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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孩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现实影响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4-27 共7860字

  一、问题与背景
  
  出生性别比是衡量人口性别结构的重要指标,在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正常的出生性别比在105左右。资料显示,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已三十余年,从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的107.63升至2004年121.2的历史最高纪录,之后,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徘徊在120左右。

  2009-2013年统计显示我国出生性别比连续五年下降,但下降程度非常有限,2013年仍达到117.6①,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态势并未得到根本改变。

  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区域之广、程度之甚、持续之久,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不及的。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后果已开始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的显现。

  Albis等用2008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署的数据计算发现,中国的“新娘缺失指数”(Missing Brides In-dex)达到了1.139②.由于高出生性别比时期出生人口不断进入婚育年龄和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持续,这种情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更趋严峻,而且还会由此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如针对妇女的绑架或买卖;男性与男性为争夺配偶的竞争而导致犯罪率提高③.另有学者运用中国的统计数据计算发现,犯罪率与16-25岁人口性别比之间呈正相关关系,16-25岁人口性别比升高4%,犯罪率提高82.4个百分点,1988-2004年中国犯罪率升高的1/6由16-25岁人口性别比升高解释④.

  为什么 中 国 出 生 性 别 比 持 续 的 严 重 偏 高?Guilmoto在对亚洲部分国家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研究时认为,技术可行(able)、愿意并准备使用选择性技术(willing and ready)以及生育挤压(fertil-ity squeeze)是三个决定性的因素⑤.这三个因素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性别选择性生育、男孩偏好和生育政策。对于前两个因素,学术界似乎没有异议,但对于第三个因素,则争论颇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或反过来理解,放宽生育政策可以促使出生性别比回归正常。李建新、王军认为适度放宽生育政策可以缓解过严生育政策对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激化作用,从而一定程度上促进出生性别比回归正常水平⑥.

  围绕“单独二孩”政策调整,翟振武认为较为严格的生育政策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状况,调整生育政策,将能促使出生性别比下降⑦.

  乔晓春认为“单独二孩”政策扩大了一部分人生育选择空间,弱化了对男孩选择的偏好程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状况⑧.

  第二种观点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不必然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或从另一角度理解,放宽生育政策难以实际改变出生性别比失衡状况。石人炳通过理论思辨与统计分析,认为生育控制政策对出生性别比产生间接影响,推行普遍的二孩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出生性别比,但这种降低程度是有限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⑨.

  结合“单独二孩”政策调整,杨菊华认为由于性别失衡的本源性要素存在,多数夫妇或许会更加重视二孩性别,“单独二孩”政策,难以实际改变性别失衡1⑩.原新认为“单独二孩”政策可以适度增加生育数量,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但是很难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恢复正常.

  上述观点都是在生育政策调整之前学者们的推断,实际情况又是怎么样的呢?为此,笔者于2014年12月分别对山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和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了调查瑏瑢?,获得四省启动“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实际生育数据。本文拟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回答如下问题:第一,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对出生性别比究竟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以及为什么表现出该影响?第二,单独二孩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现实影响有何政策意义?

  二、“单独二孩”政策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现实表现
  
  1.2014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与2013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比较从中部四省2013年和2014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分胎次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实际状况来看比较(见表1),我们不难看出如下特点:

  第一,2014年出生性别比较2013年略有下降。表1显示,2014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近一年来,四 省 总 的 出 生 人 口 性 别 比 由2013年 的114.64下降至112.22,下降2.42个点,这一下降幅度与2009-2013年五年的下降幅度之和相当,应该说下降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这是单独二孩政策产生的效果,只有对各胎次的出生性别比深入分析才会有更清晰的结论。【1】

  
  第二,二孩出生性别比下降明显。比较2013年和2014年四省各胎次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我们发现,一孩出生性别比略有上升,但变化不大;2014年四省二孩出生性别比较上年降低了6.71个点,考虑到二孩出生数占全部出生数的比重较大(四省合计为34.9%),该胎次出生性别比的下降导致了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2.34个点。多孩出生性别比尽管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由于多孩在整个出生人口中所占比重较小(见表2),其出生性别比的变化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变化的影响程度并不大。

  同样的,四省二孩出生性别比的较大幅度的下降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单独二孩政策带来的变化,在后文中我们会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2.单独二孩的出生性别比及其与其他胎次出生性别比比较单独二孩政策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程度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与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差异,二者差异越大,其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就可能越大;二是单独二孩出生人数占全部出生数的比重,比重越大,其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就可能越大。这里我们先看单独二孩的出生性别比情况。【2】

