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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馆收藏的文书档案的鉴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6-09 共1622字

  

论文标题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能够从本质上解决档案数量的无限增长与人类有限的保存能力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结合蛟河市档案馆的实际情况,笔者对如何做好馆藏文书档案的鉴定工作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解答。

  1.古老、珍贵、重要档案的鉴定。首先,吉林市档案局关于古老、珍贵、重要档案的构成条件是:时间久远、反映地方特色、有重大影响、反映时代精神。据此,确定以1966年为杠,之前的应予鉴定,之后的缓鉴。根据上述时间鉴定,我馆能反映建国前蛟河历史的,就只有1945年至1949年主持和开展蛟河地方工作的“中共蛟河临时委员会”和“蛟河县临时参议会”以及在其领导下的“蛟河县保安团”、“县大队”等党、政、军领导机构在开展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因此,这部分档案比较珍贵,应视为古老、珍贵、重要档案。其次,对县五大领导机关及其直属部、委、办、局等一级立档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以及本年度内本级机关为解决重大问题做出的重大决定、决策等文件进行鉴定,能突出反映地方特色,视为古老、珍贵、重要档案。其三,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委、办、局,以县委或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专项或专业会议上,有关领导所做的重要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决议等,视为古老、珍贵、重要档案。第四,县级领导干部在省或省以上会议上,提出和参与研究,对政治、经济和区域发展等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影响的文件材料,视为古老、珍贵、重要档案。第五,凡被省以上命名为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名单、事迹材料等,视为古老、珍贵、重要档案。

  2.超保管期限档案价值鉴定。对超保管期限的长期卷和短期卷,应予以鉴定,原则上以销为主。这是因为超保管期限的长期卷,均已达到或超过50年的保管期限,其中绝大多数或全部文件已无查考价值或使用价值,甚至有的文件已由制发机关宣布作废。所以,这部分的档案应依法予以销毁(其中个别的应另当别论)。其后的长期卷,一是尚未到保管期限,二是还有一定的查考利用价值,所以,应放到今后日常工作中,有计划地分批分期予以鉴定。

  对馆藏各大全宗的短期卷,按照有关规定,应保存15年,据此对超保管期限的短期卷应全部鉴定,这部分档案虽然数量较大,但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证明,各单位、各部门在工作中查找利用这部分档案的微乎其微,以致于无人问津。其主要原因有:一是这些文件绝大部分是各单位的普发文件;二是部门之间互为抄送的文件;三是多为机关内事务性文件;四是属于临时性或年内有价值的文件;五是属于突发性质的文件等。据以上分析和实际情况,短期卷超期应以销为主。

  对于极个别划期不准的,在一定时期内确有查考价值的,可视情况予以保留,归入同年度的长期卷。

  3.对开放档案和不开放档案的鉴定。开放和不开放档案,按有关规定要求“,满30年”是一个时间上的界线。但不是“满30年”的档案全部开放。对此,我们又从档案的内容上作了相应的具体操作规范,也就是说,具体明确了不宜开放或暂时还不能对外开放的档案内容:党政机关内部召开的党委(含总支、支部)会议记录;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召开的政务会议或扩大会议记录;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对人和事件(问题)的讨论、调查及其处理等方面的记录、文件材料(档案);有关涉外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切不宜公开的档案资料等。

  4.特色档案的鉴定。除文书档案外,我馆还征集存档了婚姻、会计、照片、地名、区划、科技等其它门类的档案。

  这些档案用不同载体、不同形式,从某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市工作的区域特色,是珍贵而不可多得的档案门类。在2005年接收的已破产撤销的原蛟河煤矿的文书档案中,整理发现日伪时期1934年至建国前,日本侵略者即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及伪吉林省实业厅等,在蛟河煤矿征用、收租土地、雇劳工掠夺开采煤矿资源的档案材料。这不仅填补了我馆没有敌伪档案(伪政权档案)的空白,同时,也把馆藏档案的起始时间提前了11年。

  档案鉴定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大工程,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操作起来,既复杂又具体。如果能切实做好鉴定工作,必将有利于提高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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