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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理雾霾污染政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08 共5259字
  第 5 章 我国治理雾霾污染政策建议
  
  5.1 调整产业结构
  
  针对我国各地区存在的产能过剩,产业层次低的问题,要着重注意产业的转型升级,不断淘汰落后的产能,来优化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在这其中要积极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双重作用,扶持当地的企业自主创新,不断降低能耗,提高产品层次,根据“供给侧改革”的思想,更多的从提质增效上入手。
  
  在政府层面上,首先,出台一系列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税收优惠与补贴,来促进企业加大对生产研发的投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其次,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淘汰的落后产能要进行强制淘汰,并及时作出处罚,从侧面倒逼企业进行转型升级;第三,成立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共建机制,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来增强企业的科研实力,降低科研成本,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最后,成立产业结构转型基金,扶持那些有转型意愿但是缺乏转型所需资金的企业进行结构的转型升级,在基金的使用过程中要严防资金的挪用,滥用,在发放资金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在社会以及行业层面上,首先,引入社会资本加入到产能过剩企业的转型升级中,利用社会资金来弥补政府财政资金的不足,在这之中尤其要注意对于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占据了我国过剩产能的“半壁江山”,所以国有企业的改革关系到我国雾霾污染治理的关键,因此,适时引入社会资本或者民间资本,能够在解决国企改革和雾霾污染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这其中也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严防用非法手段攫取国家利益;其次,建立不同行业准则,尤其是雾霾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行业协会更多的应该发挥引导整个行业提升产品层次和质量的作用,而不应该只是作为一个名不副实的“空壳子”,针对不同污染污要制定详细的排放标准,并联合社会、高校的环境评估机构,定期定时发布权威的雾霾污染物排放数据,将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曝光,并及时报送环保等政府部门,来倒逼企业进行改革;第三,充分发挥舆论力量,结合行业协会报告以及环境检测部门的报告,及时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将不积极进行落后产能淘汰的企业予以曝光,并对在这一方面做出实质性改变的企业予以表扬,对其经验予以总结;最后,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对于落后产能坚决不淘汰或者淘汰不彻底的企业,我们鼓励群众及时进行举报,并对核实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隐私保密。
  
  5.2 完善外资管理制度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外资在世界范围内游走,寻找最佳投资地点,我们应该看到,大部分外资从本国转移出来的原因,一是碍于国内较高的环境规制压力;二是国内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上涨;三是区位因素更有利于企业开拓市场;四是规避较高的税收门槛;对于以上几种情况,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第一种,也就是规避母国内较高的环境规制压力,这种类型的资本一般都是寻求环境规制低甚至是没有要求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对于环境具有很大的破坏性。
  
  我们要时刻警惕此类资本进行带来的雾霾污染,这一方面,要着重发挥政府的“守夜人”作用,在引进外资时,严格把控“环境关”,不能只是追求“金山银山”而丧失“绿水青山”,在具体实践中,第一,逐步降低对于外资的优惠政策,坚决取缔外资中不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号召的成分及其控参股企业的优惠政策,不能以“绿水青山换取金山银山”,对于 PM2.5颗粒物排放量大的上述企业要进行严格的处罚,并及时通报母国进行协助处罚;第二,对于已经在国内投产的外资企业,尤其是重化工业,要不断强化监管,杜绝环境污染监管盲区的存在,发现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情况必须及时加以处理,不能因其外资成分而有所偏袒,发生监管缺失;第三,建立外资负面清单制度,根据投资企业的环境规制程度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类型建立完善的负面清单制度,分为“优先”、“一般”、“审慎”、“杜绝”等几个大类,每个大类规定不同的税率、环境规制要求、审批程序、监管要求等程序,来加强控制,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合作,结合投资企业在其他国家的现实表现不断更新完善负面清单;第四,给予逐步提高外资环境门槛,对于不符合环境制度的外资企业不许可其在境内进行投资建厂,在有可能对环境发生危害的外资引入时,必须由投资方出具环境影响评估和污染物治理计划,预付相应环境保证金后方可开工,在进一步投资扩大规模时,也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进一步追缴相应的保证金数量;最后,要求地方各地政府在吸引外资时要转变以前的做法,对于耗能高,产业层次低,技术含量少的产业,不积极引进,或者说提高较高的门槛,转而吸引那些技术含量高,能提供大量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
  