  表3给出了中部四省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及其与其他胎次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比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第一,中部四省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略微高于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四省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比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高出2.73个点,由此看来,如果说单独二孩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产生影响,则可能是导致出生性别比的升高。但具体影响程度还要视单独二孩出生数所占比重而定。从表3我们还发现,四省合计的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低于所有二孩的出生性别比,说明单独二孩生育主体的性别选择情况低于非单独二孩生育主体。

  第二,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省际差异较大。在中部四省中,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最高的是安徽,达到了133.11,不仅高于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近20个点,甚至高于所有二孩的出生性别比,这一点特别值得关注;湖北的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也高达124.88,尽管低于所有二孩的出生性别比,但高出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约11个点。在安徽、湖北这类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是很可能推高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

  我们这里用了“可能”二字,是因为单独二孩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要结合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和单独二孩出生数所占比重进行分析。【3】

  
  从表3我们也注意到,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在有的地方与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接近(如湖南),有的地方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低于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甚至低于一孩出生性别比(如山西)。这表明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明显。

  3.单独二孩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单独二孩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究竟如何?我们还是用四省的数据进行说明(见表4).

  我们先看四省合计的情况。

  2014年,四省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2.22,如果不考虑单独二孩,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2.20.或者说,单独二孩的生育导致四省出生性别比升高了0.02个点,约升高了0.02%.但具体到不同的省,情况有所不同:单独二孩的生育在安徽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了0.07%,而在山西,单独二孩的生育则导致出生性别比下降了0.04%.在湖北和湖南,单独二孩生育导致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升高了0.02%和0.03%.【4】

  
  如前所述,单独二孩生育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既和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与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差异有关,也和单独二孩生育数占全部生育数的比重有关。由于单独二孩生育数占全部生育数的比重很小(见表2),故单独二孩生育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影响很小,在0.1%以内。

  三、结论与讨论
  
  1.结论
  
  就生育政策调整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而言,根据上文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从影响方向看,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可能导致出生人 口性别比 升高,但这种影响存在地区差异。上文的分析可见,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使中部四省出生性别比略有升高。具体到每个省,除了山西省单独二孩生育导致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外,其他三个省都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

  (2)从影响程度看,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初期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十分有限。由于单独二孩实施的第一年各地出生的单独二孩数占全部出生人口数的比重很小,故当前单独二孩生育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非常小,中部四省合计只有0.02%,四个省各自的影响程度都在0.1%以下。或者说,从现有数据看,单独二孩政策在实施初期对出生性别比几乎没有影响。

  (3)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较大。仅就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本身而言,地区差异还是很大的,即使是在中部四个省中也是如此。在安徽,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超过了130,甚至比全部二孩出生性别比还高;而在山西,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不到104.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也决定了单独二孩政策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2.讨论
  
  (1)为什么单独二孩政策并没有导致出生性别比的降低?

  “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或“优化人口性别结构”是我国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理由或目的之一,而且,此前不少学者也断言单独二孩政策将有利于降低出生性别比(如前文所述),但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初期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出现政策期待的效果或部分学者预言的情况,甚至有相反的趋势?

  其实,出生性别比偏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的根本原因是部分生育主体在男孩偏好驱使下进行性别选择性生育的结果。生育政策调整在一些男孩偏好较为盛行的地区带来的出生性别比影响可能是:许多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单独夫妇,在原有的独生子女政策下,他们的生育男孩的愿望被计划生育政策所抑制。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他们的“机会之窗”被打开。为了实现生育男孩的目标,部分人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性别选择性生育;而对已有一个男孩的单独夫妇,如果他们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愿望不强或者选择性生育一个女孩的动机不强,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就可能出现单独二孩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进而有推高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趋势。

  而且,从生育主体的年龄结构看,政策调整后,生育主体的年龄差异会更大,一些因为原来的独生子女政策限制了生育二胎的夫妇,直到“大龄”才迎来了政策调整的机会,所以,在政策调整的初期,“大龄”生育者比重会有一定的提高。而我们知道,相对于年轻人,传统重男偏好的观念在“大龄”生育者中更为严重.因此,大龄生育者比重提高也预示具有男孩偏好的生育者比重提高,这也可能导致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偏高。

  (2)今后几年单独二孩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会加强?

