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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势下法律援助发展需要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1 共4885字

  法律援助是我国进行民主建设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是一面高扬的旗帜,对社会文明和公平有着重大的发展意义。我国近几年来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地域和规模的基础上,也对法律援助的社会作用进行了深入研究,力求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在今年发布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督促各个地区和部门认真落实这项法律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援助制度不单单可以追溯到宪法、刑法这两部常见的法律中。法律援助在实际应用中提高了律师在社会法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一些常见的抚养赡养民法案件或者涉及群众人数较多的行政案件中也启动了法律援助。这说明法律援助正在逐渐突破原有机制,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的发展需求,社会许多方面问题的解决还要依靠相对自主的律师团队。另外,我国处于社会发展的转折点,社会形势错综复杂,特别是眼下出现的许多对民众人身安全威胁较大的事件,以及公民法律意识一直淡薄的现状,急需宣传法律观念,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法律氛围。

  一、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我国的民经济、科技、国家交通等硬实力突显出来,然而在国民软实力--法律意识方面却出现一定的落差。整个社会局势错综复杂,社会矛盾数量日益增多,公共领域的刑事犯罪、食品安全事件等举不胜举,面对这样的社会形势,中国公民必须从自身出发,树立法制观念。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处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众多方面出现的各种纠纷,还要保证这些纠纷中的利益主体有争取利益的权利,倘若利益主体不知道如何谋求自身权利,那解决纠纷就无从谈起。特别是在我国公众普遍缺少法律思维逻辑观念的情况下,就更需要法律深入到最基层的民众生活中,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一)经济发展、社会贫富差距诱发的法律需求

  随着经济节奏的加快,中国社会贫富差距快速增大。在中国经济大洗牌中,出现了许多被淘汰的社会群体。他们或者是知识技术不能适应社会需求,或者是有健康疾病等生理缺陷,从而落魄到社会底层。市场进行的分配工作并不能保障这些利益主体的权益,导致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不是每一个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可能因为经济、可能因为环境、也可能因为自身其他因素等。这样的公民需要制度提供更好地保障。也是国家实现正义的行为。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多样化,新的经济主体不断增多,所以在金融领域发生许多不同于传统的不法行为。2007年福建省发生了一件典型的关于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法律援助案例,一审中福建厦门中院认定蔡进水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后来二审中,通过法律援助,减少了蔡进水信用卡诈骗的数额,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由此可见,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新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必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规定。但归根结底,经济发展中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导致各种利益主体在面对纠纷时使用法律扞卫权利的情况也不一样,这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经济条件好的人可以利用充足的资源,学习法律,面对纠纷时也有利用法律解决的成本;可是条件差的人因为资金的缺乏,把大部分的精力用于谋求生存,或许能够学习一点法律知识,但不能投入大量金钱启用法律手段。尽管现在的法律援助得到了一定发展,降低了部分案件成本,但是对于大本分基层民众而言经济劣势依旧是他们需要法律援助的根本原因。

  (二)制度缺陷、保障机制不力催发维权需求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国家越来越重视保障民权的制度建设。具体到法律援助制度,其实社会的需求量非常大,但实际工作的开展却与实际需求形势大相径庭。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便民服务机制,需要不断建立健全,进行长效机制建设。应逐渐丰富服务内容,简化援助的程序和手续,保障被援助人及时便捷接受服务。在法律援助的便民服务机制中,完善的保障机制需要做好许多方面的工作,如规范便民服务的窗口,推行服务承诺,加强首问负责,援助事务公开等。但我国对于被援助人的保障机制,在以上许多方面存有缺陷,不能很好满足被援助人的需求。

