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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司法鉴定的原则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27 共2199字
  第二节 诉前司法鉴定的意义
  
  一、诉前司法鉴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有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法院应为当事人起诉权的行使提供便利。具体看来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一)确定其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案件的受理条件,受理条件之一就是起诉状中列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但人身、财产损害案件中,未经过法医鉴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其诉讼请求中的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也就无法确定。针对公益诉讼这样的新型诉讼案件,对于污染造成的损害,同样需要经过鉴定,才可客观、合理的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二)提供诉讼证据
  
  我国法定的案件受理条件之二是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获得足够多的证据材料使其起诉能够被法院受理,诉讼得以顺利开始。形成的鉴定意见在今后的庭审中也是说服法官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重要证据。
  
  (三)诉前保全证据
  
  “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因而证据保全显得尤为重要。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加入诉前证据保全的内容,但未规定其具体做法。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通过鉴定的方式,对人身、财产的损害情况进行说明,为诉讼中及时提出真实、客观的证据创造条件。
  
  当事人有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对起诉权的保护就是为当事人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提供便利。对于一些特定类型案件,鉴定意见是满足我国法律规定中“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必要条件,因而诉前司法鉴定的存在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二、诉前司法鉴定有利于法院提高司法质效
  
  如何提高法院解决纠纷的质量、效率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法院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也是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探索重点,具体看来,诉前司法鉴定的意义有:
  
  (一)促进诉前和解、调解
  
  当事人借助诉讼想要达到的最直接目的就是及尽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是从立案之日到判决宣告之调解书送达之,这中间还不包括处理管辖权争议、鉴定等时间。这就意味这当事人往往负担着巨大的时间成本。
  
  并且随着诉讼的深入,双方当事人对立性增强,当事人和解、调解的可能性减少。若是原告在起诉后,法院受理前进行诉前司法鉴定。通过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鉴定意见进行释明,对促进当事人和解,推进法院主持下的诉前调解,以达到快速结案,平息纷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在原有鉴定模式下,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法庭对鉴定申请决定是否准许需要时间,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被法庭准许后,诉讼程序中止,鉴定程序开始,延长了诉讼周期,办案工作效率低下。而诉前司法鉴定是在立案审查中,立案庭法官通过对诉前司法鉴定意见进行释明,对案件的争点进行整理,有利于双方对庭审进行准备,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第三节 诉前司法鉴定的原则
  
  一、一般原则
  
  诉前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首先需遵守司法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依法鉴定原则是诉前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其要求在诉前司法鉴定的每一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
  
  具体包括实质合法、形式合法两方面。在实质合法方面:鉴定材料真实;鉴定机构、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人鉴定行为合法。在形式合法方面:鉴定材料的形式合法;鉴定人员的组成合法;鉴定意见形式合法等。
  
  (二)客观鉴定原则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要遵循客观的科学方法;要根据客观的因果联系得出鉴定结果;在鉴定意见的叙述中,要将检测数据、严密分析过程、得出的鉴定意见,客观详实的说明。
  
  (三)依照标准鉴定原则
  
  鉴定活动涉及专业领域,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物证类、法医类、声像资料类各有其专业的鉴定标准。为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在依法鉴定的同时,鉴定中要遵循各专业不同标准,以保证诉前司法鉴定的质量。
  
  (四)公开公正鉴定原则
  
  公开、公正从鉴定人自身、外部监督两方面对诉前司法鉴定活动提出要求。
  
  公开原则要求鉴定人将鉴定材料的运用、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鉴定结果得出过程在鉴定意见中予以写明,并注明鉴定人姓名,对于多人鉴定的持不同意见的鉴定人意见,也应单独列明。公正原则要求鉴定人保持中立,根据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方法,得出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不因情感、物质利益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公正原则是一个整体,内外联动,共同组成诉前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特有原则
  
  除此之外,根据诉前司法鉴定的特点、作用,其须遵守的特有原则为: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诉前司法鉴定从本质上来讲,是当事人诉前证据调查的活动,不同于诉讼中司法鉴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诉前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当事人通过自行委托鉴定的方式,符合法定立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立案受理。对于为确定案件争点,有鉴定必要的案件,立案庭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释明。若当事人仍不愿提出诉前司法鉴定申请的,法官不可依依职权确定,对于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二)有利调解原则
  
  诉前司法鉴定最初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更好的化解纠纷。为双方当事人在平和状态下,相互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为法院的调解工作创造条件。因诉前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保证委托的鉴定机构的资质,也保证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提交鉴定材料与质证权,所做出的鉴定意见的质量有所保障。正是因为鉴定意见的质量有所保障,双方当事人根据鉴定意见对将要进行的诉讼的结果有一个相对信服的判断,当事人更容易选择接受法院对于纠纷的诉前调解,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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