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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影像录制的社会伦理和录制方法

来源: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作者:兰东兴
发布于:2017-06-12 共10443字
  【内容摘要】 现代科技催生出许多具有记录影像功能的设备,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影像设备记录文化遗产。用影像记录和传播文化遗产不只是个人行为,还关乎伦理。影像记录的文化遗产具有形象性,只是特定时空的情景再现,而且自身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当前我国影像记录者的拍摄技能和对文化遗产的认知都有待提高,影像记录行为和影像作品也需要有效管理。
  
  【关键词】 文化遗产; 影像; 情景再现; 伦理; 拍摄技术。
  
  当下的社会发展速度几乎与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同步,而且毋庸置疑,人们不可能为了保护文化遗产而停止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脚步。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能够做到的只有两点:在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尽可能用现代媒介技术将文化遗产记录和保存下来,留下一段对传统文化的记忆。
  
  随着具有摄录功能设备和影像网络展示平台的日常化,记录、制作和传送影像正在失去其崇高感和神秘性,“影像记录走向民间,摄影不再是艺术和身份的象征,越来越多的草根群体加入这一行列”①。许多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影像出现在网络,影像成为文化遗产记录的便利形式。然而,虽然现在记录文化遗产的方法有很多,将文化遗产转化为影像的设备有很多,进行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人也有很多,但是怎样才能实现对文化遗产最真实的影像记录? 怎样实现在记录与传承这些图景的同时也能够保护它们? 这两个问题与本文开头提出的两大面向文化遗产的方式和姿态相关联。这其中,社会伦理和录制方法都非常重要,值得深入思考。
  
  一、文化遗产影像记录关乎伦理。
  
  影像记录工具作为一种科技产品,本身是无伦理的,但是人们运用这一科技产品从事影像记录和传播活动,就必然出现科技伦理和社会伦理问题。
  
  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比较清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狭义概念,主要指口头文学、民间技艺、传统歌舞、古老习俗以及使之得以保存的文化空间。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包括历史上形成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以及行为文化等。所有的文化遗产,尽管其内容和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它都具体地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对文化遗产用影像设备加以记录,是客观地反映真实,与纪录片区别不大,都会与具体的人和事相关联,也便有可能对影像所记录的当事人构成某种威胁或伤害,也可能会对观者造成负面影响。“道德问题是纪录片制作的基点”②,也同样是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基点。
  
  1. 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都可做影像记录。
  
  文化有多种定义,因此对文化遗产的内涵也就有多种理解。但是,所有的“文化”定义中都认为文化具有时代性和区域性,包含道德、伦理、规范、制度、情感、信仰等内涵。换言之,文化包括价值判断,不同的文化有特定的拥有者,不同时代、不同社区和不同人群的文化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所以在做影像记录的时候,就要注意三个层面的伦理问题。
  
  第一个层面,是尊重文化所有者的情感和态度。文化有开放和封闭之分,封闭的文化属于特定的文化拥有者,它在特定的空间传承,在特定的时间展示。文化传承和展示表现为文化事项,离不开文化拥有者和传承者。对文化遗产做记录,如果忽略了时空、忽视了文化拥有者,那么记录的文化就与被记录的文化相差甚远。文化遗产被记录后能否向外传播或在多大范围传播,不能简单地由影像持有者的传播动机决定,而是取决于所记录的文化性质及文化持有者的态度。尤其是对待宗教、禁忌和产权的文化等,记录者并不拥有记录的权力。
  
  例如,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史诗在平时是不能吟唱的,只有在族群庄严的仪式上才会出现。贵州苗族的《洪水滔天》是对祖先蒙难的深沉纪念,只有特殊日子里在户外唱诵,还必须做杀鸡、杀鸭的仪式。云南阿昌族的《遮帕麻和遮咪麻》必须由当地的“活袍”在祭祀祖先或举行葬礼的严肃场合给族人念诵,不能有其他人在场。黔西北和川南的苗族遇举行祭祀祖先的“还泰山”仪式时,只能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进行,女人也不能参加,外人一概排除。对于这样的文化,几乎不可能用影像记录---如果采取特殊手段记录了,无论是谁,都显然违背文化伦理。民间医药的配方、特殊产品的生产过程、巫师驱鬼祈福的活动等,都充满神秘感和神圣性,对此做影像记录就显然是对其知识、情感或习俗的极端不尊重。还有一些文化遗产在当地一定范围内可公开和共享,但并不等于可以向全社会公开,未必都适合传播,被拍摄对象也未必同意传播。
  
  第二个层面,是不干扰被拍摄者的生产和生活。凡是可能会给被拍摄对象的生产、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都不符合影像记录伦理。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镜头指向“现实的存在”,拍摄中不可避免地要与镜头前现实生活中的人发生种种关联,必须尽量减少对被摄者的干扰,对被拍摄者及其文化给予应有的尊重。不要让自己的镜头成为剥削拍摄对象的工具,不能因为拍摄活动给被拍摄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将文化持有者正常的生活状态转变成影像中的表演,将文化遗产中的奇风异俗转变成影像以吸引公众眼球,将物质文化遗产转变成影像来吸引外地人蜂拥而至,此类做法都有违伦理。
  
