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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梭人走婚制的合理性及局限性分析

来源:新西部 作者:杨旖
发布于:2019-01-22 共4688字

  摘    要: 摩梭人“走婚制”的合理性在于:易于构筑起自由平等的婚姻、家庭及社会关系, 以习惯法的形式规范了两性关系, 家庭保障功能较为强大。局限性在于, 与国家成文法有许多冲突之处, 无法脱离其特定的地域、政治、经济等综合因素, 并不具有普适性。但是, 走婚制对于解决现代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例如应使婚姻关系从契约型转变为伙伴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实现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代际关系的和谐, 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问题, 道德与法律应并重。

  关键词: 摩梭人; 不要式婚; 法社会学;

  因“走婚制”而备受世人关注的摩梭人, 主要聚居在四川及云南交界处的泸沽湖周边地带。关于摩梭人的来源, 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其是由战国时期古羌人的后裔迁徙至此, 另一种则认为其是作为蒙古人的后裔留存至今。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所进行的民族识别中, 官方将分布在四川盐源、木里、盐边等地的摩梭人归为蒙古族, 而居住在云南宁蒗等地的摩梭人则被归为纳西族。多年来, 广大摩梭人强烈要求解决其族称问题, 但由于其在语言、地域、宗教信仰、心理素质等方面与当地蒙古族极其相似, 缺乏民族特性, “摩梭族”这一身份一直没有得到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审议通过。也正因为如此, 我们所熟知的“走婚制”并不专属于某个民族, 只是广泛盛行于自称“摩梭族”的宁蒗县摩梭人当中。同时, 由于“走婚制”呈现出母系社会的特点, 与当今世界占据主流地位的父系社会有着极大的不同, 因而一度成为我国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热点。

  一、摩梭人“走婚制”的研究背景

  走婚, 也被称为阿夏婚, 是古老的母系氏族社会的遗俗, 表现形式为男不娶、女不嫁, 双方各居母家。深夜由男方到女方处走访, 以“走”的方式来实现婚姻的内涵。[1]在走婚制度之下, 双方所生子女由女方抚养, 财产按母系继承, 男女双方除了性关系外, 没有经济上的联系和家庭的义务。由于走婚中的男女双方在性关系上不独占、在经济往来上无纠葛, 使得维持现代社会婚姻稳定性的两个关键因素都无法发挥作用, 走婚关系呈现出松散、不稳定等特点。而丈夫、父亲等传统观念中代表力量的角色, 也在无形中被弱化。

  一直以来, 走婚制被看成是母系家长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体现。然而, 对于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摩梭人而言, 摩梭人的母系社会并非远古文化的传承, 而是父系社会在特殊环境下的演变和再造。这点可以从摩梭人世代相传的原始宗教达巴教经中所流露出的父系体系痕迹中窥见一斑。由于特定历史原因, 元代初期摩梭人的母系家长制和走婚制逐步得以形成和发展直至今日。为何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 摩梭人的婚姻形态并没有实现从走婚向稳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迄今仍是一个未解之谜。可以看到的是, 外界影响对摩梭人的走婚制作用力非常之弱。解放以来, 我国各级部门曾试图促进父系制的发展, 先后于1958年、1967年、1972年进行过三次带强迫性的“婚姻改革”运动, 许多摩梭男女迫于生存压力, 违心组成了一夫一妻的家庭模式。但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落实, 不少人从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回归到原来的母系大家庭中, 恢复了传统的走婚制。[2]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泸沽湖成为热门的旅游景点, 除了泸沽湖本身的风景秀丽之外, 吸引游客的正是摩梭的母系风情。随着旅游业的发展, 摩梭人与外界交流的日益频繁, 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格局发生变化;而接受过良好教育的摩梭妇女, 对于摩梭人的婚姻制度有着自己的见解, 形成了新的婚姻观和爱情观。目前摩梭人的婚姻主要存在三种形态:一是阿夏异居婚, 即走婚;二是阿夏同居婚, 即男女双方形成稳定的关系, 共同居住、共担义务、结合自愿、离异自由;三是传统的一夫一妻制。[3]由于最后一种形态与其他民族无异, 所以前两种婚姻形态, 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摩梭人走婚制的合理性及局限性分析

