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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标准化体系的推行以及探索

来源:中国标准化 作者:何晓丹;吴何坚
发布于:2018-06-25 共4700字
  摘要:司法鉴定既是诉讼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又是科学实证活动, 既要遵守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又要遵循科学技术活动的客观规律、基本要求和技术标准。科学规范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有助于鉴定活动的规范和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本文基于试点单位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实践, 分析了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总结了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思路, 提出了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推行路径和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司法鉴定; 服务标准化; 标准体系;

司法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 诉讼活动对于司法鉴定的要求越来越高。“科学和技术已逐渐对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施加普遍的影响时, 它们的法庭应用就会大大地增加……当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 当知识被进一步分化为越来越细小的晦涩难懂的专门学科时, 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专家的依赖也日益增加”[2].而作为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的依据, 标准的重要性则不言而喻, 科学规范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有助于鉴定活动的规范和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推进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建设不仅是机构自我提升的内在要求、也是行业规范化运行的迫切需要, 对于提升政府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标准化是司法鉴定规范运行的基础性支撑和技术保障
  
  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2004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首次提出“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要求, 2005年第一个司法鉴定的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 2016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运行十多年来,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队伍快速发展, 鉴定业务覆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30日, 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4872家, 司法鉴定人54198人, 全年共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213万余件[3].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 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 从注重事前管理到全过程管理, 从单一手段管理到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管理, 从直接管理到直接间接相结合的管理历程[4].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成绩斐然, 但由于对司法鉴定标准化统一管理的缺位, 司法鉴定行业的标准化问题一直有所诟病:标准化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缺失、标准化体系建设缺乏顶层设计、制修订无统筹规划、标准化对象不合理、实用性有限、标准标龄老化、部分新兴专业标准匮乏, 在服务要求、服务评价和服务保障等方面依然不尽如人意。实践中, 鉴定机构因标准问题引发的投诉现象时有出现, 间接导致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不信任、法官对意见采纳的困惑, 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 2016年12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发展“十三五”规划》, 明确将司法鉴定服务作为法律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列入十三五期间10大重点建设任务。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明确“统一司法鉴定标准, 按程序成立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7年9月, 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明确:“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 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可见, 重视标准化工作、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综合治理能力和政府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成为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共识, 标准化已成为司法鉴定走向规范化、精准化的必由之路。
  
  2、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践探索
  
  2.1 建设背景和思路
  
  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自2005年起, 按照ISO 17020和17025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质量管理和认可工作已经成为鉴定机构的常态化管理和工作模式。因此, 在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的建设中, 我们特别注重司法鉴定行业既有的工作模式和典型特征, 坚持“务实创新, 尊重规律”, 凝练并总结出“融合和提升”的体系构建思路。
  
  首先将标准化作为机构内部规范化管理的工具, 在认证认可和资质认定工作的基础上, 将服务基础、服务保障、服务提供等服务标准化管理的各类要素融合到质量管理体系中, 拓展管理的内涵和外延, 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全覆盖、全过程管理;其次, 将标准化工作与鉴定机构质量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 打造机构品牌, 实现相互促进、相互提升的共赢效果, 实现机构的管理目标;再次, 在实际操作层面, 着重解决标准化体系的架构问题、体例问题, 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 最终实现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的“融合和提升”.
  
  2.2 体系构成
  
  司法鉴定服务标准体系按照GB/T 2442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标准, 依据行业特点、实践需求和管理要求, 按照“科学合理、简明适用”的原则, 设计形成可操作、易实施的框架结构。在主体结构上分为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和服务提供标准体系 (见图1) .通过对各级各类标准的系统梳理、分析和研究, 服务标准体系共包含现行标准640项, 其中服务通用基础标准23项、服务保障标准569项、服务提供标准48项。相关国家标准88项、行业和地方标准48项、其它技术规范95项、机构标准409项。
  
  2.3 体系关系
  
  体系关系包括2个关系层面。首先是技术标准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由于司法鉴定服务具有典型的科技属性, “技术标准”是从事鉴定实务的必备要件, 因此, 在体系构建中强化了服务保障标准体系中“技术标准”的权重, 服务标准体系中共涉及司法鉴定技术标准449项。整个标准体系呈现出“服务保障标准众、服务提供标准寡”的结构特点, 这也是司法鉴定服务标准体系区别于其他服务标准体系的典型特征。
  
