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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在流浪儿童领域的介入研究(本科)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21 共8136字
  题目:社会工作在流浪儿童领域的介入研究
  
  目录
  
  摘要(详见正文)
  
  前言 
  
  一、 社会工作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介入中的现状
  (一)介入的目标 
  (二)介入的模式与方法  
  (三)介入的成效 
  
  二、 社会工作在流浪儿童领域的介入中的主要问题 
  (一) 社会支持系统不完善
  (二) 社会工作者介入公办救助机构中的困境
  (三) 介入对象即流浪儿童带来的问题 
  (四) 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困境 
  
  三、 多措并举推进社会工作的介入 
  
  参考文献              
  
  以下是论文正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剧,流浪儿童问题日趋严重。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社会工作者迅速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中开展了介入工作。本文以J市救助站的两名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访谈为个案分析,从微观和宏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阐述社会工作者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介入中的现状、发展困境,并做出对策研究。 
  
  关键词:社会工作;流浪儿童救助;困境;举措;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剧,流浪儿童问题日渐突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社会的稳定、社会公平的实现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流浪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青少年群体,正经历着“心理断乳期”,同时由于长期脱离家庭、学校,很可能成为问题少年,因此,流浪儿童常被称为“犯罪的后备军”,这些流浪儿童的特殊性决定了流浪儿童救助需要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介入。同时,政府救助职能机构的不足和救助模式的单一僵化,民间组织对流浪儿童救助的非专业性和局限性,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的现状,而社会工作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专业救助模式恰好可以弥补政府和民间组织救助的缺陷及不足。 
  
  社会工作即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社会工作的本质是助人自助。社会工作者接受了社会服务的专业教育和训练,具备科学的助人理念和助人方法,其工作更具备科学性和有效性。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宗旨是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不是把受助者看成被动的接受者,而是把助人当作一个社会互动系统,了解受助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挖掘其自身解决问题的潜能,帮助其恢复社会生活的能力。他们能够对不同类型或有不同需要的流浪少年儿童开展针对性的工作,从而找到解决问题、有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最佳方案。
  
  一、 社会工作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介入中的现状 
  

  当前,在政府自上而下的大力推动下,全国不少地区的公办救助机构都已纷纷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加入到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中来。  在救助中心,有这么几类社工:第一类是在编的社会工作者,主要从事管理岗位,他们是通过事业单位统一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编制系统的,这类人往往数量非常少且要能满足很高的聘用条件,譬如要有研究生学历并具有助理及以上级别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第二类是政府购买岗位的编制外社工,隶属于民间非企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这类社工数量相对较多且聘用条件相对第一类要低。第三类是救助站内原有工作人员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考取了社会工作助理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这类人虽然原则上也可以称之为社会工作者,但是在对于受助人员的管理上坚持的却不完全是社工方面的理念。本文所指的社会工作者是指前两类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且主要探讨的是第二类社工。
  
  综上,社会工作中在流浪儿童领域的介入渠道多是以政府(这里即民政系统)从民办非企业的社会服务机构中购买社工岗位,外派社工到服务单位即公办救助机构中参与救助性工作。我国现阶段为了促进社会工作职业化,政府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下属的一些公办社会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安置少量社工。笔者认为,这种自上而下的推行方式为社工进入公办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社工进入机构后的发展空间有限。  据笔者调查,J市救助管理站是隶属于J市民政局领导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担负辖区内的流浪乞讨等城市生活无着人员的食宿、交通、寻家等临时性救助服务管理任务,并辅助于省中转站工作。该中心共有编内人员51人,主要由退伍转业军人、接班制人员构成,专业素质不强。购买的社工岗位共7个,其中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生1人、专科生5人,几乎大部分都没有社工职业资格证,从业年限多为1年左右,从业时间较短。该站一共有七个科,其中负责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是妇女儿童保护科,在该科工作的社工只有2名,数量有限。结合J市救助站的调查,笔者认为社会工作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介入具有以下表现。
  
  (一)介入的目标 
  
  在实际工作中,服务单位即公办救助机构的目标占主导地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目标退居其次。实际情况中机构多以临时性的救助即返乡策略为工作目标,这与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念和工作目标是相冲突的。
  
  (二)介入的模式与方法  
  
  笔者通过文献研究综合分析得出,目前,社会学界对以标签理论、精神分析和行为主义为基础的问题视角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多持批判态度,取而代之的是主张人本主义理论和建构主义理论为基础的优势视角。
  