  5.3 强化治理雾霾污染投资力度
  

  由于我国雾霾污染是近几年才出现,所以相应的投资还没有及时到位,治理雾霾污染的“公共物品”特性要求政府在投资中发挥重要作用,资金的落脚点为企业;政府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强化立法,建立雾霾污染治理专项法律法规,区别于之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雾霾污染治理法案更加注重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类型 PM2.5颗粒物排放企业适用不同的排污税,来扩充政府治理雾霾污染的财政资金来源,同时根据文章理论部分分析说述,将企业生产的负外部性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函数中,减少企业排放,降低落后产能;其次,监督执行企业 PM2.5颗粒物处理设备的安装使用,对于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者坚决予以处罚,罚没所得进入政府治理雾霾污染资金池,对于严重的予以关闭;第三,给予企业 PM2.5颗粒物处理设备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优惠,促进企业安装使用相关设备,严格把控优惠资金去向,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建立实时监控网络,利用互联网检测污染物的排放。
  
  企业作为 PM2.5颗粒物的排放者,同时也是治理雾霾污染的关键角色,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自己的生产经营:首先,严格依法安装 PM2.5颗粒物处理设备,降低对于大气环境的影响,并在生产过程中全程启用,做到不漏用,不假用;其次,将政府补贴资金和税收优惠严格用到治理生产废气治理中,不能转做他用,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相关款项去向的追踪;第三,积极开发更有效的PM2.5颗粒物处理设备,通过这一途径在降低自己生产成本的同时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雾霾污染程度,显示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心;第四,企业主动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PM2.5颗粒物排放及处理状况,让社会和群众监督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后,积极按税法规定,足量及时缴纳 PM2.5排放税,坚决做到不偷税,不漏税。
  
  5.4 促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
  
  我国雾霾污染如此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高能耗企业的大量存在,诸如热电行业,冶炼行业等等。因此在节能减排的过程中也要着重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更加侧重于清洁能源的使用,在这一方面政府和企业都应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政府的角度出发,首先,加大对于对新能源的开发力度,财政资金更多的投入到核能、太阳能、潮汐能、风能、生物能以及水电的开发中,逐步实现由火力向电力的转变,尤其是注重引入社会资本来扩大投入,提高研究成果的转化效率;其次,制定相关标准,强制企业淘汰落后锅炉等设备,给予相关企业一定补贴购买使用新能源设备,这个对于冶炼企业尤其重要,特别强调用电炉代替原始煤炭高炉炼钢;第三,严格监督检验是否有企业违规使用法定淘汰的高耗能设备进行生产,并及时督促其升级设备;第四,重新配置各类能源价格,适当提高原煤价格,与此同时,给予新能源更高的价格补贴,降低使用成本,促使各类群体替代化石燃料的使用;最后,逐步完成冬季供暖企业采用燃气锅炉,以减少煤炭等重污染型燃料的使用,降低烟尘和粉尘的排放。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首先,全社会要倡导节能减排意识,注重办公场所“人走灯灭”,通过各类形式,分层次的向各类人群传播这一思想,尤其是重视对于青少年的教育,让其从小养成好习惯;其次,各类研究机构要加大对于新能源的开发力度,并及时将开发转化为现实效果;第三,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给予清洁燃料购进贷款更低的利率,相应提高燃煤企业的贷款利率来倒逼企业淘汰落后的能源结构;最后,企业自身要提升节能减排意识,主动对自己旧锅炉等设备加以改造升级,降低原煤使用率,提高燃煤转化率。
  
  5.5 加大对汽车密度的控制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度上升,汽车尾气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大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当然,也是我国雾霾污染多出现在城市群的重要原因,所以有效控制汽车密度对于治理雾霾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倡导文明出行,绿色出行,以公共交通方式为主,辅之以拼车方式,尽量减少私家车的使用,严厉打击黄标车;其次,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生产,给予新能源汽车的开发、购买、使用、保养各方以更高的补贴力度,增设更多的充电站以扩大新能源汽车的使用;第三,要严格控制地区内的汽车数量增长,必要时可采取摇号政策,在工作日可实行单双号限号;第四,征收汽车拥堵费,将该项费用转移到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上来,以促使更多的居民采取公共交通方式出行;最后,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打破“围墙”,将更多的小区内道路对外开放,增加道路的通行度。
  
