less influenced by the central dynasty and surrounding culture. Its development track and operation mode are unique; it is neither a simple collection of case nor nor, like the continental law, A wellestablished code of statute law cannot be completely equated with common law and case law; it is the creation of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legal life, and it is a whole that integrates and complements rules and jurisprudence.

  With the passage of time,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Liangshan Yi  murder has undergone tremendous changes. Its specific norms are gradually drifting  away with the torrent of the times, but they have not completely dissipated. There is  still no influence that can not be underestimated, even in In the handling of murder  disputes, many monks still hold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if  blindly insisting on implementing all the provisions of the national law without  compromise, it would be tantamount to simply and rudely denying the objective  differences of national differences, cultural differences and geographical differences.  Therefore, we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and make good use of the local rule of law  resources, promote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Liangshan Yi people's customary  law and the state law, and promote the 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the Liangshan Yi  nationality murder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part of the Liangshan Yi murder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hat coincides with and conflicts with the national law. Taking the specific  case of Liangshanyu District as the entra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auses and  operation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Liangshan Yi murder case, and  expounds the murder case of the Liangshan Yi nationality area. How ca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play a better role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and find a rational path for its modern transformation.  The introductory part expounds the reason for studying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Liangshan Yi murder case, the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Liangshan Yi people's customary law research, and the purpose, method, innovation  value and inadequacies of the author's research o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Liangshan Yi nationality murder case.

  The first chapter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Liangshan Yi murder case from three aspects: economic conditions, social structure  and moral concept. These three aspects are not only the background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Liangshan Yi murder case, but also the background of the  judicial status quo of the murder disputes in Liangshan District.

  The second chapter, based on the national law, classifies the Liangshan Yi murder  dispute as "intentional homicide", "manslaughter" and "special case", and analyzes the  operation mode of it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by specific cases. The specific  process of the case handling and compensation projects have been compiled into charts,  which have made the Liangshan Yi murder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more clear.

  The third chapter first expound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Liangshan Yi murder case. Following the above, the three types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manslaughter" and "special case" are still divided; then from  the legislation, the judiciary, The three aspects of law enforcement respectively discuss  the transformation path of the Liangshan Yi murder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chart the specific system design.

  In the conclusion part,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whole article are briefly  summarized, which further strengthens the author's point of view and looks forward to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Liangshan Yi  murder case.

  Key words: Liangshan Yi; murder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customary law; national law

凉山彝族.png

目录

  引言

  (一) 研究缘起

  凉山彝族有着独特的习惯规范和民族文化,至今仍然或多或少地保留了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在凉山彝族社会中,习惯法是人们经过长期生活约定而成又口头传承的一套法律制度。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是彝族习惯法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植于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价值取向的、调整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行为和维护内部团结的重要力量。

  笔者从小对凉山彝区的社会状况耳濡目染,知道凉山彝族常常依靠习惯法来调整自己的日常生活,即使是命案纠纷也不例外,这也是一直困扰凉山彝族地方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难题--凉山彝族习惯法还在民间普遍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国家法律的有效运行。这类现象的存在使国家法的权威性遭遇挑战,尤其是人命案作为性质最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若处理不当将会极大损害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服度。也使我们对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过程中,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和面对特殊社会问题时的应对态度和能力产生质疑。

  笔者相信,以司法实践为导向对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不仅能对凉山彝族地区的法文化研究产生积极作用,还能对凉山彝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推进及凉山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 文献综述

  我国官方对彝族的记载,在古代大多采取"非我族类"的"异样眼光",居高临下地俯视甚至歧视,并未进行科学客观的学术研究,但相关史料为了解彝族的历史发展和我国古代官方对于彝族的态度提供了参考资料1.

  建国后,官方对于彝族的研究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其中代表作首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调查(综合报告)》2,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四川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在 1956 年 10 月到 1957 年 6 月赴凉山彝区进行考察的成功,这份将收集整理的习惯法规范汇编成以乡为单位的调查报告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凉山彝族阶级结构、经济生活、奴隶阶层等社会生活各方面。1963 年,该调查组又将其在 1956 年至1960 年间调查搜集的原始资料辑录而成《凉山西昌地区彝族历史调查资料选辑》,反映了凉山彝族的家支、冤家和社会历史传说等。同年,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写了《彝族简志》3,对彝族的历史发展、民主改革和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权威描述。