  在对J市救助站的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该机构社会工作者介入救助站的模式和方法还是比较传统和单一,缺乏对流浪儿童的甄别分类救助,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进行心理建设与行为矫治、回访等系统有效的长效救助机制。社工A说:“我们对于流浪儿童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流浪儿童从进站到出站这段时间的饮食起居、身体锻炼、人身安全及简单的心理疏导和文化课辅导”,社工B说:“我们对于流浪儿童的主要工作就是做好负责儿童的进站、离站的核对、登记,给他们提供食宿,对儿童的日常生活安排、管理和组织,做好巡视巡查工作,询第 4 页 共 10 页  问他们的身体状况,做好疾病的救治和防疫工作,儿童衣被的清洗消毒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经常和他们谈话询问他们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在救助站的生活,了解他们的流浪经历,安抚他们的情绪,根据流浪儿童的特点进行心理纠偏和行为纠正。”综上,他们大多是以对流浪儿童的生活照料为主,辅之以小组游戏、类学校、谈话等形式的浅层次的心理疏导,以寻找他们行为背后的需要,重塑他们对回归家庭、重返学校生活的渴望,但是缺乏更深入层次上的介入。
  
  (三)介入的成效 
  
  由于缺乏科学系统的社会工作评估机制,我们只能从感性的角度来评价社工介入的成效,目前全国的社会工作介入都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和摸索阶段,就目前为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像郑州市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社会工作样本——“类家庭”模式,上海的“中途寄宿站”模式等都有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但是也还存在很多问题。  从J市救助站来看:一方面,社会工作介入对救助站的改变不大。社会工作者服从救助站的领导和安排,只能在有限的条件内开展工作,缺乏自主性,自下而上的体制建设渠道不畅通。另一方面,社会工作介入对流浪儿童的影响较小。据调查显示,当调查人员问到流浪儿童认为救助机构能为他们提供什么服务他们最满意时,他们选择的是上学的机会和钱,而社工在儿童的心理建设、行为矫治等工作方向上的努力是微弱的且无法立即见效。 
  
  二、 社会工作在流浪儿童领域的介入中的主要问题 
  
  (一) 社会支持系统不完善
  
  1.政策支持不足  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社会工作的介入缺乏行之有效、施之有力的政策保障。结合国情来看,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政府出资并主导的公办福利机构,而社会工作者想要参与进来并在其中充分的发挥自主性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政策的大力支持。近几年,我国出台了若干诸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中央文件,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加快社会工作机制引进的决心,但在我国大力倡导“加强社会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的引进”,各地纷纷如火如荼的引进社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政策支持的片面性和笼统性。这些政策往往只是号召性的,缺乏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就J市救助站而言,救助站本身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是相对较完备的,但是对新引入的社会工作者却缺乏相应的职业标准和管理评价制度,使社工们常常觉得开展起工作来无据可依,无章可循,随意性很强。
  
  2.救助物资匮乏  资金和救助资源匮乏是目前几乎所有的社会福利组织面临的共同困境,我国社会工作者在流浪儿童领域的深入介入时,譬如建立“类家庭”、建立长效回访机制等工作时,无不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救助资源的支持,活动经费很紧张。社工B说:“资金确实不够,政府买岗,一年一个岗是3万,包括我们的工资经费,算下来很紧张”。一方面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救助能力是有限的,公办救助机构的非营利性导致自身财力有限;另一方面社会慈善组织和民间组织吸纳的救助物资的发放和使用也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和监管机制,从而导致救助物资的分配的不合理。 
  
  3.社会救助组织没有形成合力  首先,各类政府部门开展救助工作的职能机构多各自为政,力量分散,缺乏协作,救助工作没有形成合力;其次,公办救助机构、民间救助组织与专业社会工作者之间没有形成合力,缺乏制度和方法层面上的广泛和充分的交流与合作、经验的分享和推广及资源的共享;再次,现在各地的社工经验分享和交流合作大多只是停留在简单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模式效仿,无法上升到因地制宜或能够广泛推广的理论和机制层面。 
  
  (二) 社会工作者介入公办救助机构中的困境
  
  1.社会工作者的价值理念与机构的工作目标定位的冲突  社工的理念不能和救助管理站的管理模式相分离,但是临时救助的性质和工作目标和社工理念还有不相一致的地方。始终以案主的最大化利益为主,从案主的利益出发,根据服务的需求来开展工作,这是社会工作一个至关重要的价值理念。对救助站来说,则要时刻把孩子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以孩子的最大化利益为主,为他们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但调查中发现,救助站有着自己的工作目标定位:即送流浪儿童安全返乡,并在救助站期间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孩子能吃饱、穿暖、不生病、不出事,安全把他们送出救助站就算工作顺利完成了。虽然近几年救助站依托流浪儿童保护中心使得救助工作目标有所延伸和拓展,但是上述工作目标取向还是在救助站中占主导地位。“可以看出,像救助站这种公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其工作理念并不是从孩子的利益出发,而是以少承担责任,管理方便为本,这一点与专业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不仅冲突甚至是背道而驰的。”① 
  
