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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友兰的四种人生境界理论探析(3)

来源:中州学刊 作者:陆建华;颜莉
发布于:2017-03-21 共14640字
  法家讲求个人之利,也即讲求“私利”.商鞅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 韩非曰:“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利之所在,民归之; 名之所彰,士死之”,“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是不可能的。这是说,人是自私自利的存在,人的自私自利出自于人的本性,因此,追逐名利是天性使然、人之常情。法家的这种思想正符合冯友兰对于功利境界中的人的论述。法家视界中的人,按照冯友兰的人生境界理论,其人生境界就是功利境界。由此可以看出,冯友兰关于功利境界的理论对于法家思想几乎是直接的搬用。但是,冯友兰却回避了其功利境界理论与法家的关系。是冯友兰不熟悉法家思想的缘故吗? 显然不是。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将“韩非及其他法家”列为一章,认为“韩非以为天下之人,皆自私自利”,就是明证。真正的原因可能是儒法对立,作为新儒家的冯友兰不愿意让人们看到其思想与法家的关系,其功利境界的法家根源。
  
  三、道德境界
  
  关于道德境界,冯友兰说:“道德境界的特征是: 在此种境界中底人,其行为是’行义‘底。义与利是相反亦是相成底。求自己的利底行为,是为利底行为; 求社会的利底行为,是行义底行为。在此种境界中底人,对于人之性已有觉解。他了解人之性是涵蕴有社会底”,“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知人必于所谓’全‘中,始能依其性发展。社会与个人,并不是对立底。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底个人,是有些哲学家的虚构悬想”,“我们普通所谓性,有两种意义。照其一种意义,性是逻辑上底性。照其另一种意义,性是生物学上底性”,“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即人之所以为人者,是人的逻辑上底性”.
  
  冯友兰的意思是,人对于自己“行义”的行为或者说“为他”的行为、“求社会的利底行为”有清楚的“觉解”,相应的,他的这种“行义”的行为对于他来说所具有的意义就是清楚的,这清楚的意义所构成的人生境界就是道德境界。这里,冯友兰还把对于“行义”的“觉解”,解读为对于“人之性”的觉解,而“人之性”并不是作为个体的人、自然的人的生物意义上的,显示人与禽兽“同”的“性”,而是作为社会的人的逻辑意义上的,揭示人与禽兽的“别”也即人之所以为人的“性”,这种性也就是人的道德属性。所以,冯友兰说:“人之性对于人是俱生底,人之社会底生活、道德底行为,是顺乎人所有之人之性之自然底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冯友兰所谓的对于宇宙人生的“觉解”,在道德境界中其实就是对于人的“行义”行为、“行义”之事的“觉解”,对于“人之性”的“觉解”; 冯友兰所谓的“人之性”与人的本质也即人之所以为人者、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是一致的,甚或就是人的本质; 冯友兰所谓“义”,即是“人之性”的内容。“义”作为外在的存在是道德,作为内在的存在属于“人之性”.这样,向外“觉解”就是“觉解”义,向内“觉解”就是“觉解”人之性。由此还可以看 出,冯 友 兰 所 谓 道 德 境 界 中 的 人 是 社 会 的“人”,是作为社会这个“全”的一部分的“人”.既然人是社会的人,当然就有其人伦关系,就必然在人伦关系中占有某一位置,必然有其与此一位置相适应的职责,必然要尽其“职”,尽其“伦”.而尽职尽伦就是尽自己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都是“为他”“利他”,因此,冯友兰说:“尽伦尽职的行为,是道德底行 为。凡 道 德 底 行 为,都 必 与 尽 伦 与 尽 职 有关。”这样,“行义”也可说是“尽伦尽职”.
  
  关于道德境界,冯友兰还从功利境界与道德境界的比较中加以说明。他说:“在功利境界中,人的行为,都是以’占有‘为目的。在道德境界中,人的行为,都是以’贡献‘为目的。用旧日的话说,在功利境界中,人的行为的目的是’取‘; 在道德境界中,人的行为的目的是’与‘.在功利境界中,人即于’与‘时,其目的亦是在’取‘; 在道德境界中,人即于’取‘时,其目的亦是在’与‘”,“求别人的利,须是为求别人的利,而求别人的利者”,“利己为我底行为,不必是不道德底行为,但不能是道德底行为。有此等行为者的境界,是功利境界。利他为人底行为,是道德底行为。有此等行为者的境界,是道德境界”.
  