  5.6 注重雾霾污染的区域联合治理
  
  雾霾污染近几年在我国呈现区域化发展的态势,实证结果也很好的验证了这一现象,实证结果显示我国东中西三个大区的雾霾污染影响因素中均包涵临近地区雾霾污染的影响,这标志着雾霾污染必须实现区域内的联防联控。
  
  首先,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以城市群为单位,协商相关雾霾污染防治法规的建立,并成立区域内的环境污染法治工作办公室,由该部门具体负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解释工作;其次,建立与区域雾霾污染防治法规相适应的治理机构,在区域内部,由各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成立雾霾污染治理办公室,统筹协调区域内的雾霾污染治理事项并制定突发雾霾灾害天气应急预案,联系各行政区政府机关进行统一治理;第三,建立区域内联合执法机制,近几年,我国雾霾污染源呈现跨行政区的特征,本地区雾霾污染可能是由于临近地区雾霾污染源造成,但是执法权限无法跨区域进行,极大的妨害了环境监测的力度,因此,必须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监督执法机构,由该机构联合各行政区内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执法活动;最后,雾霾污染治理资金由雾霾污染治理办公室在区域内的统筹使用,资金的筹集由区域内各财政部门按照工业经济发展状况协商确定,但是资金的使用权按照雾霾污染状况统一调度,不受区域内各行政区节制。
  
  5.7 采取差异化政策治理雾霾污染
  
  根据文章中实证结果,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雾霾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的不同,因此应该采取差异化的治理雾霾污染的策略,不能搞“一刀切”.
  
  5.7.1 东部地区政策措施
  
  对于我国东部地区来说,其雾霾污染的直接因素为产业结构、供暖量、空间汽车密度、废气治理投资强度、原煤消耗强度、国际产业转移、经济发展水平,间接因素为:临近地区雾霾污染、临近地区废气治理投资强度。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也有更多的资金实力进行雾霾的治理,再加上东部地区科研实力较之中西部地区更为完备,因此在治理雾霾过程中应发挥带头作用,建立多个雾霾污染治理示范区,在区域内开展雾霾治理各项措施的实验,为中西部治理雾霾污染进行前期的准备,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后可在中西部地区进行实施,加快雾霾污染治理进程。此外,东部地区市场经济发展较为完善,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治理雾霾,适时建立排污权交易体系。

        5.7.2 中部地区政策措施
  
  对于我国中部地区来讲,间接影响因素相比直接因素更为重要,其间接因素为临近地区雾霾污染、临近地区产业结构、临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临近地区供暖量、废气治理投资强度;除了前文分析的策略之外,中部地区要更加注重东部地区对于自身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东部地区率先进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阶段,因此会导致大量的落后产能转移到中部地区,随之而来的是雾霾污染的大面积“西进”,所以我们应该:
  
  首先,我国中部广大地区,在吸引东部地区投资的同时,要加强投资的甄别力度,严格审查其在迁出地的生产经营状况,减少吸纳东部地区转移而来的高耗能、高污染类企业,即使接纳这类企业也要在环境评估上下大气力,不能只是追求经济的单方面的增长,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只有其按要求建立了足够的污染处理设备能力之后才允许其投产;其次,对于已经投产的该类企业,也要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及时采取各种方式监督其污染物的排放程度,严防雾霾污染的发生,坚决杜绝环保部门为高污染类企业“亮绿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的出现;最后,由于我国中部地区的环境较为脆弱,我们要加大对于中部地区大气污染基础治理设施建设,建设更多的雾霾污染防治区,缓冲雾霾污染物。
  
  5.7.3 西部地区的政策建议
  
  西部地区的经济基础在我国三个大区之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其雾霾污染更多的是由于自然天气因素,所以很多实证数据无法验证,但是这也要求西部省份各级政府加大对于基础环境的治理力度,尤其是我国生态环境异常脆弱的西北地区,要注意防沙固土作业,减少沙尘污染,同时,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计划的不断深入和作用的慢慢显现,也应该开始注意临近地区产业转移对于本地区大气污染的影响;注重对本地区的原始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发展的过程中要为生态环境建设让步,真正的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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