  学术界的"彝族研究"始于 1941 年夏天,彼时西南联合大学的师生组织了"川康科学考察团",由曾昭抡带领十名大学生进行了一次带有探险性质的考察,并作了详细记录,最终整理成为《大凉山夷区考察记》4这本集地理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游记文学的专著。林耀华先生于 1943 年深入大小凉山地区对彝族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工作,著成《凉山夷家》5一书,极为细致地从区域、氏族和巫术等 9 个方面描述了 1943 年的凉山倮倮,是我国彝族研究的开山之作。后林耀华先生又分别于 1975 年、1984 年再次前往凉山各个市镇乡村考察,加上其博士生潘蛟于 1992 年所作的实地调查访问记录,著成《凉山彝家的巨变》6,从自治政权的建立完善、生产关系的变革、社会经济的发展、等级观念的残存和家支活动的兴衰五个角度描述了建国之后的凉山彝家的变迁。1946 年,庄学本先生所著的《西康夷族调查报告》7研究了彼时彝族"习惯上通行的法律".1984年张光显所著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习惯法初探》8对于彝族习惯法研究具有开创性;1985 年胡庆钧所著的《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9明显带有阶级成分、国家优位的特点。杨怀英等于 1987 年和 1989 年两次到凉山调查,完成了国内第一部研究凉山彝族习惯法的专著,并将习惯法归纳为"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刑法制度"等种类,用法学方法进行分析比较10.刘广安强调了凉山彝族习惯法对社会历史发展和现实社会生活的影响,并认为其对研究中国奴隶制法具有借鉴作用11.王学辉教授提出"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奴隶制习惯法文化圈代表".12高其才将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归纳为九部分,在各部分都有对彝族习惯法的叙述13.张晓辉和方慧的《彝族法律文化研究》14,以云、贵、川、黔彝族法律文化为对象,按编年史写法分别叙述中原各朝代彝族法文化状况,是第一部对彝族法律文化总结归纳的专著。15进入 21 世纪,彝族习惯法研究迎来了繁荣时期。以陈金全和巴且日火为领导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小组进行了深入的田野调查,收集了大量习惯法案例,著成《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16.严文强的博士论文进行了以案例为中心的研究,通过对解放前和解放后的人命案和婚姻案的深入分析,探析了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内涵和发展方向。孙伶伶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提出了扬弃彝族习惯法的方案17.《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18是海乃拉莫、曲木约质收集案例汇编而成的著作,该书没有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刑"、"民"等的分类方法,而采用彝族社会自己的划分体系来叙述、分析习惯法19,从习惯法案例中还原了社会结构。蔡富莲和米伍作的《当代凉山彝族血缘家支、传统习惯法研究》20,探讨了家支与习惯法的价值、特点和功能。周星的《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未止步于死给和死给案的特点、性质、处理方法等的总结归纳,还探讨了凉山彝族独特的社会性质与频繁发生的自杀现象所具有的内在关联。马林英和张洁发表于《民族学刊》的《彝族本土刑法与国家刑法的司法实践对比分析--以凉山彝族农村人命案司法实践为例》21,对比分析了彝族本土刑法与国家刑法的异同。中央民凉山彝族的纠纷解决体现出来的特点及一般性。西南民族大学的罗艳的博士学位论文《解读凉山彝族死给事件》22以社会学视角对凉山彝族独特的死给案进行了深入分析。

  并且,既往学者对彝族习惯法的大部分研究都是依据法学理论来对彝族习惯法进行划分归类的。有的分为民事习惯法和刑事习惯法,如陈金全、巴且日火主编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有的分为人身占有与保护法,土地、财产所有与继承法,租佃、典当、债务法,抢劫、盗窃及侵犯人身法,婚姻、家庭、家族法,刑法和执行六大部分,如胡庆均所著的《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有的分为刑法制度、民法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和诉讼制度,如杨怀英主编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

  总之,以上研究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各种方式、从各自的维度上扩展了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研究的宽度、深度和广度。

  (三) 研究方法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系统梳理了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接着使用田野调查及查阅文献所获取的具体案例来分析其运行模式,以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的新案例展现其现实状况,最后综合分析后得出推动其实现现代转型的合理路径。

  文中所出现的案例,除引用他人文章的以外,均为笔者搜集。笔者对案例的搜集者、搜集时间及地点进行了简单注明,但由于案例均为命案且对当事人及其家支的利益和隐私关系较大,笔者对文中提及的人名、家支名与县级以下地名均以假名替代。使用假名是基本的学术伦理,但其保护效用仍十分有限。在凉山彝族这样人际关系密切、容易互相指认的小社群中,即使使用假名也很容易对号入座。因此,笔者在不扭曲分析意义的前提下,也适度调整了部分案件的发生地点、时间,以尽可能地保护相关人员。

  笔者在前辈对彝族习惯法研究的基础上,从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与运行的视角出发,通过田野调查、文献检索、综合分析、比较论证的方法,就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深度挖掘和剖析,从其背景、运行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并着重研究其在当今司法实践与纠纷解决中的价值,并探寻其现代转型的路径。

  希望笔者的研究能够有助于继承和发扬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精华,推动其实现现代转型,为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增砖添瓦。

  一、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背景

  (一)经济条件:基础薄弱,发展滞后

  (二)社会结构:家支林立,等级森严

  (三)道德观念:注重尊严,耻于蒙羞

  二、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

  (一)故意杀人案

  (二)过失杀人案

  (三)特殊案件

  三、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转型

  (一)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二)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型路径

结语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仅凭国家法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在国家法鞭长莫及的社会角落里,在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犄角旮瘩处,有着大量习惯法、民间法等非正式法律渊源对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化解凉山彝区民族内部命案纠纷起着决定性作用。直到现在,它对凉山彝区人命案件的立案、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效率和效果仍有着不小的影响力。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84但我国有 55 个少数民族和 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现行刑法显然无法兼顾所有的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在凉山彝区这片土地上,无时无刻不在上演着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