  前文研究表明,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初期,政策调整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较小,即使是在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很高的安徽省,其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也只有0.07%,作用甚微,其主要原因是单独二孩生育数占全部生育数的比重很小。我们关心的是:单独二孩规模不大、比重很小是一种暂时的现象还是一种持续性的现象?如果是前者,单独二孩政策会随着单独二孩规模的增加而加大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权重;如果是后者,则单独二孩政策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几乎没有影响的现象仍将持续。

  为什么生育政策调整导致的多出生人口数远远没有达到先前预测的程度?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听到三种解释:

  一是“滞后论”.该观点认为,生育政策调整后的生育行为反映相对于政策调整有一个滞后性:符合新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很难在政策调整之后马上怀上第二个孩子,即使怀上了孩子也还有一个“十月怀胎”的过程,因此在政策调整的2014年单独二孩生育数增加不突出是正常的.按照这种观点,在“滞后期”过后,单独二孩出生规模会有较大的增加。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要辩证地看待。

  一方面,“十月怀胎”是一个生理现象,毋庸置疑。在政策调整之前,尽管有少量单独夫妇“政策外”生育二孩,但绝大多数单独夫妇即使有强烈生育二孩的意愿仍不得不“遵规守纪”.我国大多数省市区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是在2014年2-3月,如果想生二孩的单独夫妇在政策调整开始实施就能怀上孩子,生育孩子也到了2014年年底,故2014年单独二孩生育不多是可以理解的。到2015年则不受“生育滞后”的影响,单独二孩生育数肯定比2014年多。

  另一方面,“滞后论”不能解释政策调整后单独二孩生育数不多这一现象的全部。许多符合政策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妇放弃生育是政策调整后单独二孩堆积不严重的重要原因,有三个事实可以佐证这一点:第一,政策调整后对湖北省单独夫妇生育意愿的调查表明,只有21.51%的人明确表示要生育第二个孩子,说明单独夫妇想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比例并不高。第二,双独夫妇生育二孩的比例不高。按照政策规定,我国大多数省市区一直以来允许双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存在“滞后”问题,但实际上,在不少地区,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双独夫妇所占比重并不高。以安徽省为例,2014年,安徽全省生育二孩的双独夫妇只有1225对,占全部育龄双独夫妇的比重仅1.54%.第三,申请二孩生育的单独夫妇数量在政策调整后并没有出现“井喷现象”.如果说生育可以滞后,但对二胎生育的申请是没有理由滞后的。按理说,在生育意愿被多年抑制之后,政策调整初期应该是申请生育二孩的爆发期,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我们仍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2014年1月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在1-3月,二孩生育的申请数迅速增加,但5月份比3-4月的申请数已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此后每月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妇数变化不大,多在2500人上下波动(见图1).2014年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占育龄单独夫妇总数的比重只有7%.即使所有申请二孩的单独夫妇都在10个月后生育孩子(不考虑不孕不育和不能很快怀孕等情况,这是一种上限估算),2015年安徽省单独二孩生育数也只有3-3.5万人左右,比政策调整前预测数量减少约35%-45%.按此推算,2015年安徽省单独二孩出生数占出生总数的比重大约只有3.6% -4.2%.如果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保持2014年的水平不变,2015年单独二孩生育将导致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0.86-1个点。【5】

  二是“羊年论”.一些人将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出生堆积并不明显的现象归因于2015年是“羊年”,是很多人认为羊年生育孩子不好,回避羊年生育。言下之意是单独二孩生育在2016年会有较大的反弹。中国人真的回避在羊年生育孩子吗?

  我们不妨对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分年龄的人口数进行分析,看看羊年出生人口数是否明显少于相邻年份出生人口数(见图2).【6】

  分析发现,在2010年普查的0-100岁人口中,出生年份属于羊年的有8个年份,分别是2003年、1991年、1979年、1967年、1955年、1943年、1931年、1919年。在这8个年份出生的人口中,有3个年份(2003年、1967年、1931年)出生人数低于相邻两个年份出生人口数,有4个年份(1943年、1919年、1991年、1955年)出生人口数处于相邻两个年份出生人口数之间,有1个年份(1979年)出生人口数高于相邻两个年份出生人口数。在所有这些年份中,除了1967年这个羊年出生人口低于相邻年份出生人口较为明显外,其他7个羊年出生人口数与相邻年份出生人口数差别并不大。表明在过去的100年里,中国人并没有刻意回避羊年生育。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国人在当今比过去更加迷信。