  其次是标准体系内部3个子体系之间的关系。服务通用基础标准集成了鉴定活动所需术语、符号、量等基本性、通用性的标准;服务保障标准体系集成了鉴定人员、设施、环境、能源等条件保障和支撑标准, 其中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下以2级目录的形式专门予以细化, 是司法鉴定服务标准体系的特色;服务提供标准体系集成了服务规范、质量控制、运行管理等提供过程所用标准, 是鉴定活动所需统一的技术要求以及服务规范的集合。3个子体系协调统一, 形成科学、有机的整体框架。以期通过对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和对服务的全过程控制, 以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和服务过程程序化的管理目标, 从而获得优质服务。

司法鉴定服务标准体系
  
  3、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推行路径
  
  标准化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实现可推广、可复制的标准化模式, 将标准化成果和经验推广到全行业乃至全社会。标准化“七原理”理论的锻造者、美国管理学者桑德斯曾说:“仅限于制订标准的标准化工作是毫无意义的, 标准只有在社会得到广泛接受, 并予以实施才能取得效果”[5].
  
  3.1 制度建设和机制保障是标准化体系推行的基础
  
  尽管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顺利, 并在司法鉴定服务品质提升、服务品牌建设、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 但目前司法鉴定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然处于初级阶段, 按照2017年中央深改组《意见》要求建立的“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委员会”依然处于筹备状态, 行业的标准化制度和保障机制缺失, 标准化工作属于少数机构基于自我提升要求的个别行为。
  
  因此, 标委会成立后, 亟需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行业标准化的制度设计, 建立并完成《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规章制度, 同时以标委会的组织建设为抓手, 推动标准制修订、技术委员会组建、委员选任等工作的完善, 以制度约束和机制保障推进司法鉴定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2 体系构建和标准研发是标准化体系推行的基石
  
  标准化体系构建是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核心工作。现阶段, 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建设初步实现了对体系的初步搭建, 但从行业实际出发, 依然亟需厘清法律、技术法规和各级各类标准的层次、效力和范围, 科学构建涵盖政策制度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为一体的司法鉴定标准化外延体系。
  
  同时, 注重司法鉴定行业内涵建设, 以标准研发作为行业发展和质量建设的核心要素, 重视并积极推进技术标准研发的进程。
  
  3.3 二次设计是标准化体系推行的核心
  
  目前, 全国司法鉴定机构近5000家, 各机构的管理运行和服务方式、服务手段各有特点, “拿来主义”和照抄照搬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需要根据自身鉴定类别和工作特点因地制宜, 在现有的标准化体系基础上进行二次加工和设计, 形成适合机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的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模式。
  
  二次设计的关键在于“找准共性、区分差异、”, 各机构应在分析各自的业务内容后, 在既有的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再研究, 保留共性标准、剔除不适用的标准, 形成具有典型特征的、具有更大价值的标准体系;剔除不适用标准的同时需特别注意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属性, 杜绝以“不适用”为借口的“目的性删除”.2016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对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该遵守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 对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的相关标准应明确采用和执行, 不能随意删除[6];另外, 对于标准体系尚未覆盖的个性化、差异化内容, 各机构也可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机构内部的服务规范。
  
  3.4 持续改进是标准化体系推行的关键
  
  标准化永远在路上, 标准化体系也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经过一段时间的体系运行后需要通过适时的自我评价和外部机构确认, 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以保证标准化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从而不断提升鉴定活动质量, 提升行业管理、工作和服务水平。
  
  持续改进的动力来自于实施标准的实践, 工作中必须对标国际前沿、国家战略、行业特点和机构定位, 加强学习, 不断进行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同时建立适宜的沟通和研讨机制, 确保全员参与体系的运行和改进, 不断自我完善、自我提升。
  
  4、展望
  
  当前, 党中央、国务院日益强调标准在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总书记指出:标准决定质量, 有什么样的标准就会有什么样的质量, 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也明确地提出要“将形成技术标准作为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目标”.应该说, 随着国家和社会对质量、标准的重视,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 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将面临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制度建设, 持续推进标准实施, 协调处理好标准化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体系内部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 将标准化的系统功能发挥到最大效应, 服务于“依法治国”和“质量强国”的建设方略。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Z].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2][英]麦高伟, 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4月。
  [3]党凌云, 郑振玉。2016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 2017, (3) :86-88.
  [4]霍宪丹。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17年10月。
  [5]舒辉。标准化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年9月。
  [6]何晓丹, 沈敏。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的路径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 2018, (1) :31-36.
原文出处:何晓丹,吴何坚.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标准化,2018(1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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