  (三)法律意识不强,处理社会基层矛盾的需求

  中国法律文化建设一直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及其薄弱的环节,全民意识中普遍缺少学法用法的意识。但是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体要面对许多生存、生活上的需求和矛盾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应适时使用法律手段。在刚刚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当时农民工面临严峻的讨要工资困难的问题,许多农民工采取聚众斗殴和公然破坏的手段解决,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维权手段缺乏法律理性。更有甚者,放弃自己的生命去讨薪,基层大众使用不理性方法维权说明社会保障制度不到位,也说明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存在问题。后来我国增加了刑法上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罪名,这条规定逐渐灌输给民工用法律手段讨薪的意识,类似现象得到好转。同样,当下应该防微杜渐,培养基层人民处理事情从法律出发的思维,并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四)援助程序复杂

  需要援助的问题,一般都是公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民众生存之需、生计所迫。援助机构首先要弄明白的问题,不是面对什么样的援助对象、援助对象够不够援助资格的问题,而是了解对方的援助诉求。但是许多援助机构和单位舍本逐末,在资格审查上特别苛刻,援助程序也十分复杂。许多援助机构,特别是一些律师所和司法部门觉得援助利益不高,对法律援助各个环节的业务规定特别模糊,申请和受理审查机制繁杂拖延,而且援助事务结果不敢公开。援助部门处理受理案件,如果不能综合情况,充分发挥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和专长,将使法律援助工作大打折扣。在一些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援助中,承办人员在资质条件审查方面草草应付,以案件受理的数量应付考察指标,忽视案件办理的质量。一些跨行政区法院、检察院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态度不耐烦,不能尽职完成指派。法律援助人员随着国家对于相关行业法律要求的提高,在知识和业务能力上显然有所提高,可是基于利益的追求,许多律师在受理案件时不尽心尽力。要么害怕在与检察院等法律机构的对抗中影响自己的长远发展,要么是觉得案件受益过低,纯属走过场应付开庭审理。在援助过程中完全依靠律师的自觉性,缺少外界的融合和监督压力。这样的援助程序和援助思想明显落后,不能保证援助工作完成的质量。

  二、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程

  法律援助是不可缺少的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全社会公益事业,对实践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法律援助制度载入法条到《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取得崭新的突破,可是基于发展状态的不平衡,还有一部分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处理社会矛盾,陷入生活困境,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和阶层,成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着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的光荣任务,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而享受法律保护。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在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大大促进了司法公正。

  (一)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特点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通常是司法部门所进行的国家行为。可以这样说,中国社会的每一份子都应该得到国家的保护,这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努力积极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法律援助在法律制度中有着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它不但在宪法所建立的国民生活基本保障制度中有所规定,在许多部门法中也得到具体的规定。

  1.受援助的对象特定。法律援助建设制度具有针对性,通常是生活困难或者生理有严重缺陷的弱势群体。但是现在已经全面延伸,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甚至社会上一些生活正常但法律意识薄弱的人,也可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2.援助具有义务性和减免性。法律援助就是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方式,减免援助对象的诉讼负担,或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在许多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应对一些人减免案件受理费或者其他的费用,所以现实性很强。

  3.法律援助的形式多样化。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法律服务。这在许多社会纠纷的法律途径中都得以充分的体现,首先就是刑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的法律援助,现在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等方面也出现了相关法律援助。而且一些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和公正证明,也在使用法律援助制度,呈现出法律援助多元化的趋势。法律援助机构统称为“法律援助中心”,因为是国家或者政府的行为,所以其设立,组织,领导、监督等工作都是由上级进行安排,在中国人民司法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纵然在一些地方没有设立法律预祝中心,司法局也会指派人员履行相应职责。可是真正实行的主体却很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在法律中心的统一协调下进行,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学校等也可以在法律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活动。

  (二)《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求

  结合法律援助的特点,仔细分析《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就可以得到该意见的补充功能。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基本国情,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三)《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

  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的行为,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三、结语

  为了落实完善法律援助,各地应该按照《意见》职能分工,完善配套政策,落实扶持和保障措施,形成贯彻落实《意见》的合力,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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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迪。法律援助制度的绩效评估与完善[D].长春:吉林大学,2013.
  [4]曾申娟。法律援助制度比较[D].上海:复旦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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