  2.社会工作者与机构原有工作人员的价值理念、工作方法磨合困难  机构的目标定位决定了其员工的工作理念和方法,救助站原有的工作人员也秉持尽量简化、少担责任的理念。据调查,他们的工作模式比较单一,缺乏对流浪儿童进行仔细的甄别并采取分类救助的策略。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孩子的各方面信息,然后尽快联系把他们送出去。这就导致了救助站的流动性非常之大,使社会工作者很难有效地开展介入工作。他们对待流浪儿童的方法和态度也较为简单,甚至时常对孩子有标签化印象(如认为他们都有撒谎、偷盗等恶习),甚至有些孩子不愿回家,机构便采取哄骗手段,每次问题都能得到暂时而迅速的解决。显然这些都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工作方法相冲突,必然导致社工与机构原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摩擦,大大限制了社工的发展空间和专业救助的实施开展。
  
  3.双重管理、双重负责带来的困境——服务单位与受雇机构的冲突  在访谈中,社工B说:“我们是双重管理、双重负责的身份,我们要接受机构和服务单位两方的管理,同时工作的开展也要向机构和服务单位两方负责”。 J市救助站的驻站社工受雇于民办非企业的社会工作服务社,并以政府购买社工岗位的形式被外派到救助中心来,他们一方面要遵循社工服务社的规章体制和工作方法,另一方面他们也要听从服务单位即外派公办救助机构的领导和安排,所以在工作中往往感到矛盾冲突和缺乏自主性。社工B说:“机构领导对社工接受但不一定认同,有些工作人员就把社工当成是普通劳动力,是因为缺少工作人员了而不是需要社工的存在。”  这是目前政府积极探索社会工作的的引入机制问题带来的负面效应,这种形式的功过利弊我们还无法评述,但可以肯定这是探索的初期阶段必然经历的且目前还无法避免的事实。 
  
  4.救助机构的领导对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较狭隘  专业社会工作者在这种公办社会服务机构中从无到有,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对机构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他们能进入到公办社会服务机构靠的是行政的命令和编制,因此领导对他们的定位也不可避免的受到行政命令的影响。社工A说:“他们对我们的职业和角色定位认识还不够充分,我们刚来救助站那会,救助站领导就曾问我们,‘你们来这能做些什么’。救助站一位领导曾说过,‘我就希望社工只要能好好的配合救助站的工作,适当开展些心理咨询,用专业的方法带孩子们做做游戏就可以了’,甚至有时候他们嫌孩子们做游戏时太吵太闹腾会制止我们的活动。”由此看出,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公办救助机构的发展空间和自主性受到很大的局限,角色定位也比较狭隘,很大程度上让人感觉社会工作者只是为撑场面、应付检查所用。
  
  (三) 介入对象即流浪儿童带来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流浪儿童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流浪儿童群体不同于其他正常未成年人群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第一,流浪儿童自身特性加之机构的临时性救助的目标效应,使得救助站的流浪儿童往往具有很大的流动性,社会工作者很难开展长期的有针对性的介入。第二,受地域的限制,社会工作者对流浪儿童的信息掌握不全面,很难对其家庭学校情况做深入了解,仅根据流浪儿童自己的讲述来了解分析问题,在儿童离站之后也很难建立长效地跟踪回访机制。第三,流浪儿童流浪在外受不良生活环境的影响容易养成诸如说谎、偷窃等不良行为习惯,同时,流浪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青少年群体,也正经历着“心理断乳”的过渡期,有易敏感、多疑、自卑、叛逆、冲动、抵触心理和自我防御心理强等心理特点,这样很可能导致得不到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源,这些都会对社会工作的介入造成一定的障碍。
  
  (四) 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困境  
  
  社会工作介入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经验不足;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有所欠缺;社会工作者对自身的角色定位也不明确;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认可度不高;社会工作者的福利待遇偏低。  访谈中,两位社工都表示,其实还是有一些机会是可以更好的开展工作的,但受限于自身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不足而最终放弃。同时,他们也谈到了因社会认可度低及福利待遇偏低而导致的社工人才流失问题。
  
  三、 多措并举推进社会工作的介入 
  
  (一)改变观念,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社会工作职业在我国刚刚起步,社会各界对它的认识不清、重视不够,而社会工作的开展是一个与社会网络紧密相连的过程,工作开展的成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整个社会对它的认同,因此政府、民间组织及社会工作者都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社会工作专业和职业的认可度。首先,积极地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宣传社会工作者在流浪儿童救助中的政策、动向、活动、榜样人物等,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其次,将一些社会工作已在流浪儿童救助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和成就面向社会大力宣传,提高公众的认可度。譬如,秉承让流浪儿童回归家庭的工作愿景,郑州市的“类家庭”模式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以面向社会推而广之。再次,社会工作者要充分发挥倡导者、协调者的角色,带动社会上广大的志愿团体投入到流浪儿童救助领域中来,并为他们提供经验和方法,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影响力。
  