  第三个层面,是拍摄者的镜头尽可能避免权力意志。媒介具有权力,话语体现着权力,每个人在使用手中的影像设备对文化遗产做记录时也包含着权力。“一旦你拿机器,一旦你想拍摄现实中的一些素材,现实中的人和事物,这种关系就确立下来了。这种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摄影机的一种权力关系……摄影机的存在,事实上形成了某一种拍摄者与拍摄对象间的不平等权力”.③不可否认,在做影像记录时具有权力,但是这种权力不能破坏文化遗产记录的真实性,不能伤害被拍摄对象的情感和生活。
  
  2. 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都可全过程做影像记录。
  
  所有的影像记录都只是对客观现实的“部分截取”,很难将每个活动都全程记录,也没有必要将每个活动全程记录。“纪录片永远截取的是生活的片断,而且是经过筛选、重新组合后的片断”.④文化遗产影像记录也是如此,都是选择文化内涵最丰富、最能反映文化遗产核心内容的那一部分。有些宗教活动持续的时间很长,有些民俗活动不是在一个地点持续进行的,拍摄者不可能将此类活动完整地记录下来。而且有些文化遗产中内涵最丰富、最有特点的那一部分要么难以转换成影像(尤其是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要么与文化伦理有关,不便于记录。例如,神圣庄重的祭祖活动,有些环节禁忌严格。又例如驱鬼祛魔活动,巫师在念咒语或占卜祷告时,拍摄工具植入则显然是一种冒犯。再如,族群、家族、家庭、亲戚、邻里带有浓厚传统文化色彩地商讨内部事务,影像记录必须回避涉及隐私的那一部分。还如,记录丧葬文化、婚姻文化、生育文化的全过程都关乎尊严、隐私和禁忌,影像记录者的镜头因此就有取舍。
  
  3. 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影像记录都可公开传播。
  
  用影像记录文化遗产不是最终目的,它是为了保存和更好地传承文化。而通过影像进行文化传承则不同于人际传承。文化遗产在人际传承中,传承者对传承的内容、传承对象具有可控性;影像传承则不然,传承者、传承方式、传承媒介、传承环境都发生变化,其传承对象就可能是未可预知的“大众”,可能还会形成多级传播和对内容的多重理解。文化遗产的影像记录者在进行记录之时是作为接受者,经历着一次人际传播。当把文化遗产转换成影像之后就变成了传播者,并且与接受影像的“大众”只是通过影像产品建立一种非接触性的关系。在这种具有大众传播性质的文化传承之中,对未可预知的接受者不能把控,因此就必须对传播的内容严格把关。
  
  基于传播伦理的“把关”,至少包括如下三点:一是对文化本身负责,尊重文化禁忌和生活习俗,崇尚科学和民主。很多遗迹、遗址、文物已经明文禁止拍摄,那就要尊重其规定。很多民族沿袭的割礼,仪式中的细节当然不宜公开。有些习俗已经不符合今天的普世价值,如猎人头祭祀、溺婴等,不宜再宣扬记录。有些习俗违背基本的生活常理或科学,如发生纠纷后“捞油锅”等“神判”、新娘子在结婚期间数日不吃不喝不排泄等习俗,都没有必要推崇。二是对文化创造者、享有者、表达者负责,影像是否公开不能只由记录者决定。例如,很多人都不愿意祖先的坟茔、牌位公开;很多民族都不希望自己在丧葬活动中哭灵的情形公之于众;很多地方的女人不愿意自己吃饭的状态被外人看见;很多族群不允许宗教性的、私人性的行为被世俗化,传播则会对被记录的文化造成伤害。三是对影像接受者的尊重。有些奇特的饮食文化在另一些人看来觉得惊悚;有些宰杀动物的情节在另一些人看来就是残忍和血腥;一部分人的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可能与另一部分人的宗教、信仰和价值观相冲突。如果说用影像记录的文化是在反映特定人群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在很大程度上还属于记录者运用现代电子设备从事的个人活动。那么传播活动则为公共行为,是在建立一种社会关系,就要综合考虑传播者、传播内容、媒介和受众等多个因素交互作用造成的影响。
  
  有些记录者将参与式拍摄作为成功经验,可是很少意识到它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在长期拍摄的过程中,跟当地被拍摄对象熟识了、亲近了,拍摄对象不再视自己为客人,其言行不再修饰,自己对拍摄对象的文化也放松保护意识,将其隐私或禁忌毫无顾忌地统摄于影像之中。作为拍摄者,几乎无意识地体验着窥私欲,将镜头对准传统文化神秘性的一面,甚至利用被拍摄者的善意和坦率,借助于现代摄录设备采取非正常摄录手段将神秘的文化记录下来,然后充满成就感地在开放的网络平台以匿名方式播出,让更多具有窥视欲的网民点击观看。
  
原文出处:兰东兴. 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伦理和方法[J].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01):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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