  为了使本文研究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意义,笔者先调研了凉山彝区近年来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命案纠纷的处理时暴露出的问题和取得的进步,由此将对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重心放在更具有现实意义的部分。

  本文主体分为三章:第一章,从经济条件、社会结构和道德观念三个方面出发,分析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第二章,以国家法为参照将凉山彝族命案纠纷划为"故意杀人案"、"过失杀人案"和"特殊案件"三种类型,以具体案例分析其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模式;第三章,以 20 世纪 90 年代后的"故意杀人案"、"过失杀人案"和"特殊案件"三种类型案件的新案例来展示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并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就如何推动其实现现代转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充分调动凉山彝族习惯法本身的生命力与活力,倾听凉山彝族人民的心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让法治的发展成为政府与人民共同参与的互动工作。不顾当地人民声音而强行推行国家法必定适得其反。比起国家法的硬性适用,更为根本的方法是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使家支头人和普通彝人的法律观念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让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由此使得凉山彝族习惯法的运行也在无形中损益进化,逐渐与国家法接轨,在国家法力所不逮的空白地带发挥作用。

  我们不能一刀切地将凉山彝族命案纠纷解决机制归为落后腐朽的法律文化,也不能家支干政、破坏司法的情形坐视不理。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是毋庸置疑的必由之路,但在凉山彝区的法治进程不能操之过急,我们要推进法治现代化,但绝不能盲目冒进,如若将原本由习惯法构建起来的法律秩序毁灭殆尽,却又难以在短时间内建立起让当地人信服认可并现实可行的新秩序,那只会致使凉山彝区社会混乱失序。法治变革的推进是不可避免的,但也须是谨慎小心、如履薄冰的,因为凉山彝族习惯法--尤其是人命案习惯法的背后都是至少一条人命,一份判决的背后所影响的很可能不是一两个人或家庭,而是一两个家支,波及数百乃至上千人的生活,不得不慎重其事。

  凉山彝族地区的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终极目标其实就是让凉山彝族人民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让其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尊严得到维护捍卫。这样的目标并非仅靠国家法的推行或让步就能得以实现的,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在实践中寻找答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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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马尔子:"浅谈凉山彝族德古",《凉山民族研究》(内刊),1992 年刊。

  47. 巴且日火:"凉山彝族聚居区法律生活分析",《凉山民族研究》(内刊),2002 年刊。

  48. 罗加修:"德古与苏依谈议",《凉山民族研究》(内刊),1995 年刊。

  49. 杨洪林:"'德古'与'莫'--凉山彝人社会中的世俗权威与纠纷解决方式",《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 年第 8 期。

  50.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家支、姻亲人命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5 年刊。

  51. 张光显:"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习惯法初探",《贵州民族研究》,1984 年第 3 期。

  52. 严文强:"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年 3 月。

  53.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 年 5 月。

  54. 瓦其石格:"凉山彝族民间法官德古的历史、现状与未来",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论文,2007 年 6 月。

  55. 游志能:"习惯法的经济分析",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 年 3 月。

  56. 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论文,2006 年 4 月。

  57. 程雅群:《彝族习惯法中的祖先崇拜因素初探》,四川大学宗教学硕士论文,2005 年 3 月。

  58. 程雅群:"彝族习惯法中的祖先崇拜因素初探",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5 年 3 月。

  59. 刘萨:"试论凉山彝族社会传统政治结构",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5 年 5月。

致谢

  随着毕业论文接近收尾,三年硕士生涯也进入尾声。在西南政法大学的这三年学习,一方面收获到专业知识的积累和研究能力的提升,更重要的,还有批判性思维的建立、思辨能力的提升、人生视野的开拓。三者其一,都无疑为我未来的人生奠定起新的起点。

  能有幸学有所获,离不开导师、家人、朋友的支持和帮助。

  感谢导师,三年的言传身教并未局限于学科知识,从学术研究到司法实践均有涉及。

  使我专业研究能力逐渐提升的同时,也建立起一定的实践意识,进而对研究领域的理解思考进一步深化。多亏导师的悉心指导,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及修改多个环节提出建设性建议,助我论文得以顺利开展推进。

  感谢家人,无论从物质还是精神,都给到我无条件的支持。欣赏我的学习能力,尊重我的自主自立,给予我足够的空间。让我拥有足够的自主权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成为想要成为的人。

  感谢朋友,乐于分享、不吝助人,对知识和未解一直保持好奇之心。知己难觅,能够在这三年中一同探索学科新知、讨论研究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实为幸运。

  感谢我在凉山彝区的介绍人,他们不仅是我的朋友,还是我本篇研究的领路人和翻译官。如果没有他们,我无法完成田野调查报告,也无力搜集任何案例。

  一个人,走得快;一群人,走得远。感谢过去三年伴我同行的所有人,因为有你们,我才可能更扎实地走向每一个远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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