  二、走婚制的实质特征——不要式性

  走婚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 属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整范畴, 却难免与民法、婚姻法等国家法产生一定联系。然而, 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婚姻法相比, 走婚制也秉承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核心元素, 如男女双方自愿原则。摩梭男女可自由恋爱, 有自愿选择伴侣的权利, 长辈虽有一定的影响力, 但最终决定权仍在当事人双方手中。这与婚姻法强调的“婚姻自由”原则本质相同;再如严禁有亲属血缘关系的男女走婚, 摩梭群体往往通过各种盛大的节日使青年男女可以相互接触以寻找心仪的阿夏, 并不排除外族, 且通过多年的演变, 走婚制禁止亲系通婚, 这也与婚姻法中的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的理念相符;另外, 摩梭人的一生中可以只有一个走婚对象, 也可以有多个, 但绝不可以同时结交几个阿夏, 否则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一点也与现代婚姻中强调的相互忠诚不谋而合。因此, 走婚制并不是某些公众所认为的性开放、性自由, 它虽不属于国家法的框架范围, 却依然有着有序的原则指引和强烈的伦理道德约束。

  综上所述, 走婚制与现代婚姻制度相比, 其最大的不同和实质性特征在于它的不要式性。不要式, 即不拘形式, 是与要式相对应的概念, 即只要行为的内容合法,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为的形式。诚然, 这里的合法是指符合“走婚”这一少数民族习惯法。走婚从确立到发展, 再到结束, 都是基于双方的合意, 无需其他要件。因此摩梭人对于结婚登记这一婚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 并无太高的认同;等到走婚关系解除时, 也并没有仪式性的要求, 只要双方达成一致,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都不会存在太大争议。走婚就是这样一种缺乏齐全的法律程序、看似松散的非常规婚俗, 其表面的不要式性却有着强大的道德规则加以支撑和规范, 使得摩梭群体鲜有家庭内部的财产纠葛、赡养抚养纠纷、家庭暴力、重婚等罪责, 摩梭群体大家庭因为彼此有血缘关系, 家庭氛围和谐和睦、彼此关怀。也正是不要式性这一走婚制的实质特征, 使摩梭男女的关系当中女性占主导、彼此不绝对的独占, 崇尚感情的自由, 没有性压抑和性否定。摩梭女性较其他民族妇女更为开朗热情, 两性关系更能实现健康和良性的发展。最后, 走婚制无论从建立到解除都没有繁琐的程序, 大大节约了成本, 即使双方关系终结, 无需大费周章地去通过协议或诉讼来解除婚姻, 使双方的离异成本、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等都降低到了最小。[4]

  三、摩梭人不要式婚的合理性及局限性分析

  家庭的稳定和谐是社会安定的重要条件。在摩梭母系文化背景之下建立的走婚制有其积极的成分, 为摩梭群体的繁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从社会学角度分析, 如前所述, 在摩梭人不要式婚之下构筑起了自由平等的婚姻关系、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安定团结的社会关系。而从法学角度分析, 对于两性关系而言, 摩梭男女的走婚虽是不要式行为, 却并非完全随意, 它奠基于男女两性间的利益安排。男女双方对待走婚是极为慎重的, 且男方要通过正式走访女方家, 方能告知公众两人的阿夏关系, 一旦关系形成, 就要对对方恪守忠诚义务, 以一定时期内的一对一为原则, 以习惯法的形式规范了两性关系;对于家庭关系而言, 母系大家庭的功能在不要式婚之下被扩大化, 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参加劳动, 为所有家庭成员提供生活必需品。家庭内通常有两位当家人, 内当家由家族中最精明能干的女性担当, 外当家由家族中最有威望的舅舅主理。延续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家族内部大事则由全体成年长辈共同商定。现代意义中婚姻的部分功能被放置在了摩梭人的大家庭之中, 虽无国家强制力保障, 却实现了家庭的安宁与和谐, 凸显出走婚制中的家庭保障功能;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继承, 走婚的男子可以不对女方及两人的子嗣承担责任, 子嗣的抚养一般归女方, 由母系大家庭承担起抚养子女子嗣的责任, 因而在摩梭人的理念当中, 是“重女不轻男”。相应地对于财产继承也实行母系财产继承制。继承者以母系血统成员的身份继承财产。[5]这一继承制与传统的子承父业理念相悖, 也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制有着极大区别, 但仍然得到了摩梭群体的世代遵从。