  这是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功利境界中的人与道德境界中的人都是追求“利”,前者是求自己的“利”,是“私利”,后者是求他人的“利”,是“公利”,因此,前者以占有、获取为目的,后者以贡献、给予为目的。功利境界中的人为追求“私利”而奉献、为他人创造“利”,其行为即便合乎道德,也不是“道德底行为”,道德境界中的人在追求“公利”的过程中客观上得到自己的“利”,也是“道德底行为”.概括地说,划分功利境界与道德境界、功利境界中的人与道德境界中的人的关键在于动机,其唯一依据就是主观上是求自己的“利”还是求他人的“利”.这里,是以求“私利”为目的还是以求“公利”为目的,与客观上自己是否得“利”无关。
  
  基于道德境界中的人的“行义”的特征,冯友兰认为:“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其地位是贤人地位”,“行义底人,于行义时,不但求别人的利,而且对于别人,有一种痛痒相关的情感。此等人即是所谓仁人”,“义不义之辨,只是公私之分。但仁不仁之辨,则不只是公私之分。仁不但是公,且又须带有一种对别人痛痒相关的情感。此种情感,可以说是道德行为中底’人底成分‘”.这是说,在现实层面,只有“贤人”“仁人”这类少数人的人生境界是道德境界,因为他们是“行义”的。在“贤人”与“仁人”之间,“仁人”不仅“行义”,还“带有一种对别人痛痒相关的情感”,这种情感是道德情感,而不是或者说不限于血缘亲情。
  
  从儒家立场上看,儒家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去仁,恶乎成名? 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等说法,认为追求“义”的是君子,追求“仁”的仁人志士也是君子。这么说,儒家的“君子”恰好与较高的人生境界---道德境界相匹配,道德境界中的“贤人”“仁人”就是儒家所云的理想人格“君子”.再说,“贤人”“仁人”本来就是儒家的理想人格,并且与“君子”大体处于同一层面。
  
  冯友兰对于道德境界的上述论述,明显是出自于儒家。道德境界最根本的特征是“在此种境界中底人,其行为是’行义‘底”.冯友兰关于“义”与“行义”的论述,源自于儒家关于“义”、义利之辨等的论述。不仅如此,冯友兰还引用了孔子的“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孟子的“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程颐的“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等,作为例证。此外,冯友兰说: 道德境界中的人“对于人之性已有觉解。他了解人之性是涵蕴有社会底”.冯友兰对于“人之性”的解读是儒家的。他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即人之所以为人者,是人的逻辑上底性。孟子以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在于其’父子有亲,君臣有义‘.荀子亦说:’人之所以为人者何也? 曰: 以其有辨也。‘在这一点,孟荀并没有什么不同”,就是将儒家所言的人的社会属性、道德属性以及人性的社会属性、道德属性直接搬过来使用。冯友兰还说,“道学家常说,君臣父子是人的性分以内事。如无此等事,则人即不成其为人。孟子说:’无父无君,是禽兽也。‘言其不合乎人之所以为人,而异于禽兽者,所以即与禽兽无别。荀子亦说:’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 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禽兽的父子,禽兽的牝牡,是自然界的事实。而人的父子之亲,男女之别,则是文化的产物,是心灵的创造。此类底事是必于社会中始能有底。人必有此类底事,始能合他的性; 完成此类底事,始能尽他的性。用我们现在底话说,人的性涵蕴有社会,是社会底是人的性”,也是将儒家所言的人的社会属性、道德属性以及人性的社会属性、道德属性直接搬过来使用。
  
原文出处:陆建华,颜莉. 冯友兰人生境界说析论——兼及冯友兰人生境界说的儒道墨法之源[J]. 中州学刊,2017,(01):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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