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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实价值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14 共19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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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研究
【前言 1.1】单身女性现状
【1.2】生育权的概念
【1.3】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发展状况
【第二章】 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实价值
【第三章】从法律上建立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
【结论/参考文献】单身女子生育权立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实价值
  

  2.1 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及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综合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意识形式与其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如果说女性的权利随着女性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变化而变化,最初原始社会中的采集经济下,女性从事着主要生产力责任,产生了母系社会,女性权威树立,女性权利得到极大的维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逐渐由采集经济过渡到以农牧为主的生产方式,男性以其强大的体格使其在这一阶段的生产上扮演着不可取代的角色,男性也成为了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与分配者,与此同时权力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人类逐渐进入了父权时代,男性的权威不断得到加强,女性的地位不断被降低,女性一度沦为男性的附庸,认为是男性的私有财产。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现代社会中的生产力依托于科技知识,可以说进入了男女生产创造力平等的时代。女性与男性在智商上并无差别,并且因其特有的细腻,严谨,执着,毅力带来的品格优势,而使得女性往往在工作领域有着较为突出的成就。女性已经从家庭中解放了出来,不断地走入社会,为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分割的贡献。男性与女性在现代社会中创造生产力的能力已不分上下,在这种生产力创造基础之上,自然也应当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权利,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生育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同时又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女性不可分离的自然权利。维护女性权利,自然包括女性的生育权。
  
  女性权利被侵犯的事实大量存在,而现有的法律未能尽到完善的保护。2005年我国出现了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的案件,福利院院长以监护人的身份与医生签署了协议切除了两名智障少女的子宫,究其原因只是因为福医院认为智障少女不能满足法律上的婚育条件,而女孩长大来了初潮收拾起来很麻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最后将福利院领导及做出子宫切除手术的医生以共同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了法律惩戒。法律的惩罚总是在事后对犯罪人进行惩戒,对未来犯罪产生方法防范,对被害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安慰,但是应当看到这样的事实,福利院的两名女孩子宫易被切除,不可复原,对她们来说这种损失是不可逆的,法律对她们的事后补救显然挽救不了她们生育能力永久被剥夺的损失。如果说我国法律就公民生育权予以明确规定,并声明单个公民个人平等地享有生育权,那么这样的悲剧将不会发生,因为福利院长,实施手术的医生将明确这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进而是违法的。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法律不能做事后补救者,这无疑是对公民的极大不负责任。
  
  2.2 推动我国立法与国际化接轨
  
  十九世纪以来,解放女性的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大量的国际法律文件已经赋予了单身女性生育权。1966 年《关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决议》;1968 年5 月联合国召开的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69 年 12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一九七四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通过的《行动计划》50;1980 年联合国制定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 年联合国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宣言》和 1994 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规定。这些国际文件都从不同角度号召各国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都提到了夫妻都可以“自由地决定”生育活动。这些国际文件因其缔约方的身份,影响力的不同而使其稳健性质有所差异,其是否具有强制力也并非一致。“其中,作为条约的《消歧公约》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对其施加了保障生育自由的国际义务。至于《宣言》和《计划》,则缺乏这种约束力,更多的只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力,国家是否履行该道德义务对于其在国际政治社会中的地位、影响力等有着重要影响。”
  
  同时,中国的发展顺应了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不断的走向世界,与其他文明产生冲撞,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完善与发展自身文明。而在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之中,法律逐渐消除隔阂,不断实现法制的协调,从而可以推动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的融合贯通的发展进程。而在人权保护方面,我国有关法律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着显着地缺失,从而导致,国内外司法沟通的不顺畅,进而影响双方的政治经济合作。中国经常发生与其他国家的需要司法协作的情况,而由于我国对人权的保护范围不如国外宽泛,侵犯了外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导致了司法协作不能实现。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的得不到承认及保护的状况尤甚,我国严苛的计划生育制度,对女性生育权的不明确,导致这一“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长期受到侵犯,也极大的阻碍了我国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不利于我国国际声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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