  作为不要式婚的走婚制, 虽然存在许多与国家成文法相冲突之处, 却有着其合理性, 正是这些合理的因素使摩梭群体能安定和谐地延续下去。摩梭人的习惯法也因此成为国家法律在当地实施的有效补充。然而, 我们应认识到, 摩梭母系文化下的婚姻家庭制度虽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但这一优越性却是在特定的地域、政治、文化、历史、经济等因素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如泸沽湖的自然环境相对闭锁, 处于川滇交界的迁徙民族更容易接受马帮文化, 男人打仗、赶马帮使得男人缺乏稳定性, 生命的传承需要新的制度安排等。只要这些因素的影响力存在, 走婚制必将长期存在, 但时代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外来文化的冲击、摩梭人和其他民族的不断融合等客观因素, 加上走婚制本身存在的一些局限, 如走婚制形成时摩梭社会经济不发达, 以此建立的上层建筑缺乏一定的前瞻性;摩梭社会没有成文的法律契约, 使走婚制难以形成系统的规范体系等主观原因, 使走婚制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阿夏异居婚的减少、阿夏同居婚和一夫一妻制的增多, 恰好印证了这点。

  四、摩梭人不要式婚的启示

  无论制度如何变迁, 走婚制的存在及发展的历程都说明了传统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即使是在将来的法制建设进程中, 走婚制仍会有着不可取代的特殊地位。在中国社会婚姻家庭制度面临诸多问题的今天, 如何保持婚姻的稳定与和谐已成为法社会学家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作为不要式婚的走婚制所体现出的自由、平等、责任等内容, 能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启示。

  首先, 应使婚姻关系从契约型转变为伙伴型。世人认为婚姻登记等于男女双方签订了婚姻契约, 部分夫妻画地为牢, 重视婚姻的形式多过实质。而生活的多样性是契约永远无法穷尽的。走婚制使我们看到两性关系的另一种状态:双方可自由选择婚姻的形式, 彼此亲密的生活伴侣在真诚相爱的同时能保持感情的自由和独立。同时, 更多是用伦理道德而非强制手段来调控两性关系及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

  其次,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实现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代际关系的和谐。[6]婚姻家庭关系是以夫妻关系为核心, 由此衍生出另两种关系。摩梭人的夫妻关系独立平等、子女由母系大家庭共同抚养、家族大事由成年长辈共同商议。这些做法, 避免了夫妻离异时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对子女造成的巨大伤害, 也为家族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做法。

  最后, 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问题, 道德与法律应并重。同是规范, 道德是柔性手段, 而法律是刚性措施。婚姻家庭领域比较特殊, 它是感性与理性交织的产物, 无法用单纯的技术性规范加以调整, 更多是取决于人内心的自律和外在的舆论压力。对于遗弃、虐待等严重的罪行,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予以约束和制裁, 而对于生活习俗、个性差异等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大多数问题, 我们可以倚重伦理道德来解决。走婚制使伦理道德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得以体现。

  此外, 走婚制中显现出的对于女性的尊重、社会分工的格局等, 也是其优越性的体现。诚然, 摩梭人的走婚制有着种种的缺陷与不足, 但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子能带给我们无尽的启示。我们应学会理性对待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差异, [7]在尊重传统的同时, 更能利用传统中的合理因素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生活空间。

  参考文献:

  [1]杨晓红.论乡规民约环境保护规范的社会控制——以四川泸沽湖摩梭人乡规民约为例[C].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年会) 论文集 (第三册) , 2011.
  [2]唐政平.从摩梭人的婚姻制度看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冲击[J].传承, 2010 (03) .
  [3]冷雪松等.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探究[J].法制与经济, 2012 (05) .
  [4]柏娟娟, 朱佩.走婚:法律视野下的习惯法[J].法制与经济, 2011 (12) .
  [5]张清, 冯书剑.摩梭走婚:一种法律社会学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 2007 (05) .
  [6]姜红.两性经济行为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研究[D].云南:昆明理工大学, 2011.
  [7]朱景文.法社会学[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作者单位:贵阳中医学院
原文出处:杨旖.摩梭人“不要式婚”的法社会学研究[J].新西部,2018(27):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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