  (二)政府加大支持  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社会工作的开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和支持,特别是在制度上的支持。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建立有针对性的流浪儿童救助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为社会工作介入提供救助依据和保障;第二,大力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体制的健全和完善;第三,政府要为社会工作民间救助组织的建立和运作提供政策空间和制度支持,积极鼓励民办非企业的社会工作民间组织的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第四,政府的制度支持是社会工作者目前进入公办救助机构的有力保障,但是这也存在社会工作自主化与行政干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问题。因此,民政系统要加快探索更加有效地社会工作引入机制,要积极协调、配合和督导各类公办救助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社会工作职业标准、职业规范、管理和评价体系,为社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目标、规范和依据;第五,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开展救助工作的职能机构之间以及民政部门下属的各类公办救助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为社会工作介入救助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救助支持网络。就流浪儿童救助领域而言,流浪儿童的救助涉及司法、公安、民政、妇联、教育、城管、交通、卫生、残联等19个部门,其中民政部门的救助站、福利院、流浪儿童保护中心是救助流浪儿童的主要基地,承担着救助的主要责任,   而社会工作者的在救助工作中的角色之一就是资源的提供者,只有这些部门和机构通力协作、积极配合才能够为社会工作更好的联系救助资源、开展救助工作提供强大后盾。第六,资金支持:加大政府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财政支持力度,形成制度性安排,加大政府对民政系统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政府买岗的社会工作者的福利待遇。 
  
  (三)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反思与努力 
  
  1.社会工作者需要在公共救助机构中寻求生存和发展的平衡点  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一直存在一个本土化的问题,以救助站来说,社会工作者也不可能完全脱离机构按照自己的专业理念和方法行事,他们在机构的工作过程,也是与机构的制度、原有工作方法和价值理念等一个不断融合的过程,在各方力量不断博弈的过程中,最终寻求到一种折衷的办法。例如社工可以与救助站的领导积极沟通协商、积极建言献策,在不违反大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通过自下而上的努力开展介入工作。
  
  2.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培育同政府和公办救助机构对话的力量  “这个力量团体可以由专业的社工组成,角色定位在一则及时有效地监督政府与公办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二则如何为公办机构中专业社工争取他们应得到的发展空间。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法,一方面要和政府及公办社会服务机构保持良好的关系,多促进双方的合作;另一方面,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寻求像舆论媒体、当地比较有影响力的NGO 的支持等等,使专业社会工作者能在公办社会服务机构中更好的发挥作用。”②
  
  3.社会工作者加强在职培训与学习  社会工作者自身在开展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中会遇到自身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欠缺、专业价值观缺失、自身角色定位不清等问题,因此应该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包括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价值理念的培训,以及流浪儿童自身特点规律、流浪儿童救助历史现状等知识的培训。
  
  (四)加强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 
  
  由于社会工作者在流浪儿童领域的介入还处于理论和实践的初探阶段,理论和实践经验不足,各国各地区的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水平也存在差异,因此 第 10 页 共 10 页  民政部门及社会工作界有必要加强社会工作救助领域内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加大救助工作的社会工作政策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探讨,积极借鉴国外和其他省市优秀的社会工作经验,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分享,整合社会资源,建设良好的社会救助网络。 
  
  通过文献研究,笔者总结了一些可以推而广之的好的社会工作介入理念和方法,首先,从社会工作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干预策略角度来讲,在机构内的服务可以开展心理行为矫治、学业就业辅导等;机构外的服务可以开展家庭维系服务(family-centered services)和社区安置等;对流浪儿童的安置机构我国多是送到福利院,而欧美国家则探索出多种形式且行之有效的安置方式,如居住性治疗中心、“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团体之家”(Group Home)、安全之家等。我国也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流浪儿童保护模式与教育体制,比如街头救助、“类家庭”、“大房子”、“全天候救助点”、“ 巡逻救助”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以及“短平快”教育模式、“长效教育”模式等[6]。其次,从社会工作在流浪儿童领域的介入形式角度来说,可以走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的渠道。像欧美国家及香港的社会工作主力还是存在在非政府组织中,譬如英国的救助儿童会、香港明爱和协青社等。虽然我国国情下,民间组织一直发展缓慢,但是不可否认它的巨大作用和广阔前景。     
  
  参考文献: 
  [1] 李志君. 社会工作者在救助和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工作中的作用.[J].石家庄学院学报. 2005,(9). 
  [2] 高万红,郭柏炎. 流浪儿童救助服务模式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9,(11). 
  [3] 中央文件《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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