  三是“观望论”.该观点持有者认为在生育政策调整后,许多符合新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还在观望之中,没有急于生育。这种观点持有者并没有解释单独夫妇为什么观望和观望什么。

  人的“观望期”是1年或者2年,而且在1-2年的观望期过后就会生育孩子。

  综上所述,单独二孩生育“遇冷”(指低于预期生育数)可能是一个持续的现象,该现象的持续也就预示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对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影响甚微也将是一个持续的现象。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如果单独二孩政策持续,单独二孩规模和比重也会随之增加。这是因为:第一,从2015年开始,生育“滞后期”结束,单独二孩生育数会有一定的增加;第二,随着独生子女进入婚育年龄的增加,单独家庭规模和比重都会随时间逐渐增加,相应的单独二孩生育数也会增加。单独二孩生育数的增加及其所占比重的增大,会使得其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有所增加。

  四、本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
  
  尽管从目前来看单独二孩政策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很小,但上述分析对人口计生部门控制出生性别比偏高工作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无助于降低出生性别比,在一些地方甚至相反。这就要求计生部门放弃“单独二孩政策有利于降低出生性别比”的不正确的观点,实实在在地投入精力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

  其次,控制出生性别比偏高工作要高度关注新的重点工作对象。计生部门在以往控制出生性别比的工作中,考虑到不同对象进行性别选择性生育的可能性不同,确定了工作的重点对象:农村只有一个女孩或多个女孩没有男孩的夫妇,即所谓的“纯女户”.在城镇,由于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即使部分人偏好生儿子,但在第一胎就进行性别选择性生育的人毕竟是少数,而且计生部门对城镇居民政策外生育的控制比较有效,这样,部分有男孩偏好的夫妇即使第一胎生育了女孩,也很难有机会突破生育政策的限制选择性地再生育一个男孩。但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对单独夫妇群体而言,如果他们只生育了一个女孩而又强烈希望生育一个男孩,他们就可能会将政策调整看作选择性生育一个男孩的机会。于是,对于男孩偏好较为强烈的城镇地区,已有一个女孩的单独夫妇就应该成为计生部门控制出生性别比的新的重点工作对象。重点工作对象的扩大将给计生部门的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

  再次,男孩偏好较为普遍和严重的城镇地区要认清控制出生性别比偏高工作的新形势。以往生育政策的城乡差异决定了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单独夫妇主要集中在城镇。

  一方面,城镇地区相对于农村更严格的生育限制政策和更有效的政策执行,使目前单独夫妇主要集中在城镇;另一方面,农村已有一个女孩的单独夫妇按照原有政策本来就是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新的生育政策只是给了已有一个男孩的单独夫妇再次生育的机会,但这类夫妇已有了一个男孩,没有选择性再生育一个男孩的动机。而在城镇则不一样,大量已有一个女孩的单独夫妇的生育二胎意愿被原有政策抑制。故从出生性别比控制的角度看,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对农村地区没有负面的影响,而对城镇的负面影响较大,尤其是男孩偏好还比较普遍的城镇地区。因此,城镇地区计生部门要认清控制出生性别比偏高工作的新形势。

  最后,出生性别比偏高严重地区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头几年,计生工作要高度重视打击“两非”(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性终止妊娠)。我们提倡控制出生性别比偏高要“标本兼治”.彻底消除人们的男孩偏好,从根本上消除性别选择性生育的动机,这是“治本”.“治本”固然非常重要,但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生育政策调整初期,我们不仅要关注长期积压的孩子“数量需求”集中释放,还要关注长期积压的“男孩偏好”的集中释放。

  在这个特别时期,“治标”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要把打击“两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方面,要继续实行对主管部门和地方党政领导“一票否决”.要充分发挥卫生和计生机构合并的优势,建立打击“两非”的工作新机制。要规范私人诊所,取缔没有运营资格的小诊所,对有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器械和非法引流产的药物加强管理。可以考虑在所有医院建立类似于“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流引产实名登记制度”,凡没有进行实名登记的流产和引产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流引产的实名登记便于卫计委掌握“两非”线索,提高打击“两非”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在人口流动性增加的大背景下,打击“两非”要全国一盘棋,通过地区间的配合和联手堵住“异地选择”的漏洞。借全面反腐之东风,对阻挠查处“两非”案件,或为“两非”当事人开脱说情的领导干部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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